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师大发〔2014〕18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师范大学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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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师范大学文件

哈师大发〔2014〕18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师范大学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经2014年3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哈 尔滨师范大学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执行。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14年3月31日

哈尔滨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印发

共印2份

哈尔滨师范大学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工作需要,进一步推进哈尔滨师范大学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参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公文处理范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校级公文的处理。学校各党政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各学院的公文处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各单位、各部门均应有领导同志分工负责。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学校党政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单位、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机关各部、处、办、直属单位和各学院,均应指定专人从事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适用于我校党政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经学校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

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学校重要事项或重大活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学校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发文日期和页码等部分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

二字组成。

学校党委发文,版头用“中共哈尔滨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学校行政发文,版头用“哈尔滨师范大学文件”;党政联合发文,版头用“中共哈尔滨师范大学委员会、哈尔滨师范大学文件”;学校办公室发文,版头用“哈尔滨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学校工会发文,版头用“中国教育工会哈尔滨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学校团委发文,版头用“共青团哈尔滨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发文年份一律用公元纪年全称,括于六角括号“〔〕”内。发文字号标注于版头、横隔线之间,横向居中。

我校现行的发文字号有:哈师大党政发、哈师大党发、哈师大发、哈师大办发、哈师大党干发、哈师工字、哈师大青发、哈师大学位发、哈师大外发、哈师大留发、哈师大审字。

(六)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转发文件,可以适当地压缩文字、概括内容,但不能以被转发文件的发文字号代替文件标题。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正文应当简明扼要,层次清楚。

(九)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处标注“附件”二字,并注明顺序和名称(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十)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十一)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于正文右下方,要写明年、月、日,不得简写。

(十二)印章。公文除“会议纪要”以外,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注意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

(十三)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它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机关依上级机关、平行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同一层次的抄送机关依党、政、军、群顺序排列。

(十四)印发机关。署印发机关全称,位于抄送单位之下1行,左空1字。

(十五)印发日期。用阿拉伯数字标识,位于抄送单位之下1行。右空1字。印发日期下右空1字标识印制份数。

(十六)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八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 A4 纸型(210mm×

297mm),左侧装订。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

确定。

第九条 公文排版规格:

(一)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左侧订口为28mm,版心尺寸为156×225mm。

(二)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三)公文标题用宋体小2号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应注意词义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四)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用仿宋体3号字。每页排28行,每行排26字。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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