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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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施行日期】2016.11.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等4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11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维护和使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或者遇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赣人防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防发〔2014〕22号各设区市人防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417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防工程设计资质业务承接范围(一)人防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由国家人防办审批,可承接全国范围内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项目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承接人防指挥所工程项目设计业务,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

(二)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

由设计单位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防办审批,可承接全省范围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含人防指挥所)设计业务。

各设区市人防办要积极宣传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有关规定,引导本设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关工程设计单位申报人防工程设计资质。

2016年6月30日前,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乙级设计资质但不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接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业务(不含战时功能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的防空地下室设计业务),其中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设计资质但不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接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且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设计业务。

自2016年7月1日起无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接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二、本省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一)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许可条件按国人防[2013]417号文第六条执行(其中人防防护工程师事宜按国人防[2013]322号《关于印发〈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相关具体事项可登陆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综合信息网查询),设计资质申报材料按国人防[2013]417号文第十一条执行。

深圳市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核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深圳市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核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核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民防办〔2010〕1号)各区民防办,光明、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各相关单位:《深圳市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核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深圳市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核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一、行政许可内容应建人防工程的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秘密);(四)《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十六条;(五)《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七条、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确定的设防区域内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规划确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

其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符合人民防空规范要求的防空地下室或者防空工程:(1)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超过三米(含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2)新建基础埋深小于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低于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3)建筑面积大于八百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的解读

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的解读

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的解读摘要: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脚步,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相关的规范和标准也相继出台,作为一个人防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解读好人民防空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有助于规范人防工程各项工作,更是加速了人防法制化建设的脚步。

关键词:人防工程设计;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伴随着八十年代末期改革浪潮的推进,人民防空在这几十年里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人防工程的建设更是因为房地产产业春天的到来,也有着从数量到质量上的转变,但是就人防工程设计这个领域来说,一直以来是制约着人防发展的一个短板,随着国家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速,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更多更细更全面的规范和标准来规范人民防空的发展。

作为一名人防建筑设计师,下面就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法制化建设,谈一谈我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的的解读。

原来《人民防空法》二十三条中涉及到有关人防工程设计资质问题的部分对参与人防设计单位的要求比较模糊和笼统,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给相关人防部门在执法时应该参照何种法律法规带来了困难。

2007年建委出台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标准》),新标准的“资质分类”,继续将“人防工程”设计资质作为“建筑行业”的内设资质来设立,这样做不仅淡化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设计及建设的管辖职能,而且导致在人防工程设计中出现了大量防护,防化设计不合格问题,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质量得不到保证。

2007出台的《标准》一方面将“建筑行业”资质的业务范围扩大至可承接各类相应等级的人防工程,另一方面取消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具有“建筑行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是否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进行审查的要求。

这样做大大弱化了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设计的监管职能。

2009年7月20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台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上面标准重新作出了解释,同时也提出了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新要求,把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两类,这对于规范人防工程设计行业的科学管理和有序公平竞争有着重大意义。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0•【文号】国人防〔2013〕536号•【施行日期】2013.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536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即行废止。

已取得行政许可资质的企业,2017年1月1日前,必须达到此《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国家人防办将按照此《办法》审批许可资质延期。

此通知同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刊载,请通告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从业机构浏览。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管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发挥资源配置效能,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包括:(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三)阀门:包括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四)电控门;(五)防电磁脉冲门;(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七)其他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加强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为方便使用,各地可将该《办法》印刷成册。

此通知同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上发布(网址:)。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一、绪论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人防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提升监理服务质量,保障人防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保障人防设施的有效利用和维护,制定的行政法规。

本文将从监理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资质的申请与审批、监理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法律依据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等。

根据这些法规规定,人防工程监理行业必须经过行政许可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三、许可资质的申请与审批1. 申请资料准备监理企业在申请行政许可资质时,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经济及财务状况证明等。

2. 申请途径和程序申请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向人防工程管理部门申请,另一种是通过人防工程监理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提出申请。

具体的申请程序包括填写申请表格、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后进行现场核查等。

3. 审批标准和时限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的审批主要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审批时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

审批标准主要包括企业资质、技术实力、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四、监理企业管理1. 培训与考核为保证监理企业的质量和能力,应对企业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培训内容包括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工程验收标准等;考核方式可以采取笔试、面试、实地操作等方式。

2. 监督检查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的运营需要接受监督检查,以确保工程监理的规范进行。

监督检查可以由人防工程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内容包括监理档案管理、监理报告书撰写、工程现场巡查等。

3. 绩效评估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以评估其服务质量和业绩。

绩效评估的内容可以包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监理人员素质等方面的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企业优胜劣汰的依据。

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设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申请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取得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1年以上。

(二)资历和信誉1、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业务3年以上。

2、参与不少于2项、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项目设计。

3、无设计质量事故。

4、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行政审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易地建设)、拆除等行政审批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易地建设)、拆除行政审批管理。

第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

第五条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分级管理权限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执行。

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地、州、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

第六条未经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下放的审批事项,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对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越权做出的行政审批决定,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予以撤销。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管理第七条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第(二)、(三)项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按照3%修建。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申请甲级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基本条件:(一)建筑企业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由于人防工程比较特殊,不同于一般的工程建设。

所以国家对人防工程监理实行行政许可制,并出台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那么“办法”具体条文有哪些,下面小编查阅了有关资料,详细列举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具体条文,且看下文的内容。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整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整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整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二)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第六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二)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制定是为了推进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效益。

本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的特殊性和紧迫性制定的。

二、资质申请条件1. 设计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从事相关工程设计和咨询服务的能力。

2. 设计机构应有相关从业人员,拥有相应的学历、职称和专业技术资格。

3. 设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工程设计经验和项目管理能力。

4. 设计机构应具备良好的市场信誉和财务状况。

三、资质申请流程1. 设计机构应向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证照副本、人员资质证书、工程设计经验证明等文件。

2. 主管部门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3. 审核合格后,将颁发相应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同时进行档案备案。

四、资质管理要求1. 设计机构在取得资质后,应按照规定的资质标准和承揽范围进行设计工作。

2. 设计机构应加强人员培训与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设计能力。

3. 设计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障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

4. 设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控制和项目管理流程。

5. 设计机构应配备相应的设计软件和硬件设备,满足工程设计需要。

五、资质评估和监督1. 主管部门定期对持有资质的设计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再评估和维持资质的参考。

2. 主管部门对设计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发现问题严重,可暂停或撤销资质。

3. 设计机构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评估和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六、违规处理1. 设计机构违反相关规定和要求,造成设计质量问题或工程安全事故的,将取消其资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设计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的,将取消其资质并追究法律责任。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无锡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战略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的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建设工程能否发挥最好的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提高工程的投资效果,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起着决定的作用。

为了保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市人防工程设计作如下有关规定:1.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人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2.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设甲级、乙级。

取得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人防工程甲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所有级别和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人防工程乙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3.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允许真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任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4.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设计注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行业设计单位。

未经注册的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5.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国人防[2009]280号《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国人防[2009]280号《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颁布实施国人防〔2009〕2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六条在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中,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人防指挥工程的设计,经同意项目立项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但不得发包给未经保密审查或保密审查不合格的设计单位。

第八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军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的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九条国家对从事人防工程的设计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业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禁止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注册执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人防工程设计单位。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10•【字号】鲁防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各市、各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证照分离”联办字〔2018〕13号)等有关文件,我们制定了《〈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12月10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证照分离”联办字〔2018〕1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提出许可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愿意采用告知承诺形式,并承诺符合《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相应要求的申请人,在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和资质延续时适用本办法。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防〔2018〕97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防〔201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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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10.15
施行日期
2018.10.15
文号
豫人防〔2018〕97号
主题类别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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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人防〔2018〕97号
综合实验区人防办,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15日
附件:《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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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 4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讣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设讣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髙防护设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而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英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il•许可资质申请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英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汁活动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査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取得人防工程和英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1年以上。

(二)资历和信誉1、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业务3年以上。

2、参与不少于2项、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项目设计。

3、无设计质量事故。

4、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左标准。

(三)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

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別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一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专业3人、结构专业3人、公用设备暧通空调专业2 人、防化专业1人、给水排水专业2人、电气专业2人、通信专业2人。

2、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不少于2项, 具备执业资格或髙级专业技术职称。

3、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担任过不少于3项建筑而积5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4、获得过国家防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设讣二等奖(含)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

5、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四)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拥有固定工作场所,设计装备配套齐全。

2、组织管理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3、通过IS0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第六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汁乙级许可资质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资历和信誉1、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5年以上。

2、无设计质量事故。

3、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左标准。

(三)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

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別不少于3人、4人、2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结构、公用设备暖通空调、防化、给水排水、电器专业均不少于1人。

2、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和英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资格或髙级专业技术职称。

3、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担任过不少于1项建筑而积5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四)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拥有固左工作场所,设计装备配套齐全。

2、组织管理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3、通过IS0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第七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承担业务范囤:(一)甲级承担全国人防工程和英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而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承担人防指挥所工程项目设计业务,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

取得甲级许可资质的单位承揽设计业务时,应到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宜障碍。

(二)乙级承担发证机关行政管辖区域内建筑而枳2万平方米以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各类人防指挥所)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而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

第三章许可申请和办理第八条人防工程和英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査,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泄进行处理。

匿划异议不予受理。

第九条人防工程和英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申报人防工程和英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应当向设汁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颁发资质证书。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左进行处理。

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设汁许可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发放,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首次申请许可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设计许可资质申请表:(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四)设计单位法立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五)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六)设计许可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证书复印件;(七)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个人业绩材料:(A)设汁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苴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许可资质的变更和延期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变更办公地址的;(二)变更设计单位法人代表的;(三)变更设计单位名称的。

第十三条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收到设汁单位提交的许可资质变更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办理许可资质变更手续。

许可资质变更后载明变更日期,原许可资质有效期不变。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四)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有关文件:(五)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设计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左、设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五条资质有效期届满,设计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单位,经审査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设计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设计单位分立或改制,应按英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在领取新的工程设计许可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査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和英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査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

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单位从事的设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査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九条人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含)以上监督检査人员参加,不得妨碍设计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设计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人防部门对违法违规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讣活动的许可资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发证机关撤回其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对申请注销许可资质的设计单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对外公示。

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资质申请,经批准后交回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立申谙延续的:(二)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左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人防主管部门应掌握设计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对设计单位受到处理、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设计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人防主管部门及英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初审通过:(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泄期限内初审完毕:(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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