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卡特尔豁免制度研究
卡特尔豁免制度
卡特尔豁免制度摘要:市场经济国家对卡特尔禁止的同时也确立了卡特尔豁免制度。
可豁免卡特尔是指由法律规定, 符合法定条件, 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认可的, 不受法律追究的合法的卡特尔行为, 是法律对卡特尔行为禁止的适用的除外。
本文对卡特尔豁免的适用范围及条件、程序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卡特尔;豁免;条件;程序一、卡特尔豁免适用范围及条件在反垄断法意义上使用的“卡特尔”一词,一般都是指限制竞争协议,该词是欧洲尤其是德国惯用的经济术语。
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是指对于企业之间的协议或者联合行为,由于其具有某些有益的作用,并且足以抵消其限制竞争带来的危害,经审批机构批准给予豁免其违法责任的制度。
一个国家的政策目标是多方面的,除了维护市场秩序的目标之外,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扩大对外贸易、保护环境等等都是不可忽视的政策目标。
有些卡特尔不是必然被视为违法,其违法性依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它们虽然有着限制竞争的目的或者后果,但同时还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或能显著改善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时,则可被视为合法。
因此,不少国家的反垄断法都对某些限制竞争协议予以豁免,又称卡特尔豁免。
豁免是指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形。
豁免制度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即从经济效果上对于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进行利益对比,在“利大于弊”时将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
欧盟及其许多成员国、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都规定了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
从各国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规定看,有的立法规定了一般的豁免标准,如欧盟、韩国、我国台湾等;有的立法直接规定豁免类型,如德国、日本等。
n7Fx其中,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对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最为详尽。
该法第2条至第8条规定了可以豁免的卡特尔有10类:(1)条件卡特尔,指使用统一标准合同条件,但不涉及价格或价格构成的合同和决议。
条件卡特尔可以得到豁免,因为它们虽然限制了同类产品在不重要方面的竞争,但由此却强化了在产品主要方面如价格和质量方面的竞争,从而被视为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
论建立完善我国出口卡特尔的反垄断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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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o u r n a l o f B e n g b u C o l l e g e
J u n.20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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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卷
第 3期
论 建 立 完善 我 国 出 口卡 特 尔 的反 垄 断 豁 免 制 度
Abs t r a c t : Ex po t r c a r t e l i s e s s e n t i a l l y a k i n d o f l i mi t i ng c o mp e t i t i o n a g r e e me n t , a n d i t s g o a l i s ma i n l y f o r f o r e i g n ma r k e t s . Co u n t r i e s t o e x p o t r c a r t e l a nt i t r us t i mmu n i t y l e g i s l a t i o n pa t t e r n i s d i f f e r e n t , i t i s ma i n l y d i - v i d e d i n t o e x p r e s s wa i v e r, i mp l i e d wa i v e r s a n d c a n n o t wa i v e r . De p e n d i n g l e g i s l a t i v e mo d e l r e le f c t s t h e u n— d e r s t a n di n g o f a nt i t us r t i mmun i t y e n t i t y s t a n da r ds i s a l s o d i fe r e n t .Ex p o t r c a r t e l i t s e l f i s u nc e r t a i n, a n d e a s y or f i mp o te r r s a n d d o e s no t r e s t r i c t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t r a d e c a u s e d a c e ta r i n i n l f ue nc e . Th e r e f o r e, i t n e e d t o c o o p e r a t e wi t h i n t he s c o p e o f i n t e r na t i o na l c o o r d i n a t i o n t o e s t a b l i s h a n d i mp r o v e t h e s y s t e m i n Ch i n a . Ke y wo r d s: e x p o t r c a te r l ; t h e a n t i — mo n o p o l y; e x e mp t i o n
论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的豁免
竞 争 力 . 不 损 害 本 国市 场 的 情 况 下 维 护 和促 进竞 争 .本 应 对其 加 以禁 害 . 在 特别是 在该 出 口商品 在进 口国市
允许 出 口商联合起 来 . 出 口商 品的 止 .以便为 出 口企业 提供充 分 的、 就 公 场 占有较大份 额时 . 会导致 进 口国进 价格 、 量等 进行 协 商 , 成一致 行 平 有 效 的竞 争 但 由 于 一 国反 垄 断法 口产 品 的价格 上涨 . 产 达 减少 了进 口国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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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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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出 口卡 特 尔 豁 免 之 界 定
的卡 特 尔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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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口卡 特 尔是 出 口企 业 设 定 价
如 果 从 竞 争 的 角 度 考 察 出 口 卡 福利 所 以各 国反 垄断法往往都 对出 但 同时 . 口卡 特 尔 对 于该 出 口 出
( )各 出 口 国 家 和 地 区反 垄 断 一
谋 取 超 额 垄 断 利 润 的 行 为 . 分 为 价 政策 上加 以鼓励 . 以保护本 国的产 的不 同 态 度 它 借 高 限 价 卡 特 尔 2限 制 出 口数 量 的 卡 的 竞 争 力 的政 策 ①而反 垄 断 法 对 出 法对 出 口卡 特 尔的 态度 .
特尔 。如果 只限制产 品的价格 。 而不 口卡特 尔 的豁 免正 是竞 争 政 策 和贸
如 上 文 所 述 原 因 . 国反 垄 断 法 各
限制 出 E产品 的数量 . l 价格 维持卡 特 易保 护政策协 调 的体 现 . 因为 出V卡 纷 纷 对 本 国 出 口企 业 实 施 的 出 口卡 I 尔将很难维 持长久 . 以出 口商往往 特尔 是针对 出 口商品 签订 的 . 所 其反竞 特尔予 以豁免 根据 经济合作和发展
论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的豁免
一、出口卡特尔豁免之界定出口卡特尔是出口企业设定价格同盟和建立排他性出口销售渠道的横向协议。
它是出口国为了维护本国企业利益和增强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在不损害本国市场的情况下允许出口商联合起来,就出口商品的价格、产量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行动的结果。
一般来说,出口卡特尔包括以下几种:1.出口价格卡特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力的出口企业共同商定某一出口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谋取超额垄断利润的行为,它分为价格维持卡特尔、价格上涨卡特尔和最高限价卡特尔。
2.限制出口数量的卡特尔。
如果只限制产品的价格,而不限制出口产品的数量,价格维持卡特尔将很难维持长久,所以出口商往往会就产品出口的数量达成协议,以免在国外市场上因数量过多而导致产品价格大战,造成出口企业两败俱伤。
3.分割国外销售市场的卡特尔,是出口企业为达到消除竞争的目的,协商在某一国家和地区瓜分销售市场的卡特尔。
如果从竞争的角度考察出口卡特尔的内容,就会发现出口卡特尔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横向限制竞争协议,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为了维护和促进竞争,本应对其加以禁止,以便为出口企业提供充分的、公平有效的竞争。
但由于一国反垄断法对于卡特尔的管制,往往和该国的贸易政策特别是贸易保护政策有着密切的关联。
所谓贸易保护政策是指国家通过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等,限制外国商品进入,同时对本国出口商品在政策上加以鼓励,借以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市场,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的政策。
①而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的豁免正是竞争政策和贸易保护政策协调的体现,因为出口卡特尔是针对出口商品签订的,其反竞争后果一般只会产生在进口国市场上,不会对国内市场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出口卡特尔的形成对于增强本国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国际竞争力,避免本国企业在出口市场上无序竞争和低价竞销具有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该出口国的公共福利。
所以各国反垄断法往往都对出口垄断协议网开一面,给予豁免。
但同时,出口卡特尔对于该出口产品进口国的市场将产生极大的损害,特别是在该出口商品在进口国市场占有较大份额时,会导致进口国进口产品的价格上涨,减少了进口国消费者的福利,同时也阻碍了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论我国对进出口卡特尔的法律规制
Abt c: at n fh p r n sb cs eua db ni ooo w hsa il aaye sn h sr t C r lsoeo ei o at u j t rglt yat m n pl l .T i rc n ssma sw y a ei t m t e e ・ ya t e l o
尔可使出口商相互协调 , 避免内耗 , 集中力量一致
对外 , 扩大出 口贸易的效果。但进 出口卡特尔带
来的负面作用不容忽视 , 横向出 口卡特尔使得进 口商被迫接受非市场调节下 的价格 , 而后者 又将 由此带来 的损 失转嫁给进 口商所 在的本国消费 者, 扭曲了市场机制 . 一些落后 的企业得到不当的 保护 , 口企业短期 内可能扩大 出口, 出 增加收益 ,
一
、
进出 口卡特 尔的基本 理论
转让 的技术进行活 动的次数 . 过度地域限制等。 进 口卡特尔是本国进 口商之间、 口商与外 国出 进 口商达成的限制竞争 的协议 、 决定或一致 行动 。
进 出口卡特尔是在进出口贸易中达成的限制 竞争协议。出 口卡特尔主要指 出口商之间、 国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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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第4 卷 期
论 我 国对 进 出 口卡 特 尔 的 法律 规 制
王晓燕 肖继新‘王东伟 刘俊杰 王新刚 , , , ,
(. I河北科 技师范学院 社会 科学 系,. 2机械 电子系, 河北 秦皇岛 060 ) 604
摘 要: 卡特尔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对象之一。文章具体分析了过去美国、 德国、 日本等国豁免进出口卡特 尔的原因, 指出禁止进出口 卡特尔已成为发展趋势, 认为中国应从 自 身进出口贸易的实际情况出发。 结合当今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国家豁免制度是国际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国家根据自己的主权,对于特定的事项或领域,豁免自己的法律义务或管辖权。
国际法对于豁免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其适用条件和具体执行方式却因国家和领域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对于中国来说,国家豁免制度的存在为国际法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本文将就中国在国家豁免制度下的表现进行探讨,并对其对策提出一些个人看法。
1. 政治领域:中国在处理与其他国家政治关系时,表现出认真考虑其他国家合法权益的态度,有时也会主动放弃自己在该政治领域的豁免权力,以使双方达成平等和谈。
2. 经济领域:中国在国际贸易等经济领域表现出不同于在政治领域下的态度。
尽管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承担有回应其他国家的关切和质询、维护世界经济秩序的责任,但中国在经济领域下也越来越多地使用国家豁免权以维护自身利益。
3. 军事领域:中国对于军事领域的国家豁免权的使用相对严格,但也存在着懈怠或是不合理的地方。
1. 加强国际法宣传教育:要让人们知道国家豁免制度的适用条件和限制,并提高民众的国际法意识,以便更好地适应国家在法律方面的要求。
2. 修法完善国家豁免制度:通过修改和完善国家豁免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弥补当前法律实践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减少对其他国家的不当影响。
3. 提高政府对国家豁免权的理解和正确运用:政府应当增加对于国家豁免权的理解和了解,避免误解或错误处理,以防产生错误决策带来的不良后果。
4. 依法处理案件:国家在运用国家豁免制度时,应当秉持公正、合法的原则,并经过仔细的思考和进行仔细的决策,以使当事人或国际社会能够获得公正和合理的结果。
5. 尊重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国应当尊重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共同决定谨慎决策,避免贸然使用国家豁免权和对其他国家产生的不良影响。
我国对外贸易反垄断豁免失当性分析及其完善
2015年4月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2卷第2期Apr.2015JournalofChongqingTechnologyandBusiness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Vol 32㊀NO.2doi:12.3969/j.issn.1672⁃0598.2015.02.008我国对外贸易反垄断豁免失当性分析及其完善∗刘廷涛(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63)摘㊀要: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的对外贸易豁免包括进口豁免和出口豁免㊂进口卡特尔豁免的基础系竞争者保护优先于竞争保护,其不利于我国当前及未来进口产业的竞争力提高,并有可能违反WTO国民待遇原则,应予以禁止适用㊂我国出口的卡特尔豁免规定虽具一定合理性,但必须对其中的 正当利益 豁免要件进行限缩性解释,防止对此条款的滥用并引起不必要的损害㊂关键词:对外贸易反垄断豁免;进口卡特尔豁免;出口卡特尔豁免中图分类号:D996.1㊀文献标志码:A㊀文章编号:1672⁃0598(2015)02⁃0060⁃06㊀㊀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第1款第6项规定, 为保障对外贸易与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 不适用‘反垄断法“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㊂显然,此条是关于对外贸易豁免的规定(以下称此条款为对外贸易豁免条款),此豁免区别于其他豁免之处在于该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无需证明 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㊂换言之,即使经营者达成的协议能够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也可得到豁免,只要其符合 正当利益 条件㊂由此可见, 正当利益 成为进出口贸易豁免的正当理由㊂进出口贸易反垄断豁免的正当性一般来源于合法性与合理性㊂但是,进出口贸易反垄断豁免权行使往往伴有合法性不足㊁合理性缺失等失当性特征,从而削弱其正当性基础㊂ 正当利益 条件在对外贸易条款中居于核心地位,其决定对外贸易豁免与否的命运㊂然而,此处的 正当利益 含义为何?法条未给予答案㊂另,对外贸易豁免条款置 相关市场竞争的严重限制 于不顾,显然其目标已非竞争市场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效果,属于非经济目标㊂对此,比较美国‘对外贸易反垄断促进法“(FTAIA)规定,美国对外贸易豁免的条件是没有对国内市场造成 直接㊁重大和可预见的影响 ,此豁免条件是市场竞争的效率目标,且仅限于出口贸易,与我国规定大不相同,甚至相反㊂虽然FTAIA内容主要涉及美国对外贸易反垄断纠纷域外管辖[1],但通过管辖条件分析也能够窥视其排除反垄断管辖的条件,对外贸易反垄断豁免问题也就自然得到相应的答案[2]㊂对此我国有学者体会到 这一规定在实质性标准上正式确立了 对外贸易豁免 的原则 [3]㊂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我国对外贸易豁免条款规定是否合理及原因是什么,是否存在需要完善之处㊂本文以美国相关法律作为比较,对于前述问题进行尝试性分析㊂一㊁进口反垄断豁免基础失当性分析从文义解释来看,我国‘反垄断法“对外贸易豁免条款应包括进口和出口㊂但学者观点似乎不一,∗[收稿日期]2014⁃11⁃09[作者简介]刘廷涛(1969 ),男;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国际法博士生,主要从事国际竞争法研究㊂学者有持前述观点[4]㊂也有持模糊的观点, 在实践中,企业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 而订立的协议一般是为了推动产品的出口,这类协议可以简称为 出口卡特尔 ㊂ [5]但其并没有绝对否认此条包括进口卡特尔㊂但是,我国立法资料却对前述文义解释加以肯定, 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主要是指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和劳务输出等活动㊂ [6]由此可见,我国经营者生产的产品与外国产品具有竞争关系时,我国相关产品经营者为了达到自己产品国内销售目的,保持其国内产品销售所享有的利润,阻止国外竞争产品进入我国市场或占有相应的我国市场份额,其可以达成限制外国竞争协议,以排除外国产品进入国内市场,使国内产品免受外国产品的竞争压力,并不受反垄断法追究责任㊂但是,此处受其限制竞争协议所影响的市场是我国国内竞争市场,而不是外国竞争市场,按照竞争市场的经济目标来理解,受害者是我国消费者,得益者是国内生产者㊂由此,从国内市场角度来讲,国内生产者的利益获得是以损害国内消费者为代价的㊂此种结论,从竞争法的保护消费者利益原理来讲,其为国内竞争法所不容㊂然而,为何受到豁免待遇?仅因其排除竞争的产品系外国产品?若此,竞争产品的国籍有别就可以享有不同法律待遇?其享有不同待遇的理由是什么?是否有违WTO国民待遇原则?(一)进口反垄断豁免的基础是贸易保护根据我国现有立法资料,未能查到进口豁免的理论依据,学者对此也未能详尽说明㊂在此,笔者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及相关规定,并参照国外学者论述加以尝试性分析㊂前文分析表明,进口卡特尔的受益者是国内生产者,从国内市场角度来讲,受害者系国内消费者,因为产品进口的原因是国外产品的价格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从而可以使国内消费者享受到较低价格的产品㊂而进口卡特尔排斥国外竞争产品,使国外产品无法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从而剥夺国内消费者本应享受到的利益,使其成为进口卡特尔的牺牲者㊂实质上,国内消费者损害是从国际竞争角度分析,因为,仅从国内竞争角度言之,竞争产品无法参与国内竞争,国内消费者也就毫无竞争损害而言㊂正是从国际竞争的视野考察,使得本来国内竞争合法的行为变得违法㊂在无国内进口反垄断豁免规定情况下,受益者是国内消费者和国外竞争产品经营者,受损害者是国内竞争产品生产者㊂在国内竞争法规定进口豁免情况下,受益者是竞争产品国内经营者,而受损者是国内消费者和竞争产品外国经营者㊂显然,进口豁免的衡量标准不是竞争法的消费者利益标准,因为进口豁免消费者不仅不受益,反而受损㊂足见,对国内经营者的利益保护超过消费者利益保护,因此,进口反垄断豁免规定似乎保护的是国内生产者㊂以上是从国内市场角度来确定,在进口卡特尔豁免情况下国内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受益者和受损者的主体问题㊂如果从国际市场角度来分析,竞争产品的国外生产者与国内生产者之间谁是受益者与受损者?答案似乎较为明显㊂正是国际竞争使得竞争产品经营者有所增加,且系外国经营者,由此出现了国内竞争者与国外竞争者利益平衡问题,显然,竞争法的国内属性使其不承担保护国外竞争者义务㊂由此,似乎可以得到合理的答案:进口豁免是为了保护国内竞争者利益而非国外经营者利益㊂通过进口卡特尔豁免,竞争产品国内经营者可达到限制或排除国外竞争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目的,也就自然保护了国内竞争产品经营者利益㊂此种排除限制竞争,也形成了市场进入壁垒㊂正如国外学者所言,较高的进口障碍,通过阻止外国公司进入国内市场,剥夺了消费者本可以从促进竞争的法律体制中应获得的利益㊂[7]由此可以得知,阻止外国竞争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目的是保护国内竞争产品经营者,而保护国内竞争产品的生产者显属贸易保护㊂(二)贸易保护违反国际贸易经济学理论为何保护竞争者?此问题答案应从微观经济学理论中寻找㊂国际贸易自由化的理论依据是比较优势,其是指 即使一国在每种商品的生产上比其他国家都绝对地更有效率(或绝对地更缺少效率),该国也仍然能够从国际贸易中获益㊂事实上,按比较优势原则国际贸易对所有的国家都有利㊂ [8]当比较优势理论运用到进口领域时,就说明第2期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刘廷涛:我国对外贸易反垄断豁免失当性分析及其完善一国进口某种产品时,国外竞争产品具有价格优势,①此时,国内价格必然等于世界价格即进口价格㊂以进口纺织品为例, 当贸易迫使国内价格下降时,国内消费者的状况变好(他们现在能以较低的价格买到纺织品),而国内生产者的状况变坏(他们现在不得不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纺织品)㊂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变动衡量得失的大小㊂ [9]最终结论是,买者的收益超过了卖者的损失,社会总剩余增加了㊂其实,比较优势理论是微观经济学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具体的运用㊂前述结论以下图表示贸易的得失㊂国际贸易前,消费者剩余是面积A,生产者剩余是面积B+C,而总剩余是面积A+B+C㊂国际贸易后,消费者剩余是面积A+B+D,生产者剩余是面积C,而总剩余面积是A+B+C+D㊂由上述表述可清楚地看到,国际贸易后一国的总剩余是增加了面积D,说明国际贸易给进口国总体上带来好处㊂但是具体到消费者和生产者不同的群体时,其利益得失并不同,消费者从国际贸易中受益,其剩余是增加了B+D,而生产者却从国际贸易中受损,其剩余减少了面积B㊂如果进口豁免仅涉及竞争产品国内外经营者,问题的答案就已经结束㊂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其还涉及国内消费者利益受损问题,此时又出现国内消费者利益和国内经营者利益平衡问题,即竞争政策同贸易保护政策的平衡㊂二者如何平衡不是一个抽象固定不变的规则,要取决于国家竞争所立足的经济发展现实㊁法律和文化理念,要在不同情况下具体分析㊂即使在法律文化理念保持不变的国家,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也会出现不同的平衡结果㊂欧美竞争法的目标不断变化就是很好的例证㊂虽然二者平衡问题有时会出现在多重竞争法目标选择中,但是何者利益为重却无从体现,只能在具体案例中以具体特定经济状况来判断㊂可是,美国反垄断法却无竞争政策与贸易保护政策如何平衡之规定,其如何规定豁免条件?美国反垄断法关于进口限制竞争是否享受豁免的规定,主要体现于对‘外贸易反垄断促进法“(以下简称FTAIA)之中㊂在具体介绍此问题之前,有必要先行介绍美国FTAIA的立法背景及立法目的,以利于更好理解美国关于进口限制竞争的反垄断规定㊂美国被称为世界上最早反垄断法的严格执行者,由此造成了美国与其他国家,尤其是主要贸易伙伴之间产生贸易摩擦,并引起其他国家不满㊂重要的是,由于其反垄断法的严格执行,造成国内出口商在全球范围内处于不利竞争地位,因为其主要贸易伙伴国内立法均豁免其出口反垄断行为㊂鉴于此,为避免反垄断法的过度适用,进一步缩小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同时提高国内出口商竞争力,主张豁免出口反垄断行为,只要其对美国国内市场没有影响就没有必要适用反垄断法㊂言外之意,虽然对国外市场有影响,只要对国内市场无影响即可㊂由此,FTAIA在这一片呼声中诞生㊂这一立法目的充分说明,此法的制订是以保护国内市场为宗旨,而不惜国外市场受损害㊂换言之,国内市场利益的保护是以国外市场利益受损为代价,国家利益优先于全球市场竞争利益的特征明显体现出来㊂美国学者认为,FTAIA主要是对于谢尔曼法的适用范围的限制,也就是缩小了美国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对于从事外贸出口领域的反垄断行为不适用制裁措施,包括民事责任㊂[10]既然是对于反垄断法实体法适用范围的限制,那么适用限制必应为该法的中心内容,那么对外贸易的适用限制具体有哪些?进口与出口是否都要限制?此法目的已提供答案,它要保证国内市场不受反垄断法影响,进口就不属于限制范围,仅有出口属此法适用范围㊂换言之,为了国内市场不受影响之目的实现,FTAIA据此目的规定不适用本法的两个例外,一是前述的进口例外,二是对于国内市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第32卷①进口的原因或许还可能因为进口产品质量较好,如果国内外价格相同,国外产品质量优于国内产品;从另外一种角度来讲,也可以是国外产品价格低于国内产品㊂进口原因还可能因为国内无产品来代替,此时只能进口,此种情形不在本文考虑之内㊂场造成直接㊁重大且合理预见的影响,并且此影响能根据实体法产生损害请求权的例外㊂所谓的例外就是要适用反垄断法㊂反垄断法适用与FTAIA适用成反关系,即二者适用范围呈此消彼长之态㊂可见,美国对进口仍适用反垄断法,并没有实行反垄断豁免,笔者以为,其与美国反垄断法的主要目标系消费者利益相关㊂前文已分析,进口限制排除竞争的主要国内受害者是消费者,其无法享受国际竞争所带来的竞争价格,或相应的消费者选择等,此等结果与美国反垄断法目标格格不入,故为其所禁止㊂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竞争者的保护的依据或许来源于我国现实总体经济发展水平㊂这一考虑并非没有道理,但笔者认为,对于产业政策考虑,着眼于我国产业实际情况并无过错,但应主要考虑我国产品与进口产品相比竞争力如何,在进口产品中国有经济占有份额多少,竞争产品是否涉及民生和经济安全重大问题㊂如果没有就应将这些进口产品所涉及的行业进行充分竞争,以使其在提高生存动机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核心技术及动力㊂不应以当前的竞争是否有害于我国进口产品经营者利益为主要思考问题㊂应立足于我国对外开放总体上竞争力不足的现实,如果竞争产品没有涉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行业,仍对进口采取豁免,实行保护措施,则我国进口产业仍处于革新不足㊁裹足不前和不思进取思想支配下,没有相应的市场危机㊂历史表明,没有充足的市场竞争,企业作为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不会得到长足的发展㊂(三)有违WTO国民待遇原则的失当性根据前文分析,进口卡特尔豁免导致的结果是,外国竞争产品无法进入到我国国内市场,同时不承担相应的反垄断责任㊂但是,若没有涉及外国产品,纯国内产品经营者达成限制竞争协议则会受到我国反垄断法的追究,由此导致的结论是:同样是竞争产品,却因竞争产品的国别不同而享受不同待遇㊂当然这里的国别不同系我国与外国竞争产品国别不同,而不是同属外国的竞争产品之间的法律待遇不同,故,此种不同待遇似涉嫌违反WTO国民待遇原则㊂根据GATT第3条规定,国民待遇含义是指一成员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境内时,进口方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以及在执行国内规章方面实行差别待遇㊂对此含义的具体理解,有国内学者进行了归纳,可分为三个方面:(1)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时,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同类产品征收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第2款第1句);(2)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㊁标价出售㊁分销㊁购买㊁运输㊁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㊁条例㊁规章方面所享有的待遇,不应低于同类的本国产品所享有的待遇(第4款);(3)国内税和国内费用,影响产品在国内销售㊁标价出售㊁分销㊁购买㊁运输㊁分配或使用的法令㊁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㊁加工或使用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本国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第1款㊁第2款第2句)㊂[11]与本案相联系的仅系后两个内容,具体分述如下:1.当外国的竞争产品进入我国境内进行销售时,我国国内竞争产品经营者为了不使外国竞争产品在我国市场占有一定份额,达成限制或排除竞争协议,使外国竞争产品无法在我国境内得到实质性销售,或使其无法占有一定市场份额㊂但是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其可以得到豁免,即我国竞争产品因经营者豁免而得到优于竞争的待遇,外国产品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却未享有此等待遇,只能受竞争法约束,因此‘反垄断法“似乎给予内外国竞争产品不同待遇,有违国民待遇原则之嫌㊂此结果的发生,完全缩减了边境关税壁垒减少所造成的国际贸易便利化成果,变相造成国际贸易壁垒,也就与WTO所倡导的贸易自由化相违背㊂2.之所以给予本国竞争产品免受竞争法约束,其实际上就是为了保护我国竞争产品经营者利益,使其免受外国竞争的威胁,使我国竞争产品能够在我国竞争市场上安枕无忧享受免于竞争的舒适销售,也就是为了保护我国竞争产品产业结构不受竞争影响,使国内产业政策优于国际竞争㊂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进口豁免所体现的产业政策优先就是贸易保护的再现,此为贸易自由化所不容㊂(四) 正当利益 含义应限缩解释既然进口贸易反垄断豁免存在诸多不利之处,如何避免?尤其要使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不违反WTO义务㊂此问题的解决要依赖于其豁免的前提条件的解释,使 正当利益 的含义符合GATT第20条例外条款规定㊂因为 正当利益 符合WTO的例外条款规定就不违反WTO规定的义务㊂当然,第2期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刘廷涛:我国对外贸易反垄断豁免失当性分析及其完善符合此条件并非易事,其应具备相应的条件㊂例如,如果将 正当利益 解释为此条(b)规定,即 正当利益 是 为保护人类㊁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其必须要符合 必需 条件㊂总而言之,不能以贸易保护为由任意运用 正当利益 ,其适用应该非常狭窄,否则即有违反WTO之嫌㊂二㊁出口反垄断豁免条件失当性分析进口卡特尔豁免与出口卡特尔豁免的理由是否相同?前述分析已表明,因进口卡特尔而受到的损害之一是进口国国内竞争者,而出口卡特尔并没有对国内竞争者造成竞争损害,其无适用我国国内竞争法必要,也就无豁免之说㊂国外学者对此分析甚为精辟, 国内竞争法是对国内范围内反竞争效果的管辖 就此而言,其纠正的行为既包括国内也包括国外,但是只有这些行为对国内市场竞争造成影响才受到竞争法管辖㊂鉴于国内竞争法并非设计用以管辖国内政策的涉外效果,对出口卡特尔国内行为造成的国外效果明确豁免的国家,与那些没有如此明确的国家并无二致㊂ [12]可见从受害者角度析之,二者豁免的原因似乎并不完全相同,但如果从受益者角度分析,则具有共同性,即竞争产品国内经营者㊂换言之,以国外消费者损害作为竞争产品国内生产者获取利益的代价,归根结底保护的仍然是竞争者㊂由此可见,出口豁免的理由也是贸易保护㊂(一)出口反垄断豁免贸易政策的基础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第2款规定了我国对外贸易豁免并不以 没有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和 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为条件,说明即使出口严重限制我国市场的竞争,或出口的限制竞争的收益并没有被消费者所分享,出口卡特尔也可以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不适用我国‘反垄断法“㊂此条款暗含了为实现出口目的,不惜以国内市场竞争为代价,从而显现此条款的豁免理由同样是非出于竞争政策,其豁免理由为何?立法资料对此没有详细的说明,只对豁免制度总体进行概括地解释, 豁免制度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即从经济效果和对限制竞争的影响进行利益对比,在 利大于弊 时,对该垄断协议排除适用‘反垄断法“㊂ [13]㊂学者也多从防止反倾销和保护国内竞争角度说明㊂①笔者认为,其豁免的主要原因是贸易政策,对外贸易政策优先性考虑是我国国际竞争的需求,占领国际市场,在增加外汇收入前提下,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㊂对此,国外学者也是如此认为, 出口卡特尔豁免是为了实现贸易目的竞争政策工具手段而已 [14], 在一个贸易全球化的世界里,竞争与贸易政策变成同一主题㊂贸易政策的中心涉及一个国家所允许或鼓励的国内外生产者竞争水平的选择㊂在封闭的经济已不复存在情况下,竞争与贸易政策成为一枚硬币的两面㊂ [15]当然,以贸易政策为基础也可带来一些附属的其他利益,如就业稳定㊁国家税收增加等㊂(二)我国出口反垄断豁免条件完善1.我国出口豁免条件的合理基础:(1)国内效果原则的合理性㊂纯粹性出口卡特尔得益者是国内竞争产品的出口商,而受害者是进口国的消费者㊂竞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已跨越国界,而各自国内的反垄断法仅均规制其自己疆域内的反竞争行为或效果,在出口卡特尔情况下,竞争产品的出口不在出口国销售,出口卡特尔并未对出口国造成反垄断损害,故其国内反垄断法无规制之必要㊂因此,在效果规制原则下,出口卡特尔并不属于其国内反垄断法规制范围之内㊂但我国规定的出口卡特尔豁免却不限于纯粹性,实系混合性㊂(2)贸易政策合理性㊂出口卡特尔在不对本国造成竞争损害同时,由于出口商可以获得超过竞争之上的垄断利润,故出口商即为卡特尔行为的得利者㊂其获得大量外汇,还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有利于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确无禁止之必要㊂另外,出口商收入虽为个人利益,但将其放在全球市场视野下,国家之间进行出口领域的争夺,此时个人利益已转换成国家利益,故国家利益是出口卡特尔豁免的真正原因㊂对此国外学者也认为, 出口卡特尔豁免是为推行贸易目的的竞争政策工具 [16]㊂(3)比较规定合理性㊂世界大多数国家均在自己的国内法中对出口卡特尔直接或间接规定出口卡特尔豁免,直接规定豁免的国家主要是那些对卡特尔适用本身违法的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第32卷①王晓晔教授从保护本国市场竞争的目的㊁现实的避免反倾销诉讼和多数国家均豁免立法和实践来说明,参见王晓晔著:‘反垄断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23⁃124页.商务部主要从避免反倾销和国内企业恶性竞争方面说明豁免原因,参见尚明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⓪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6页.。
从“维C案”看中国出口垄断的豁免制度
公民导刊2016-12人大探索T A N S U O从﹃维C案﹄看中国出口垄断的豁免制度姻王思捷“维C 案”中商务部三封“法庭之友”意见书最终被二审法院采纳,以国际礼让原则胜诉。
然而此胜利无法掩盖我国出口卡特尔豁免制度立法欠缺、商会预警能力不足、企业规避风险意识淡薄等现实问题。
2016年9月20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作出了关于华北制药对“维生素C 反垄断诉讼案”上诉的判决,支持华北制药在一审中被驳回的被告动议,以国际礼让原则判决一审判决无效,中方胜诉。
至此,这场旷日持久,被称为“中国国际反垄断诉讼第一案”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
“维C 案”胜诉原因及问题分析2005年,美国企业A n im a l Scie n cePro d u cts,In c.和T h e R a n is C o m p a n y 联手多家维生素C 购买商向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提出诉讼,状告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等多家中国维生素C 生产企业成立价格卡特尔,在美国市场联合抬升价格,实施垄断。
2013年3月,陪审团判决被告企业违反美国谢尔曼法第一条的规定,判罚被告赔偿原告共计超过1.47亿美金。
面对如此天价赔款,维尔康公司选择了上诉。
诉讼中,原告向法院诉称以维尔康为代表的四家维生素C 生产商有计划地通过减少产品供应量来操纵美国维生素C 市场,使维生素C 每公斤售价从2.5美元攀升至15美元,极大地损害了包括原告在内的美国企业的利益。
作为首例因高价而受到反垄断诉讼的案件,中方在诉讼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以致一审判决后社会各界一片唱衰之声,导致涉案四家企业中有三家选择同原告和解,唯有维尔康一家坚持上诉,并取得了最终的胜利。
根据美国判例法的特质,此案的胜诉很大程度上为日后中国企业可能遭受到的国际反垄断诉讼提供了抗辩依据。
然而无可否认的是,在此案中暴露出的问题并未因“维C 案”胜诉而得到解决。
一审中,原告律师控诉中方企业利用其垄断优势地位进行联盟,形成卡特尔,并对出口产品进行限产以达到哄抬物价的目的。
中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和实践
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和实践一、我国的国家豁免立场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一直持有明确的立场,即主张国家主权和国家豁免原则。
国家豁免原则是指国家不受他国法院的管辖和裁决。
这一立场体现了我国对国家主权和国际法治的坚定信念,也是我国外交政策的一项重要原则。
在我国的立场中,国家豁免原则被视为国际关系和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我国认为,国家主权是不可侵犯的,任何国家都有权利面对自己的内外事务负责,不受其他国家干涉。
国家豁免原则被视为一种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国际法治和国际关系秩序的重要原则之一。
二、我国的国家豁免实践在实际行动中,我国一直积极维护国家豁免原则,努力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际法治。
我国政府和外交部多次在国际场合上表达对国家豁免原则的坚定支持和维护。
我国也在与其他国家的交往中,坚持在国家主权和国家豁免原则方面的一贯立场,维护自身利益和国际法治。
在国际法庭上,我国也是国家豁免原则的坚定维护者。
我国政府多次表达对国际法庭在审理国家间纠纷时应尊重国家豁免原则的立场。
我国政府一直认为,国家间纠纷应该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而不应该通过国家的法院来裁决。
这一立场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和认可。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我个人认为,国家豁免原则是维护国际法治和国际关系秩序的重要原则,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尊重国家间平等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各国应该尊重彼此的国家主权和法律制度,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国际纠纷,在国际事务中遵守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
总结回顾通过对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和实践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一直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际法治的立场,积极维护国家间的平等和友好关系。
国家豁免原则被视为我国外交政策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维护自身利益和国际法治的一项重要手段。
我希望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和认同国家豁免原则的重要性,共同努力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的局面。
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您对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和实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论出口卡特尔的反垄断豁免
Au 2 08 g. 0
Vo . 6 N . 12 o 4
论 出 口卡 特 尔 的 反 垄 断 豁 免
黄 涧秋
( 苏州大学 王健法 学院 , 苏 苏州 2 5 0 ) 江 10 6
[ 摘
要] l 出E卡特尔是 与出 E有关 的限制竞 争协 议 , l 其针对 的 目标市场 为外 国市 场 。各 国关 于 出
性 问题 存在着重大分歧 。
[ 关键词 ] 口卡特尔 ; 出 反垄 断 ; 豁免 ; 贸易 ; 国际合作 【 中图分 类号 ]F08 2D 6 3 . ;F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4—11 (0 8 0 — 1 0 10 70 20 )4 0 7— 7 4
各 国的反 垄断 法律 并不 禁止 一切 垄 断行 为 , 们对 某 些 行 业 和 行 为排 除反 垄 断 法 律 的适 用 , 就 是 它 这 反垄 断 法 的豁免 。出 口卡 特 尔属 于反垄 断豁 免 范 围 中的一 种 垄 断 行 为 。从 美 国 的反垄 断 法 开始 , 国基 各 于 国家 经济利 益 、 相关 地理 市场 等 因素 的考 虑 , 遍 给 予 出 口卡 特 尔各 种形 式 的豁 免 。但 是 , 口卡 特 尔 普 出
一
、
出 口卡特 尔的形态与性质分 析
出 口卡 特 尔是 与 出 口有关 的协议 或协 同行 为 。反垄 断法 所 规 制 的垄 断行 为 一般 包 括 限制竞 争 协 议 、 滥 用市 场支 配地 位 和企业 合并 三 大领 域 。其 中 , 限制 竞 争 协 议 是 指企 业 间 订立 或 联 合 采 取 的限 制 、 除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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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8年 8月
第2 6卷 第 4期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国家豁免制度是指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国家为某些特定人员或组织提供的一种特殊待遇,使其免除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责任。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保障国家的核心利益不受损害。
在国际关系中,国家间的豁免制度是相互对等的,各国都可以享受到这种特殊待遇。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些国家可能会滥用豁免制度,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中国应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应对此种情况。
中国应建立和完善国家豁免制度。
要严格界定和明确国家豁免制度的范围和条件,确保其不被滥用。
要与其他国家建立和加强合作机制,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豁免制度带来的纠纷,并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为国家在豁免制度下的处理提供明确的依据。
中国还应加强对国家豁免制度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不当行为,提高国家豁免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中国应加强国际沟通和交流,增强国际经验和规则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通过参加国际会议、研讨会等形式,了解其他国家对豁免制度的理解和运用,学习其他国家的做法和经验,为中国制定和应用国家豁免制度提供参考。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形成统一的立场和声音,提高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维护自己的利益。
中国应保障国家豁免制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国家在豁免制度下享受特殊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为所欲为。
中国要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确保国家在豁免制度下的行动符合国际法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要与其他国家保持沟通和协商,解决因国家豁免制度而引发的争议和冲突,维护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中国应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法和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订。
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对国家豁免制度的适用和限制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国可以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法制和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订,为国家豁免制度的运用提供更为明确和合理的准则。
中国还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和对话,推动国际社会对国家豁免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加深,促使各国公正合理地运用豁免制度。
中国应积极应对国家豁免制度下的挑战,通过建立和完善国家豁免制度、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保障国家豁免制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参与和推动国际法和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订等措施,保障国家的核心利益,捍卫国家的权益。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国家豁免制度是指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对外国官员和外交使节的特殊待遇,使其免于受到当地司法追究的制度安排。
虽然国家豁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间的和睦关系和外交礼仪,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中国需要制定有效的对策来应对这些问题。
中国可以加强国内立法,明确豁免权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在国内法律层面上,可以明确规定什么样的外国官员和外交使节可以享受豁免,以及豁免的具体内容和时效等。
这样一方面能够减少豁免权的滥用,另一方面能够保障中国的国家主权和司法权益。
中国可以积极参与国际多边合作,推动国际社会加强对豁免制度的监督和规范。
目前,国际上对于国家豁免制度的监督和规范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部分国家滥用豁免权,损害了其他国家的利益。
中国可以通过加入国际组织、参与国际合作等方式,推动国际社会对豁免制度的监督和规范,促进国际社会的法治化和公平化。
中国可以加强外交手段,采取合适的外交招数来维护自身的国家利益。
在外交层面上,中国可以运用各种外交手段,包括交涉、斡旋、对等制裁等,来应对外国官员和外交使节滥用豁免权等不当行为。
通过外交手段的灵活运用,中国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国家利益和司法权益。
中国可以加强相关部门的培训和提高工作效率。
在实践中,由于豁免制度的复杂性和敏感性,相关部门的工作难度和压力较大。
中国可以通过加强相关部门的培训和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处理豁免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情况和挑战。
国家豁免制度作为维护国家间关系和外交礼仪的重要法律安排,既有其可取之处,又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中国可以加强国内立法、积极参与国际多边合作、加强外交手段和提高工作效率等多种对策,来应对国家豁免制度下的各种问题和挑战。
这样既能保障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司法权益,又能推动国际社会的法治化和公平化。
卡特尔豁免制度
卡特尔豁免制度摘要:市场经济国家对卡特尔禁止的同时也确立了卡特尔豁免制度。
可豁免卡特尔是指由法律规定, 符合法定条件, 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认可的, 不受法律追究的合法的卡特尔行为, 是法律对卡特尔行为禁止的适用的除外。
本文对卡特尔豁免的适用范围及条件、程序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卡特尔;豁免;条件;程序一、卡特尔豁免适用范围及条件在反垄断法意义上使用的“卡特尔”一词,一般都是指限制竞争协议,该词是欧洲尤其是德国惯用的经济术语。
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是指对于企业之间的协议或者联合行为,由于其具有某些有益的作用,并且足以抵消其限制竞争带来的危害,经审批机构批准给予豁免其违法责任的制度。
一个国家的政策目标是多方面的,除了维护市场秩序的目标之外,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扩大对外贸易、保护环境等等都是不可忽视的政策目标。
有些卡特尔不是必然被视为违法,其违法性依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它们虽然有着限制竞争的目的或者后果,但同时还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或能显著改善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时,则可被视为合法。
因此,不少国家的反垄断法都对某些限制竞争协议予以豁免,又称卡特尔豁免。
豁免是指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形。
豁免制度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即从经济效果上对于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进行利益对比,在“利大于弊”时将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
欧盟及其许多成员国、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都规定了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
从各国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规定看,有的立法规定了一般的豁免标准,如欧盟、韩国、我国台湾等;有的立法直接规定豁免类型,如德国、日本等。
n7Fx其中,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对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最为详尽。
该法第2条至第8条规定了可以豁免的卡特尔有10类:(1)条件卡特尔,指使用统一标准合同条件,但不涉及价格或价格构成的合同和决议。
条件卡特尔可以得到豁免,因为它们虽然限制了同类产品在不重要方面的竞争,但由此却强化了在产品主要方面如价格和质量方面的竞争,从而被视为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国家豁免制度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指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外国法院判决或执行的权力。
中国是参加了国际法理事会的国家之一,也是豁免制度的适用国,但同时受到该制度的制约和限制。
面对国家豁免制度的挑战,中国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以应对各种挑战。
一、建立法律框架首先,中国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明确豁免制度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操作程序。
相关法规应该考虑到国际法的规定,兼顾国内实际情况,明确豁免的具体范围、程序和条件。
同时,追求中国国际法实践水平的提高,积极主张国际法的在本国的执行和发展。
二、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其次,与国际组织的合作,特别是与联合国相关机构合作,是中国面对国家豁免制度挑战的一个重要对策。
中国可以发挥自己的影响力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保持合作,同时争取与国际刑事法院建立合作关系,促进中国的国际司法合作。
三、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再次,中国面对国家豁免制度的挑战,最重要的应是维护自己的国家主权和尊严,同时建立自主判断和处理的灵活机制。
在对待外来司法程序上,中国应该坚决维护自己的主权和尊严,不过度的牺牲自己的利益以求国际社会的认可,同时保持战略耐心和智慧,使外部管辖与国家利益最大化的权衡。
四、加强司法和外交合作最后,中国应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和外交合作,在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促进国际社会的司法合作。
通过与其他国家的深入交流和合作,增进彼此的理解和信任,扩大相互之间的合作空间,共同应对国际法上的各种挑战。
总之,面对豁免制度下的各种挑战,中国应该维护自己的主权和应对危机,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和制度,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坚持维护自己的国际地位和利益,同时加强司法和外交合作,争取在国际上获得更加充分和公正的豁免待遇,推动国际法制的进一步发展。
中小企业卡特尔豁免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小企业卡特尔豁免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卡特尔是指竞争对手之间进行联合垄断的行为,通常通过价格协定、销售配额和市场分割等方式实现。
卡特尔的存在会进一步扭曲市场秩序,阻碍正常的市场竞争。
为了打击和限制卡特尔行为,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反垄断法规措施,卡特尔豁免制度是其中之一。
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之一,其参与市场竞争对维护市场秩序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中小企业在竞争过程中面临着较大的压力和挑战,卡特尔形成对中小企业的影响也更加显著。
因此,研究卡特尔豁免制度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和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讨中小企业在卡特尔豁免制度下的地位和作用,分析卡特尔豁免制度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和限制,提出完善卡特尔豁免制度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建议。
三、研究内容1.卡特尔的定义、类型、成因及其对市场的影响。
2.卡特尔豁免制度的概念、范围、适用条件、效力及其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3.对中小企业谈及卡特尔限制的策略和措施。
4.国内外卡特尔豁免制度的比较研究,并分析其对中小企业的启示。
5.卡特尔豁免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四、研究方法1.文献综述法,对相关文献进行综合分析和梳理,了解国内外卡特尔豁免制度的基本情况。
2.案例分析法,选取相关中小企业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卡特尔豁免制度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3.问卷调查法,通过设计问卷对中小企业进行调查,了解中小企业在卡特尔豁免制度下的地位和作用。
4.数理统计法,对问卷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获取中小企业在卡特尔豁免制度下的情况和变化。
五、预期成果1.以中小企业为切入点,深入研究卡特尔豁免制度的作用和影响,提出针对中小企业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2.丰富和完善有关卡特尔豁免制度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
3.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实践提供参考和指导。
试析我国卡特尔豁免制度
试析我国卡特尔豁免制度
张小军;张文彧
【期刊名称】《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0(000)022
【摘要】卡特尔是企业用采限制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之一,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对卡特尔禁止的同时也确立了卡特尔豁免制度.卡特尔豁免出现了多种类型.我国<反垄断法>中卡特尔豁免制度具有规定全面、适用范围广泛、完全豁免与有限豁免相结合的特色,但也存在可操作性不强、具体标准不明确、缺乏相关程序制度及监督制度的问题,我国<反垄断法>中卡特尔豁免制度还需逐步完善.
【总页数】3页(P35-37)
【作者】张小军;张文彧
【作者单位】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甘肃天水,741020;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甘肃天水,7410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41
【相关文献】
1.浅谈我国建立中小企业卡特尔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J], 崔雪松
2.反垄断法中卡特尔豁免制度研究 [J], 张鸣胜
3.论建立完善我国出口卡特尔的反垄断豁免制度 [J], 马龙
4.试析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兼论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 [J], 时建中;钟刚
5.中国出口卡特尔豁免制度研究 [J], 张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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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和完善我国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审查制度
On Establishment & Improvement About Anti -Monopoly Exemption Inspection System For Export
Cartel In China
作者: 余菲
作者机构: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83-85页
主题词: 出口卡特尔 反垄断豁免 审查制度
摘要:对出口卡特尔豁免适用本国反垄断法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也不例外。
对此的规定无疑具有进步性,但其内涵的不确定性和缺乏可操作性是令人担忧的。
本文介绍了出口卡
特尔的含义、类型及其成因,结合分析其他国家对出口卡特尔的态度和法律规制,提议应当建
立我国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审查制度。
为此,作者提出了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的框架性建议。
论出口卡特尔的反垄断豁免
论出口卡特尔的反垄断豁免
黄涧秋
【期刊名称】《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8(026)004
【摘要】出口卡特尔是与出口有关的限制竞争协议,其针对的目标市场为外国市场.各国关于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的立法模式包括明示豁免和默示豁免,这反映了各国对垄断的实体性标准认识的不同.出口卡特尔豁免的限制性条件主要为不影响本国市场和不限制国际贸易,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出口卡特尔豁免需要各国在竞争政策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在WTO体制内,各国对出口卡特尔的合法性问题存在着重大分歧.
【总页数】7页(P417-423)
【作者】黄涧秋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038.2;DF96
【相关文献】
1.论建立完善我国出口卡特尔的反垄断豁免制度 [J], 马龙
2.基于出口卡特尔的稀土国际定价权研究 [J], 杨大威;郑江淮
3.论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的豁免 [J], 杜仲霞
4.出口卡特尔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豁免与合作规制 [J], 黄涧秋
5.中国出口卡特尔豁免制度研究 [J], 张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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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卡特尔豁免制度研究*张 靖摘 要:出口卡特尔是出口商之间设定价格同盟、建立排他性出口销售的横向协议。
为了增加出口,维护本国利益,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对本国出口卡特尔普遍予以反垄断豁免,具体方式包括明示豁免、模式豁免和非法定豁免三种。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一方面应不断完善反垄断法中的出口卡特尔豁免实体和程序规则,另一方面应积极加强双边、多边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尽量避免外国对我国出口卡特尔提起反垄断诉讼。
关键词:出口卡特尔 明示豁免 默示豁免 外国政府强制原则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675(2009)03-071-04所谓出口卡特尔(ex po rt ca rtels),是指在相同产业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商业组织在对外出口当中,为了达到控制市场或者减少竞争目的而自发建立的价格联盟。
这种联盟从其成员构成来看,可以分为国家出口卡特尔(所有成员来自于同一个国家)和国际出口卡特尔(成员来自不同国家)两种。
与那些制定明确的目标价格和进行市场分割的!核心∀卡特尔不同,出口卡特尔建立的目的是满足出口企业联合对外销售的要求,其行为通常不会对所在国家构成消极影响。
正是因此,它能够从所在国反垄断法规制!核心卡特尔∀(hard-cor e car tels)行为的条款中获得豁免。
然而,任何事物都会有两个方面。
由于出口卡特尔只是有利于所在国的出口贸易,而且往往被当局当成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因此,尽管各个国家为了促进本国的出口而放宽对它的限制,但为着防止这种联盟对本国市场竞争可能造成的损害,同时又在其反垄断法中明确域外管辖权,严格管制它国出口卡特尔的行为。
而这样一来,如何应对这种局面便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出口卡特尔豁免的法理依据纵观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无一例外地表现出严厉打击卡特尔行为的立法取向。
但当历史演进到1918年的时候,美国却制定了出口卡特尔的豁免制度,而且自兹开始,大部分国家纷纷效仿,即一方面继续强调维护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实施起了!奖出限入∀的出口卡特尔豁免政策。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显然是多方面的。
其一,为增加出口和达到国际贸易平衡在豁免出口卡特尔的问题上,增加出口和达到国际贸易平衡无疑是各国立法的主要考虑。
如美国,向为出口大国,但自20世纪70年代起,由于多种原因,其出口占世界出口市场的比重不断下降。
正是考虑到联邦贸易赤字不断增长给经济带来的巨大压力,以及反托拉斯政策对美国公司在国外的竞争能力所造成的严重削弱,美国国会便于1982年通过了#出口贸易公司法∃,以期有助于那些能提供充分资金的纵向联合和综合贸易公司的形成,并通过该法在出口程序的各个方面协助美国出口商。
又如澳大利亚,其在1947年制定的#贸易行为法∃亦允许公司之间为了提升和促进出口而进行合作。
在这种目的的左右下,有时即使这种行为损害了国内的消费者和贸易伙伴的利益,但只要不对本国或者本地区的市场竞争构成太大的危险,相关的协议或联合都可以在豁免之列。
再如以色列,其反垄断法就特别规定豁免那些虽有垄断之嫌但能促进国家支付平衡的交易。
其二,为保护中小企业、帮助其克服对外贸易上的障碍1918年,美国颁布#韦布%波密伦法∃(又称#促进出口贸易法∃),允许!出口豁免∀。
美国国会之所以通过该法案,其目的是为了帮助美国的小企业。
因为这些小企业在财力上无法承担高额的出口固定成本,需要相互合作来对抗处于支配地位的外国买方卡特尔的经济权力[1]。
当历史进入20世*作者简介:张靖,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讲师,湖南长沙,410082。
纪70年代的时候,考虑到没有出口产品的生产商大多为中小企业,其缺乏出口商品必需的信息、营销和销售资源,需要合作来共同管理出口,美国又出台了#1982出口贸易公司法∃。
这一法律扩大了豁免的范围,即对中小企业的出口活动予以放开,减少由于反托拉斯法对出口卡特尔适用的不确定性带来的管制。
当然,这样做的非止美国一家,像欧盟竞争委员会就同样鼓励中小企业合作,以有效地对抗共同体内外的大企业[2]。
至于澳大利亚的#出口和贸易行为法指南∃在论及出口卡特尔豁免的正当理由时亦指出,出口卡特尔有利于出口商之间交换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对国内市场的供应进行协调。
其三,为制止本国企业在对外贸易领域里的无序竞争,整顿出口秩序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日本。
战后日本经济逐步复苏,但由于它实行的是严重依赖外国市场的出口导向型经济,所以众多企业在市场上不得不进行残酷的竞争,尤其是大多数小企业为了获得外国市场份额,纷纷采取削价策略进行竞争,由此不仅导致经济效益低下,而且减少了日本的外汇收入。
为了阻止小公司低价出口的!倾销∀行为,维持出口秩序,防止过度竞争,日本政府倡导组建出口卡特尔,并在1952年制定了#进出口交易法∃,允许出口商组织出口卡特尔,可以就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品质、设计及其他事项签订行业协议,以此防止不公平的出口交易以及保证出口交易的有序进行[3]。
这种迅速推广的具有秩序价值的出口卡特尔最终使得日本产品出口剧增,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其四,为增强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抵消私人卡特尔和外国政府企业的竞争力出口卡特尔的豁免可以促使本国企业结合成一个整体在国际市场上开展竞争,避免由于竞相压低出口商品价格造成的损失,最终有助于提升本国企业在国际贸易利益分配格局中的地位。
美国国会在1918年和1982年分别通过#韦布%波密伦法∃和#出口贸易公司法∃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与强大的外国卡特尔相比,美国企业不能为了自身利益共同合作。
正是因为竞争者联合开发外国市场可以抵消私人卡特尔和外国政府企业的竞争力,即使对卡特尔一向严厉规制的德国也加入出口卡特尔豁免的行列。
其在#反限制竞争法∃中规定,只要经过一个通知程序即可使出口卡特尔免于审查和诉讼,而条件则是活动须是旨在加强国内企业相对于外国竞争者的竞争地位和优势[4]。
总之,尽管各国出口卡特尔豁免制度多有不同,其立法理由亦不尽一致,但从目的上讲无非两个:一是从微观上来看,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对外贸易障碍,增强它们的国际竞争力,抵制外国买方卡特尔;二是从宏观上来看,借出口卡特尔豁免制度来促进出口,整顿出口秩序,达到国际贸易平衡。
当然,还有的国家是基于国家间的!武器平等∀原则(即其他国家既然已实施了此项制度,则本国亦要实施,否则,将会影响本国利益)这样做的,但这最终还是可以归结到前两点原因上去。
二、出口卡特尔豁免的立法模式密歇根大学的M ar gar et C.L evenstein和Valerie Y. Suslo w调查了55个国家和地区(包括所有的OECD国家、EU国家和所挑选的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卡特尔制度后发现,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对本国的出口卡特尔提供某种形式的反垄断保护或豁免[5]。
至于它们有关出口卡特尔豁免的立法,则主要是三种方式:明示豁免(explicit ex empt ion)、默示豁免(implicit ex emption)和非法定豁免(no statut ory ex emptio n)。
先看看明示豁免。
这是一种反垄断法将出口卡特尔明确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的豁免方式。
这种方式具体实施时又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要求通知或授权程序,即要求企业在实施那些可能违反本国反垄断法的行为时申请政府的许可。
实行这种办法的有澳大利亚、美国、以色列、新西兰、南非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
如澳大利亚#1947年贸易行为法∃第51条就规定:!一份合同、安排或谅解(以下统称出口协议)的任何规定如果仅仅涉及货物的出口或在澳大利亚领土外提供服务,应在该出口协议达成后的14天之内通知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并告知出口协议的全部和准确的细节。
一旦履行了通知程序,该出口协议一般都能得到豁免。
∀另一种没有任何要求,即获得豁免不需要向政府申请,像加拿大、法国、冰岛、捷克、芬兰、印度、墨西哥、印度尼西亚等国实施的就是这种办法。
再看看默示豁免。
这是指反垄断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对出口卡特尔是否应予豁免,但由于其条款仅仅适用于影响国内市场的反竞争行为,故而可以从中推定,对于那些只影响外国市场的出口卡特尔能够予以豁免。
较之明示豁免,这种方式应用范围要广大得多。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几乎所有的欧盟国家,均采用这种方式。
这当中,爱尔兰的竞争法无疑最为典型。
2002年出台的#爱尔兰竞争法∃第4条第1款曾规定:!任何企业间的协议、企业联盟的决议,以及联合一致的行为,若将阻止、限制或扭曲国内或国内任何地方的任何货物和服务贸易的竞争作为其目标或结果都将被禁止并且是无效的&&∀。
但该法同时申明,上述规定并不适用限制或扭曲其他国家竞争的协议。
最后看看非法定豁免模式。
除实行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的国家外,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其反垄断法没有明确规定出口卡特尔是否应该豁免,也没有将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仅仅局限于本国市场范围,而这就是非法定豁免模式。
这些湖南社会科学 2009年第3期国家包括卢森堡、俄罗斯、泰国及乌拉圭。
如卢森堡2004年#反垄断法∃就一方面禁止限制竞争的卡特尔和其他行为,而另一方面则不对限定卡特尔的任何法律的、经济的和地域的适用边界做任何明确的规定。
三、对构建我国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几点建议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章!垄断协议∀,对本国企业的出口卡特尔采取的是仿效大多数国家的明示豁免模式,且对其积极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即要求必须是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方可获得豁免。
应当承认,我国在出口卡特尔豁免上的做法是较为适宜的,但同时又应看到,还存在着若干不足,需要不断改进。
其一,细化出口卡特尔的实体判断标准#反垄断法∃规定的出口卡特尔的豁免标准为!为保障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
但对何为!正当利益∀却并没有明确表述。
有鉴于此,笔者主张从出口卡特尔豁免的立法理由、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我国的国情出发,从两个方面判断出口卡特尔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的标准:1 是否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规范出口秩序,降低反倾销风险。
目前我国的出口产品大多为技术含量较低的初级产品。
为实现销售,出口商大打!价格战∀,致使低价竞销成为我国出口贸易中的顽疾。
这样做,不仅使国家减少外汇收入、遭受经济损失,而且给世界造成!中国货价低质次∀的不良印象;至于纺织品、服装、电器、家具等出口产业遭受外国反倾销的指控,更是屡见不鲜。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国内出口商之间缺乏一个统一的联盟,尤其是没有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联盟。
正是因此,如果为了规范出口商品价格,提高出口贸易的效率,避免企业之间压价出口,防止倾销等不公平的出口贸易的发生,对出口商之间、出口商与生产厂商之间就向特定地区出口的特定货物设定关于价格、数量等协议,应视为正当利益而予以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