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觉主义伦理中的显见义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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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直觉主义义务论的道德原则

罗斯直觉主义义务论的道德原则

罗斯直觉主义义务论的道德原则文章标题:探索罗斯直觉主义义务论的道德原则在道德哲学中,罗斯直觉主义义务论一直是备受关注的主题。

它提出了一种道德原则,旨在引导人们如何做出正确的道德决策。

本文将深入探讨罗斯直觉主义义务论的道德原则,通过分析其深度和广度,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的哲学概念。

1. 罗斯直觉主义义务论的出发点在对罗斯直觉主义义务论进行深入探讨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它的出发点。

这一道德原则的核心思想是认为人们在道德决策中应当考虑到自身的直觉和情感,而不仅仅是理性的思考。

这一出发点体现了罗斯直觉主义义务论对于道德决策的独特视角。

2. 罗斯直觉主义义务论的道德原则的核心内容罗斯直觉主义义务论的道德原则主要包括了博爱原则、公正原则和谦逊原则。

这三个原则构成了罗斯直觉主义义务论的核心内容,它们指导着人们在面对不同道德问题时应当如何做出决策。

我们将逐一对这三个原则进行详细阐述,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含义和作用。

2.1 博爱原则博爱原则强调了人们应当在道德决策中考虑到他人的利益,而不仅仅是自身的利益。

这一原则体现了罗斯直觉主义义务论对于爱和关怀的重视,它要求人们在道德决策中追求整体最大的幸福。

2.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罗斯直觉主义义务论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人们在道德决策中考虑到公正和平等的原则。

这意味着人们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并在决策中遵循公正的原则,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应有的对待。

2.3 谦逊原则谦逊原则强调了人们应当在道德决策中保持谦逊和谦卑的态度,而不是自私和傲慢。

这一原则体现了罗斯直觉主义义务论对于谦卑和真诚的追求,它要求人们在道德决策中不要过分自大和自我中心。

3. 总结和回顾通过对罗斯直觉主义义务论的道德原则进行深度和广度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这一道德原则对于指导人们如何做出正确的道德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博爱原则、公正原则和谦逊原则构成了罗斯直觉主义义务论的核心内容,它们激发了人们内心深处的道德情感和直觉,使得道德决策更加全面、深刻和灵活。

义务论的主要观点、评价

义务论的主要观点、评价

义务论的主要观点、评价义务论,也被称为道义论或非结果论,是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

该理论强调道德义务和责任的神圣性,以及履行这些义务和责任的重要性。

以下是义务论的主要观点和评价:主要观点:1.道德行为的评价标准:义务论主张,评价一个行为是否道德,不应基于该行为的结果,而应基于行为本身是否符合道德规则,动机是否善良,是否出于义务心等。

换句话说,行为的道德价值在于行为本身的正当性,而不在于其结果的好坏。

2.道德义务的普遍性:义务论认为,某些道德义务是普遍的、无条件的,适用于所有情况和所有人。

这些义务不依赖于个人的意愿或特定情境,而是基于道德法则或原则的要求。

3.意志自由和道德责任:义务论强调人的意志自由和道德责任。

它认为,人们有能力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并因此对自己的行为负有道德责任。

这种自由选择和责任感是道德行为的基础。

评价:1.强调道德义务的绝对性:义务论的优点之一是它强调了道德义务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

这种强调有助于维护社会的道德秩序和稳定,促使人们更加关注自己的道德责任。

2.忽视行为结果的局限性:然而,义务论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它过于关注行为本身的正当性,而忽视了行为结果的重要性。

这可能导致在某些情况下,符合道德规则的行为却带来了不良的后果。

3.对动机的过分强调:义务论对动机的过分强调也可能引发问题。

因为动机是主观的,难以准确判断和评价。

此外,有时候即使动机是善良的,行为本身也可能造成伤害或不良后果。

4.忽略情境多样性:义务论的另一个局限性是它可能忽略了不同情境下的道德多样性。

在现实生活中,道德问题往往涉及复杂的情境和因素,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做出判断。

而义务论往往过于强调普遍性和原则性,难以适应这种复杂性。

总的来说,义务论在伦理学中具有重要地位,它强调了道德义务和责任的重要性,为道德评价提供了有力依据。

然而,在应用义务论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其局限性,并结合具体情境进行综合判断。

元伦理学简介

元伦理学简介

元伦理学简介一、道德规范四处存在,但是其中很多的基本概念都缺乏厘清,此时的伦理学家们只能去寻找道德的确切基础,并以此作为源头来将道德理论系统给整个规范化,同时解决现实中伦理争端和相对盛行的问题。

元伦理学主要分成两派,一派是直觉主义,另一派是新实证主义——主要就是想找到道德的确切根据,利用语言和逻辑分析的方法,梳理清楚整个道德体系,加强其规范性:1、直觉主义认为道德的根据是确定的,但该根据的内容又是模糊的,即一种难以说明却人人都有的直觉,正是这些直觉形成了最基本而又不可定义的道德概念,只有从它们出发才能进一步对其它概念进行分析和重整;2、新实证主义则认为这个根据一定要明确拿出来:①如果无可避免地模糊,那它或许就正是建立在模糊的基础(情感)之上,故可以放弃对其确切根据的寻求,仅仅作为一门非科学来施加一些词语的厘清工作;②如果它并非本然地模糊,只是缺乏澄清和说明,那就通过概念分析,来将其变为具有确定性和普遍性的规范命令。

二、直觉主义认为,道德知识建立在对道德价值或道德境遇的直觉性认识之上。

这种直觉性认识集中呈现于最基本的道德概念当中,而这就导致了这些概念的不可分析性与真理性同时并存。

直觉主义包括目的论直觉主义和义务论直觉主义两种分派。

1、价值(目的论)直觉主义的代表是摩尔。

他认为伦理的最根本概念是“善”,它直接从直觉处得来,因此并非属于复合概念,而是一个简单概念,不具备进一步被分析和定义的空间,只能用于给其它概念下定义。

而历史上大多数的伦理学家都犯了一种名为“自然主义的谬误”:他们都习惯于用自然性或者超自然性的实在来定义善。

在摩尔看来,善具有两种层面上的价值,一是作为内在价值(内在善),即作为目的,二是作为外在价值(外在善),即作为手段或工具。

摩尔虽不认同用快乐来定义善,但在评价道德的问题上,他依旧持有和功利主义者相近的观点,即从行为带来的结果(价值大小)出发来判断。

2、义务论直觉主义的代表是罗斯,罗斯也用语言和逻辑分析的方法对日常的道德意见进行了净化,并将其区分为服从型和追求型两种。

第一章 工程与伦理-习题

第一章 工程与伦理-习题

学院专业:学号:姓名:总分:第一章《工程与伦理》作业一、单项选择题:(3分/题,共24分)1. 下列哪一项不是工程与技术的区别()。

A. 内容和性质B. 目的C. 活动主体D. 任务、对象和思维方式2. 下列哪一项不是工程活动的特征()。

A. 自主性B. 创造性C. 社会性D. 确定性3. 以下哪项不是规范伦理学的立场()。

A. 功利论B. 义务论C. 契约论D. 存在论4. 下列哪项不是罗斯为直觉主义义务论提出的道德原则()。

A. 忠诚B. 公平C. 感恩D. 不行恶5. 下列职业社团名称缩写错误的是()。

A. 美国土木工程师协会(ASCE)B. 电子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C. 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BET)D. 美国化学工程师学会(AIChE)6.下列哪项不是工程伦理问题的特点()。

A. 历史性B. 社会性C. 复杂性D. 简明性7. 下列哪项不是处理工程伦理问题的基本原则()。

A. 人道主义B. 功利主义C. 社会公正D.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8. 下列哪项不是依据工程伦理问题的对象来划分伦理问题的?()A. 因伦理意识缺失或者对行为后果估计不足导致的问题B. 因工程相关的各方利益冲突所造成的伦理困境C. 工程共同体内部意见不合,或者工程共同体的伦理准则与规范等与其他伦理原则之间不一致导致的问题D. 因工程伦理章程缺乏或者不足而导致的问题二、多选题:(4分/题,共24分)1. 下列哪项是工程的完整生命周期中的环节()。

A. 计划B. 设计C. 建造D. 完成E. 结束2. 当工程实践出现“超越于道德的”的情形时,我们可以通过道德慎思为自己的伦理行为划分优先顺序,审慎地思考和处理存在的几对重要的伦理关系。

这几对重要的伦理关系指的是()。

A. 自主与责任B. 效率与公正C. 个人与集体D. 环境与社会3. 对“什么是好的、正当的行为方式?”这一问题的思考和争议由来已久,从而形成了不同的伦理学思想和伦理立场。

伦理学

伦理学

1道义论定义:道义论,亦称“义务论”,它指人们的行为必须按照某种道德原则或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动的道德理论。

▪动机与效果▪后果主义只关心行动带来的结果,看一个行动是否正确,就看它是否产生了最大价值。

▪义务论认为行为本身就具有内在的道德价值,不管它有什么样的后果。

▪目的与手段▪后果主义认为行为的目的决定行为的手段,或者目的为手段提供辩护。

▪而义务论只看行为正当与否,一个行为的目的永远不可能为它的手段提供辩护。

▪正当与善▪后果主义将善优先,把善作为基本概念▪义务论将正当优先,把正当作为基本概念▪义务论的制约▪后果论强调对最大化善的追求。

▪在义务论者看来,义务论的制约主要指的是对最大化善的限制。

▪▪对自由度的理解▪义务论者承认个人受到道德要求的约束,但在个人权利之内还有选择余地。

▪后果主义者来说,它要求人们做能带来最大善和最大利益的事情▪对特殊关系的解决▪义务论者承认由特殊关系所引起的义务或责任。

▪在后果主义的计算之中,这些基于特殊关系的考虑是见不到的。

▪义务论的分类▪规则义务论和行动义务论▪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与耶稣的“你想别人怎么待你,你就怎么待人”,都是指导行动的一般规则。

再如“摩西十诫”,▪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康德▪伊曼努尔·康德生于1724年4月22日。

▪1740年入哥尼斯贝格大学。

▪1748年大学毕业。

▪1755年,康德以“自然通史和天体论”获得硕士学位▪1770年,被任命为逻辑和形而上学教授▪从1781年开始,9年内出版了一系列涉及广阔领域的有独创性的伟大著作,短期内带来了一场哲学思想上的革命。

如《纯粹理性批判》(1781)、《实践理性批判》(1788)、《判断力批判》(1790)▪1804年2月12日上午11时,康德在家乡科尼斯堡去世。

康德去世时瘦得只剩下一把骨头,遗体放在那里就像一个木乃伊。

而且他的遗体也确实像一个木乃伊那样被展览:科尼斯堡的居民排着长队瞻仰这个城市的最伟大的儿子。

简述义务论

简述义务论

简述义务论论、效果论和德性论都旨在给伦理学提供一个完整的体系,试图解决我们应该怎么做的问题。

也即我们应该怎样支配我们的自由。

而这三种三大派别分别从不同的方面讨论我们的行为。

义务论的典型代表是康德,或者说,义务论是康德对效果论只注重结果而不看动机的反抗。

义务论所关注的是行为的动机,它主要以行为所从出的准则来判断行为的道德价值。

康德的理由是同一个行为可以有许多种不同的动机,而这些动机并不都是良善的,只有动机良善的行为才是有意义的。

这就涉及道德法则的问题。

道德法则是定言命令,也即行为的目的与手段是统一的。

同样是诚实,当我不是为了别的目的而只是为了诚实而诚实的时候,即是说,我只是因为“你应该诚实”这一命令而诚实,这样的行为就是有了道德价值。

而关于道德法则的定言命令则为: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即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的人格中的人性和其他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待。

效果论更像是一种功利主义。

系统的功利主义理论形成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代表人物为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密尔。

效果论关注的是一个行为的效果或目标,以行为的后果作为标准来判断行为的道德价值。

他们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

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问题是,这种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常常会侵犯少数人的利益,就会与道德矛盾。

德性论伦理学起源于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

亚里士多德把最好的生活方式称为“幸福”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是幸福的,相反的活动则导致不幸,这种合乎德性的活动贯彻在生活之中,是最持久最有价值的。

德性是处理情感和行为的选择能力,存在着“过度”、“不足”和“中间”。

那么我们的具体行为中就存在着实践智慧。

实践智慧是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即辨别和选择善恶、利害的能力。

我们要通过实践智慧来选择做善的事情。

罗斯的善与正当

罗斯的善与正当

罗斯的善与正当罗斯的正当与善的关系理论是在探讨康德与西季威克等人对正当与善在不同的伦理学理论中的不同作用和地位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罗斯是直觉主义者,认为正当与善这两个概念都具有自明的性质,然而这两者的关系却不是自明的,正当的不是善的,善的不是正当的。

罗斯通过对显见义务与实际义务的区分,提出了一种既不同于康德的义务论也不同于功利主义的善与正当的关系论。

关键词:罗斯;正当;善钱殊璇,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生。

(北京100872)在伦理学理论中,正当与善是两个基本概念,什么行为正当,什么行为善,这是伦理学理论必须阐明的基本问题。

正当的或善的行为,也就是应当履行的行为,或值得从道德上肯定的行为。

一般认为,善的行为一定是正当的行为,而正当的行为一定是善的行为,这两者之间不存在什么不一致之处。

然而,英国哲学家罗斯(David Ross)的《正当与善》令人信服地看到,正当的不等于善的,善的也不等于正当的。

本文从伦理思想史的相关讨论出发,探讨罗斯对这一问题的论述。

一、罗斯论述正当与善的背景在现代西方伦理思想史上,首先提出正当与善是伦理学的两个基本概念并且提出相应界说的,是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他在《伦理学方法》中指出,一种伦理学理论的性质,取决于是以正当还是以善作为基本概念。

也就是说,把这两个概念中的哪一个放在更为根本的地位,决定了伦理学理论的不同特性。

在西季威克看来,把正当放在最根本地位的伦理学理论是道义论的伦理学,把善放在最根本地位的伦理学是目的论的伦理学。

对道德行为者而言,无论是“正当”还是“善”都具有某种理想价值,即并非是在现实中人们能够完全做到的道德要求。

作为伦理学理论的最基本概念,正当体现在道德理想上是命令性的(imperative),善体现在道德理想上是诱人的(attractive)。

如我们说“做这事是正当的”,这也就是一种命令式的要求,而不论后果如何。

正当这一概念表达的是一种具有权威性的规定,一种行为应当服从的规则或命令:“在把行为视为‘正当的’这一认识之中包含着一种履行这一行为的自权威的规定。

伦理概论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伦理概论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伦理概论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20分)1. 伦理学是研究什么的学科?A. 法律规范B. 道德规范C. 社会规范D. 行为规范答案:B2. 伦理学中的“德性”指的是什么?A. 法律B. 道德品质C. 社会地位D. 个人能力答案:B3. 以下哪个不是伦理学的主要分支?A. 规范伦理学B. 应用伦理学C. 描述伦理学D. 法律伦理学答案:D4. 伦理学中的“义务论”主张什么?A. 行为应以后果为导向B. 行为应遵循普遍的道德规则C. 行为应以个人利益为导向D. 行为应以社会利益为导向答案:B5. “功利主义”认为什么是最重要的?A. 个人自由B. 社会正义C. 行为后果D. 道德规则答案:C6. “康德伦理学”强调什么?A. 行为后果B. 行为动机C. 个人利益D. 社会利益答案:B7. 伦理学中的“道德相对主义”主张什么?A. 道德规则是绝对的B. 道德规则是相对的C. 道德规则是不变的D. 道德规则是可变的答案:B8. “道德直觉主义”认为道德判断是基于什么?A. 逻辑推理B. 个人情感C. 社会习俗D. 客观事实答案:B9. 伦理学中的“道德发展理论”主要研究什么?A. 道德规则的制定B. 道德行为的产生C. 道德认知的发展D. 道德教育的实施答案:C10. “道德责任”通常指的是什么?A. 道德义务B. 道德行为的后果C. 道德行为的动机D. 道德行为的评判答案:B二、多选题(每题3分,共15分)11. 伦理学研究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A. 道德规范B. 道德行为C. 道德判断D. 道德情感答案:A, B, C, D12. 伦理学的主要功能包括哪些?A. 指导行为B. 评价行为C. 教育行为D. 规范行为答案:A, B, C, D13. 伦理学中的“道德规范”通常包括哪些类型?A. 个人道德规范B. 社会道德规范C. 职业道德规范D. 法律道德规范答案:A, B, C14. 伦理学中的“道德判断”通常涉及哪些因素?A. 行为的后果B. 行为的动机C. 行为的规则D. 行为的情境答案:A, B, C, D15. “道德教育”的目的是什么?A. 提高道德认知B. 培养道德情感C. 形成道德行为D. 规范道德判断答案:A, B, C, D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6. 简述伦理学与法律的区别和联系。

义务论的两种类型

义务论的两种类型

义务论的两种类型义务论有两种类型:行为义务论(act-deontology)和规则义务论(rule-deontology)。

行为义务论(act-deontology)行为义务论者视每一个行为皆是独一无二的伦理事件(a unique ethical occasion),我们必须凭良心(conscience)或直觉(intuition)来决定其对错.规则义务论(rule-deontology)规则义务论接受可普遍化原则,并且主张:道德判断是基於道德原则而作的。

康德的义务论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在其著作《道德底形上学之奠基》(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1785]中提出一个理性主义的义务论:道德并不是建基在欲望之上,而是在理性意志(rational will)之上.康德提出的道德至高原则(the supreme principle of morality)是:「仅依据你能同时意欲它成为一项普遍法则的那项格律而行动」 [Paton: 88]康德称此原则为「无条件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要了解这道德的至高原则,必须先了解何谓「格律」(maxim) 「普遍法则」(universal law) 和「意欲」(will)又意谓什么。

一、“格律” (maxim)“格律”:“意志活动之主观原则” (a subjective principle of volition), 康德如是说.康德相信当人进行某一行动时,他总是依据某个一般原则(general principle)而行.例如:假若我很需要钱,并且向人借钱可解决这问题.不过,我明知自己没钱还给他人,然而我还是向朋友借了钱.这行动背后的格律是:「每当我需要钱,并且借钱可得到那笔钱,那么我会向人借钱,纵使我明知不会还钱.」以上那格律是「一般的」(general):如果我采纳它,我便同意在相似的情况下,做相同的行为.因此,格律是行动之一般原则,它必须描述某一般情况,并提出在此类情况中做那类行为.注意:相同的外显行为可以有极不同的格律.功利论何谓功利论?功利论作为一种道德理论,它主张人的行为道德与否,看行为的结果。

护理伦理理论基础

护理伦理理论基础


①.医生"说谎"是保护其父的自主权,为了维护家 庭关系的和谐,是可以理解的。但最好是让家庭内 部商量,以遵守医生的诚实原则。 ②.从伦理学的理论基础出发,有两种理论是并存 的;一是义务论,另一个是目的论即效果论。由于 理论起点不同,对此案例可得出不同结论:


A、从义务论出发,父亲对其子女有抚养的责 任、义务,当女儿生命处于危机之中,父亲为了保 全自己, 连亲骨肉也"视死不救",
许假诺言 准则:无论什么时候我需要钱而又没有其他 方法弄到,我将通过许假诺言来搞到钱。

自杀 准则:无论何时,倘诺活着很可能带来更多 的坏处或无甚好处,我应当结束自己的生命。

不珍惜自己的天分 准则: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候,随性妄为, 不珍惜自己的天分。

拒绝帮助他人 准则:无论什么时候我境况不错且有能力帮 助他人,我将不这么做。
案例
病人的血能抽吗?
两位内科消化专业研究生,选择了胰癌早期诊断的科研项目. 此课题需在病人身上抽200毫升血做抗体测定.能否在晚期癌 病人身上抽200毫升血,两位研究生发生了争执.甲认为这样 做不人道,在快要死的病人身上抽血,无疑会增加病人痛苦,而 且可能加速其死亡,这不符合医生救死扶伤的职责,所以此做 法不妥;乙的观点与甲相反,认为此科研项目对大多数人有用, 况且晚期癌症病人不久也将死去,为科研做点贡献也未尝不 可.
案例


一位5岁女孩患肾炎继发肾功能衰竭住院三年,一 直做肾透析,等候肾移植。经父母商讨,同意家人 进行活体移植。经检查:其母因组织类型不符被排 除,其弟年纪小也不适宜,其父中年、组织类型符 合。医生与其父商量用为供者,但其父经一番思考 决定不做供者,并恳请医生告诉他的家人他不适合 作供者,因他怕家人指责他对子女没有感情,医生 虽不太满意还是按照他的意图做了。 讨论:医生"说谎"道德吗?其父的做法对吗?从 伦理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伦理理论考试题及答案

伦理理论考试题及答案

伦理理论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以下哪位哲学家提出了“道德直觉主义”?A. 康德B. 休谟C. 摩尔D. 亚里士多德答案:C2. 在伦理学中,行为的正当性是由什么决定的?A. 行为的后果B. 行为的动机C. 行为者的意图D. 行为的规则答案:B3. 功利主义认为,行为的道德价值取决于什么?A. 行为的普遍性B. 行为的一致性C. 行为产生的快乐总量D. 行为的可预测性答案:C4. 以下哪项不是康德的道德法则?A. 普遍性原则B. 人是目的原则C. 行为的一致性原则D. 快乐最大化原则答案:D5. 伦理相对主义主张道德规范是:A. 普遍适用的B. 特定文化或社会特有的C. 个人主观决定的D. 由宗教信仰决定的答案:B6. 道德虚无主义认为:A. 存在普遍的道德真理B. 道德规范是社会构建的C. 道德判断是主观的D. 道德判断没有客观基础答案:D7. 以下哪项不是道德德性的特点?A. 内在性B. 普遍性C. 可教性D. 多样性答案:D8. 道德判断的一致性原则要求:A. 行为与信念一致B. 行为与情感一致C. 行为与欲望一致D. 行为与行为一致答案:A9. 伦理学中的“义务论”强调:A. 行为的后果B. 行为的动机C. 行为的规则D. 行为的意图答案:C10. 道德相对主义与文化相对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A. 道德相对主义关注个体行为,文化相对主义关注社会规范B. 道德相对主义关注社会规范,文化相对主义关注个体行为C. 道德相对主义认为道德规范是绝对的,文化相对主义认为道德规范是相对的D. 道德相对主义认为道德规范是相对的,文化相对主义认为道德规范是绝对的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以下哪些是伦理学的主要分支?A. 规范伦理学B. 描述伦理学C. 元伦理学D. 应用伦理学答案:A, B, C, D2. 以下哪些是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A. 最大幸福原则B. 行为的一致性原则C. 行为的普遍性原则D. 行为的后果原则答案:A, D3. 康德的道德哲学中,以下哪些是他的道德法则?A. 普遍性原则B. 人是目的原则C. 行为的一致性原则D. 快乐最大化原则答案:A, B, C4. 以下哪些是道德德性的特点?A. 内在性B. 普遍性C. 可教性D. 多样性答案:A, B, C5. 以下哪些是道德判断的基本原则?A. 一致性原则B. 普遍性原则C. 行为的后果原则D. 行为的动机原则答案:A, B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道德直觉主义的主要观点。

道德直觉主义

道德直觉主义

道德直觉主义及其对道德教育的借鉴意义(杨昱然思政专业2012级学号2126902017)摘要:直觉主义伦理学是西方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派别。

道德直觉主义又是直觉主义伦理学的核心。

道德直觉主义反对“自然主义的谬误”认为伦理道德最基础,最原初的东西,例如“善”,“义务”等是不可被定义的。

而道德直觉主义也因为它的抽象性和神秘性难免于诘难。

但直觉在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过程中的“道德模糊区”又的确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为道德决策的客观性和慎重性辩护。

这当中积极的因素可以被道德教育借鉴和吸收。

关键词:道德直觉主义、非自然主义、不可定义、道德教育我们做每件事的时候都能够找到充分的理由吗?我们找到的每个理由都具备天衣无缝的逻辑吗?为什么同样经过深思熟虑的考虑,人们会对同一件事情做出不同的选择?或者做了某一个选择,却很难完全说明每一个选择它的原因。

种种生活中的确存在的问题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道德直觉主义的存在价值。

直觉主义伦理学是现代西方伦理学的一个影响重大的派别, 它是资产阶级形式主义伦理学的开端, 主要流行于英、美等国。

直觉主义者断言, 善、义务、正当等道德概念, 不可能用理性和经验来认识, 而只能用“道德直觉”来认识。

伦理直觉主义就是由此而得名的。

英国的直觉主义源于英国的新柏拉图学派和西季威克的直觉主义思想。

到二十世纪初形成了直觉主义的完整的伦理学体系。

直觉主义伦理学产生于二十世纪初的英国, 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当时流行于英国的伦理学说, 主要是功利主义和进化伦理学。

直觉主义者看到这些伦理学说在人们中已失去其影响, 于是企图另辟蹊径, 寻找维护资产阶级道德价值的更方便更有利的手段。

他们用给善恶、义务、正当等道德概念下定义的“新”方法来巩固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基础。

直觉主义伦理学分为价值论直觉主义和义务论直觉主义。

直觉主义伦理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摩尔、罗斯和普里查德等人在哲学上都是新实在主义者。

新实在主义哲学的理论和逻辑分析方法是摩尔等人伦理学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原则。

直觉主义伦理学

直觉主义伦理学

• 摩尔反对“自然主义谬误”的理由是: (1)他认为自然主义事实上无法为任何 道德原则提供理由证明。(2)自然主义 不仅没有为任何道德原则提供理由证明, 而且为人们接受错误的道德原则提供理 由——它误导人们的思想,引诱人们接 受错误的道德原则,这完全违背了伦理 学的目的。
• 他还进一步要求人们用同样的态度对待 “善”的定义问题。如果我们在试图定 义“善”的某种定义,那么我们必定倾 向于认为“善”就是具体事物具有的某 种性质,而我们所要做的事情就是发现 那种性质。然而假如我们首先认识到 “善”的意义决定了任何其他事物的意 义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更加开明地开始 思考“善”的定义问题。
• 所有对道德问题的回答之所以失败,就在于这 样两种错误的陈述:“或者,他们陈述道,我 们应当如此这般地行动,是因为……这样做将 有利于我们的幸福;即……对我们有益,或者 更好地说,是有利于我们的幸福;或者,他们 陈述说,我们应当如此这般的行动,是因为在 这种行为中或通过这种行为所实现的某种东西 是善的。换言之,‘为什么’的原因或者按照 行为的幸福来陈述;或者按照包含在这种行为 中的某种东西的善性来陈述。”
二,普里查德的义务论直觉主义伦理学
• Harold Arthur Prichard, 1871—1947,曾在 牛津就学,1928年被聘为“怀特道德哲 学”教授,直至37年病退。随后,他精 心撰写他的道德哲学著作,终因病魔而 未完成。后来他的学生罗斯将其手稿编 成论文集《道德义务论》出版。他认为, 道德哲学的核心范畴不是“善”,而是 “责任”“义务”“正当”等道德义务 范畴。
• 虽然善是不可定义、单纯的、不可分析的,但 善可以由“内在善”、“目的善”、“内在价 值”等词加以说明、解释。他区分了“内在价 值”和“外在价值”,“目的善”和“手段 善”。对于两种价值、两种善,摩尔提供了两 种不同的认识方法。对于内在价值或内在善是 一种独立、自明的性质,因此人们在认识它时 无需借助于理性或经验,只要运用直觉能力就 可以了;由于外在价值或工具善不是独立的、 自明的,因此人们在认识它的时候必须借助于 理性或经验。

义务论(道义论)

义务论(道义论)

义务论(道义论)义务论摘⾃:百度百科/view/1342008.htm义务论⼜称“道义论”⼀、基本主张 对于问题:什么使得⼀个⾏为成为对的? 结果论的回答是:⾏为的好结果 义务论的回答是:为本⾝具有的特征(certain features in the act itself) 或⾏为所体现的规则(certain features in the rule of which the act is a example). 例如,义务论认为以下这样是对的: 说真话,守诺⾔本⾝就是对的,纵使这些⾏为带来伤害. ⽣⼩孩给另⼀⼩孩作⾻髓移植之⽤.⼆、义务论的两种类型义务论有两种类型:⾏为义务论(act-deontology)和规则义务论(rule-deontology)。

⾏为义务论(act-deontology)⾏为义务论者视每⼀个⾏为皆是独⼀⽆⼆的伦理事件(a unique ethical occasion),我们必须凭良⼼(conscience)或直觉(intuition)来决定其对错. ⾏为义务论的缺点: ⼀,诉诸良⼼或直觉似乎不容许论辩,例如依你的直觉对病⼈讲真话是对的,但依我的直觉则是不对的,那么⼤家的道德讨论就到此为⽌.⾄多,⼤家劝对⽅再问问⾃⼰的良⼼. ⼆,规则(rules)是道德思虑(moral reasoning)所必须的. 正如赫尔(R. M. Hare)所⾔:「To learn to do anything is never to learn to do an individual act; it is always to learn to do acts of a certain kind in a certain kind of situation; and this is to learn a principle.... Without principles we could not learn anything whatever from our elders.... Every generation would have to start from scratch and teach itself. But ... self-teaching, like all other teaching, is the teaching of principles. [Hare, The Language of Moral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2, p.60] 三,不同的情况也会有共同的特征,因此对这些情况作不同的道德指令是不⼀致的. 例如:你指责甲同学借光图书馆的参考书⼜不看是不对的,但是你认为⾃⼰这样做就没问题. 道德涉及⼀普通的要求,伦理学中称此为「可普遍化原则」(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izability): If one judges that X is right (or wrong) or good (or bad), then one is rationally committed to judging anything relevantly similar to X as right (or wrong) or good (or bad).如果可普遍化原则是成⽴的话,则⾏为义务论便站不住. 因此,规则义务论是⽐较合理的义务论.规则义务论(rule-deontology)规则义务论接受可普遍化原则,并且主张:道德判断是基於道德原则⽽作的。

罗斯的显见义务论直觉主义

罗斯的显见义务论直觉主义

罗斯的显见义务论直觉主义摘要:威廉,大卫·罗斯爵士(1877-1971)是西方当代著名的伦理学家,也是直觉主义伦理学中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的伦理思想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同为直觉主义学派的摩尔及普里查德的伦理思想。

罗斯为解决功利主义伦理学、康德等人的义务论伦理学无法解决的道德困境,而提出了一种多元性的规范伦理学理论,这就是他那著名的显见义务论。

研究罗斯的伦理思想有助于我们对直觉主义伦理思想有更深刻的了解,以便为我国的元伦理学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罗斯;义务论;直觉主义一、罗斯生平简述大卫·罗斯爵士[Ross,sir(William)David]1877年出生于苏格兰。

从1900年到1929年间,他在牛津奥里尔学院任讲师、研究员和指导教师;从1929年到1947年退休,一直任奥里尔学院院长。

此外1923年至1928年,他还出任牛津大学道德哲学的怀特副教授;1935年至1936年,任阿伯丁大学(Aberdeen Uzliversity)的吉福德讲师;1938年至1939年,还是哥伦比亚大学的客座教授。

在1941年至1944年间,他任牛津大学副校长,1944年至1947年,任代理副校长。

1938年他受册封为爵士。

在哲学方面,他主要以编辑、翻译和注释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以及伦理学上的系统著作而知名。

他的两本伦理学专著《正当与善》和《伦理学基础》属于20世纪伦理学领域中为数不多的最重要的著作之列。

二、罗斯义务论直觉主义的理论背景1903年G.E.摩尔出版了划时代的伦理学名著《伦理学原理》(Principia Ethical),标志着在西方两千多年中占统治地位的规范伦理学被打开了一个缺口,被西方伦理学界称之为本世纪英国伦理学史上的一次“哥白尼式的革命”。

以摩尔为开端,包括普里查德(H.A.Prichard,1871一1947)、罗斯(W.D.Ross,1877一1971)等为代表的直觉主义(intuitionism)在20世纪初引起了广泛的反响,构成了元伦理学发展的重要阶段。

哲学中的伦理学知识点总结

哲学中的伦理学知识点总结

哲学中的伦理学知识点总结伦理学是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探讨了人类道德与价值观的问题。

在伦理学中,涉及到了许多重要的知识点。

本文将对哲学中的伦理学知识点进行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对伦理学有更全面的了解。

1. 伦理学的定义及意义伦理学是研究人类道德行为和价值观的学科,它探讨了人类应该如何行为以及如何评判行为的标准。

伦理学的研究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道德价值观,并且指导人们在道德困境中作出正确的选择。

2. 伦理学的两大分支伦理学通常分为两大分支:伦理学的形而上学和伦理学的伦理学。

形而上学研究道德行为的本质和基础,伦理学则研究道德行为的具体内容和行为准则。

3. 道德相对主义与道德客观主义道德相对主义认为道德标准是相对的,不同的文化和社会有不同的道德观念。

而道德客观主义认为道德标准是客观存在的,与文化和社会无关。

这两种观点在伦理学中产生了长期的争议,并引发了许多讨论和辩论。

4. 伦理学的权利伦理和责任伦理权利伦理主要关注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探讨了人们应该被保护的权利和自由。

而责任伦理则关注个人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强调人们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5. 伦理学的道德理论伦理学包含了多种道德理论,其中最著名的有:- 伦理的德性理论:强调道德行为的德性和品质,认为道德行为应该基于善良的品质。

- 伦理的后果论:关注行为的后果,认为行为的好坏应该根据其后果来评判。

- 伦理的义务论:强调人们的道德义务和责任,认为道德行为应该基于人们的义务。

6. 伦理学的伦理决策伦理决策是指在道德困境中做出正确决策的过程。

在伦理学中,有多种伦理决策的方法,如直觉主义、情感主义和合理主义等。

这些方法提供了指导人们批判性思考和做出正确决策的工具。

7. 伦理学的伦理问题伦理学研究了许多重要的伦理问题,如道德责任、公正、权力与权威、人权和动物权利等。

这些问题不仅是学术上的讨论,也直接影响到社会和个人的行为。

总结:伦理学是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了人类道德行为和价值观。

自明性、先天性和反思:奥迪论伦理直觉主义

自明性、先天性和反思:奥迪论伦理直觉主义

自明性、先天性和反思:奥迪论伦理直觉主义陈海【摘要】Robert Audi is one of the most famous defenders of ethical intuitionism in the recent years. He believes that some of our moral knowledge is non-inferential and a priori, which is based on some self-evident propositions, and that the reflection is an appropriate way to acquire such knowledge. Moreover, from Audi’s perspective, people’s moral intuitions are understandings of self-evident moral propositions, which provides sufficient justification for ethical intuitionism itself. However, Audi’s theory is also challenged by such problems as how to explain the concept self-evidence, the labyrinth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self-evidence and apriority, and the difficulty of defining reflection.%罗伯特•奥迪是伦理直觉主义在当代最著名的捍卫者之一。

他认为,我们的某些道德知识是非推理性的先天知识,这种先天知识是基于某些自明性命题,而反思是达到这种知识的适当方式。

在奥迪看来,由于人们的道德直觉是对自明性伦理命题的理解,那么这本身就已经为伦理直觉主义提供了充分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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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觉主义伦理中的显见义务论
摘要:直觉主义伦理学家罗斯试图通过提出显见义务论来解决道德冲突问题。

显见义务就是正确的、有约束力的、应该被履行的、没有与之竞争的义务。

在遇有道德冲突时,由于显见义务不证自明的特性,人们凭直觉就可以直接知道应该履行哪一种义务。

然而,由于作为显见义务及其基础——直觉本身的缺陷,显见义务论并没有达到它解决道德冲突的目的。

关键词:显见义务;直觉;道德冲突

罗斯认为,道德哲学家的任务不是解决特殊的道德问题所遇到的困难,而是解决道德原则问题上的困难,即道德原则的冲突问题。

在某些场合,道德原则之间可能发生冲突,是信守诺言呢还是救人生命呢?是讲真话呢还是不伤害他人呢?有时不能两全。

比如,一个人送朋友赶火车,路上遇上落水的儿童。

是对落水的儿童视而不见,继续送朋友赶火车呢?还是放弃送朋友赶火车,去救落水的儿童呢?如果仅凭人的直觉,这个难题是无法解决的。

这也是直觉主义者常为人所诟病的地方。

所以玛丽·沃诺克说,罗斯“所选择的论题倒似乎是整个直觉主义哲学家的中心论题”[1]。

彼彻姆指出:“20世纪英国杰出的哲学家W.D.罗斯发展了多元论的规则义务论理论,该理论有助于解决道德义务的冲突问题。

罗斯把他的思想建立在他称为‘显见义务’的观点之上。

”[2]185
罗斯认为,存在着许多不同类型的道德义务,道德就是由许多基本原
则构成的。

如忠诚的义务、赔偿的义务、感恩的义务、公正的义务、仁慈的义务、自我完善的义务、不行恶的义务等。

罗斯说:“一个行为,由于它是特定性质的行为(例如遵守诺言),由于它如果不同时具备另外性质的道德义务,它就会是义务所固有的行为,因此,我建议用‘显见义务’或‘附有条件的义务’作为指称该行为所具的上述特征的简明表达(这些特征与成为一项义务所固有的特征完全不同)。

”[2]188罗斯指出,在具体情况中我们如没有遇到其他与之冲突的义务而履行的义务,就是“显见义务”。

“显见”(prima facie)是一个拉丁文,意思是“显而易见的”、“初见的”等。

所以,在没有其他义务与之竞争的情况下,“显见义务”就是正确的、有约束力的、应该被履行的。

彼彻姆说:“在这个意义上,‘显见义务’的意思就是‘在一定条件下不被其他与之竞争的道德要求所凌驾或超过的义务’。


[2]186
罗斯认为,显见义务并不是任意的,它们的每一个都是建立在确定的具有道德意义的情况上。

据此,罗斯对显见义务进行了分类:(1)建立在我自己先前发生过的行为上的义务,它包括建立在诺言上的忠实的义务和建立在自己以前发生过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上的赔偿的义务;(2)建立在他人以前为我发生过的行为(即帮助过我的行为)上的感恩的义务;(3)建立在快乐或幸福的分配与人们作出的有关贡献不相称上的正义的义务;(4)建立在我们能够使世界上其他的人在美德、智力或快乐方面的状况变得更好上的行善的义务;(5)建立在我们能够在美德或智力方面完善自身上的自我完善的义务;(6)建立在阻止
我们的某些行为的不伤害他人的义务。

在罗斯看来,作为普遍原则的显见义务的本质特征是:“或者它是不证自明的;或者它是由不证自明的前提所推导出来的合理结论。


[2]191为什么义务的普遍原则是不证自明的呢?罗斯解释说,这些原则正向数学公理一样是逐渐地变成了不证自明的。

在经验中,我们从两根火柴加两根火柴等于四根火柴,两个线球加两个线球等于四个线球,得到了二加二等于四这一性质。

当人们遇到“显见义务”时,当下便可直觉到应该履行这些道德原则,如不说谎、信守诺言等。

但“显见义务”并不一定就是“实际义务”。

罗斯认为,“实际义务”表现着我们义务的全部本性,代表着实际“趋向我们的义务的特征”。

简言之,“实际义务”就是人们实际履行的义务。

在某种具体情景中,可以有多个显见义务,但它们之间存在着冲突,也就是不可能同时得到履行,只能有一种显见义务被实际履行。

这个被实际履行的显见义务就是实际义务。

如前面例子中的送朋友和救小孩,这两种义务都是显见义务,但只有一种被履行,也就是只有一种实际义务。

实际义务具有绝对性,罗斯有时也把实际义务称为“绝对义务”。

因此,显见义务并不一定被履行,在某些情况下违背它是正确的。

一种“显见义务”如果要成为“实际义务”,它必须超越其他与之冲突的“显见义务”,优先于其他义务。


罗斯的显见义务论,抓住了直觉主义的一个实际问题,把直觉主义伦理学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对直觉主义伦理学是一大贡献。

因而有的西
方伦理学家把罗斯的这部分观点作为其整个理论的最重要的、最值得讨论的部分。

弗兰克纳说:“罗斯的回答相当有力,它表明我们如何可能建立一套不包含例外的准则,也就是把它们看成显见义务的准则,而不是实际义务的准则……无论如何,罗斯关于显见义务的概念是重要的,它是值得我们考虑并加以利用的。

”[3]55同时,弗兰克纳指出了罗斯显见义务观点的问题所在。

一方面,“当然,这种解释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并不能帮助我们,因为它承认显见义务在现实中可能陷于矛盾。

如果罗斯能够向我们提出一个显见义务的排列次序,使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知道哪一义务更为重要,这个障碍就克服了。

但罗斯认为这是不可能的。

”[3]55另一方面,“除去上面所提到的,这种观点的主要困境还在于,向罗斯这样的义务论者不能向我们提供一种标准,用以告诉我们什么是显见义务,或者说,在判断道德上的正当与否时,需要考虑到哪些因素。

至少我们必须努力寻找这样一个标准。

罗斯仅仅是坚持,他的显见义务——忠诚,赔偿,感恩,公正,等等——是不证自明的,所以无须任何标准。

”[3]56
罗斯之所以没有能够提供一个清楚明白的标准让我们来区分显见义务与实际义务,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他所坚持的直觉主义的立场。

罗斯本意是通过这个区分来解决直觉主义引发的理论难题,但是实际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恰恰是他的直觉主义本身的问题妨碍了他的本意。

这是因为,直觉本身不能说明哪些道德原则是正确的,哪些道德原则是可选择的,哪些道德原则是优先的、必须被履行的。

蒂洛说:“直觉主义的最大问题似乎是……‘对直觉不能进行客观的评价,因为它
只适用于直觉的主体,而且人们的直觉又彼此不同’。

”[4]彼彻姆也指出:“对于仲裁道德分歧领域(这个领域正是最需要确证的地方)中的差异,直觉主义是没有价值的。

在发生道德分歧时,此人的直觉似乎与别人的直觉同样是正确的。

”[2]523“直觉主义没有提供认知道德真理或确证道德立场的方法,因为直觉实质上是客观确证的反论。

因此,它无助于仲裁道德分歧。

”[2]524
由上可见,不抛弃直觉这个说不清不明的概念,就不可能解决道德冲突问题;但如果抛弃了直觉概念,那么直觉主义也就不是直觉主义了。

后来的伦理学家正是抛弃了这个概念,迫使罗斯等人的直觉主义伦理学退出了历史的前台。

参考文献:
[1]玛丽·沃诺克.一九○○年以来的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43.
[2]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3]弗兰克纳.伦理学[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
[4]J.P.蒂洛.伦理学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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