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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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第一节条约的解释
一、条约解释的定义:有权解释机关根据一定的解释规则,对条约规定的含义加以澄清,为了正确适用条约而对其真实含义予以确定的过程
二、条约的解释机关
(一)条约当事国的解释
(二)国际组织的解释
(三)国际性司法机构的解释
三、条约的解释规则
1、条约解释的通则:应当依照其用语按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以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解释
2、条约解释得补充规则:适用上述通则进行解释而意义仍属不明或者难以解释,或者导致显然荒谬不合理的结果时,为了确定该用语的意义,可以使用补充的解释资料,包括该条约的准备资料以及缔结的情况
3、多种文字认证的条约的解释:除条约规定或者该条约各个当事国约定在有分歧时以一个特定的约文为准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同一作准,在各个作准约文中,条约的用语应当推定其具有相同的含义。
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二节条约的修订
一、条约修订的概念:条约当事国在条约有效期内改变条约的某些规定的行为
二、条约的修正:指意图在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并使得修订后的条约为所有当事国所接受的条约修订方式
1、有权提议修正的主体
2、提出修正建议的时间
3、是否进行修正的决议
4、参加修正的主体
5、修正案的通过
6、修正案的生效
7、《联合国宪章》的修正
三、条约的修改
1、条约内规定了做这种修改的可能
2、条约不禁止这种修改
第三节条约的无效
一、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实质要件:
1、具备缔约能力
2、同意的自由
3、符合强行法
二、条约无效的原因
(一)缔约能力不具备
宪法主义与国际法主义
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但是,违反必须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违反的是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内法规则
(二)同意不自由
1、错误:事实错误。是缔约方同意受条约约束的关键因素,文字错误不影响条约的效力
2、诈欺
3、贿赂:对一个缔约国代表贿赂,而非对国家贿赂
4、强迫:对一国缔约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本身的强迫
(三)违反强行法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五十三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法律抵触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的是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逊损抑并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第四节条约无效的后果
一、条约无效的程序
(一)通知:强制性程序,书面形式
(二)宣告:三个月、书面文件
(三)争端解决
二、条约无效的后果
(一)自始无效
(二)对善意履行条约国家的救济措施:恢复原状,保留履行效果
(三)与强行法抵触而导致条约无效的后果
1、尽量消除依据与任何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定相抵触之规定所实施行为之后果
2、使得彼此关系符合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