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正高待遇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部分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
附件: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健全职称层级,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系列和名称(一)增设正高级的11个职称系列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工程系列增设正高级工程师,经济系列增设正高级经济师,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会计师(其中审计专业为正高级审计师),统计系列增设正高级统计师,农业系列增设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工艺美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实验技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实验师,船舶系列增设正高级船长、正高级轮机长、正高级船舶电子员、正高级引航员,民用航空飞行系列增设正高级飞行员、正高级领航员、正高级飞行通信员、正高级飞行机械员。
(二)各系列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增设的正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二、基本标准条件(三)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取得其他创造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的发展。
2、长期在本专业一线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国管局正高级评委会、国管局高评委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规定》的通知
国管局正高级评委会、国管局高评委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06•【文号】国管高评委〔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管局正高级评委会国管局高评委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规定》的通知国管高评委〔2024〕2号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中央管理在京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国家职称评审制度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暂行规定》(局高评委〔2011〕1号)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规定》(国管高评委〔2021〕1号)进行了整合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规定》印发你们。
国管局正高级评委会国管局高评委2024年5月6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和有关政策要求,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会计职称评价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包括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评审范围为国管局会计事务工作范围内的在职在岗会计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评审。
第三条评审遵循下列原则:(一)围绕中心,服务发展。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评审的指挥棒和方向标作用,为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更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0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0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3.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0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人社部《关于开展202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2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2020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选条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不纳入推荐),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级地方政府都纳入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省的精神“意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职称评价管理暂行规定”》(4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我们现在做的工作头衔评估2020年我省。
通知如下:1申请评审时间(1)省职称评定委员会受理申请材料的时间原则上为8月至10月,具体时间由职称评定委员会确定。
(2)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将于10月份开始评审,原则上在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高校和独立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将按照备案时间进行。
(4)对于国家颁布改革指导意见,我省正在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的中等职业教师、统计专业人员、文物专业人员等系列职称,2020年评审时间可顺延,待规划和标准条件具备后,由我省组织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及评审标准条件执行。
结合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系列推进的部署安排,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国家已出台改革指导意见的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会计人员、工程技术人才、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经济专业人员、中等职业教师、农业技术人员、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等职称系列,按省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其余系列2020年度职称评审执行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具体要求以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知为准。
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
医药行业人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对粤东西北地区和县(区)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要求提供2020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5.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国有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本市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工作,根据《关于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度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评审重点(一)服从服务国家战略。
坚持以用为本,对参加抗疫援鄂、“六稳”、“六保”等重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适当倾斜。
(二)聚焦本市科创中心建设。
支持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科技产业领域,在线经济、新能源汽车等经济和信息化领域,高铁隧道、智慧城市等建设和交通领域,以及中国芯、蓝天梦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三)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
引导工程技术人员投身乡村振兴、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基层综合治理等本市重点战略、重大项目,克服唯学历、唯获奖、唯论文倾向,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二、关于申报条件具体申报条件见“沪人社规〔2018〕21号”文件,其中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学历1.具有理工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评聘高级工程师职称5年及以上。
2.对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符合沪人社规〔2018〕21号文件规定的,可通过“绿色通道”破格申报。
3.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专业技术人才、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中,符合《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沪人社专〔2016〕2号)文件规定的,可通过“直通车”越级申报。
(二)任职资历本年度正高级工程师申报资历年限计算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教育专业正高、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教育专业正高、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教授、研究员(正高)一、评审范围从事高等院校承担校内各专业、学科的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任务的教师和科研管理人员。
二、评定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承担五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工作.2.教学成绩卓著。
3。
发表、出版过有创建性的科学论文、著作或教科书,或有重大的创造发明.4。
在教学管理或科学研究管理方面具有组织领导能力。
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副高)一、评审范围和条件:(一)在高等院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1.承担五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
2。
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发展前沿的状况,并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3。
教学成绩显著,能较好地对学生进行启发式教学,培养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教科书;或在教学研究方面有较高造诣;或在实验及其他科学技术方面有较大贡献.(二)在中等专业(技工学校)学校承担教学、管理等任务的教学、管理人员。
1。
承担五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
2.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熟练地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卓著。
3。
能指导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教材编写、教学研究或其他科学技术工作,造诣较深,成绩显著。
4。
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三)在中学学校承担教学、管理等任务的教学和管理人员.1.中学一级教师任教五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者。
2。
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的成绩。
3.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著,或者在培养提高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豫人社办函〔2020〕 155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0〕155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关政策规定(一)贯彻落实关心关爱医务人员的政策规定根据国发明电〔2020〕10号文件规定,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一线医务人员名单可登陆《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人员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网址http://222.143.24.116:8089/)查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规定,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用人单位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优先推荐申报,优先评审。
职称评审同等条件下向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将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和贡献列入年度职称评价指标,作为加分项。
破除“唯论文”倾向,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
国家广电总局人事司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人事司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0.11.24•【文号】广人发〔2020〕294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国家广电总局人事司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广人发〔2020〕2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总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根据国家职称评审有关规定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职称工作安排,现就2020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委会设置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2020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组建新闻、播音、艺术、工程、经济等5个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二、申报条件(一)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按照国家各相关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学历均指国民教育系列,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
具体条件如下:1.申报副高级职称申报新闻、播音、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申报艺术系列副高级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具备其他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申报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申报正高级职称申报新闻、播音、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吉财会函〔2020〕1119号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驻吉中直有关单位: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为做好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发[2019]8号)和《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吉财会[2012]73号)(点击下载)规定执行。
申报人员的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资格时间、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等有效年限及业绩成果有效期均截止2019年12月31日。
本次评审对“职称外语等级合格证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不做统一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本次评审重点评价申报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对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第一线工作的会计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求。
二、申报范围在吉林省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有效的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人员。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有效年限:国家级标准为2017—2019年度,吉林省标准为2019年度。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强化正向激励的通知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强化正向激励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11•【字号】莆人社文〔2020〕61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强化正向激励的通知各县区人社局、卫健局,市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进一步落实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人事激励措施的工作指南》和《转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和进一步落实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人事激励措施工作指南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3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8号)和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开辟绿色通道,组织专项评审。
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适时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专项评审工作,专项评审不设通过率,将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表现作为职称评审重要内容。
不能参加专项职称评审的,可申报年度职称评审,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和贡献列入职称评价指标,作为加分项,根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表现,加分值为10-30分。
援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的高级职称评审或中初级职称考试,职称评审免除实践技能考试,相关工作总结、专题报告等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业绩成果,援鄂经历视同具备职称评审规定的基层服务、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工作经历和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0年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0年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浙人社函〔2020〕92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0年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0〕9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激励经济战线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断进取,培养和造就经营管理领域的“大家”,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在决策类人员中开展正高级经济师认定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报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二)在经济领域中具有较高的认可度和影响力,具有示范标杆的作用。
(三)在企业管理中,成功实践了新的商业模式、资本运作模式或企业管理方式等,在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四)在“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或在符合以下要求的企业中连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3年以上。
企业要求:入围中企联“2020年中国企业500强”,或省企联“2020年浙江省百强企业”;或近3年内年销售收入曾达到100亿以上的营利企业;或数字经济、人工智能领域近3年内年销售收入曾达到50亿以上的营利企业。
二、名额分配今年计划认定评审30名左右正高级经济师,按照各市经济总量和入围“2020年中国企业500强”、“2020年浙江省百强企业”上榜企业数等情况进行分配,各市按照推荐名额进行推荐,省级大型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推荐(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3)。
三、申报材料纸质材料:所有申报人员均需提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A4纸打印),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在线填报后打印,并加盖各级管理部门公章。
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协议书
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协议书第一篇:推荐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协议书甲方:乙方: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业绩表现,推荐乙方参加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经甲乙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取得正高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甲方在乙方履行相应职责的前提下予以聘任。
2.保证乙方在聘任后享受甲方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有关待遇。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取得正高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后,必须在甲方工作5年以上,须与甲方签订聘用合同书。
2.被聘用后,享受甲方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有关待遇。
三、违约责任:乙方在效劳期内不得提出调离甲方,甲方有权不予批准。
假设乙方强行调离甲方,乙方需按所欠效劳年限赔偿违约金,正高每年承当元违约金,并收回新评教授慰问金元,副高每年承当元违约金。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第二篇:推荐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协议书推荐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协议书甲方:乙方: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业绩表现,推荐乙方参加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经甲乙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取得正高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甲方在乙方履行相应职责的前提下予以聘任。
2.保证乙方在聘任后享受甲方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有关待遇。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取得正高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后,必须在甲方工作5年以上,须与甲方签订聘用合同书。
2.被聘用后,享受甲方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有关待遇。
三、违约责任:乙方在效劳期内不得提出调离甲方,甲方有权不予批准。
假设乙方强行调离甲方,乙方需按所欠效劳年限赔偿违约金,正高每年承当元违约金,并收回新评教授慰问金元,副高每年承当元违约金。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第三篇: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方案根据市人社局职改办《关于开展xx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仙职改办[xx]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专任教师队伍结构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青人社厅函〔2020〕342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教育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和草原局:为切实加强深度贫困地区教育、卫生、农牧、林草、水利等重点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激励基层人才立足本职、发挥作用,根据《青海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青人才字〔2019〕8号)、《关于印发〈关于在省内六州开展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86号)精神和要求,今年继续开展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以下简称“双定向”)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重点遵循基层人才成长规律,注重德才兼备、以用为本,突出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绩的评价;注重分类施策、科学评价,根据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属性、岗位职责和特点,完善评审方式,着力克服“四唯”倾向,不断提高基层人才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注重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一线和乡村倾斜,适当放宽学历、专业要求,拓宽基层人才职业发展空间;促进人才评价和培养使用相结合,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
二、实施范围(一)实施领域1.卫生系列:《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7〕14号)继续适用于省内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020年山西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导语】从⼭西省卫⽣健康委员会获悉,2020年⼭西全省卫⽣系列⾼级职称评审⼯作的通知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 各市卫⽣健康委员会、⼈⼒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精神,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规定》(⼈⼒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以及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作的通知》(晋⼈社厅函〔2020〕628号)要求,现就2020年度全省卫⽣系列⾼级职称评审⼯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织管理 (⼀)2020年度全省卫⽣系列⾼级职称评审⼯作,在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西省卫⽣、中医药⾼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西⽩求恩医院、⼭西省⼈民医院、⼭西医科⼤学第⼀医院、⼭西医科⼤学第⼆医院卫⽣系列⾼级职称评审⼯作,在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各医院卫⽣⾼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三)太原市中⼼医院、⼤同市第五⼈民医院、阳泉市⼈民医院、晋中市第⼀⼈民医院、长治市⼈民医院、晋城市⼈民医院、临汾市⼈民医院、运城市中⼼医院、⼭西省汾阳医院、忻州市⼈民医院卫⽣系列⾼级职称评审⼯作,在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各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健康委综合管理,各医院卫⽣⾼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1.组建评委会。
新开展⾃主评审的医院要按照规定程序,组建本院卫⽣⾼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经市卫⽣健康委审核,报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2.制定评审标准条件和⼯作⽅案。
新开展⾃主评审的医院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精神,在不低于全省卫⽣系列⾼级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医院定位、学科特⾊及卫⽣专业技术⼈才队伍建设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院评审标准条件。
在职称评审前应制定年度评审⼯作⽅案,包括申报评审时间、申报评审程序、学科组答辩分组、评委遴选、学科组评议、评委会表决程序、淘汰办法等。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鲁人社字〔2020〕42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释放改革红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推进基层职称制度改革的责任感加快落实“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职称制度,是推进基层人事制度创新、流程再造,把基层打造成人才高地、政策洼地的重要举措,是引导人才向基层集聚,推动乡村人才振兴,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的必然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破除等待观望思想,认真研究解决评价标准不切实际、工作方法简单化等问题,推动基层职称制度尽快落地见效。
二、持续拓宽基层职称制度评价服务领域在健全完善全省基层卫生、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同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快在农业、工程、统计等系列(专业)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制度,制定出台基层职称评价指导标准。
鼓励各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总量、结构以及需求,在其他系列自主开展基层职称制度改革,自主制定本市相应基层职称评价条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有关行业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完善标准和方式,坚决破除“唯论文”等倾向基层职称评审对论文、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工作总结、教案、病案分析、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等均可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
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奉献精神,以及在急难险重等重大任务中的现实表现。
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XX市、XX市、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厅局人事(职称)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和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精神,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要求,为做好202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申报评审时间(一)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含自主评审单位)须于6月底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并按照《XX省2020年度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表》(见附件)规定的时序进度,完成年度评审、审核、备案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
对未按期完成年度评审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职称评审权。
(二)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另行下发。
(三)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通知和时间安排由各地各部门(单位)制定。
三、申报评审渠道(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
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的人员应统一报送一个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二)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申报,逐级报送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
(三)依托“XX人才信息港”中的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进行网上申报(不含自主评审自主发证的高等院校)。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0.11•【字号】青人社厅发〔2023〕96号•【施行日期】2023.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3〕96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充分激发释放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一)优化评价标准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关键在于解决评价标准简单量化、“一刀切”等问题。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照《关于印发2023年度职称制度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3〕78号)要求,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切入点,科学合理制定职称评价标准,建立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
鼓励从职业标准、技术标准、行业标准中提炼职称评价标准,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大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各部门新制定的评价标准,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经本部门党组会或厅务会专题研究后,将起草说明、调研报告、征求意见等材料于12月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已印发新的评审条件的职称系列(专业)或国家有明确要求的行业,按新修订的评审条件执行。
本通知印发后完成评审条件修订工作的,行业部门要合理设定施行日期,确保改革工作有序衔接。
人事部关于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奖励晋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35号
人事部关于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奖励晋升工资有关
问题的通知
正文:
---------------------------------------------------------------------------------------------------------------------------------------------------- 人事部关于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
管理专家奖励晋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1996]35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150号)实施以来,工资晋升工作已步入规范化。
为使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以下简称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奖励晋升工资工作与正常晋升工资工作协调进行,并考虑有关政策的连续性,经研究决定,现对在事业单位工作、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奖励晋升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度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凡未奖励晋升工资的,均从1995年1月起奖励晋升一档工资。
奖励晋升的工资,不影响按人薪发[1995]150号文件规定正常晋升工资。
二、1996年度以后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批准后的本人第一个正常晋升工资年份,在正常晋升工资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晋升一档工资。
凡以前文件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在企业工作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奖励晋升工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1996年4月8日
——结束——。
2020年内蒙古副高职称评定条件
2020年内蒙古副高职称评定条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内蒙古副高职称评定条件如下:
1.持有相应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2.在相关领域从事研究、教学、技术工作满5年(含5年)以上;
3.在副高职称评审前3年内,在本专业领域内从事研究、教学、技术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
4.在教学、科研、技术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明显成果,能独
立完成科研项目或课题;
5.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和社会声誉;
6.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能承担较高层次的教学、
科研和技术工作任务。
以上是一般的评定条件,具体评定标准和要求还需要参考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相关文件和通知。
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可能还有一些具体的条件和要求需要满足。
建议关注当地政府人社部门发布的关于副高职称评定的具体政策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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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正高待遇评审工作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促进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更新知识,钻研业务,解决在农业、中小学教师等专业与卫生、文化等专业存在的最高技术职务设置上的不平衡问题,调动我市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推进“科教兴市”战略。
经研究,决定开展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正高级(教授、研究员级)待遇的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已获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的在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已获得中学高级教师,且在岗位上实际从事与申报专业对口的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含教研员)。
二、申报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2、本专业本科学历以上并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具有系统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应用能力,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学技术、了解最新科学技术信息和发展趋势。
任现职以来至少有2000字以上的两篇论文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
3、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工作量饱满,成效显著。
在工作中能够指导本专业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
4、在任职期间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获绍兴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推广奖、星火奖、农业丰收(推广)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星火计划奖。
(2)主持过学术和科研课题的研究,研究成果处省内领先地位,
在实践应用中发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有较强的科研创新和科研开发能力,在某一领域的技术研究或技术开发中有显著成效,并已完成了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4)在其专业技术岗位的实践中有较高的学术和技术造诣,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或科研论文,工作经验丰富,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被同行公认。
(5)在教书育人中成绩突出,曾获得下列一项以上荣誉: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或省特级教师、省以上劳动模范、省功勋教师。
三、申报材料:
1、《享受正高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
2、近三年业务工作总结;
3、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或文件);
4、学历证书;
5、近三年年度考核表;
6、任现职后取得的主要成果或获得的荣誉证书、所著论文、论著;
所需材料均为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有单位人事部门签名,并加盖公章),除特殊说明外,其他均一式一份。
四、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由绍兴市人事局组织实施。
评委由行内专家和行政领导担任。
评委办公室设在绍兴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五、推荐评审程序:
1、由单位推荐,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县(市、区)由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评委办公室,市直由业务主管部门直接报评委办公室;
2、评委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并公示;
3、评委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各申报对象进行考核,考核可根据不同专业采取不同的形式,教育系统的考核工作会同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对参评对象通过上课、面试等形式测评;
4、评审委员会评审;
5、绍兴市人事局公布享受正高级待遇人员名单。
六、推荐名额:
教育系统根据各县(市、区)教师总数和高级教师的人数,按适当比例分配(见附件1);农业系统按在职专业技术人员2%推荐。
七、相应待遇:
1、经批准享受正高级(教授、研究员)待遇的人员,由单位予以聘任,并从聘任之下月起享受正高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聘任不受岗位指标控制。
2、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身体情况,经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限。
延长退休期间,不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以集中精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培养年轻专业技术人员。
3、优先考虑出国进修、考察。
二年享受一次疗养和健康检查,由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八、对享受正高级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
考核工作由市人事局牵头组织,每三年进行一次。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资格。
1、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用欺骗手段取得享受资格;
2、丧失或违背享受正高级待遇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或业务素质基本条件者;
3、未经组织同意,自动离职或出国者;
4、调离本市或者因个人原因停发工资者;
5、年度考核不合格及其他应撤销称号的。
九、评审经费根据省物价局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规定,每人430元,在上报评审材料时交纳。
十、这次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既是贯彻落实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的要求,也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具体体现。
各级、各部门要协调配合,严格把关,确保质量,认真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
申报材料请于7月30日前送市职评中心资格审查后报市人事局专技处。
附件:1、全市教育系统副高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正高待遇推荐名额表
2、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正高级待遇申报表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人事职称评审通知
绍兴市人事局办公室2006年4月28日印发
(共印100份)附件1
全市教育系统副高专业技术人员
享受正高待遇推荐名额
附件2
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享受正高级待遇申报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
绍兴市人事局制二 O O 四年月日
注:奖励种类指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星火奖等业务技术方面的奖励;独立完成的排名填“0”
改部门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