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 概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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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论
第一章主观概念
注意:
第一概念是理性的领域。
第二如果说本质是必然的领域那么可以说概念是自由的领域。因为自身中介自身,也就是自身决定自身,自身决定自身就是自由。
第三在概念中思想达到无限。有限思想是为一个对立面所束缚的思想,当思想把对立面吸收到自身之中那么就无物在他之外,因此就是无限。
第一节作为概念的概念
第一分节普遍性
概念是对立面的同一,由于他的对立面是立即与其自身同一的,因此它是绝对的同一。这种统一或同一就是普遍性。
第二分节特殊性
由于概念把自身对立化,因此是否定自身,规定自身这种否定性的规定因素就是差别,它给于我们特殊的东西。概念是对立面的同一,同一的因素是普遍性,因此对立的因素是特殊性。
第三分节个别性
概念(普遍性)进入其自身的对立面即特殊性,但这对立面也是其自身,它的对立面回到其自身构成否定,概念这咱回到其自身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亦即个别性。
第二节判断
判断从个别性发展出来。个别作为概念之回到自身,是否定之否定或是绝对的否定性。因此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区别在其中溶合、消失,所以它是一直接性。作为一个直接性他是一个独立的实在,因为直接性和独立性是一回事。个别同时一个全体,因为他包含普遍与特殊在自身之内。它是概念之全体,并因此是一独立的自封闭的独立的。但普遍与特殊每一个都是一全体,因为普遍与特殊与个别是同一的。因此概念的原始统一性分化为这样三个全体,每一个都独立于其它两者,独立性产生了这种分化。以前绝对同一的概念落入相互分化这中,这种分化为独立的诸全体就是判断。
第一分节质的判断
在判断中概念的诸环节分化了,它们现在相互独立相互区别。因此概前进到它的它者判断,在推理中回到自身,在那里,概念的诸环节又重新结合到一个同一之中。因此不同的判断构成一个进展过程,一个作为开始概念的诸环节的完全独立,回到在推理中最后达到的自同一的逐步前进的运动。
所以判断的第一式是:在其中,个别性与普遍性,主词与谓词,彼此独立互不相干,我们从直接的判断开始。这就是质的判断。
肯定的判断
这种判断的一般形式为:个别是普遍。
两项都是直接的。直接的个别是一个别事物。直接的普遍是未经中介的普遍,它不包含特殊和个别,因此是抽象的普遍。由于它是孤立的普遍与主词并不真正相关,因此它是主词某些独立的性质或质。
否定的判断
肯定判断言个别是普遍,但事实上证明彼此是没有必然联系的,只是被外在的关系连接。它们是这样地相互分离,相互孤立,所以断言它们有同一性,――这是肯定判断的根本含义--就被证明原来是错误的。因此,真理不如说是:个别不是普遍,也就是说个别是特殊。对非普遍要这样理解,我们现在谈的不是空洞的名字,而是谈具体概念,如果说个别是非普遍,它不能作为空的对立物的非普遍,否则将是概念领域之外的东西。因此不是普遍必定是概念的另一个环节特殊。
无限的判断
否定判断也是一肯定判断,它由于同样的理由和肯定判断一样地虚假不实的。现在断言个别是特殊,这两个极其虽然断言为同一的,事实上是无关联的,肯定判断断言主词为某些个别的质,否定判断否定这个个别的质,但仍然允许这一个别的质所隶属的领域作为言语的谓词。可是,由于否定判断和肯定判断一样地虚假的,所以现在我们得到一个最切近的真理就是:某一些一般领域、某些普遍性和主词是不相关的。主语和以前一样是个别的事物,而谓语将是某种普遍,它和主语没有任何联系,完全不相容,这就是无限判断。
第二分节反映判断
无限判断只是表示主语与谓语毫无联系,主语(个别)只是一个自我相关的个别。然而一个判断必须主语与谓语某种关系,所是无限判断是一个不是判断的判断。
主语是一个个别,完全排拆谓语。但这种排斥毕竟也是一种关系,这样我们就到达这样的一种观念,即它的谓语所表示的是主词与它者的关系,而这个它者没有规定为特定的它者,它者只能是一个一般的它者------一个它物的世界。就是反应判断。这些谓词表示主语和其它事物的关系。
因为这样的判断和质的判断的直接性不同,表示相关性,事物的联系,所以它们相当于本质的范围并因而被称为反映判断。
单称判断
主词表示个别性,而谓词表示关联性。
特称判断
单称判断和肯定判断一样地是虚假的,谓词都是偶然的,主词和谓词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假如我们要到达真理,谓词必须表述主词本质的,内在的东西,因而他们的关系就是内在的必然的。这样主词是一个单一,而谓词将是同一事物内在的本性,不过表述为普遍的。例:“一些人是快乐的”
在这个可以表示为:个别不是普遍的,也就是特殊是普遍的
全称判断
特称判断无论作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其程度是一样的。“一些人是快乐的”就包含着一些人是不快乐的,因此这个命题没有给出关于个别的知识,因为任何个别的人即可以属于快乐的人,也可以不属于快乐的人。要使个别适应于普遍,我们必须上升到全称判断,如“所有的人都快乐的”。
第三分节反映判断
现在判断的主词表明为普遍性或全体性。初看起来好象:
这个普遍性仅仅是主观的,也就是说,是我们把一类事物中的一切个体统统集合起来,然后加上“所有”一词,但
这个普遍性是客观的,因为它组成一个种,并且是一切个别赖以存在的本质和基础。
这就给我们一种新的判断,其主词是一个类如“人”,而谓词则是一个种,这种判断的一个例子是:“玫瑰是一个植物”,这就是必然判断。
直言判断
直言判断简单的断言种与类之间的必然联系。如:“玫瑰是一个植物”
假言判断
由于现在主词与谓词的关系是一必然的联结,所以后者依赖于前者。因此可以陈述为“如果有一玫瑰,则有一个植物”,――或一般的表述为:如有A则有B,这就是假言判断。
选言判断
假言判断描述的是种不能离开类而存在。普遍只存在于特殊之中,植物不是玫瑰,百合等等之外的东西,它们不过是同一东西时而从其普遍性(种:植物),时而从其特殊性(类:玫瑰)来看。这就暴露了假言判断的根本缺点,即断言种对他的一个类的依赖,而不是对所有类的依赖。
如有玫瑰则有植物,但同样真实的是,如有百合则有植物。植物不是依赖一个即类玫瑰而存在,而是依赖所有的类的存在。这样我们就得到选言判断,它的陈述是它的所有的类的总和。如:植物是玫瑰或是百合等等。抽象的说A是B,或是C,或是D····
注意:所有判断都断言主词与谓词的同一性,只有在选言判断才第一次真正达到。主词是种,谓词是类的总和。但种和类的总和是一回事。同一的东西在主词中表明其在普遍性中,一次在谓词中表明其在特殊性中。
第四分节概念的判断
选言判断虽然展示了普遍与特殊(种与类)的同一,但却有把个别遗留在外的缺点,它显示出普遍只在特殊中有其存在,但我们应该看到普遍应该在个别之中。也就是说要去发现一个谓词,它与个别的主词是绝对的同一的。执行这一工作的就是概念的判断。这样一个判断必须有一个个别作为它的主词,一个普遍作为它的谓词,这二者必然是同一的。谓词与主词必须是同一个东西,不是谓词是在普遍性之中,主词是在个别性之中。换而言之,谓词必须为主词的本质的,普遍的本性,这种判断必须陈述主词和他的根本性质和普遍概念即它应当所是相符或不相符。这样谓词就是主词要它之所是就必须与之相适应的理想,而这种判断则陈述它们是否相适应。
确然判断
确然简单的断言主词与其理想之一至或不一致。这个谓词为善的,坏的等等。
或然判断
确然判断仅仅是断言其是否为其应当是,但却没有提供任何根据。说“这朵花是美的”,并没有说出为什么,因此它立即面临相反的判断:这朵花是不美的。这两个判断都有同样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