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定液配制、标定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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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滴定液

职责:检验室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正文:

1.简述

1.1滴定液系指在容量分析中用于滴定被测物质含量的标准溶液,具有准确的浓度(取4位有效数字)。

1.2滴定液的浓度以“mol/L”表示,其基本单元应根据药典规定。

1.3滴定液的浓度值与其名义值之比,称为“F”值,常用于容量分析中的计算。

2.仪器与用具

2.1分析天平其分度值应为0.1mg或小于0.1mg。

2.2滴定管应附有该滴定管的校正曲线。

2.3移液管其真实容量应经校准,并附有校正值。

2.4容量瓶应符合国家A级标准,或附有校正值。

3.试药与试液

3.1均应按照中国药典附录XV F“滴定液”项下的规定取用。

3.2基准试剂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与领用。

4.配制

——滴定液的配制方法有间接配制法与直接配制法两种,应根据规定选用,并应遵循下列有关规定。

4.1所用溶剂“水”,系指注射用水或纯化水,在未注明有其他要求时,应符合中国药典“纯化水”项下的规定。

4.2采用间接配制法时,溶质与溶剂的取用量均应根据规定量进行称取或量取,并使制成后滴定液的浓度值应为其名义值的0.95-1.05;如在标定中发现其浓度值超出其名义值的0.95-1.05范围时,应加入适量的溶质或溶剂予以调整。当配制量大于1000ml时,其溶质与溶剂的取用量均按比例增加。

4.3采用直接配制法时,其溶质系采用“基准试剂”,并按规定条件干燥至恒重后称取,取用量应为精密称定(精确至4-5位有效数字),并置1000ml量瓶中,加溶剂溶解并稀释至刻度,摇匀。配制过程中应有核对人,并在记录中签名,以示负责。

4.4配制浓度等于或低于0.02mol/L的滴定液时,除另有规定外,应于临用前精密量取浓度等于或大于0.1mol/L的滴定液适量,加新沸过的冷水或规定的溶剂定量稀释制成。

4.5配制成的滴定液必须澄清,必要时可滤过;并按药典中各该滴定液项下的[贮藏]条件贮存,经下述标定其浓度后方可使用。

5.标定

——“标定”系指根据规定的方法,用基准物质或已标定的滴定液准确测定滴定液浓度(mol/L)的操作过程;应严格遵照药典中各该滴定液项下的方法进行标定,

并应遵循下列有关规定。

5.1工作中所用分析天平及其砝码、滴定管、量瓶和移液管等,均应经过检定合格;其校正值与原标示值之比的绝对值大于0.05%时应在计算中采用校正值予以补偿。

5.2标定工作宜在室温(10—30℃)下进行,并应在记录中注明标定时的室内温度。

5.3所用基准物质应采用“基准试剂”,取用时应先用玛瑙乳钵研细,并按规定条件干燥,置干燥器中放冷至室温后,精密称取(精确至4—5位数);有引湿性的基准物质宜采用“减量法”进行称重。如系以另一已标定的滴定液作为标准溶液,通过“比较”进行标定,则该另一已标定的滴定液的取用应为精密量取(精确至0.01ml),用量除另有规定外应等于或大于20ml,其浓度亦应按药典规定准确标定。

5.4根据滴定液的消耗量选用适宜容量的滴定管;滴定管应洁净,玻璃活塞应密合、旋转自如,盛装滴定液前,应先用少量滴定液淋洗3次,盛装滴定液后,宜用小烧杯覆盖管口。

5.5标定中,滴定液宜从滴定管的起始刻度开始;滴定液的消耗量,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应大于20ml,读数应估计到0.01ml。

5.6标定中的空白试验,系指在不加供试品或以等量替代供试液的情况下,按同法操作和滴定所得的结果。

5.7标定工作应由初标者(一般为配制者)和复标者在相同条件下各作平行试验3份;各项原始数据经校正后,根据计算公式分别进行计算:3份平行试验结果的相对平均偏差,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大于0.1%;初标平均值和复标平均值的相对偏差也不得大于0.15%;标定结果按初、复标的平均值计算,取4位有效数字。

5.8直接法配制的滴定液,其浓度应按配制时基准物质的取用量(准确至4—5位数)与量瓶的容量以及计算公式进行计算,最终取4位有效数字。

5.9临用前按稀释法配制浓度等于或低于0.02mol/L的滴定液,除另有规定外,其浓度可按原滴定液(浓度等于或大于0.1mol/L)的标定浓度与取用量(加校正值),以及最终稀释成的容量(可校正值),计算而得。

6.贮藏与使用

6.1滴定液在配制后应按药典规定的[贮藏]条件贮存,一般宜采用质量较好的具玻璃塞的玻瓶。

6.2应在滴定液贮瓶外的醒目处贴上标签,填写滴定液名称及浓度、F值、配制及标定日期、有效期、温度、配制人、标定人、复标人、复核人。

6.3滴定液经标定所得的浓度或其“F”值,除另有规定外,可在3个月内应用;过期应重新标定(如发生变色、沉淀等异常情况,作废液出理)。当标定与使用时的室温相差未超过10ºC时,除另有规定外,其浓度值可不加温度补正值,但当室温之差超过10ºC,应加温度补正值(补正值见附表),或按本操作规程5.7的要求进行重新标定。

6.4当滴定液用于测定原料药的含量时,为避免操作者个体对判断滴定终点的差异而引入的误差,必要时可由使用者按本操作规程5.7的要求重新进行标定;其平均值与原标定值的相对偏差不得大于0.1%,并以使用者复标的结果为准。

6.5取用滴定液时,一般应事先轻摇贮存有大量滴定液的容器,使与粘附于瓶壁的液滴混合均匀,而后分取略多于需用量的滴定液置于洁净干燥的具塞玻璃瓶中,用以直接转移至滴定管内,或用移液管量取,避免因多次取用而反复开启贮存滴定

液的大容器;取出后的滴定液不得倒回贮存容器中,以避免污染。

6.6当滴定液出现浑浊或其他异常情况时,该滴定液应即弃去,不得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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