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直觉主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道德直觉主义及其对道德教育的借鉴意义
(杨昱然思政专业2012级学号2126902017)摘要:直觉主义伦理学是西方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派别。道德直觉主义又是直觉主义伦理学的核心。道德直觉主义反对“自然主义的谬误”认为伦理道德最基础,最原初的东西,例如“善”,“义务”等是不可被定义的。而道德直觉主义也因为它的抽象性和神秘性难免于诘难。但直觉在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过程中的“道德模糊区”又的确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为道德决策的客观性和慎重性辩护。这当中积极的因素可以被道德教育借鉴和吸收。
关键词:道德直觉主义、非自然主义、不可定义、道德教育
我们做每件事的时候都能够找到充分的理由吗?我们找到的每个理由都具备天衣无缝的逻辑吗?为什么同样经过深思熟虑的考虑,人们会对同一件事情做出不同的选择?或者做了某一个选择,却很难完全说明每一个选择它的原因。种种生活中的确存在的问题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道德直觉主义的存在价值。
直觉主义伦理学是现代西方伦理学的一个影响重大的派别, 它是资产阶级形式主义伦理学的开端, 主要流行于英、美等国。直觉主义者断言, 善、义务、正当等道德概念, 不可能用理性和经验来认识, 而只能用“道德直觉”来认识。伦理直觉主义就是由此而得名的。英国的直觉主义源于英国的新柏拉图学派和西季威克的直觉主义思想。到二十世纪初形成了直觉主义的完整的伦理学体系。直觉主义伦理学产生于二十世纪初的英国, 是有其历史原因的。当时流行于英国的伦理学说, 主要是功利主义和进化伦理学。直觉主义者看到这些伦理学说在人们中已失去其影响, 于是企图另辟蹊径, 寻找维护资产阶级道德价值的更方便更有利的手段。他们用给善恶、义务、正当等道德概念下定义的“新”方法来巩固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基础。
直觉主义伦理学分为价值论直觉主义和义务论直觉主义。直觉主义伦理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摩尔、罗斯和普里查德等人在哲学上都是新实在主义者。新实在主义哲学的理论和逻辑分析方法是摩尔等人伦理学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原则。
西季威克说:“当我把任何关于行为正当性与错误性的判断当成‘直觉性’的时候,我不是在预先判定这一判断在从哲学角度思考的终极效准问题;我仅仅是指它的真实性是被当下明显地认识到的,而不是作为推理的结果而被认识到
的。”①直觉在于其“自明性”,这种“自明性”在道德那里,体现为道德的真实性是不需要被证明的,它的真实性存在于人们的本性当中。
道德直觉主义是人们对道德的综合判断形式,它融合了理性,情感,意志,信念等各种因素。对道德判断在各种因素综合于一体的情况下,通过道德直觉直接而迅速的把握道德价值,进行道德判断。但道德直觉主义也因其强调的“自明”性,“不可定义”,“非自然主义”等特点,使得它的理论局限性也不可避免。所以对道德直觉主义的借鉴只能是该理论在一定条件下的适用性成分。
一、“非自然主义”的代名词
柏格森认为:“所谓直觉, 就是一种理智的交融, 这种交融使人们自己置于对象之内, 以便与其中独特的、无法表达的东西相符合。”②伦理直觉主义以其鲜明的反对自然主义伦理学的倾向,而从通过直觉来把认识和把握道德价值而建立。自然主义认为,客观世界都是物质的,一切事物都被列入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有时候,人们把自然主义与唯物主义联系起来;有时候和经验主义联系起来;有时和科学主义联系起来。大多数情况下提到的“自然主义”都是认知主义的伦理自然主义。“自然主义声称伦理命题就像经验科学命题一样,可以是客观地为真或为假的。”③也就是说伦理判断和道德原则,是可以像科学一样,客观的为真或者假。道德直觉主义认为对道德的价值判断不来自所谓的逻辑式的证据推理,而来自对道德价值的内心体悟。在这一方面摩尔通过“开放问题论证”进行了论证。
二、“善”的不可定义
在摩尔等人看来“善乃是单纯的对象或概念, 没有部分” , 不能分析, 所以“不能被定义”。摩尔不能给善下定义, 不可否认他实际上脱离具体的经验主义中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实践来考察善恶。
1、摩尔认为“善”是不可定义的。
“善”的概念是单纯的,就如颜色“红”、“黄”一样,不能被再分,可以利用它们是描述别的事物,而很难用别的什么再对其加以描述。任何企图给“善”下定义的做法都被认为陷入了“自然主义谬误”当中。他提出了“开放问题论证”。
①(英)亨利·西季威克着.廖申白译.伦理学方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31
②[法] 柏格森.形而上学导言[ M]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3:3 -4.
③程炼.伦理学关键词[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6:P123
把善与许多道德概念相等同,例如“善等于快乐吗?”,“善等于公正吗?”结果发现善是一个最简单的,不可以被定义的概念。摩尔对善的定义,其目的在于揭示“善”这种元伦理概念的独特性,而不是把它弄得神秘和子虚乌有.这为元伦理学提供了一天新的路径,就是对伦理基本概念的深刻反思。
2、区分了目的善和手段善的不同。在摩尔看来“善”是不能被分解成部分的,但是善的事物却是多种多样的,所以“善”与“善的事物”是不同的东西,也可以说“善事物”是“善”的各种外在表现,“善”也只有通过“善事物“来表达自己。
“目的的善”指的是:本身就具有善的性质的事物。这类事物“必须是公认的无需证明的”④“手段的善”指的是:发挥善事物的工具和引起善事物产生的原因。摩尔在其晦涩的《伦理学原理》中对“善”进行了分类:纯粹善和混合善,并对其分别进行了阐述。“纯粹的善”是不掺杂任何恶的因素的,完全内在具有的目的的善,例如对事物审美过程的善是纯粹的。“混合的善”更像是“手段的善”,为了达到善的结果不可避免含有恶的因素。总之对善的各种划分,显示了道德直觉主义在规范伦理之外,去深思基本道德概念的本质到底是什么。
三、“义务”的不可定义
价值论直觉主义产生后, 首先批评穆尔的是普里查德。他一九一二年在《道德哲学能建立在错误上吗? 》一文里提出了义务论直觉主义的基本原则,把“义务, 当作伦理学的主要范畴。后来罗斯和凯利特在《伦理学墓础》和《道德理论》等书中发展了普理查德的思想。在三十年代又出现了以布洛德为代表的新义务论直觉主义。他一方面认为“义务”是伦理学的主要范畴, 另一方面又否认义务和善之间的依赖关系。他们断言“义务”、“正当, 是“自明的” , 只有道德直觉能够对人指明, 义务是什么, 什么是正当的。人们在道德向题上所以会发生分歧, 是由子人们并不都具有同等发达的道德直觉。而义务论直觉主义,必须要通过经验,才能使生活中的义务性由明显达到自明。罗斯认为;“从我们生活的开始义务的原则就是明显的,但不是自明的。”⑤通过经验,我们发现了2×2=4,用同样的方法我们也可以直觉到正当的自明性,并通过特殊的义务行为经验,进
④摩尔.伦理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228
⑤W.D. Ross: The Right and the Goo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30,P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