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梁治平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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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梁治平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有感

——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最近我拜读了梁治平先生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该书内容充实,从我们所熟知的法律史材料入手,以文化解释的方法研究中国古代法,其中让我深有感触的是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一、问题:近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与精神土壤的缺失

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制变革不是由内部因素促成的,而是迫于西方的压力,针对外部的刺激所产生的回应,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促进型”模式,其中从体制到话语都是西方式的,传统法律文化在这场变革中往往被忽略乃至被抛弃。影响至今,当前我国的立法工作仍在单纯地强调立法的超前与速度、规模,盲目迷信立法的手段,在制定和移植外来法律时往往割裂了历史传统和现实的关系,使一些匆匆出台的法律、法规难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实际领域,进而难以被民众认同、消化、吸收,最后竟变成一纸空文。

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中国本土的精神土壤,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对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视与研究,对于构建我国具有中

国特色的现代法治以及法制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到哪里去寻找中国法治的精神土壤?像“五四”运动倡导的“改造国民性”,全盘接受西方的法治文化已被证明不可能也不应该。一方面,中国本民族的文化尽管受到强烈冲击,但是五千年历史使得它不可能被割断抛弃,19世纪以来,许多人做过这样的尝试,但未见有成功的例证。另一方面,应该看到世界文化的多元性,西方文化仅只是多元文化中的一种。尽管就目前而言,它属于强势文化,但这并不等于说,其他文化必然要放弃自己的生存地位,让位于强势文化。黑格尔说:“历史对于一个民族永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们看了历史,我们不得不回过头来审视自己的历史,因为他们看了历史,才能意识到他们自己的法律、礼节、风格和事业上的发展进程。法律所表现的风格、礼节,在本质上是民族生存永久的东西。”我们不得不回过头来看我们自己的历史,希望从中找出能够培育中国法治化的精神土壤。

二、儒家法律思想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儒家的观念和学说被奉为正统的学说,它不仅决定了中国法律的基本特征,而且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判断。中国法律思想的主流也深深打上了儒家学说的烙印,瞿同祖教授在《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曾

称之为“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儒家承认社会差别。儒家从根本上不承认社会的“整齐平一”,主张坚决维护分治的宗法等级制度。由于人天生就存在智、愚、贤、不肖等的差别,因此,社会就相应地存在职业的差别和贵贱上下的分野。劳心者和劳力者各自都有与其相称的责任和工作。社会也因之构成优劣从属的格局。即所谓“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子比而同之,是乱天下也。”的主张。所以在儒家思想里,个人的所有享受和他的社会地位是成正比例的。差异性的分配构成了社会的公平秩序。反之社会分工和社会秩序就要遭到破坏。

第二,社会秩序由“礼”维持,提倡礼治。孔子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主张通过礼来维护社会差别,把“礼”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从某种意义上说,“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就是通过礼的不同内容,以区别行为者的特殊名分。礼具有实践性的社会功能,依靠这种功能,儒家期待的家庭、生产、社会等秩序就能保持下去。礼成了治世的工具。

第三,德主刑辅和以德去刑。儒家认为只有德化和礼教才使人民从内心对犯罪感到可耻而安分守己。第一,刑罚与

德化、礼教相比,孔子认为德化礼教是根本,刑罚必须以礼乐为依据,否则不会得当。第二,从效果来看,刑罚只能惩办于犯罪之后,而德化与礼教能防患于未然。儒家认为实行德化、礼教,虽然短期难见成效,但时间久了,就会克服残暴免除刑杀。

三、儒家思想与法治的关系

梁治平先生提到人们通常把“三纲五常”看作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并由此形成对儒家的基本看法,这是很大的误解。其实根据儒家重道德的思想特征,可以将儒家思想的核心概括为道德至上。首先,道德是社会的最高规范,不仅人人都应遵守,国家也须以“德治”为本。在孔子看来,道德是根本性的规范,治国应以道德为本,倘若道德毁坏了,其他规范就很难起作用。其次,道德具有人生与社会价值的意义。道德追求既是达到人生与社会完美境界的起点,又是人生与社会的价值目标,必须循着“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路径,先解决好个人道德修养问题才能形成一个和谐的社会。第三,道德具有先验的性质,并且是天道的体现。道德是人本来就有的,因而可以通过内省达到道德的自觉,并可进而“知天”。“天”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是具有超越性质的价值源头,由此使道德获得了至上的

权威性。

综上所述,首先不能否认儒家思想确实存在着与法治要求相冲突的一面,这种冲突主要表现在道德与法何者至上的问题上。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法律至上,不仅在规范层面以法为最高权威,而且在观念上赋予体现人类基本准则的法以普遍价值的意义;而按儒家道德至上的思想,以仁义为核心的伦理道德是第一位的,处于价值与规范的最高层。儒家的道德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不同的理念和原则,具有互相排斥的性质。道德至上的思想本身就有轻视法的地位与作用,排斥法律至上的含义。因而在历史上,儒家主导的社会不容易产生法治的倾向,这就是儒家思想不适合现代法治要求的主要之处,但这并不等于儒家思想和儒家法律文化传统就应该在现代法治进程中被放弃或淘汰。

四、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从根本上讲,儒家思想和现代法治理论是两套完全不同的社会调控理论。但是法治并不是绝对的、唯一的善,应承认还有其他社会调控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讲,认识到向西方学习的法治并不完美无缺或许更为重要,没有这个认识,我们就不可能反过身来,向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寻求精神土壤。

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是历史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果,是适应特定的历史需求而产生的,因此它必然具有封建社会的特征,反映封建统治阶级的要求,带有一定的消极因素,与当代社会的要求相冲突。但是,并不能因此而抹杀儒家法律思想中所蕴含的合理内核。比如,将法律与人、自然、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强调法律与伦理道德的结合,惩罚与教育的互补,保持人与社会、自然的和谐等等,这些对于社会的统一与稳定以及环境保护立法与自然资源立法无疑具有不可忽视的内在价值。

传统的儒家法律思想并非一无是处。儒家法律思想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深厚的历史积淀,富有丰厚的历史底蕴,并且传承下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因此,在中国进行法治建设,对于儒家法律思想,需要重新审视,辩证地来看待这一问题。而且,在全球化背景下,儒家法律思想也在文化交流与冲突中发展,适应着时代发展的要求。正因为如此,儒家法律思想对于我们当前的法治建设是有着深远影响的。

刑二庭张旭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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