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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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我校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利益,依据国家和各级部门法规、政策,结合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利用学校各种资源所取得的产权归学校
所有的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专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图纸等形式的知识产权。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上述知识产权所进行的后续实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的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以下方式:学校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与他人共同投资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五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和产业的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科技与产业处、社科处、国资办、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财务处、人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科技与产业处。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作为学校科技成果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转让、许可、合作等转化形式的推进及审批工作,并从业务上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经营单位的相关工作。办公室应根据成果的类别、技术性和时效性等组织论证和分析,以成果发布会、成果交易会、洽谈会或向企业重点介绍等多种形式组织成果推广和转化工作,确保成果转化工作高效顺利地开展。
第六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的运作经营单位,以企业法人资格代表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承担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孵化、风险投资、转化基地等市场化专业服务,可设有关分支机构或部门,专职履行孵化和风险投资等职能。同时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在学校支持下应设立相应规模的成果转化基金,以多种形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经营科技成果,争取市场回报。
第七条科技成果由学校科技与产业处进行成果登记,由国资办进行产权登记,以确认该成果的产权属性。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由成果研发团队负责人提出申请,研发团队负责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对转化方案、投资价格、技术入股、可行性分析等进行初审后提出审批意见,经国资办审批同意后由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对科技成果权属提出会签意见(非政府项目结余经费出资入股由财务处会签),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权益根据不同方式分配使用:
(一)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该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中,学校将50%-70%的技术股
权奖励给成果研发团队人员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下统称“团队”),余下的30%-50%技术股权由资产经营公司代持。
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代表学校持有的30%-50%技术股权产生的收益,扣除一定的管理成本费用后,在学校团队负责人所在院系、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及学校间进行分配,其中学校享有该部分收益的50%,团队负责人所在单位享有该部分收益的35%,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享有该部分收益的15%。
(二)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等转化方式。该方式所取得的净收入中,学校将50%-70%的净收入奖励给团队,余下30%-50%的转化净收入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和团队负责人所在院系间分配,即学校享有该部分净收入的50%,院系享有该部分净收入的35%,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享有该部分净收入的15%。
(三)经费出资入股。学校鼓励团队将非政府科技项目结余经费用于成果转化,该经费出资形成的股权中,学校将50%-70%的出资股权奖励给团队,余下30%-50%出资股权由资产经营公司代持。
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代表学校持有的30%-50%结余经费出资股权产生的收益,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和团队负责人所在院系间分配,即学校享有该部分收益的50%,院系享有该部分收益的35%,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享有该部分收益的15%。
(四)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入学校财务账,根据《****大学事业收入分配办法》的规定分解使用,财务处负责协同监管。
第十条研发团队成员之间的权益分配在项目负责人主持下进行分配。如果权益为技术股份的,相关事项需签订书面协议,并报科技与产业处备案。
第十一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按照保值增值和有利于成果转化的原则,审慎经营代持股权,代表学校依法履行股东的各项权利,负责推荐委派所投资企业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人员,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绩效考核。选派到所投资企业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的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尽力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按照学校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所在企业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采用市场化原则作价,可以采用拍卖、评估、协商等方式作价,最终作价按照各方共同认可的市场价值确定。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合作。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校内科技人员积极转化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1年内由单位负责技术转化,1年后可由个人实施转化。
学校鼓励校内外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中介人员需与有关主体签订书面中介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教职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与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工作;或经过院系和人事部门批准后在一定时间内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期满经考核后可仍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六条在教师职称评聘中,制定鼓励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视其对学校的贡献,聘任教师职务时可视情况适度减免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七条科技成果转化为学校和院系所带来的收入视为相关科技人员当年或次年的科研经费业绩,但不与校内津贴挂钩。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
第十九条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风险和违约责任。因履行成果转化相关协议发生纠纷,处理纠纷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权利人按分配比例承担。因研发团队故意或重大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他人权利、技术指标虚假等),造成相关权利人损失的,研发团队应赔偿相关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应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学校和当事各方利益。凡学校各类职务技术成果,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或变相对外转让或投资,不得侵犯学校和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研发团队有义务协助开展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