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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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最新规定

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最新规定

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最新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方法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本规定比照法官任职法律相关制度制定的。

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进步。

我国目前相当比例的仲裁员都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他们具有双重身份,在仲裁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同时执业。

现在律师经常担任如下几类仲裁员:1、【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8届第31号【颁布时刻】1994-8-31【失效时刻】【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仲裁员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仲裁员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员的管理,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劳动争议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是指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聘任,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二章仲裁员条件第四条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三)具有法律、劳动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四)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仲裁工作。

第三章仲裁员聘任第五条仲裁员的聘任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和应聘者的条件进行。

第六条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与有关单位协商聘任。

第七条仲裁员聘任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仲裁员培训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仲裁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仲裁员培训内容包括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法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实务、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等。

第五章仲裁员考核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仲裁员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仲裁质量等。

第十一条考核不合格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其工作,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章仲裁员纪律第十二条仲裁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二)公正、公平地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不得利用仲裁工作谋取私利;(五)不得参与可能影响仲裁公正的活动。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以上内容为劳动争议仲裁员管理实施细则的概要,具体内容可能因地区、部门或时间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请以当地仲裁委员会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襄阳市劳动仲裁兼职仲裁员申报

襄阳市劳动仲裁兼职仲裁员申报

襄阳市劳动仲裁兼职仲裁员申报襄阳市劳动仲裁兼职仲裁员申报乃是一个旨在加强劳动仲裁工作力量的举措。

作为一种国家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机制,劳动仲裁在解决劳动争议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有了专业的兼职仲裁员,襄阳市劳动仲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都将得到提升。

本文将以“襄阳市劳动仲裁兼职仲裁员申报”为主题,以帮助您全面了解兼职仲裁员的申报流程和相关要求。

一、申请条件和程序作为襄阳市劳动仲裁兼职仲裁员的申报者,首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中国籍;2. 年满30周岁以上,具备法律、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等相关专业背景;3. 有律师、法学院校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 在劳动仲裁领域从业经验丰富,具备较高的道德素养和职业操守;5. 没有因犯罪行为被判刑执行期满不满五年。

一旦确定符合条件,接下来就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成为襄阳市劳动仲裁兼职仲裁员:1. 登录襄阳市劳动仲裁网站,下载并填写《襄阳市劳动仲裁兼职仲裁员申请表》;2. 准备一份个人简历以及相关学历、资质证书的复印件;3. 邮寄申请材料至襄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4. 等待襄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初审,并进行资格审查;5. 通过初审后,参加襄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的面试和笔试。

二、申报要求和责任义务成功成为襄阳市劳动仲裁兼职仲裁员后,申报者需要履行一系列相关要求和责任义务,以提供高质量的劳动仲裁服务。

兼职仲裁员应该具备以下素质:1. 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2. 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3. 具备较强的解决问题和纠纷处理能力;4. 丰富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经验。

作为襄阳市劳动仲裁兼职仲裁员还需要履行以下责任义务:1. 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仲裁工作;2. 按照襄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安排处理劳动争议案件;3. 制作书面仲裁文书,并及时提交;4. 主动学习、更新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申报经验和个人观点对于襄阳市劳动仲裁兼职仲裁员的申报经验,个人的学历和专业背景是非常重要的。

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7.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任务要求,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司法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8月2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土儿胡同1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司法部2021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国际经济交往,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第四条仲裁应当诚实善意、讲究信用、信守承诺。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的管辖由当事人协议约定,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交易习惯,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仲裁员聘任条件

仲裁员聘任条件

仲裁员聘任条件1. 仲裁员得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吧!就好比医生得懂治病,律师得懂法律一样,要是仲裁员连专业知识都没有,那怎么能公正裁决呢?比如在一个复杂的商业纠纷中,仲裁员没有相关领域的知识,能搞清楚状况吗?2. 仲裁员一定要公正公平呀!这就像裁判在赛场上,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得一碗水端平。

如果仲裁员有偏向,那不是乱套了吗?就像一场比赛,裁判不公,那还有什么意义呢?3. 良好的沟通能力也是仲裁员聘任的重要条件呢!想想看,要是仲裁员都不能和当事人好好沟通,怎么了解事情的真相呢?这就跟朋友之间聊天一样,得能听明白对方说的话呀!4. 仲裁员得有耐心吧!处理纠纷可不是一下子就能搞定的,得慢慢来。

就像拼图一样,得一块一块耐心地拼,要是没耐心,那能拼好吗?比如一个冗长的仲裁过程,没有耐心怎么行呢?5. 仲裁员得具备分析判断能力呀!不能稀里糊涂就下结论吧。

这就好像侦探破案,得从各种线索中找出真相,做出正确的判断。

不然怎么能让人信服呢?6. 诚信可靠也是很关键的呢!仲裁员说话得算数,承诺的就得做到。

不然就跟不靠谱的人一样,谁还敢相信呀!比如说仲裁员答应了什么时间出结果,结果食言,那多糟糕啊!7. 仲裁员要有应变能力吧!遇到突发情况得能应对呀。

好比开车遇到突发状况得及时反应,不然就容易出问题。

在仲裁中要是出现意外情况,仲裁员没应变能力怎么行呢?8. 仲裁员得有责任心啊!这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自己的工作负责。

就像老师对学生负责一样,得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

要是没有责任心,能做好仲裁工作吗?9. 仲裁员还得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吧!不能被压力和干扰影响判断。

这就像战士在战场上,不能被炮火吓倒。

面对复杂的纠纷和各方压力,仲裁员没好的心理素质可不行!10. 经验丰富当然也是必要条件啦!就跟老司机开车更稳一样,有经验的仲裁员处理事情会更得心应手。

一个新手仲裁员和一个经验丰富的仲裁员,你会选谁呢?我的观点结论:成为一名合格的仲裁员真不容易呀,这些条件都得具备,才能做好仲裁工作,保障公平公正呢!。

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最新规定

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最新规定

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最新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本规定比照法官任职法律相关制度制定的。

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进步。

我国目前相当比例的仲裁员都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他们具有双重身份,在仲裁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同时执业。

现在律师经常担任如下几类仲裁员:1、【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8届第31号【颁布时间】1994-8-3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仲裁员曾任一方当事人律师是否属于回避的法定情形

仲裁员曾任一方当事人律师是否属于回避的法定情形

仲裁员曾任一方当事人律师是否属于回避的法定情形仲裁员作为独立的仲裁裁决人,其职责是履行裁决仲裁事项,保证裁决的公正、合理和有力。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必须保持独立,不受任何一方的干扰和影响,以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然而,在仲裁生效后,有时情况会变得更加复杂:仲裁员曾经担任一方当事人的律师,这种情况是否构成法定回避情形,成为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一般来说,仲裁员曾经担任一方当事人的律师,至少存在着“利益冲突”的潜在嫌疑。

因为,在担任律师时,仲裁员可能知道有关案件的敏感信息,包括对该案件的评估和策略,以及当事人与案件相关的背景和经历。

如果此后仲裁员又成为该案件的仲裁员,会导致人们怀疑仲裁员对该案件的判断是否受到仲裁员曾经代表某一方当事人的影响,从而对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中立性提出质疑。

因此,法律规定仲裁员曾经担任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应该在一定情况下回避处理该案件。

具体来说,我认为,仲裁员曾经担任一方当事人的律师是否应该回避,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仲裁员在仲裁中起到的角色和职能首先,需要明确仲裁员在仲裁中起到的角色和职能。

仲裁员是仲裁程序中的独立裁决人,他必须对仲裁裁决的结果负责,并保证裁决公正、合理和有力。

因此,仲裁员必须保持中立性和公正性,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裁决案件时只考虑案件本身的事实和法律条文。

如果仲裁员曾经担任一方当事人的律师,这会影响他在一些方面的判断,使其无法保持中立性和公正性。

因此,仲裁员在仲裁中起到的角色和职能是决定回避是否适用的关键。

2. 仲裁员在律师角色中扮演的角色其次,需要考虑仲裁员在律师角色中扮演的角色。

作为一名律师,仲裁员可能会涉及一些与案件相关的关键信息和解决方案,这些信息和方案可能会对仲裁员在仲裁中的决策产生影响。

如果仲裁员曾经担任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并且在扮演律师角色时接触到该案件的敏感信息和方案,那么这可能会使仲裁员无法保持公正、中立,影响到他在仲裁中的决策。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仲裁员的任职条件

仲裁员的任职条件

仲裁员的任职条件一、背景知识仲裁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于诉讼,仲裁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程序简单等优势,因此在商业纠纷中得到广泛应用。

而作为仲裁机构的核心力量,仲裁员的任职条件显得尤为重要。

二、法律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中国国籍或其他国家具有正式合法居住权利;2. 年满40周岁;3. 具备独立、公正、诚信的品质;4. 具备与仲裁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5. 无不良记录,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三、具备中国国籍或其他国家具有正式合法居住权利作为仲裁员,首先需要具备中国国籍或者其他国家具有正式合法居住权利。

这是因为仲裁员作为一个公正、独立的第三方,需要在国内或国际仲裁机构中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年满40周岁仲裁员的任职条件之一是年满40周岁。

这是因为40周岁是一个相对成熟的年龄,拥有一定的人生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履行仲裁员的职责。

五、具备独立、公正、诚信的品质作为仲裁员,独立、公正、诚信是最基本的品质要求。

独立意味着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受任何一方的干扰或影响;公正意味着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时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诚信意味着仲裁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不正当行为。

六、具备与仲裁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仲裁员需要具备与仲裁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这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只有具备这些专业知识和经验,仲裁员才能更好地理解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七、无不良记录,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仲裁员的情形仲裁员应当无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违法犯罪记录、违反职业道德记录等。

此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某些人员不得担任仲裁员,例如在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工作的人员。

八、总结仲裁员的任职条件包括具备中国国籍或其他国家具有正式合法居住权利、年满40周岁、具备独立、公正、诚信的品质、具备与仲裁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无不良记录,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仲裁员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仲裁员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仲裁员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是指在仲裁案件中对当事⼈的财产权益纠纷进⾏评判并作出决定的居中裁判者,那成为仲裁员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下⾯是店铺⼩编整理了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担任仲裁员资格要求的规定,欢迎⼤家阅读了解。

仲裁员需要符合的条件:
《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
(⼀)从事仲裁⼯作满8年的;
(⼆)从事律师⼯作满8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作并具有⾼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作并具有⾼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员、⼯会⼯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持。

综上所述,担任仲裁员不仅需要有相应知识条件,还要有相关⼯作经验。

希望上述介绍可以帮助⼤家更好的了解仲裁⽅⾯的法律知识。

如果对上述介绍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店铺进⾏法律咨询,也可以拨打店铺热线电话进⾏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仲裁案件代理人数的上限

仲裁案件代理人数的上限

仲裁案件代理人数的上限
摘要:
一、仲裁案件代理人的资格限制
二、仲裁案件代理人数的上限
三、仲裁员与代理人的关系
四、结论
正文:
一、仲裁案件代理人的资格限制
在劳动仲裁案件中,代理人的资格有一定的限制。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为法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代理人为近亲或者法定代理人。

此外,委托代理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书。

仲裁委托代理人有限制吗?答案是有。

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

二、仲裁案件代理人数的上限
在劳动仲裁案件中,每个当事人可以请1-2 个代理人。

作为代理人,可以代理数个被告,或者数个原告,但不能同时代理原告与被告,一个所的律师也不能同时代理原告和被告。

因此,在仲裁案件中,代理人数的上限为两名。

三、仲裁员与代理人的关系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根据相关规定,担任仲裁员的律师,在担任仲裁员期间代理仲裁案件是不允许的。

这是因为律师
在担任仲裁员期间,其职责是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如果同时代理案件,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影响仲裁公正性。

四、结论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案件中代理人的资格有一定的限制,每个当事人可以请1-2 个代理人,且代理人不能同时代理原告与被告。

此外,担任仲裁员的律师在担任仲裁员期间代理仲裁案件是不允许的。

仲裁员聘任规定

仲裁员聘任规定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仲裁员聘任规定仲裁员聘任规定仲裁员聘任规定第一条目的条款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仲裁员聘任工作,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仲裁员的条件中国籍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2、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或者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或者曾任审判员满8年,或者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3、拥护仲裁委员会章程,愿意遵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以及仲裁委员会其他有关规定;4、掌握一门外语并可以作为工作语言,少数知名人士可适当放宽;5、能够保证仲裁办案时间;6、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籍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2、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或海商海事等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3、拥护仲裁委员会章程,愿意遵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以及仲裁委员会其他有关规定;4、掌握一定的中文知识,少数知名人士可适当放宽;5、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港澳台人士中聘任仲裁员,参照外籍仲裁员条件。

第三条仲裁员的申请申请担任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并确保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1、申请书和简历;2、一至两名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家或者教授的书面推荐意见,少数国内和国际知名人士可不提交推荐意见;3、必要时,应提交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

第四条仲裁员的聘任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审查;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提交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

司法部关于律师不宜担任兼职仲裁员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律师不宜担任兼职仲裁员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律师不宜担任兼职仲裁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1984.03.29
•【文号】
•【施行日期】1984.03.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二十一件部发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9月9日实施日期:1993年9月9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律师不宜担任兼职仲裁员的批复
(1984年3月29日)
天津市司法局:
你局津司律管发<1984>14号文收悉。

关于律师可否担任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问题,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3)工商251号通知附件《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第八条“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不得兼做律师工作”的规定,经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认为,律师不宜担任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此复。

劳动仲裁员任职条件

劳动仲裁员任职条件

劳动仲裁员任职条件劳动仲裁员作为国家专门从事劳动关系仲裁工作的人员,具有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为了确保劳动仲裁员的公正、公平、公开,国家对劳动仲裁员的任职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基本条件劳动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年满23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无犯罪记录;4.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5. 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法律知识,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6. 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和方言;7. 具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承受能力,能够处理好各种压力和矛盾纠纷;8. 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劳动仲裁员的工作需求。

二、专业条件劳动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专业条件:1. 取得法律、法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2. 具有从事劳动关系仲裁工作的相关从业经验,有较高的仲裁业务水平;3. 取得国家劳动关系仲裁员资格证书。

三、其他条件劳动仲裁员还应当具备以下其他条件:1. 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和威望,能够受到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2. 具有一定的领导能力和组织能力,能够协调和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3. 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创新意识,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仲裁业务水平;4. 具有较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服务意识,能够积极参与团队工作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

总之,劳动仲裁员是国家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

只有具备丰富的劳动仲裁业务经验、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够胜任劳动仲裁员的职责和使命。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劳动仲裁员的任职条件,不断提高劳动仲裁员的素质和能力,为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执业律师不宜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

执业律师不宜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

执业律师不宜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从业者,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也可能涉及到法律仲裁领域的工作。

然而,执业律师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存在一定的风险与困惑。

本文将探讨执业律师不宜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的原因及相关问题。

首先,执业律师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律师作为一方代表当事人的职业特性,会导致其在仲裁过程中无法做到公正、中立的立场。

律师在事先接触到案件相关信息后,可能会对案件当事人产生偏见,影响到公正的仲裁结果。

因此,执业律师的利益与职业道德要求可能会发生矛盾,不利于维护劳动争议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其次,执业律师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可能会损害律师个人声誉和职业形象。

律师作为执业者,需要保持专业、中立的形象,以获得客户和社会的信任。

如果律师在仲裁过程中出现偏见、不公正的情况,会对其职业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一旦律师被指责为不道德的执业行为,将难以挽回其受损的声誉和信誉。

此外,执业律师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也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律师在仲裁工作中可能需要接触到法律文件、证据等敏感信息,如遇到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的追究。

如果律师作为一方代表仲裁员,出现法律道德问题,可能会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对律师个人及事务所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综上所述,执业律师应当谨慎考虑是否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

对于维护律师个人声誉和事务所形象,保持职业道德和法律风险的控制,执业律师不宜轻易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

希望各界法律从业者共同遵守职业操守,共同维护法律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仲裁员可以兼职干律师吗广州市兼职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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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可以兼职干律师吗广州市兼职仲裁员仲裁员可以兼职干律师吗【1】仲裁员可以兼职做律师工作。

【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9条,第一项。

《仲裁法》第13条劳动仲裁员的劳动仲裁员分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具体条款如下:第十九条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

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仲裁员,也可以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

第二十一条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时,应当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仲裁员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深圳劳动局仲裁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吗要看这个岗位的具体编制,如果属于行政编,是属于公务员的。

公务员,指在政府部门工作的人员,具体解释因国而异。

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在西方国家,“公务员”一般是指通过非选举程序而被任命担任政府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世界各国现代公务员制度对待公务员的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小范围的公务员,以英国为代表;二是中等范围的公务员,以美国为代表;三是大范围的公务员,以法国为代表。

1994年8月19日,中国中央国家机关首次招考公务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律师担任仲裁员的规定

律师担任仲裁员的规定

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最新规定————————————————————————————————作者:————————————————————————————————日期:2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最新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本规定比照法官任职法律相关制度制定的。

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进步。

我国目前相当比例的仲裁员都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他们具有双重身份,在仲裁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同时执业。

现在律师经常担任如下几类仲裁员:1、【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8届第31号【颁布时间】1994-8-3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执业律师不宜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

执业律师不宜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条规定,律师执业满三年可以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律师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定程度上缓解了专职劳动争议仲裁员不⾜的⽭盾,但笔者却以为如此规定存在不妥之处。

律师作为社会法律⼯作者,主要⾯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其职业性质决定了律师维护的是委托⼈的利益,律师决⾮公平和正义的化⾝,律师始终应代表博弈⼀⽅的利益。

⽽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员,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劳动者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仲裁案件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员始终应站在公正的⽴场上,不能偏袒任何⼀⽅。

笔者认为律师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有以下⼏点值得商榷之处。

⼀、律师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可能影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执法公信⼒ 如果律师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则其必然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专、兼职仲裁员以及相关⼯作⼈员之间有⼀定⼴度和深度的接触,相互之间会产⽣⼀定的友谊或其他利益关系。

这必然会导致以下⽭盾,影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执法公信⼒。

⾸先,律师作为社会法律⼯作者,经常为劳动者或⽤⼈单位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如果该律师以⼀⽅当事⼈代理⼈的名义参与仲裁,必然使得另⼀⽅当事⼈对劳动争议仲裁庭的公正性产⽣合理怀疑。

其次,律师的服务对象有顾问单位,尤以部分知名律师更主要服务于顾问单位。

当该律师服务的顾问单位与劳动者发⽣劳动争议时,律师理所当然以顾问单位代理⼈名义出庭参与仲裁,如此必然使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庭的公正性产⽣合理怀疑。

即使该律师回避不出庭参与仲裁,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也会因单位顾问律师为兼职仲裁员⽽产⽣合理怀疑。

以上情形均易导致裁⽽不决,从⽽引发讼累。

第三,律师的收⼊来源主要为按劳取酬,也就是从服务对象处取得劳动报酬,这必然导致律师要不断发展⾃⾝服务对象,拓展服务⾯。

因利益催动,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的律师在发展顾问单位时,如⾃⾝素质不⾼,就难免会利⽤其劳动争议仲裁员的特殊⾝份加以影响并达到签约⽬的,从⽽导致不正当竞争⾏为,影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社会形象。

仲裁员选任规则

仲裁员选任规则

仲裁员选任规则
2.仲裁员应当拥有法律、商务、金融、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未被列为未经过问的破产管理人、被宣告破产或受到其他限制。

3. 仲裁员应当具有高度的道德品质和独立性,能够独立、公正
地行使仲裁职权。

二、选任程序
1. 选任申请
仲裁员选任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选任的理由和依据,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和个人简历等资料。

2. 选任程序
(1)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选任申请后,尽快进行审查,并通知
当事人是否接受选任申请。

(2)仲裁机构应当在符合条件的仲裁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名仲
裁员,并通知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就仲裁员的选任提出异议,并
说明理由。

(4)仲裁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决定是否更换
仲裁员。

3. 选任结果
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就选任结果提出异议,并按照仲裁机构的程序进行处理。

三、其他规定
1. 仲裁员应当遵守仲裁机构的规定和仲裁程序,保证仲裁程序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2. 仲裁员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3. 仲裁员应当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执行性,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4. 仲裁员应当对自己的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和其他费用进行合理的收取和管理,不得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

5. 仲裁员应当定期接受仲裁机构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能力水平。

律师申请仲裁员条件

律师申请仲裁员条件

律师申请仲裁员条件我想当仲裁员呢,你知道当律师的要想申请仲裁员得有些啥条件不?我就跟你说啊,首先这专业知识得过硬啊。

就像我打官司的时候,那些个法条啊,就跟密密麻麻的蚂蚁似的,可都得在脑袋里清清楚楚的。

咱得把那些个法律条文翻来覆去地琢磨,就像老农民在地里翻土一样,得弄得透透的。

我见过有些律师啊,那法条背得结结巴巴的,一到关键时候就卡壳,这哪行啊。

仲裁员那得是法律界的高手啊,像武侠小说里那种绝世高手一样,别人一招一式还没出呢,咱就知道他下一招是啥了。

然后啊,这经验也很重要。

我有个同行朋友,那脸长得跟个苦瓜似的,一天到晚皱着眉头。

他跟我说,他办过的案子那是五花八门的。

有那种小两口因为一个花盆打官司的,也有大公司之间争什么商业机密的。

他说啊,每一个案子都是一个故事,在这些故事里摸爬滚打久了,就有了一种感觉,一种能看穿事情真相的感觉。

这经验就像是酒啊,越陈越香。

要是没点经验就想申请仲裁员,那就像个小娃娃要去指挥千军万马一样,根本不靠谱。

还有啊,这人品得端正。

我见过一个律师,那眼睛滴溜溜转,看着就像只狡猾的狐狸。

他为了打赢官司啊,净搞些歪门邪道。

仲裁员要是这样的人,那还得了?仲裁员就得像那寺庙里的老和尚一样,公正、平和。

不能因为谁给的钱多就偏向谁,也不能因为跟谁有点交情就网开一面。

再说说这表达能力吧。

我之前在一个法庭上,对面那个律师说话就跟含着个热馒头似的,嘟嘟囔囔的,半天说不清楚个事儿。

仲裁员可得把话说明白了,得像那唱戏的名角儿一样,一亮嗓子,台下都听得清清楚楚。

这说话啊,不仅要清楚,还得有条理。

就像把一堆乱麻整理成一根麻绳一样,不能让别人听了一头雾水。

你看啊,当律师想申请仲裁员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这方方面面的条件都得满足。

我自己呢,就天天对着镜子给自己打气,说一定要把这些条件都达到,可有时候也真觉得挺难的。

但是再难也得努力啊,谁让咱就想当个仲裁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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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最新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本规定比照法官任职法律相关制度制定的。

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进步。

我国目前相当比例的仲裁员都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他们具有双重身份,在仲裁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同时执业。

现在律师经常担任如下几类仲裁员:1、【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8届第31号【颁布时间】1994-8-3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曾任审判员的;(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6月27日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附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一○年四月八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第十一条律师接受委托后,除有下列情形之外,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二)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材料的;(三)委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四)律师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五)其他依法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法行为:(一)采用诱导、欺骗、胁迫、敲诈等手段获取当事人与他人争议的财物、权益的;(二)指使、诱导当事人将争议的财物、权益转让、出售、租赁给他人,并从中获取利益的。

第十三条律师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二)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三)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一)利用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时机,以向其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方式行贿的;(二)以装修住宅、报销个人费用、资助旅游娱乐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三)以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住房或者其他物品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四)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直接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一)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中,向其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实、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二)在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在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办理执业终止、注销等手续时,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一)故意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虚假证据,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二)指示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的;(三)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合法取证的,或者阻止他人向案件承办机关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违法行为:(一)向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或者证据材料的;(二)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暗中配合,妨碍委托人合法行使权利的;(三)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故意延误、懈怠或者不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给委托人及委托事项的办理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一)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发表扰乱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论的;(二)阻止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致使诉讼、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三)煽动、教唆他人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四)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代理,拒绝签收司法文书或者拒绝在有关诉讼文书上签署意见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违法行为:(一)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非法手段表达诉求,妨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抗拒执法活动或者判决执行的;(二)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教唆当事人以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干扰诉讼、仲裁及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二)在执业期间,发表、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信息、音像制品或者支持、参与、实施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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