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与国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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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理论
摘要:
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最早由黑格尔提出。他在他在吸收前人思想的基础上,明确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区分开来。将市民社会看作是私人利益的体系,认为个人是市民活动的基础,也重视在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的作用,认为市民社会依附于国家。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理论是对黑格尔相关理论的批判和继承。马克思认为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而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本文将通过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概念进行分析,辩证分析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以及其对中国的现实意义。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结构性关系。
(一)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马克思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可是在黑格尔看来却刚好相反,它们是由现实的理念产生的,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马克思早期所确立的这一观点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它确立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基本关系,是理解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出发点。马克思坚决反对国家决定社会的观点,他通过艰苦的理论探索而建立了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观,从而为科学的研究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关系奠定了唯一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的基础。
(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化。
社会总体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政治和经济的二元化,其实质也是社会和国家的二元化。从社会发展的总过程来看,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是国家把权利(经济权利)逐步还给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从社会发展的内在机制来看,政治和经济相对分开,是政治和经济充分发展的前提。
(三)社会与国家的重新统一。
国家与社会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性内容,是从过程和结果的辩证关系中,揭示了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的必要性,同时又揭示了国家自行消亡的历史趋势。因此,马克思关于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理论,构成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基础。
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理论研究对中国的现实意义
市民社会研究于本世纪九十年代在中国学界展开以来,取得了一些严肃而认真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可以说在为解释和认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种种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亦即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视角,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我们认真检讨和反思的问题。此处需要再一次强调指出的是,无论是因简单地套用西方市民社会模式而没意识其作为实体在中国的建构的种种问题,还是因为作为实体的市民社会在中国建构存在种种问题而否认市民社会解释模式所具有的可能的正面意义,都不是解决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所存在的问题的路径。
(一)构建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
市民社会建构过程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目前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失衡主要表现在社会自主性缺乏和国家权威性不足两方面。根据历史经验,在处理国家与社会关系上,我们需要警惕两种倾向:一是无视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盲目追崇国家权力,导致国家权力向社会过度扩张,甚至取代国家取代或吞并社会的集权和极权主义模式;二是片面强调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过分凸显国家的消极作用,鼓动社会对国家的盲目抵制反抗,这样最终会导致无政府主义和社会动荡。因此,中国市民社会建构的目标模式是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建立国家与社会间相互制约又彼此合作,相互独立又彼此依赖的有机统一关系。中国近期社会事件频发,例如李刚事件,郭美美事件,广东乌坎村群体事件等频现报端,“官二代”“富二代”等字眼也不时撩拨群众敏感的神经。这些在显示了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矛盾的加剧的同时,也为中国政府敲响警钟。过多的群体事件容易使政治国家失去其权威性及民众的信任。中国政府需要汲取历史经验,放低自身姿态,建立于民众的和谐互信关系,构建良性的互动。
同时,政府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提高民间组织的自主性,独立性和自愿性。公民社会的兴起对社会政治生活会产生重大影响,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社会的治理状况,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善治,尤其是对公民的政治参与、政治公开化、公民自治、政府的廉洁与效率、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在兴起的中国民间组织成为沟通政府与公民的一座重要桥梁,是社会走向善治的必要环节。
(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制衡与共存发展。
国家权力的负面影响是官僚主义。市民社会的积极参与可以起到很好的制衡作用。市民社会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政治事务的讨论和协商,对各种政策方案进行审视、检查和批判,准
确地表达社会成员的意见和要求,并借助公共讨论和协商的力量,说服政府接受公民和公民团体的建议,能够对政府决策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力。市民社会的建言献策无疑会改善决策质量,促进执政党以及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使其更加符合公民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要求,更能够得到公民社会各种力量的合作和支持。中国市民社会基于自身力量的弱小需要主动寻求与国家的合作,支持并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而国家也应主动放弃对市民社会的全面控制,自觉革除政治体制中的弊端,积极回应市民社会的民主要求。这种既合作又制衡的新型结构关系将保证中国政治发展始终沿着渐进式道路稳步向前推进。市民社会的行动者必须避免出现两种极端的态度,一种是犬儒主义,即当公民社会处于压制状态时,消极忍让,不敢维护和争取自己的权利;一种是激进主义,即一旦政治气氛宽松时,又走向激进,坚持毫不妥协的立场。这两种极端的态度既不利于巩固和维护市民社会自治的领域和空间,也不利于市民社会与国家建构协作式的互动关系,对民主政治发展是极其有害的。市民社会必须努力培育出负责任的民间组织和社会力量,才能为国家制度的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国家也应该创建良好的公共秩序,公平公正公理的生存环境,为市民社会的健康生存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关注民生与政治国家的相互影响。
政府需要构建成高效而简约的机构,以便更好地行使其职能,民怨宜疏不宜堵,关注民生民意,提高市民社会的质量。能有效缓解消除社会阶级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环境。促进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共同发展。
“市民社会”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理论,这里的“市民”当然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指的与“村民”相对应的概念。
按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解释,市民社会是“表示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则、制度”,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的非政治领域”。该理论对法学、法制有重要的影响并且具有重要的工具价值,比如现代以来人类法制的最新发展及其对传统“公私两元”的法律分类形成的颠覆性冲击,就表现在作为第三法域的“社会法”的形成。这种最新的法律部门类划分,即与市民社会理论有关。
所谓公共领域,哈贝马斯意指的是一种介于市民社会中日常生活的私人利益与国家权利领域之间的机构空间和时间,其中个体公民聚集在一起,共同讨论他们所关注的公共事务,形成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一致意见,并组织对抗武断的、压迫性的国家与公共权力形式,从而维护总体利益和公共福祉。
行政学和政治学中的公共领域是指那些与市民社会相对应的社会生活内容,是围绕着公共部门的核心而展开的公共生活形态。它的特点是非交换性
公共领域涉及到网络公共领域,以商业机制建构的大众媒体公共领域,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