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
装修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
装修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那么,装修工程款是否也享有此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装修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理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同时,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建筑业分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以及装饰、装修业。
由此可见,装修工程确实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
其次,关于装修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中明确表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但是,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立法本意,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因此,装修工程款适用优先受偿权的原则,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装修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并非无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函复,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这意味着,如果装修工程并未使建筑物增加价值,或者增加的价值不足以覆盖装修工程款,那么承包人可能无法完全实现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装修工程款确实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首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装饰装修合同中,这意味着合同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其次,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当事人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相应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_______。
此外,即使装饰装修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仍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_______。
在司法实践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往往涉及承揽合同的性质认定问题。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室内装修合同通常被认为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因此也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_______。
另外,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
通常情况下,合同纠纷的管辖遵循一般的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_______。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可能随时更新,因此在实际处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时,建议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回答仅提供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一些常见的法律原则和解释,并不能替代专业的法律意见。
在实际操作中,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1)第一条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并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形装饰装修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合同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286条解释
在房地产建筑工程领域,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订了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将严重损害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利益,特别是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4年12月8日,最高院做出了《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是否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复函》,明确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属建筑工程,也有优先受偿权。
如何正确理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驶条件。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包括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和付款期限履行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不以数额确定为前提,承包人在工程价款结算诉讼中,同时请求行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2、16、20、22条规定的原则或是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数额后,判决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所承建的某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关于受偿权成立时间应当以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成立时间为准。
其次,承包人对发包人进行了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工程价款。
在司法实践中,为减少争议,催告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理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的合同,且专用条款中对通用条款没有修改或者补充的,合理期限应当确定为56条。
同时,行驶优先受偿权不应以工程竣工为前提。
承包人对未完工的建设工程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依据《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没有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驶优先权的期限从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从而肯定了没有竣工的工程也具有优先受偿权;我国物权法、担保法中均规定了尚没有完工的建设工程可以设定抵押,成为抵押权的客体,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抵押权,不言而喻。
装饰建筑工程款优先权适用范围
装饰建筑工程款优先权适用范围装饰建筑工程款优先权适用范围是什么?根据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如果发包方未及时支付工程款而工程被依法拍卖,承包方对于室内装饰工程价款只能从建筑物装饰部分的拍卖款中优先受偿,而其承建的其他部分的价款则从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工程的配套设施拍卖所得中优先受偿。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定规定》第5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格包括三部分: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
具体可分四部分:(1)是直接费,即直接成本,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材料价差。
其中,定额直接费又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三部分。
(2)是间接费,即间接成本或称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等十多项。
(3)是利润,由发包人按工程造价的差别利率计付给承包人。
(4)是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筑税、教育附加费。
这四部分构成工程价款的整体。
可见,建设工程价款中并不包括损害赔偿金。
另外,将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列入优先受偿的范围,也不符合《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宗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规定,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据此确定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先对建设工程是否属于装修工程进行区分。
即,对于属于装修装饰工程的,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对于主体工程,则应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且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
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对此问题的理解和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建筑业按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同专业划分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和“装饰、装修业”三大类。
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的范围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
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它可以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其他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债权而受清偿。
优先权的价值在于打破债权平等原则,赋予一些特殊债权人享有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偿的权利,最终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平等。
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正是因优先权人之工作行为而使原先之不动产增值,故其与建筑工程应属同一法理。
在发包人拖欠的装修装饰工程价款中,除装修装饰所需要的材料费外,相当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
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款纳入建设工程款的范围之内,有利于保护广大劳动者及时获得劳动报酬的利益。
而且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国外对装修装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虽有不同的规定和称谓,但其保护装修装饰工程款优先受偿的原则基本相同。
2、装修装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因装修装饰而使该建筑物增加的价值的范围内。
装修装饰工程是以已经建造的建筑物为基础而进行的一种二次加工和修缮,故其优先权的行使范围应当限定在装修装饰工程使建筑物增加价值的限度之内。
在司法实践中,因装修装饰而使建筑物增值的范围一般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来判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洽商变更的条件及例外情形,则常常需要借助于司法鉴定来综合判定。
细说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人士谈《合同法》第286条司法解释
步对此作 出相关规定 。 开展 企业 总法律 顾 问制度试 点重 在制 度建设 ,
关 指 导 性 文 件 ,进 一 步 部 署 在 国家 重 点 企 业 全 面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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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86条
合同法第286条篇一:合同法286条相关条款《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工作价款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XX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法释[XX]16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沪高法[XX]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适用条件: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既然是法定抵押权,当然其成立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不须当事人间订立抵押合同,也不须办理抵押权登记。
装修工程施工人优先权
装修工程施工人优先权:保障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在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人作为劳动力与技术的提供者,往往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和压力。
为了保障施工人的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装修工程施工人优先权。
本文将从装修工程施工人优先权的定义、法律依据、具体内容和实施要点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装修工程施工人优先权的定义装修工程施工人优先权,是指在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中,施工人相对于其他债权人,对工程款有一定的优先受偿权利。
当发包人(业主)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施工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施工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以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装修工程施工人优先权的内容1.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人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工程款。
2.催告权:施工人有权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
3.协议折价权:施工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以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
4.司法拍卖请求权:施工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并以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装修工程施工人优先权的实施要点1.施工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优先权的相关条款,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所依据。
2.施工人在行使优先权时,应当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工程进度报告等。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优先权的解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优先权的解读展开全文建设工程优先权部分解读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也排除了其他主体能够请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条严格遵循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承包人就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对发包人并不当然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也就没有理由赋予其以工程价款为权利基础的优先受偿权。
此外,转包、违法分包均被法律明确禁止,如果再赋予实际施工人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可能对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产生负面导向作用。
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施工人以及次承包人和合法的分包人。
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解读:本条规定了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对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装饰装修的承包人对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就装饰装修工程对应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发包人概念的内涵予以限制,即该发包人应当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
装饰装修工程是附属于建筑物主体工程的,前者价值相对后者要小得多。
如果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说明建筑物所有权人不是欠付工程款的债务人,不可能通过对该建筑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来偿还债务,故此时不能认定承包人对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无论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就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我国建筑市场中,无效合同普遍存在。
建筑工程合同优先权范围
建筑工程合同优先权范围是指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相对于其他债权人,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合同优先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工程价款工程价款是承包人完成工程后,按照合同约定应得的报酬。
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二、装修装饰工程款装修装饰工程款是指承包人完成的装修装饰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应得的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建设工程的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建筑工程合同优先权的范围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四、其他费用除上述费用外,承包人在履行建筑工程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施工设备租赁费、临时设施建设费等,也属于建筑工程合同优先权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工程合同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
承包人应当在该期限内及时主张优先权,否则将失去优先受偿的权利。
总之,建筑工程合同优先权的范围包括工程价款、装修装饰工程款以及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6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2010-10-24 10:03:25 来源: 作者: 【大中小】浏览:1273次评论:0条一、《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此批复在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文号为法释[2002]16号。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主体辨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主体辨析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①①本文中所提及的所有优先受偿权均指代“建筑施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的构建法律基础素来是根据《合同法》之二百八十六条②②《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的概括性规定,即当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之相关约定支付对价之时,该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请,将该工程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之价款或工程的折价款由承包人优先受偿。
此条款虽然明确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在实践中,建设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可能会涉及到工程分包人、装饰装修的承包人以及工程债权转让的受让人等主体。
对“承包人”这样一个模糊的主体概念运用导致实务处理中对承包人这个主体出现许多不同的理解,在法律适用中也造成了层出不穷的混乱界定。
基于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最高院于2019年年初实行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③③文件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承包人的概念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第十七条用文义解释角度理解,该条款将承包人的概念精确的圈定在“与发包人订立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这一主体上。
④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仅仅这一主体才能作为工程价款的行权主体,其背后的考量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能作为精确指导直接应用到各类实践案件中,还值得进一步讨论、深入分析与探究。
建设施工工程的复杂性所决定,建设工程中的承包人往往不限定为总承包人。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怎么样的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怎么样的目前在我国建筑市场上,开发商方处于优势地位,大环境属于“买方市场”,为了保护施工企业的弱势群体地位,承包人就工程价款债权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是法律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建筑工人权利之需要。
那么,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怎么样的?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怎么样的1、装修装饰工程款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规定:“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根据该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但两点问题需特别注意:其一,如果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承包人与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其二,装修装饰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建筑物因装修增加的价值部分,而并不能及于整个建筑工程的价值。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仅及于承包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并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受的损失《优先受偿权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本条明确了优先权受偿行使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实际支出的费用较为明确,具体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该条同时明确了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优先权受偿的行使范围。
司法实践中,就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及承包人垫付的工程款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支付的范围存有争议,为此,以下专门作一阐述:其一,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支付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1.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依法提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授权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对该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主文可作如下表述:承包人在××元范围内对于××工程(楼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如己对该工程或楼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前己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变更登记或消费者已交付超过50%购房款(在商品房担保贷款中,含消费者向银行所借款项的房屋部分)除外。
2.建设工程合同订立总承包合同后,再由总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在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总承包人可以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分包人对自己承建部分主张享有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因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损害分包人利益,分包人可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就其承包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本批复第1条至第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施行。
三、地方法院指导意见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023年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承包人。
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是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并无疑问。
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勘察人、设计人也属于广义上的承包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广义上的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
如何理解《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承包人,实践中存在比较多的争议。
一、建设工程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关于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是否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监理合同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而且他们的劳动也都物化到建设工程之中,《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并未明确将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排除在外。
因此,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理应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理由有如下两点:1.监理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监理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
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范畴,非建设工程合同,监理人的报酬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
监理人作为发包人的代理人,自然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勘察人、设计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对象。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的目的之一是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工人,勘察、设计人显然不属于弱势群体,勘察、设计是知识密集型产业,且费用相对于工程款而言较少,一般情况下发包方不会拖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导读: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该权利对于平衡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解决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该条规定过于简略,在理论中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也无法适用;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权利出台的相关解释及审判纪要可谓“乱象丛生”。
本文从该权利的法律依据进行归纳总结,结合当前的一些典型案例,对该权利进行全面分析,以帮助各位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处理好类似案件。
一、法律依据(一)法律《合同法》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司法解释1、《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上海高院《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答复(2002年)(1)定性: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依合同法286条,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限制: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范围: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时效: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第3条施工合同无效,且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第10条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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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
对于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属于工程款并且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一、装饰装修工程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应当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建筑业按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同专业划分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和“装饰、装修业”三大类。
因此,将装饰装修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的范围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
装饰装修工程适用优先受偿权的原则,符合《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本意。
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者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它可以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者特定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其他有担保或者无担保的债权而受清偿。
优先权的价值在于打破债权平等原则,赋予一些特殊债权人享有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偿的权利,最终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平等。
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正是因为优先权人之工作行为而使原先的不动产增值,故其与建筑工程应属同一法理。
在发包人拖欠的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中,除装饰装修所需要的材料费外,相当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
因此,将装饰装修工程款纳入建设工程款的范围之内,有利于保护广大劳动者及时获得劳动报酬。
二、装饰装修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因装饰装修而使该建筑物增加的价值的范围内
装饰装修工程是以已经建造的建筑物为基础而进行的一种二次加工和修缮,故其优先权的行使范围应当限定在装饰装修工程使建筑物增加价值的限度内。
在实践中,因装饰装修而使建筑物增值的范围一般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来判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洽商变更的条件及例外情形,就需要借助于司法鉴定来综合判定。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发包人虽然不是所有权人,但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与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之间已经形成合同关系
装饰装修工程总是依附于已经完成或者基本完成的建筑物之上,因此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一般应当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这是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和前提。
实践中,常常有一些发包人并不是装饰装修工程所依附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而是以租赁、联营等方式实际占有和使用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对这些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进行合理限制,即该装饰装修工程未征得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担保的前提下,该装饰
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张学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