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合同履行“不可抗力”法律与实践(印度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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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合同履行“不可抗力”法律与实践
(印度篇)
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各国相继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国际经贸活动因此深受影响。疫情之下,跨境经贸活动相关的合同履行是困扰相关各国各行各业(尤其是国际经贸相关产业)的问题。本文从印度发的角度简要分析印度法下“不可抗力”的法律与实践,并尝试为中国当事方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
A、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和“履约受挫“
缔约方往往发现自己所处的情况与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情况有着根本的不同。双方可在其合同中纳入明示条款,以说明此类事件及其后果。此外,作为一项一般法律规则,当合同中没有足够的条款说明这种意外事件和风险时,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辩称合同处于“受挫”的状态,因此主张免除履行。前一种情况通常以“不可抗力”或其他应急条款的形式证明,而后一种情况则被称为“受挫”原则。
在印度法律下,“履约受挫“原则和“不可抗力”或类似条款的执行与1872年《印度合同法》的两个不同条款有关。该法第56条涉及“受挫原则”,其效力是在合同变得“不可能”履行时使其无效。该法第32条涉及“意外事故”条款,其效力是要求按照缔约方之间商定的条款履行“不可抗力”和其他意外事故条款。
印度最高法院已经明确界定了第56条和第32条。这是因为,这些概念在英国法下的起源倾向于将“不可抗力”和“受挫”两个概念视为同一总体原则的一部分。然而,在印度法下,“不可抗力”或任何类似条款只是双方合同的产物。因此,双方可以自由地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并规定后果,包括暂停、付款修改等;另一方面,“受挫”是第56条中体现的法定法律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在没有答复的情况下终止合同的有限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不可抗力”或类似条款在合同中找到适用。
因此,印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当事人在其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此类风险,则这一条款将仅受《合同法》第32条下的意外事故条款制度管辖。在这种情况下,第56条,即“受挫”条款将不适用,因为双方已经规定了处理“不可抗力”事件的机制。只有在没有商定这种机制的情况下,才适用第56条规定的“受挫”原则。
这两个概念的主要区别在于“不可抗力”的后果(其后果可由双方自由决定)和受挫(其唯一后果是终止合同)。
最高法院一贯的判决方针是遵循第32条和第56条始终相互排斥的原则。因此,当事人通常无法同时根据第32条(基于合同条款)和第56条(纯粹基于合同法)援引其他补救办法。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因为第56条下的受挫救济将被排除在外,第32条下的救济(即“不可抗力”条款)必定是成功的。因为只要存在“不可抗力”条款(该条
款将表明双方有意解决这些风险),第56节“受挫”救济即告失效,无论“不可抗力”条款是否被法院成功适用。
基于“受挫”的法律原则,第56条规定,如果履行变得“不可能”,则可以免除履行义务。第56条中使用的“不可能”一词不仅指实际不可能,而且指在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已不切实际。例如,在没有固定履行时间的情况下(与大多数现代的建设工程合同不同),由于环境变化而造成的临时履行失效/延迟通常不足以使合同“受挫”并使之结束。另一方面,如果时间对合同的履行至关重要,或者说它构成了合同的“根基”,那么过度的/不确定的延迟肯定会构成“受挫”。
基于“不可抗力”的法律原则,作为一项一般法律规则,印度法院对此类条款作狭义解释。因此,如果条款使用“防止”或“妨碍”履行的字眼,法院将考虑是否可以采用其他履行方法。即使替代方法可能使履行更加繁重(例如,提高采购价格或降低下游需求),这也足以防止触发“不可抗力”条款。例如,从一个国家进口的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则会被认为不构成妨碍或妨碍履约的“不可抗力”事件,因为原材料可以从另一个国家采购,而合同没有对此加以限制。
B、政府作为缔约方
印度政府作为最大的缔约方之一,直接和间接地签订各种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合同,从国防到铁路和基础设施,每年价值数十亿美元。认识到新冠肺炎带来的严重后果以及政府为应对疫情流行而采取的相应措
施,印度一些行政机关已经发出通知和建议,引发了关于“不可抗力”问题的讨论,尽管印度可能只是处在应对疫情流行的最初阶段。
2020年2月19日,印度财政部发布新闻稿,声明新冠肺炎将构成由中央政府监督公共部门进行公共采购合同中所述的“自然灾害”事件,如铁路相关采购等。而后,同年3月20日,印度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部声明,延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供应链设施将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同样,印度公路运输和高速公路部也发布了一份意见,指出新冠肺炎对公路运输建设和运营的影响可按照合同中相关条款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这些通知没有清楚地说明适用“不可抗力”条款的后果,因为这将取决于特定案件的事实情况。此外,这些仅仅是新冠肺炎对大规模合同的严重影响的几个例子。根据印度法律,印度政府的各个部门不能单方面触发或解释其作为缔约一方达成的商业协议中的条款。因此,此类通知的重要性和效力不应被视为已确定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根据印度法律,此类单方面通知对另一缔约方不具有约束力。这些只是反映问题严重性的忠告。
C、合同法的含义
通常情况下,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新冠肺炎等事件的风险将以合同方式确认分担原则,不能认定任何一方违反其各自的义务。因此,这将是一个类似于“损失分担”的做法。例如,在很可能被延误的建设项目中,一个可能的结果可能是,承包商既不对工程的延误履行向业主承
担责任,也不承担业主在延误期间支付的额外的人工费用等。当然,在没有对合同、性质和背景进行深入分析的情况下,不能一概而论。
此外,无论救济是根据“不可抗力”或合同中的其他类似规定,还是根据“受挫”原则,印度法院在适用这些原则时的趋势似乎是相似的。法院倾向于含蓄地支持合同的连续性。因此,在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时,该条款将被“狭义地”解释,法院将审查是否有可能采用另一种履行方法。同样,如果根据第56条援引“受挫”一词,法院将再次审查履行是否已变得不可能,或自合同的根本条件发生变化以来实际上已无法履行。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法院的做法往往使当事人难以选择援引“不可抗力”还是“受挫”。
从新冠肺炎的影响来看,对工商业的影响可以分为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例如,强制性的封锁措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或阻碍执行。“不可抗力”条款的狭义或广义的解释可能无关紧要,因为可能没有其他的履行方式。在某些情况下,缔约方可以主张,封锁措施的效果还必须考虑到合同所处行业的性质,以及有关缔约方能够在不完全受到封锁影响的情况下远程提供服务的能力,例如证券经纪服务(考虑到股市在封锁期间没有完全暂停交易)。
然而,如果新冠肺炎的影响更为间接,例如通过提高采购价格或通过间接延误,对“不可抗力”条款的狭义解释将成为一项非常相关和基于各类事实的工作。对于依赖“不可抗力”的一方而言,此类工作通常需要证明预防和/或阻碍,而不仅仅是使履行更加繁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