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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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规范科技创新券制作、发放、兑现、监督考核等行为,根据《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创新券设计与制作

1.市科技部门牵头并联合市财政部门负责创新券的规划设计,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制作、编号、保管。

2.创新券编号唯一,并加盖市科技创新券专用章后生效,逾期不予兑现。

二、创新券的使用范围

创新券主要用于本市中小微企业和具备一定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科技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活动中所需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等。

1.研究开发。与研发机构合作或委托研发机构,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系统的研发活动。企业委托给研发机构的必须具有明确的产品或应用目标,有利于企业改进其产品或生产过程,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技术转移。购买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检验检测。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进行的检验检测活动。

4.科技咨询。购买特定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分析评价、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试验测试、方案设计等技术咨询服务。

5.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购买用于特定技术项目研发的科研仪器设备,不包含一般生产经营类设备。

三、创新券申请与发放

申领资格要求:经科技部门认定的中小微企业和具备一定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以科研创新活动为目的,且能提供研发证明。申请创新券的企业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一)申请

1.市科技部门发布受理创新券申请的通知。

2.根据通知要求,申领企业填写《市科技创新券领取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装订成册,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具体申报材料包括:

①《市科技创新券领取申请表》;

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需要有带二维码的防伪页);

④申请B券需要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证明材料;

⑤企业上年度开展创新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发放

1.发放初审。县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制汇总表,报送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

2.发放复审。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对申领企业进行登记,发放创新券,创新券采取实名发放的方式,不能转让、买卖。

3.发放额度。在一个年度内,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发放额度根据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情况确定,上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以下的发放5万元创新券,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包含2000万)的发放10万元创新券;科技型企业创新券发放额度,根据税务部门确认的研发费用的固定比例确定创新券发放额度,单个企业研发费用不足500万元的,最高发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研发费用超过500万元的,最高发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当年发放总额度,根据预算安排情况确定。

四、创新券使用与兑现

(一)创新券使用期限。创新券年度执行周期为上年度的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创新券每年兑现一次。中小微企业和创新企业,应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所在县区科技局报送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

(二)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

1.创新券兑现基本信息表,包括企业名称、技术服务或科研设备内容、提供服务的科研机构名称、研发成果或解决的主要技术难题等;

2.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要求在科技部门进行备案,设备采购合同要求有具体设备名称及型号)

3.技术服务项目总结;

4.项目支出决算表及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购买技术服务、技术成果和企业研发机构购买研发设备的购置发票等其它必要的附件证明材料);

5.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企业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封面-《创新券兑现申请表》(附件)-附件材料目录-附件材料”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六份。

(三)兑现初审。各县区科技局作为创新券初审单位,对企业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于10月20日前汇总报送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公室。报送材料包括《市科技创新券兑现项目汇总表》(一式两份)和企业兑现申请材料(一式六份)。

(四)兑现复审。10月底前,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财务专家、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不

少于5人,至少包含3名技术专家和2名财务专家),对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超过30万元的项目,进行现场查验和论证。对不超过30万元的项目,进行抽查。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评审。专家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要对相关信息保密。

(五)兑现结果确定。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创新券兑现项目及金额,于11月上旬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向兑现企业出具《市科技创新券确认书》,加盖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印章。《市科技创新券确认书》一式三份,其中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存档1份、市财政局存档1份,发放给兑现企业1份。

(六)兑现资金发放。11月底前,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申请,将资金拨付相关县区和企业。

五、创新券监督和绩效评价

(一)企业在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和兑付时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于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申领、使用和兑付中提供虚假信息经查实的,市科技局不予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并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市科研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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