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条约法
条约法
三、条约的适用范围
四、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五、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一、条约生效的概念、生效的方式 (一)条约的生效 条约在法律上成立,对缔约方发生约束的的法律 效果。 两层意思: 第一,条约在国际法上对缔约方产生法律效果, 条约约束各缔约方 第二,条约在各缔约方国内法上产生法律效力, 条约成为各缔约方国内法 (二)条约生效的方式 国际法无统一规定,由缔约方协议决定。
(1)草签:姓名第一个字母 (2)暂签:得到签署人所代表的国家确认之前,仅具有认证的 作用,该国确认之后,具有完全签署的效果。
3、签署(轮签制)——仅表示该方初步同意缔结条约,只有经过批准
才能受其约束。条约未必生效。
• 4、批准 • 缔约方表示最后同意缔结条约,并将这种同意通知缔约 另一方的行为。 我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 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由国务院核准。 5、交换或交存批准书——批准书交换之日其条约生效 • 6、条约的登记与公布——不登记不援引不影响效力 • 《联合国宪章》规定:成员国应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 协定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 • 如果当事方没登记,不得在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 • 不登记不影响条约效力。 • 我国具体由外交部向联合国秘书处进行条约登记
《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2):条约和重 要协定指: 1)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2)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3)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4)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 协定; 5)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6)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二、缔约程序(以我国为例)
的规定。
3、其他国际法主体的缔约能力
(二)主体的缔约权: 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 缔结条约的权限(国家内部法律决定) 1、中央政府/联邦政府享有完全的缔约权 2、国家授权的地方享有缔约权(我国香港、澳门 地区)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是我国有关缔结条约程序的有关规定。
条约法的知识点
条约法•条约o有效的条约的构成要件▪缔约能力与缔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规则•条约的缔结o一般程序▪条约的签署▪条约的批准或核准▪多边条约的加入和接受▪条约的公布o条约的登记o条约的保留▪保留的概念▪保留的范围▪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的适用o条约的效力▪条约对缔约国的效力▪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条约的冲突o条约的解释▪条约的一般解释|作准文本o条约的修订▪多边条约的修正▪多边条约的修改o条约的终止与暂停执行•条约的保留o含义▪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使用之时之法律效果o保留的范围▪ 1.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 2.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
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条约明确规定不得保留的条款,其余条款均可保留•条约明确规定可以保留的条款,其余条款或事项均不得保留▪ 3.该项保留与条约的不符合目的与宗旨o保留的接受和反对▪对明文许可保留的条约提出的保留的成立,无须各缔约国和缔约组织事后予以接受,除非条约有相反的规定或者相关保留违背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如果从各谈判国和谈判组织或按情况谈判国或谈判组织数目有限的事实及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可以看出,该条约在全体当事方间全部适用是每一个当事方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那么保留须经全体当事方接受才能成立▪如果一个条约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那么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除非条约另有规定▪凡不属以上所述情况的,除条约本身另有规定外•(1)如果保留经一缔约国或一缔约组织接受,在与接受保留的国家或组织的关系上,保留国或国际组织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方,但以该条约对保留国或国际组织和接受国或国际组织均已生效或开始生效为条件•(2)如果保留经一缔约国或一缔约组织反对,并不妨碍该条约在反对国或国际组织与保留国或国际组织之间生效,除非反对国或国际组织明确地表示了相反的意思•(3)一国或一国际组织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行为如附有一项保留,只要至少有一缔约国或一缔约组织接受该项保留,该项保留就发生效力•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如果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接到保留的通知后 12 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或至其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日为止,未对保留提出反对意见,该保留即被推定为已为其所接受。
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正文介绍
第七章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的适用第一节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适用的一般理论一、国际人权公约在国内适用的必要性(一)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含义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是指一国司法机关(通常是国内法院)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该国批准和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
国际人权条约的适用,作为法律实施的一种表现形式,具体涉及一国批准和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或者条约的部分条款在国内能否直接适用或者能够直接适用的国际人权条约或其条款与国内法冲突时何者优先,以及司法机关适用国际人权条约的实践情况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1一旦生效,即对当事国产生法律拘束力,当事国有义务善意地在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实施或执行条约的规定。
对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明确规定:“凡有效之条约对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一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国际上已经确立的有关国际条约的缔结、效力和适用等问题的一系列规则,适用于所有国际条约,包括作为国际条约一个种类的国际人权条约。
但是,由于国际人权条约本身的特殊性,如国际人权法的义务主体只是国家、个人是国际人权公约的直接受益者,其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直接关涉个人权利的实际享有。
因此,研究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有助于在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大背景下,了解以人权保护为宗旨的国际条约在各国内的实施情况,从而考量国内法院在适用人权条约时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归纳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适用方面的趋势。
(二)国家在国内实施国际人权条约的义务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是国际法一项基本原则。
对于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国际人权条约来说,国内履行是实现人权保障的关键。
为了确保缔约国切实履行条约义务,国际人权条约通常要求缔约国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和惩治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领土范围内发生侵犯各人权条约所确认的人权的情形等一般性义务,进而以单独条款方式确立具体的权利条款,亦即国家的具体义务。
第七章 国际秩序
国际政治旧秩序的实质与基本特征 • 1、国际政治旧秩序是指少数大国垄断和操
纵世界事务的国际政治秩序。 • 2、国际政治旧秩序的基本特征 • 第一,划分势力范围,建立军事集团。 • 第二,通过控制联合国,垄断国际事务。 • 第三,无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肆意 践踏他国主权。
•
国际经济旧秩序的实质与基本特征
国际旧秩序及其实质
国际旧秩序是资本主义在开 拓世界市场、建立殖民体系过程 中建立起来的。政治上主要表现 为“强权即是公理”;经济上, 以资本主义在国际生产和流通领 域里的垄断为基本特征。
2、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四次国际秩序
• 第一次是威斯特伐
利亚秩序。 • 第二次是维也纳秩 序。 • 第三次是凡尔赛— —华盛顿秩序。 • 第四次是在雅尔塔 体制基础上确立的 二战后国际秩序。
秩序 国际秩序(世界秩序)
• 秩序意指法律和次序 • 社会秩序是指满足社会集团根本需要的准则和实践、过程。 • 1965年,西方一些国际政治学者在意大利开会,国际政
• • • • •
治学权威阿隆· 雷蒙提出了5个可供选择的定义: 1· 现实的任何有规则的安排, 2· 各组成部分的有序关系 3· 生存的最低条件 4· 共存的最低条件 5· 美好生活的必要条件
国际秩序的基本特征
其一,国际秩序的建立,是国际社会中 各种力量彼此斗争的结果。 其二,国际秩序建立后具有相对稳定性。 其三,国际秩序与世界格局密切联系。 国际秩序的由来 国际秩序这一概念可溯源于中世纪欧洲 “世界秩序”的观念,当时频繁的战乱使人们 渴望建立一种普遍遵守的国际间秩序。然而现 代意义的国际秩序是近代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 出现和不断扩大的产物。
一、国际法的概念
渊源
国际习惯 国际惯例
国际法课程国公第七章 条约法5.7 第七章条约法
主要有四种情况:a、自签字之 日起生效;b、自批准之日起生 效;c、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 效;d、自条约规定的某个特定 日期作为生效日。
1、条约的生效
(2)条约生效的方式及日期 ②多边条约生效的方式及日期。包
4、互换批准书。即缔约双方互 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 约的证明文件,从而使该条约产 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条约的缔结
(三)条约的加入
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在条约 上签字的国家在开放性的多 边条约签署之后参加该条约 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 也是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 成为缔约国受条约约束的一 种法律行为。非签字国对生 效的或尚未生效的条约都可 以用加入的方式参加。
3、条约的有效期
(2)有期限的条约 通常都订明条约效力持续的年
限或失效的日期。
三、条约的生效和效力
(二)条约对缔约方的效力
条约生效后,有关缔约方就应遵守 条约的规定。即国际法上存在一项 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无 论是国际法理论还是国际实践,都 确定了这项原则并强调其重要意义。 但是条约必须遵守不是绝对的,该 原则仅适用于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缔 结的符合国际法的条约,对于那些 非法的不平等条约,就不应予以遵 守。
二、条约的缔结
(二)缔约程序 一般来说,缔结条约的程序包括
谈判、签字、批准和互换批准书。 1、谈判。即缔约各方为了就条
约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而进行 的交涉过程。 2、签字。即表示缔约国同意承 受条约拘束的方式。
(二)缔约程序
3、批准。即缔约国的权力机关 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 可,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所载之义 务的行为。
四、条约的解释
(一)条约解释的概念
国际条约
相关国际公约: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重点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目录第一章导论 1 第二章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2第三章条约的保留 6 第四章条约的遵守与适用7第五章条约的解释与修订8 第六章条约的无效9第七章条约的终止或暂停实施10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条约的概念与特征一、条约的概念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依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范围更狭窄)二、条约的特征(一)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协议。
1、主体为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国际法主体2、缔约双方都是国际法主体3、缔约必须是双方行为(二)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区分合法与不合法;平等与不平等;国外与国内)1、条约必须是在国际法基础上、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签订2、条约必须按照条约法规定的程序缔结(三)条约在内容上必须意图为缔结各方创设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区分各种国际文件是否构成条约)(四)条约是缔约各国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实例上口头协定可行)第二节条约的种类与名称一、条约的种类(一)按条约内容分类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二)按缔约方数目分类双边条约、多边条约(三)按条约性质分类造法性条约——意在为整个国际社会创立一套普遍遵守的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仅就某一具体的事项规定当事方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二、条约的名称(一)条约通常用于比较重要的,特别是涉及政治、军事和法律问题的协议,一般有效期较长且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
(二)宪章、规约、盟约通常用于有关建立国际组织的协议,是一种多边条约。
(三)公约通常用于由国际组织主持制定或者通过国际会议制定的普遍性的多边条约。
(四)协定通常用于政府间或行政部门间就解决某一方面具体问题所达成的行政或技术性协议,一般不需要批准(五)议定书通常用作一个主条约的辅助性的法律文件,以补充、说明、解释或改变主条约的规定。
条约法
条约法第一节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
它有如下主要特征:(一)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二)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三)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四)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第二节条约的缔结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缔约能力,是指缔约方以自己的名义缔结条约、独立享受条约权利、承担条约义务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依国际法确定的。
缔约权,即缔约的代表权,是指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全的有关机关拥有的代表该主全缔结条约的权力。
二、条约的缔结程序条约的缔结程序,是指缔结条约一般要遵循的步骤和履行的手续。
实践中,缔约程序可因条约的重要程度以及谈判方的意愿而有所不同,但一般须经以下程序:(一)约文的议定(二)约文的认证(三)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1. 签署2. 批准3. 加入4. 接受第三节条约的效力一、条约的生效二、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指对于在主权平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基础上的各项有效条约,各当事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善意地解释条约,诚实地履行条约义务。
任何当事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条约的规定,不得从事违反条约目的和宗旨的任何活动,除情势发生根本变迁等特殊情况外,不得任意废弃条约规定的义务。
三、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对于一个条约来说,第三方指不是这个条约当事方的国家、国际组织或其它国际法主体。
在条约法上,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问题是指一个条约是否为第三方创设权利或义务的问题。
严格地说,条约是当事方之间的协议,仅对当事方产生效力,而不对第三方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即“条约对第三方既无损,也无益”。
1969 年《条约法公约》第34 条规定: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对第三国既不创设义务,亦不创设权利。
但是在条约的实践中,却存在着条约为第三方创设义务或创设权利的情形,从而引起对第三方的效力问题。
(一)条约为第三方创设义务(二)条约为第三方创设权利四、条约的适用(一)条约的适用范围就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来说,条约一般都自其对缔约方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于该缔约方,此时的缔约方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方。
条约法
第一节条约的定义和特征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条约具有以下主要的特征:1、条约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
即缔约者必须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和法人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无论内容或性质多么重要都不是国际条约。
一个国家的单方面行为不能构成条约,例如一国发表的声明、宣告等不是条约。
2.条约具有法律拘束力。
3.条约以国际法为准。
4.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一)条约的分类1、条约有时被分为造法性和契约性的,造法性条约是指那些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当事方对某方面或某事项上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则限于特定的有两个以上缔约方的条约。
2、多边条约还可为开放性的和非开放性的。
第二节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一项书面条约,除必须具备条约文本,以及对条约的签署或批准等形式条件外,其有效性还须具备三个实质性条件:具有完全的缔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
一、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一)缔约能力缔约能力或称为缔约资格,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
一般地,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地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
因此,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得到国家的授权。
(二)缔约权缔约权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
对于国家来说就是指,国家国内法规定哪些个人和机构有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以及在对外缔约方面的权限。
(三)缔约方必须具备完全的缔约权首先,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
其次,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
对于缔约机关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所缔结的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行为非常明显,涉及根本重要的国内法规则。
条约法
多边条约的生效方式
①全体缔约方批准或个体约方明确表示接受条约约 束之日 ②一定数目的国家批准或加入之日或之后若干日 ③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提交批准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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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约法
条约的适用(条约必须遵守)
条约适用的范围
时间范围:有效期一般都在条约内规定 无期限的条约 有期限的条约 相对无期限的条约 条约没有追溯力
空间范围:条约对当时国的全部领土
条约法
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侧所 缔结的旨在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 务的国际协议。 1969年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国 加入了该公约,并于1990年颁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条约的缔结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 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侧 条约对于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 条约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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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
签署 1.签署后立即生效的条约(生效) 2.签署后还需要批准的条约(确定约文的内容) 批准和正式认可 国内法意义上的批准 国际法意义上的批准 正式认可:国家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之间缔约时,使 条约生效的方式 加入 多边条约签字,批准或生效后,其他非缔约国或国际 组织参加该条约,承受其拘束的一种正式的法律行为。 条约的接受和赞同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确立的新方式 简单的缔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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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
条约的终止及其原因 终止:条约由于期满或由于其他原因的发生而导致该 条约对其缔约方失去法律效力
原因(1)根据条约本身的规定 (2)全体当事方协商共同同意 (3)单方面退约或解约 (4)条约履行完毕而终止 (5)条约被代替而终止 (6)条约履行不可能 (7)条约因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而终止 (8)条约因缔约方断绝外交和领事关系而终止 (9)战争 (10)缔约另一方违约 (11)因情势变迁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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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条约法
条约法主要内容● 条约的基本概念、特征及类型● 条约的缔结--条约的保留● 条约的生效--效力● 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修订 无效 终止和停止施行第一节概述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依国际法所缔结的以创设缔约各方权利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 1969年VCLT 与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关于“条约”概念的不同界定。
(二)特征●1.条约的缔结者/主体为国际法主体。
●2.条约的缔结依据为国际法。
●3.条约的缔结前提为缔约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4.条约的内容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对缔约主体具有法律拘束力。
●5.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
第一节概述●二、条约的名称和种类♦(一)条约的名称❑常用的条约名称:1.条约。
2.公约。
3.专约。
4.协定。
5.议定书。
6.宪章、盟约、规约。
7.宣言、声明。
8.换文。
9.最后文件。
10.联合公报。
11.备忘录。
(二)条约的种类1.按条约性质,可分为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按缔约方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意义不尽相同二、缔约程序三、条约的加入多边性条约不以生效为条件四、条约的保留五、条约的保管与登记第二节条约的缔结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缔约能力----在国际上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
只有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才有缔约资格,即缔约能力,是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的固有的属性。
treaty -making capacity● 缔约权---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缔结条约的权限,即国际法主体的缔约能力具体由谁来行使,如何行使。
这由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competence to conclude treaties谈判negotiation 签署signature 正式签署草签:认证批准ratification 接受或核准approval :同样程序没有必须批准的义务正式认可:国际组织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全权证书full powers授权代表二条约的缔结程序缔结条约的过程和履行的一定手续,是条约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 国际法对于缔约程序并无统一的硬性规定.在外交实践中,因条约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缔结的程序可繁可简.通常包括谈判,签署,批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和登记公布等程序.参与谈判者必须持有“全权证书”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的约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
国际法上的海峡通行制度
国际法上的海峡通行制度篇一:2013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国际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国际航行海峡,主要是指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又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般分为内海海峡、领海海峡和非领峡。
由于地理位置和历史等方面的情况不同,不同的国际航行海峡适用不同的航行制度。
1.过境通行制度——由《海洋法公约》所规定,常用于法律||教育网国际航行海峡的制度。
是指连续不停和迅速通过的自由航行和飞越。
适用的海峡比较多。
2.公海自由航行制度——适用于在该海峡中有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3.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由一国的大陆和该国的岛屿构成的海峡,并且该岛向海一面的海域有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4.专门条约规定的制度。
篇二:2008年7月自学考试国际法试题全国2008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法试题课程代码:00247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是()A.格老秀斯C.维多利亚B.边沁D.狄骥2.在国际法渊源中,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是()A.国际条约C.一般法律原则B.国际习惯D.国际司法判例3.第一次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规定为一项普遍的国际义务的国际文件是()A.《国际联盟盟约》C.《巴黎非战公约》B.《国际常设法院规约》D.《联合国宪章》4.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权称为()A.属地管辖权C.保护性管辖权B.属人管辖权D.普遍性管辖权5.永久中立国的战争权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是()A.国家主权的丧失C.国家主权的自愿限制 B.国家主权的放弃D.对国家自卫权的限制6.根据国际实践,一个新政府获得承认的必要条件是()A.人民的支持C.有效统治7.最惠国待遇是一国给予另一国()A.不低于该国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B.与该国给予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C.可低于该国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D.不低于该国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8.属于可引渡的犯罪必须是()A.根据请求国法律是犯罪的行为B.根据被请求国法律是犯罪的行为 B.政权起源 D.合宪性原则C.根据国际法是犯罪的行为9.以下不属于国家领土的是() ...A.陆地领土(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国际法上的海峡通行制度)上空无限高的空间C.河流10.我国和印度之间的边界线是()A.条约边界线C.传统习惯边界线 B.自然边界线D.天文边界线B.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 D.领海 D.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都是犯罪的行为11.在以下海峡中,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是()A.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的海峡B.连接公海的一部分和公海的另一部分,但在海峡内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的航道的海峡C.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海峡D.由沿岸国的大陆和岛屿形成的海峡,而该海峡向海一面有一条和海峡的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12.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沿海国的()A.领海C.毗连区B.内水D.专属经济区13.国际海底区域中,适用的开发制度是()A.单一开发制C.全部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企业部开发14.公海的法律地位是()A.属于无主物B.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富C.国家在其中不享有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海域D.国家可在其中行使管辖权的海域15.1988年《蒙特利尔公约附加议定书》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A.国际航空飞行中发生犯罪行为的管辖权问题B.空中劫持问题C.在机场发生的暴力行为问题D.航空运输的具体问题16.最早的全球航空公约是()A.《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C.《海牙公约》B.《东京公约》D.《巴黎航空公约》B.平行开发制 D.登记注册制17.1970年《海牙公约》规定的“飞行中”指()A.航空器从装卸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舱门以便卸货时为止的整个过程B.航空器从装卸完毕,机舱门关闭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的整个过程C.航空器从装卸完毕,机舱门关闭时起直到降落于机场为止的整个过程D.机组人员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的整个过程18.外层空间的基本法是指()A.《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法律原则宣言》B.《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的条约》C.《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D.《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19.以下表示缔约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是()A.协商C.签字B.谈判D.草签20.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可以把条约分为()A.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C.开放性条约和非开放性条约21.在诈欺的情形下缔结的条约()A.效力待定C.有效 B.无效D.效力终止B.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D.一般性条约和政治性条约22.使馆内协助馆长办理外交事务的高级外交官,在未设公使的使馆中,其位置仅次于馆长的是()A.参赞C.武官B.秘书D.随员23.按照使馆人员派遣和接受的程序,使馆武官的派遣是()A.由派遣国自行委派C.无需征求接受国的意见 B.由派遣国和接受国协商决定D.必须征求接受国的意见24.领事馆馆长开始执行职务的时间为()A.接受国发给领事证书之时C.派遣国通知接受国之时25.国际法律责任的实质是()A.法律责任C.政治责任 B.道义责任D.经济责任B.领事馆馆长进入接受国境内之时 D.派遣国将领事委托书送至接受国政府之时26.联合国大会每年召开常会的开始时间是()A.3月的第二个星期三C.9月的第二个星期三27.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有()B.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D.12月25日至第二年春天A.48个C.51个B.50个D.99个28.关于斡旋与调停,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两者是在争端当事国未能以谈判与协商解决争端的情况下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B.尽管理论上两者有所区别,但实践中常常互用C.两者都是由第三方进行的,都有促成谈判和提出解决建议的作用D.两者的建议对当事国具有拘束力29.有关法律解释和适用问题的争端被称为()A.不可裁判的争端C.可裁判的争端B.政治性争端D.权利性争端30.下列能够充分表明战争开始的是()A.实际上出现了战争的法律状态C.出现了武装冲突 B.存在实际上的武力行动D.双方对战事已作好充分的准备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条约法
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 甲国总统与其他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 最后文本。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 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 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但甲国议会经 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 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B.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际法 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 甲国产生了条约的拘束 D.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 法上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
Full Powers是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给其指派的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 是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给其指派的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 议定、认证条约约文或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 判、议定、认证条约约文或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 约之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约之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授权代表
(二)签署(signature) 1. 正式签署
(盖国务院带国徽铜印) 二×××年××月××日
全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委派×××(姓 名)为出席××××(会议名称)会议的代 表。特此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签名) 二×××年××月××日
二、缔约程序
(一)谈判
全 权 证 书 全权证书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政府名义 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签署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 部门首长签署 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签署 部门首长签署协定
条约的批准:指缔约国的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 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并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批准 条约属国家的缔约权利,因而国家对已签署的条 约并无批准的义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 意,以批准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丙)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 或 (丁)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思可 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 表示。
条约法
二、条约的缔结
(一)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1、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主体合格)
缔约能力,是指在国际上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
缔约权,则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
机关或个人缔结条约的权限,即国际法主体的 缔约能力具体由谁来行使,如何行使。这由国 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甲某为A国国家总统,乙某为B国国家副总统,
丙某为C国政府总理,丁某为D国外交部长。根 据条约法公约规定,上述四人在参加国际条约 谈判时,谁需要出示所代表国家颁发的全权证 书? A、甲国 B、乙某 C、丙某 D、丁某
二、条约的缔结
2、约文的认证 认证,是指谈判方确认共同同意该约文是正确
一、条约法概说
(四)条约的文字 关于条约的文字,国际法上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
主权平等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使用本国语言和文字 进行谈判和缔约。 双边条约通常有两份约文正本,每份条约的正本都使 用两个当事国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字的法律效力 相同,文字表述上的差异通过谈判解决。 有时缔约双方通过协商,可能选择第三国文字作为约 文正本所使用的文字.
二、条约的缔结
2、自由同意(意思表示真实)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情况不能视
为自由同意,条约对一国无效:错误、欺诈、 贿赂、强迫。
二、条约的缔结
甲乙两国签订一项条约,后发现缔约过程中有
如下情况,哪些会导致条约对甲国无效( ) A、条约中存在文字错误 B、乙国谈判代表对甲国代表进行金钱贿赂, 使甲国代表在谈判中接受一项对甲国不利的隐 蔽条款 C、乙国在谈条约法
教学内容和重难点
条约的概念和名称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生效和效力
条约的失效、无效与修改
Chapter 7 Law of Treaties条约法
methods and rules
Main mΒιβλιοθήκη thods and respective theories
(a) the “objective” method (b)the “subjective” method (c)the “teleological” method
Distinction between methods and rules Rules in the Vienna Convention and case study Art. 31 and Art.32, “pitch and tar”case, WTO agreements,the shrimp case,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and less obligation of the sovereign states
concurring wills attributable to two or more parties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the problem of municipalities or public institutions. ) an intention to produce legal effects legal effects under pubic international law
Termination of, suspension of and withdrawal from treaties
By consent Material breach Supervening 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 (the doctrine of force majeure) 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Other possible grounds (severance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and in case of war ) The effect of termination or suspension of treaties
条约法概论
条约法概论条约法可是个很有趣的领域呢,小伙伴们。
咱们先来说说啥是条约法呀。
条约法呢,简单来讲,就是规范国家之间或者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条约相关事宜的法律啦。
1. 条约的订立订立条约可不是随随便便的事儿哦。
要经过好多步骤呢。
首先得有缔约的意图,就像你想和小伙伴做个约定,那你得真的有这个想法才行。
国家之间也是这样,得有要通过条约来规定某些事情的打算。
然后就是谈判啦,这谈判可讲究了。
谈判的代表得有授权,就像你要是代表班级去和别的班级谈个事儿,老师得给你授权一样。
谈判的时候,各方会就条约的条款进行讨论、协商。
比如说,关于贸易条约,要谈贸易的商品种类、关税税率等。
这过程中啊,各方都要为自己的利益争取,同时也要考虑对方的合理要求。
条约的签署也是很重要的环节。
签署代表把自己的名字签在条约上,这就表示对条约文本的认可。
不过呢,签署可不意味着条约马上就生效了哦。
有的条约签署后还需要批准,这批准就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对条约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接受这个条约。
就好比家里要做个大决定,得家长点头才行呢。
2. 条约的效力一旦条约生效了,那可就有法律效力了。
条约对缔约国是有拘束力的。
这就像你和小伙伴达成了一个约定,那你们就得按照约定来办事。
缔约国得遵守条约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比如说,在环保条约里,如果规定了要减少碳排放,那缔约国就得想办法在自己国内采取措施来实现这个目标。
条约的效力还体现在它的优先性上。
如果条约和国内法有冲突的时候,在国际层面上,条约的规定优先。
当然啦,在国内法的体系里怎么处理这种冲突,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做法。
有些国家是把条约转化为国内法来执行,有些国家是直接让条约在国内有法律效力。
3. 条约的解释条约的解释可有点复杂呢。
当缔约国对条约的某个条款理解不一致的时候,就需要进行解释。
解释的方法有很多种哦。
一种是按照条约的文字本身来解释,就是看条约条款的字面意思。
比如说条约里说“货物”,那就看这个词在通常的贸易语境里是什么意思。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的渊源2.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编纂5.国际法主体6.一元论7.二元论论述题1.论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理论及实践。
2.结合实践,分析我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实践。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名词解释1.国际法基本原则\2.国际强行法3.主权4.内政简答题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什么?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有何关系?论述题1.论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2.如何理解国家主权的责任观念。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名词解释1.邦联2.被保护国3.永久中立国4.自卫权5.属地优越权6.不承认原则7.国家继承8.法律上的承认简答题1.国家的基本权利。
2.法律承认的效果。
3.单一国与联邦国家的区别。
4.条约继承的国际法规则。
论述题1.试述国家豁免制度。
2.结合实践,说明中国是一个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对于中国的承认与继承问题应适用的国际法制度。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名词解释1.国籍2.国民待遇3.最惠国待遇4.外交保护5.引渡6.庇护7.双重犯罪简答题1.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2.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
3.外交保护的行使。
4.引渡制度。
论述题1.试述我国引渡法制度。
2.如何认识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
第五章国际人权法名词解释1.人权2.国际人权法3.人民自决权4.人权的国际保护5.难民6.克减权简答题1.简述人权问题的历史发展。
2.简述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
3.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4.核心国际人权条约有哪些?论述题1.试说明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关系。
2.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3.分析国际人权保护实施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六章国家领土名词解释1.国家领土2.国际河流3.先占4.时效5.割让7.国家边界8.国际地役9.占有原则简答题1.对领土主权有哪些限制?2.划界的程序和原则有哪些?3.南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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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约的定义、特征和名称
1. A treaty is defined as: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states or between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r betwee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written form and 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whether embodied in a single instrument or in two or more related instruments and whatever its particular designation.
• 条约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合
四、条约的生效与暂时适用
• 条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 条约自条约本身规定日期起生效 • 条约自批准或互换批准书时生效 • 条约自一定数目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
之日起或者之后某个特定日期生效 • 条约自包含特定国家在内的一定数目的国
家提交批准书后生效 • 其他生效方式
(三)条约解释规则
一般规则
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 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 善意解释之 补充规则
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 作准文字约文为准
多种文字作准条约 其他文字约文:参考
❒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
结的双边条约、协定,以中文和缔约另一方 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必要 时,可以附加使用缔约双方同意的一种第三 国文字,作为同等作准的第三种正式文本或 者作为起参考作用的非正式文本;经缔约双 方同意,也可以规定对条约、协定的解释发 生分歧时,以该第三种文本为准。
ratification; (b) it is otherwise established that the negotiating States were Agreed that ratification should be required; (c)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State has signed the treation)
1. 什么是条约的保留? 2. 提出保留的范围 3. 保留的效果
保留国
适用保留后的规定
保留所涉规定不适用
适用原条约的规定
接受保留国
反对保留国
提出保留的范围
• 保留被条约所禁止: 人权条约 “一揽子交易”所产生的条约:世界贸易 组织
• 条约规定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 不在这种特定保留的范围之内
五、条约的加入
• 如果条约规定可以通过加入来表示同意承 受条约拘束,或者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以 加入方式表示同意,或全体当事国嗣后协 议该国可以通过加入方式表示同意,则加 入行为可以作为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 方式。
• 加入的条约可以是已经生效的条约,也可 以是还没有生效的条约(参见条约的具体 生效方式)
ratification; or (d) the intention of the State to sign the treaty subject to Ratification appears from the full powers of its representative or was expressed during the negotiation. 2. The consent of a State to be bound by a treaty is expressed by acceptance or approval under conditions similar to those which apply to ratification.
—— VCLT1969 and VCLT1986
二、条约的缔结程序
• 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一国的地方政府或政治下属单位没有缔约权和缔约 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外 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 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 重要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 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谈判 授权代表 全权证书
议定、签署
正式签署 草签:认证
接受或核准:同样程序
批准 没有必须批准的义务
正式认可:国际组织
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Article 12 Consent to be bound by a treaty expressed by signature
1. The consent of a State to be bound by a treaty is expressed by the signature of its representative when: (a) the treaty provides that signature shall have that effect; (b) it is otherwise established that the negotiating States were Agreed that signature should have that effect; or (c) the intention of the State to give that effect to the signature
2.修改:Art.41
九、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一)条约的无效
1.条约无效的理由 2.条约无效的后果
(二)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1.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
(1)条约规定终止或暂停施行 (2)当事国嗣后同意条约终止或暂停施行 (3)一般国际法上条约的终止或暂停施行
2.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后果
(一)条约的无效
Article 14 Consent to be bound by a treaty expressed by
ratification, acceptance or approval 1. The consent of a State to be bound by a treaty is expressed by ratification when: (a) the treaty provides for such consent to be expressed by means of
❒ 某些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以及
同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经缔约双方 同意或者依照有关国际组织章程的规定,也 可以只使用国际上较通用的一种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八、 条约的修订
(一)概念
修正
更改条约内容 修改
(二)条约的修订原则和程序
1.修正
依协定 程序与效果: Art.40
(二)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1。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
(1)条约规定终止或暂停施行
条约期满;条约解除条件成立;单方 面解约或退出
(2)当事国嗣后同意条约终止或暂停施行
(3)一般国际法上条约的终止或暂停施行
当事国丧失国际人格;不可能履行;条约 长期不适用;产生新强行法规则;条约履行 完毕;情势根本变更;违约;单方面解约或 退出;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战争
Article 13 Consent to be bound by a treaty expressed by an exchange of instruments constituting a treaty
The consent of States to be bound by a treaty constituted by instruments exchanged between them is expressed by that exchange when: (a) the instruments provide that their exchange shall have that effect; or (b) it is otherwise established that those States were agreed that the exchange of instruments should have that effect
条约无效的理由
相
逾越权限 缔约权限
对
特定限制
无
错误 事实或情势错误
效 绝
诈欺 贿赂 强迫
文字错误 对国家强迫
对国家代表强迫
对
无 效
不平等条约 与强行法冲突 强行法无溯及力
第53条:溯及力
条约无效的后果
❒ 无法律效力
❒尽可能恢复未实施此项行为前原 应存在之状况
❒善意实施之行为并不仅因条约失 效而成为不合法
appears from the full powers of its representative or was expressed during the negotiation. 2. For the purposes of paragraph 1: (a) the initialling of a text constitutes a signature of the treaty when it is established that the negotiating States so agreed; (b) the signature ad referendum of a treaty by a representative, If confirmed by his State, constitutes a full signature of the trea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