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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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为提升公司经营管理绩效,强化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核目的
通过考核,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司各部门和员工的工作绩效,激励广大员工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目标任务,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
第二条考核原则
员工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通过建立员工绩效评价体系、强化平时考核制度、完善年终考核办法等措施,努力提高公司员工的综合素质,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考核对象
原则是考核期内公司所有部门在册的全体员工。兼任多项职务者,按其所任最高职务权属关系和责任权重综合评定进行考核。
下列人员不参加考核:
1、试用、见习期未满者;
2、因长期缺勤、停职等原因,考核期间出勤天数少于缺勤天数者;
3、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或无法进行考核者。
第四条考核内容
对员工的考核,以员工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
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考核指标与解释
(一)考核指标
1、岗位工作任务指标。具体为计划、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2、综合评价指标。具体为执行能力、创新能力、工作质量、敬业精神、团结协作。
3、考核计分权重。岗位工作任务指标分值为60分,综合评价指标分值为40分。
(二)考核解释
1、涉及公文类(通知、制度、办法等)工作以文件下发或完成会签为准;
2、涉及活动筹办、组织类工作以活动组织实际完成为准;
3、涉及资金方面(资金收取、拨付、清理、解决)以资金到/出帐为准;涉及成本类指标以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为准;
4、涉及项目建设类指标以项目完工验收为准;项目前期报批类指标以报批完成或领导签批为准;
5、涉及投资经营指标以双方签字、盖章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为准;
6、涉及资产运营收入指标以财务部账面反映的实际发生数为准;
7、涉及投诉处理方面以投诉最终解决为准;
8、其他类工作以实际完成效果为准。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六条考核组织与领导
公司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股东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年度考核工作由公司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方式
公司举行年度述职报告会议,公司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员工的述职报告,对照考核标准,结合平时的表现情况对被考核个人进行测评打分,以整数分值出现。根据得分情况及平时工作表现评出考核等次。
第八条考核加分
如有对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加分事项,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加分。
第四章考核的等级确定和运用
第九条考核的等级
年度考核的结果按分值由高到低排序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次。
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者为优秀;考核分值在80-90分之间(含80分)者为良好;考核分值在70-80分之间(含70分)者为合格;考核分值在60-70分之间(含60分)者为基本合格;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十条考核等级的审定
(一)员工的考核等级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初审,由公司
总经理复核后,报公司股东代表或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二)公司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考核等级的比例和奖惩方案。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公司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如下建议:
1、岗位调整建议;
2、降(免)职建议;
3、提职建议;
4、辞退建议;
5、惩处建议;
6、培训建议;
7、适合本岗位建议;
8、工资调整建议;
9、其他建议。
(二)员工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三)员工考核为“基本合格”等级的,分管领导予以戒勉谈话;连续二个考核周期为“基本合格”等级的,按“不合格”等级处理。
考核为“不合格”等级的,进行降薪、岗位调整、降级;连续二个考核周期为“不合格”等级的,实行待岗,公司暂为其保留劳动关系,发放基本生活费(参照本地最低工资标
准,不再享受公司其他福利)。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的反馈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结果,由其分管领导反馈。员工的考核结果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反馈。
第五章考核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特殊指标一票否决制度,凡发生下列事项的一律作为“不合格”等级,并视具体情况由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一)出现经营、安全事故或违规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的责任人员;
(二)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
(三)受到各种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四)因各种原因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五)其他应当受到公司处理的行为。
因履行岗位职责受到惩处的人员,经公司研究,按个案特殊处理。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不得列为优秀者,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或业绩突出,经公司研究同意者除外。
(一)迟到、早退达10次以上者;
(二)缺勤(除法定假期)达10天以上者;
(三)旷工时间达1日以上者。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不得列为良好者,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或业绩突出,经公司研究同意者除外。
(一)迟到、早退达5次以上者;
(二)旷工达2日以上者;
(三)缺勤(除法定假期)超过15天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