专业建设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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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对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的专业建设,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三条学校的专业建设,要有计划扩展外延,着力充实内涵,坚定不移地为国防、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坚持稳定提高理学、工学、管理学等门类专业办学水平,积极发展文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类专业的原则。

二、专业设置和调整

第四条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五条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要服从和服务于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以及高等教育整体发展的要求,要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提高总体效益,确保教育质量;有利于学校形成专业优势,办出特色;有利于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高等教育协调发展。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设置专业。

第六条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专业修业年限也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校设置新专业和调整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一)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在新设或调整专业时,须认真做好人才需求预测,要充分论证新设或调整的专业对本校、本地区人才培养工作和学校可持续发展所产生的影响。

(二)有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教室等办学基本条件。

(五)新设专业一般应有已设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第八条新设专业应有一定的规模效益,每年专业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除外);

第九条学校的本科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年度增设专业不超过3个。

各院(系)在充分论证、调研的基础上可向学校申报新专业,但每次不得多于一个。专业目录中被教育部归并的专业原则上不允许申报。近几年已批准建立新专业的各系,原则上必须待学校对其已批准的新专业评估通过后方可申报新专业。

连续3年毕业生就业率低于全校平均水平的院(系),其新增专业数要严格限制。同时,学校要对本校就业率偏低的专业进行调整、停办、直至申请撤消。院(系)每主动申请撤消一个已设专业,可在年度新增专业中相应多设一个专业。

第十条学校以设置理、工、管理专业为主,以形成优势和特色,非理工管专业数应控制在学校专业总数的40%以内。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可在现设专业范围内适时调整专业方向。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对拟申报设置或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为学校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专业设置或调整每年进行一次。其程序为:

(一)学校每年视需要组织校内本科专业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各院(系) 应于每年4月20日至5月10日,将下一年度新设专业有关材料按照教育部控制专业一式10份、其他专业一式5份的数量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按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及增设本科专业的基本原则与要求,对各院(系)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二)6月20-25日校学术委员会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批准同意增设的本科专业,由教务处于6月30日前统一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新设置和调整专业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校申请新增专业的正式文件,附“高等学校新增普通本科专业备案表”;

(二)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

(三)需备案或审批专业的“申请表”;

(四)专业人才需求论证报告,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

(五)需审批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六)对申请表栏目中教师基本情况和办学条件等的补充说明材料,其中教师基本情况按照附件3的格式填报,学校需提供表中所列教师的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学校公章予以证明),原件备查;

(七)增设专业数超过3个的理由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上述书面材料,第(一)、(二)项每所学校只需提交2份;第(三)至(七)项按第十三条要求的份数提供。

第十五条目录外新专业的论证应着重对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说明,学校除了要提交第十四条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和专业介绍。专家论证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拟设专业名称的科学性、规范性分析;

(二)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三)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比较分析;

(四)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主要指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主要课程、修业年限、授予学位;

(五)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六)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三、专业建设内容与标准

第十六条专业建设要制定建设规划,要重在充实内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充分发挥优势,努力形成特色。

第十七条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计划、师资队伍、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大纲、教材建设、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及教学文件建设等。

第十八条培养目标。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制订教学计划的前提条件,必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依据国家教育部制定的人才培养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体现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要求,体现学校的培养特色。

第十九条人才培养计划。人才培养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专业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人才培养计划应在国家教育部宏观指导下,根据学校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以及人才培养模式,由学校组织专家制订,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二十条师资队伍建设。通过体制改革,落实规划,层层负责,引进与培养相结合,在职与脱产培训结合,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教学科研相结合的相对稳定的教学梯队。要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注重选拔培养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要发挥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充实教学第一线。

第二十一条学科建设。要科学规划专业的学科结构体系,拓宽专业口径,扩大专业基础,增强学生适应性。要稳定和提高基础学科水平,形成基础与应用学科的互补;要重视发展应用学科,培养复合型人才;要更新传统学科,适度发展新兴学科、交叉边缘学科;要发挥学校优势,办出特色。要注重根据学科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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