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国际税收章节课件 (3)
《国际税收课件》PPT课件_OK
来源国的税 纳税人已缴收 允许抵免的
率与居住国 入来源国的税 已缴来源国
的税率的关 额与抵免限额 税额
系
之间的关系
居住国 补征税
避免 重复 征税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2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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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的税 纳税人已缴收 允许抵免的
率与居住国 入来源国的税 已缴来源国
的税率的关 额与抵免限额 税额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抵免限额, 无 或者纳税人 已缴收入来 源国的税额
彻底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纳税人的来 源国已纳税 额
前者>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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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的税 纳税人已缴收 允许抵免的
率与居住国 入来源国的税 已缴来源国
的税率的关 额与抵免限额 税额
系
之间的关系
居住国 补征税
避免 重复 征税
系
之间的关系
居住国 补征税
避免 重复 征税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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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的税 率与居住国 的税率的关
系
纳税人已缴收 允许抵免的 居住国 入来源国的税 已缴来源国 补征税 额与抵免限额 税额 之间的关系
避免 重复 征税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抵免限额, 或者纳税人 已缴收入来 源国的税额
• 4 所得 50000 — 80000 (含) 30%
• 5 所得 80000美元以上的部分 40%
•
要求:分别用全额免税法、累进免税法和扣
除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1
• (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8000 ×10%+(50000-20000)× 20%+(80000-50000) ×30%+(100000-80000)×40% ×[80000÷(8000 0+20000)]
国际税收导论最新课件
2024/6/1
国际税收导论最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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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理解
1.国际税收是一系列的税收活动、现象 2.国际税收是由于对跨国纳税人征税而引起的
一系列税收活动、现象 3.国际税收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
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分别 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税收分 配关系 (恪守税收主权)
2024/6/1
国际税收导论最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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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研究国际税收?
税收问题是一国主权的重要内容,各国为了维护 本国的利益,一般采取全面的税收管辖权(来源 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在跨国范围 内,全面的税收管辖权的实施伴随着经济国际化 的发展就必然带来在税收领域引发如下问题:
一是重复征税。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 叠,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份的标准相互冲 突。目前世界各国中,以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 权的交叉重叠最为常见。
2024/6/1
国际税收导论最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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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竞争的消极功能主要表现在不正当税 收竞争或者说有害税收竞争。
税收收入不足,破坏了国际税收主权原则。 消 弱了国家的财政基础,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 国里根政府推行的减税改革,一度让美国陷入 财政危机,而发展中国家为税收竞争牺牲的税 收收入,为应该得到的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二甚 至更高 ,造成税收收入严重流失。
2024/6/1
国际税收导论最新课件
1
本课程共分为九章,第一章是国际税收导论,介 绍了国际税收的含义、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以及 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第二章是税收管辖权,本 章介绍了税收管辖权的概念、类型及确立的原则, 同时还介绍了税收居民和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及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判 定标准。第三章是国际重复征税,介绍了重复征 税的含义、类型及其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和国际重 复征税的影响。第四章介绍了国际重复的免除, 包括国际重复征税免除的方式和方法、国际重复 征税免除的意义及国际规范和国际重复征税减除 方法的经济分析。
国际税收第3章.ppt [兼容模式]
第3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2 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 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 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4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减除方法的 经济分析《国际税收》(第三版) 朱青 编著国际贸易与税收US1、参加展览会 2、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 3、投资设立子公司分 支 机 构贸易收入 股息 利息 雇员工资 特许权使用费中国美国《国际税收》(第三版) 朱青 编著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3.1.1 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3.1.2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国际税收》(第三版) 朱青 编著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3.1.1 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是指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被 相同或类似的税种课征了一次以上。
ll法律性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对同 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 征税。
如甲国居民在乙国取得的所得在甲乙两国均要 交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 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征 税。
如子公司用所得税后利润向母公司支付股息。
《国际税收》(第三版) 朱青 编著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3.1.1 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l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 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 类似的税收。
《国际税收》(第三版) 朱青 编著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3.1.2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1.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l主要由有关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份的标准相互冲 突所造成的。
(1)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2)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3)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2.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国际双重征税还可能发生在两个国家对企业之间收入 分配和费用扣除的看法和法规存在差异的情况。
国际税收学第三讲精品文档139页
• 联邦税务机构为财政部国内收入局,下设四大税 区和33个地区分局和10个纳税申报服务中心。
• 美国联邦税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 公司所得税、消费税、遗产与赠与税、关税。州税 以销售税为主,同时附加公司所得税。地方税则以 财产税为主。
• 美国境内或根据美国法律组成的都是美国公司, 不在美经营或拥有财产也为美国公司。而在美国 境内从事贸易或经营的外国公司也是美国的居民 外国公司。即美国对公司实行属地兼属人管理。
• 美国联邦公司所得税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 1不超过50000的部分税率为15% • 2超过50000至75000的部分税率为25% • 3超过75000至100000的部分税率为34% • 4超过100000至335000的部分税率为39% • 5超过335000至10000000的部分税率为34% • 6超过10000000至15000000的税率为35% • 7超过15000000至18333333的税率为38% • 8超过18333333的部分税率为35% • 对33.5万以上的收入地方加征3-5%
• 美国税收制度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 (一)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1783-1861) • (二)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制向以商品税为中心
的复税制转化阶段(1861-1913) • (三)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1913-?)
• 美国税权是分级的,实行联邦、州和地方(市县) 三级税权。
• 美国把个人所得税扩大税前扣除的避税称为税收 庇护,即纳税人用来降低应纳税额或者推迟纳税 的各种方法。在86年<税收改革法典>中进行了 严格的限制,即税收庇护的亏损不得抵消其他所 得。
人大国际税收课件 (3)
1.3 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
3.区域性的国际税收协调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离不开区域范围内的税收国际 协调。
4.税收征管的国际合作
应对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和偷税行为。
1.3 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
5. 商务的迅速发展给国际税收领域提出了一些新的 课题 :
(1)电子商务交易中客户所在国(所得来源国)是否应对国外 销售商的经营所得征税。
(1)关税与国际贸易
1)关税的壁垒作用 2)关税对国际贸易条件的影响
(2)国内商品税与国际贸易
1.2 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2.所得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1)所得税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 1)东道国
2)居住国
(2)所得税对国际间接投资的影响
1)东道国 2)居住国
1.2 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3.财产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l 分析财产课税与所得课税的等效性 :
例如,假定资产价值为1000元,市场年利率为10%,这时资产的年收 益为100元,如果政府课征5%的财产税,税额为50元,这相当于对 资产收益课征50%的所得税。我们可以用公式来表述财产税与所得税 的转化关系。设V为资产的价值,Y为资产的年收益,i为市场利息率, 则有:
1.商品课税国际协调活动的产生 2.所得课税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3.财产课税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1.3 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
1.商品课税领域 l 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国际协调将逐步取代关税的国际
协调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2.所得课税领域 l 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竞争将更为激烈 l “财政降格” (fiscal degradation) l “一降到底” (race to bottom) l 国际社会的协调
28.0
国际税收学--国际税收学概述 ppt课件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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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国际税收学概述
•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区别是很显然的.
• 国家税收是一个主权国家的税收活动.有完 善立法和完整的税制体系.法律强制力是主 权国家的司法制度.
• 而国际税收只是国家间的税收协定,虽然国 际法在大多数国家高于国内法,但国际税收 协定没有司法层面的法律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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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国际税收学概述
• 所得税产生前对遗产双重征税问题,有1872年英瑞 税收协定和1899德奥税收协定.
• 所得税产生后,二战前的国际联盟财政委员会在28 年提出订立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国际逃税的税收 协定的主张.并在43年和46年提出墨西哥协定范本 草案和伦敦协定范本草案.
• 而这一阶段各国所得税制差异大,协调困难,只有很 少的一些国家建立了双边的税收协定.29年英爱订 立了较全面的双边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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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国际税收学概述
• 国际税收主要协调三个问题:
• 一是重复征税问题,由此商品人员和跨国公 司活动.各国奉行独立的征税权.会造成重复 征税问题,阻碍国际间经济活动.
• 二是国际避税逃税问题.由于各国税制的差 异.纳税人通过调整经营活动和财务会计处 理方式.规避纳税义务.扭曲国际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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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国际税收学概述
• 国际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范畴,由于没有超国家的 司法强制力,必须与缔约国相互信赖和自觉尊守为 基础.
• 国际税收协定被国内法侵犯.除了引起受损国报复 外.还有可能引起国际诉讼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制裁.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也明确国际税收协定 优于国内税法.要求各国善意覆行.国际税收协定作 为特别法本身也具有优于普通法的地位.而新的普 通法也不得优于作为国际税收协定的特别法.
国际税收PPT课件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
联合国范本区别于经合发范本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强调来源地征税 原则,注重维护来源国的权益,如对常设机构的处理上,倾向于把常 设机构范围划宽一些,对于常设机构应税所得范围的确定主张采用引 力原则等。联合国范本同时指出,在承认收入来源国优先行使税收管 辖权的前提下,应考虑国家间收入分享问题,即对收入来源国和居住 国利益进行平衡。
2020/10/16
第一节 国际税收概念
三、国际税收要素
➢ 课税权主体
当不同国家的征税当局依法征税而产生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时,它 们就构成了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权主体。若不同国家的征税当局依法征 税但不会产生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时,它们也就不是国际税收涉及的 课税权主体。
➢ 课税主体 跨国纳税人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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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
一、定义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 OECD范本 ➢ 联合国范本 两者的主要区别 :立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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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
议定书 (protocol) 是指缔约国对条约或协定的解释、补 充、修改或延长有效期以及关于某些技术性问题所议定缔 结的国际法律文件。有时附在条约或协定之后,有的也作 为独立的条约。
第一节 国际税收概念
➢ 课税客体
对物税:流转税和个别财产税(土地税、房产税) 对人税: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遗产税、富裕税或财富税【资料1.2】 ) 对人税属于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尤其是对人税中的所得税是国际税 收的研究重点 跨国所得一般包括:跨国一般经营所得、跨国劳务所得、跨国投资所 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跨国资本利得等
《国际税收概论》PPT课件_OK
本课程的主要教学目的:
•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国际税收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国际税收关系处理的原理和
原则。
•
运用所学原理,更好地处理我国的对处税收关系,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
在涉外经济交往中,对就缴纳的税收做到心中有数,更好地• 杨斌.《国际税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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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得税国际竞争的负效应
1、侵蚀各国税基,造成国家财政实力大幅度下降
2、破坏税收中性,扭曲国际资本流向,导致世界范围 的经济效率下降
3、导致税负扭曲
4、增加征税成本
(三)防止所得税国际竞争的协调
三、区域性的国际税收协调有更为广阔的前景
四、各国之间将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对
付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和偷税行为
• 邓力平.《国际税收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 张志超、李月平.《国际税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
社,2005 • 潘明星等.《国际税收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 朱青,《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 方卫平,国际税收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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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税收概论
• 国际税收的産生与发展:国际税收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产生的两个先决条 件是跨国所得的出现和所得税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运用。并随着跨国公司的发展壮大 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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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狭义、广义的国际税收 • 狭义的国际税收--涉及所得税、一般(转移)财产税的国际税收问题 • 广义的国际税收--涉及所得税、一般(转移)财产税、商品税的国际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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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 (一)商品课税国际税收协调活动的产生 • 1、在重商主义时代以前,关税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国际税法教学课件ppt-国际税法
三、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关系
国家税收与一国政治权力有关; 国际税收涉及多国政治权力,是多国政治权利的融 合。 国家税收是国家与其管辖下的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征 纳关系; 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是跨国纳税人。 国家税收关系由各国制定国内税法确定; 国际税收关系还依据国家间的税收协定进行协调。
四、国际税法
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学科,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税收
经济学概念,属于分配范畴。成为税收学的分支学科,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是新兴的边缘学科。
指一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力而形成的涉外税收 征纳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在“国家税收”基础上发展起来,是超越国界的税收。
相关学科:国家税收、国际法、外国税收、涉外税收、比 较税收、税务学、国际税务、关税学等。
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即调整各国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 使征税权利过程中所形成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以及由此产生 的相关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两个关系: 一国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
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理论问题——国际税法概念分歧: 之一:国际税法调整对象仅为国家间税收协调关系,还是也包括各国
间接税的特点: 1、存在重复征税 (缺点) 2、扭曲商品的价格结构 3、客观上保护落后的小生产 4、易转嫁税负 5、无法跨国征收
简言之:国际税法的产生是三方面原因的共同作用的结果,即 经济生活的国际化、所得税制的普遍建立、税收管辖权的独立。
十、国际税法在中国
在中国,国际税收是“舶来品”,最早知道该 名词是在1979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科恩博士 (中国通)率国际税收辅导小组来大连“辽财” 讲学。讲课录音出两本论文辑,以后的书籍均在 此基础发挥、总结而成。
《国际税收》演示课件(10新)
犹如一枚硬币正反两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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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二者所产生的影响不同:
1. 国际重复征税会损害跨国纳税人的切身经济 利益,从而不利于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
2. 国际避税虽可以减轻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但却会影响相关国家的税收利益,扭曲国与 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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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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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则是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差异, 钻涉外税法和国际税法的漏洞而进行避税。这 种避税活动需要纳税人从事一些跨越本国国境 的活动,或者纳税人跨越本国国境进行自身的 流动,或者纳税人将自己的资金或转移出本国 使其在国际间进行流动;而且国际避税所要规 避的纳税义务不仅限于纳税人的居住国,而且 还包括所得的来源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 目的往往不是减轻其在某一国的税收负担,而 是减轻其全球总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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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由于纳税人的避税毕
竟要给政府的税收收入造成一定
的损失。所以,无论是对避税管
理严厉的国家还是较宽容的国家
都在不断完善本国的税法,堵塞
税法中的漏洞,尽量不给纳税人
的避税行为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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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定义:
——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 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和漏洞及滥 用税收协定,在跨国经济活动中, 采取种种“合法”手段(隐匿和 转移纳税主体或客体),以规避、 减轻或延迟在一国或多国纳税义 务的行为。
规定无所得税或税率低于法国同类所 得适用税率2/3的国家和地区属于避税 地,并列举了38个避税地国家或地区的 名单。 在发达国家中,也有许多国家没有 避税地的定义,也没有列举避税地的国 家名单,例如荷兰、新西兰、英国等。
第1、2章国际税收 ppt课件
一个人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 家内拥有永久性住所,这个人就是该国居 民,对该国就要履行无限纳税义务。
住所(domicile)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 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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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标准:
a、固定性(永久住所)和非固定性:
前者如德、日,后者如美(绿卡)、英(普 通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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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留时间标准
1)纳税年度:半年期:英、德、加、瑞士 (183/182/180)
一年期:中、日、韩、巴西
2)任何12个月:新西兰-半年期
3)多个纳税年度:英、美(P35)
少数国家不实行停留时间标准:如比利时和 希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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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意愿标准 按照意愿标准,一个人若有在一国长期或永久 居住的意图,在税收上可视为该国居民。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 所得。这类所得包括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在中国境内 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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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停留时间标准
我国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 1年的个人为我国的税收居民(我国的纳税年度 为日历年度,所以一个在我国无住所的人只有 在我国从某一年度的1月1日住到12月31日才 可能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跨年度住满365天 并不会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
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
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
国际税收ppt课件
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 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 通常是指一种事实,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
如果一个人被缔约国双方同时认定为本国居民,其居民身份应当按照“决胜法” 的下列顺序确定:
案例来源:朱青,《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仅内容部分)
(英国所得税法规定,在英国有永久性住所的自然人或者在英国 拥有习惯性住所的自然人为英国税法上的居民)
这位先生在英国连续居住了44年之久,但是他表示要回加拿大安度晚年,也就是 说他在英国没有永久性的居住地,所以英国法院判定这位先生有居所而没有住所。但 是他却符合居所的定义,“连续居住了较长时间但又不准备长期居住”,所以英国法院 判定他在英国有居所,由于英国实行的是居所标准,英国政府有权对其实行税收管辖 权,该先生对英国有无限纳税义务。同时,他虽然由加拿大国籍和护照,但加拿大在 居民税收管辖权上实行的也是居所标准,因此他不用向加拿大纳税。
案例来源:http://=373
非居民所 得类型
包括内容
征税权分配 规则
适用范围
不动产所得
由各种不动产权利而产 生的收入,具体指因出 租、直接使用或以其它 任何形式使用不动产而 获得的总收入扣除所发 生的费用后的余额
由收入来源 适用于企业
国即不动产 的不动产所
所在国独享 得和用于完
征税权
成独立个人
劳务的不动
产所得
非居民所 得类型
营业利润
包括内容
纳税人从事工业、自 然资源开采、交通运 输、商业、农牧业、 各种专业性劳务和其 它独立性活动而取得 的纯收入
判定营业利润 来源地的主要 使用情况 标准
第十一章 国际税收PPT课件
• 一笔所得是否为纳税人的营业所得,关键是看取 得这项所得的经营活动是否为纳税人的主要经济 活动。例如,一家证券公司因从事证券投资而取 得的股息、利息收入属于该公司的营业所得,但 一家制造业公司因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债权而 取得的股息、利息收入就不属于其营业所得,而 是属于投资所得。
第十一章 国际税收
整体概述
概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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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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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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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 第一节 国际税收内涵与特点 •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及免除 • 第三节 国际避税、逃税与防范
第一节 国际税收内涵与特点
• •
• 一、国际税收含义 • 二、国际税收的特点 • 三、税收管辖权与国际税收
征税,而不论纳税人是何国公民或居民,对 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则不征税。
国际上税收管辖权的使用
• 大多数国家为维护本国权益,一般都同时 行使两种税收管辖权。个别国家甚至同时 行使三种税收管辖权,如美国。
• 通常,发达国家多强调属人原则。
•
发展中国家多强调属地原则。
(二)国际税收的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 1.
人之间发生的征纳关系,有独立的税种、 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 3. 国家税收要依靠某一主权国家制定的法 律来确定该国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
(四)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辨析
• 涉外税收: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的 各种工商税收。 国内税收征纳关系
• 国际税收:
国家之间的征纳关系
?
(五)国际税收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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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第九版) 朱青 编著
2.上例中,C公司亏损50万元,其他情况相同。
(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
综合抵免限额 〔525×(100-50)/1050〕 实际抵免额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25)
25万元 25万元 500万元
《国际税收》(第九版) 朱青 编著
(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
行税收抵免后,还要就乙国所得按照两国税率 差额,向甲国补交其税收差额。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20%) 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30%) 实际抵免额 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400)
3000万元 400万元 600万元 400万元 2600万元
(1)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2)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3)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国际税收》(第九版) 朱青 编著
3.2 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 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2.1 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3.2.2 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国际税收》(第九版) 朱青 编著
综合抵免限额(或分国抵免限额)=全部境外所 得(或某外国所得)×居住国税率
《国际税收》(第九版) 朱青 编著
抵免限额举例:
1.在甲国的总公司A和其设在乙国和丙国的分公司B、C都为盈
利,纳税情况如下,用两种方法计算抵免限额及总公司应向甲 国缴纳的税额:
国家
企业
应税所得 (万元)
所在国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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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3.1 扣除法 3.3.2 减免法 3.3.3 免税法 3.3.4 抵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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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扣除法
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 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 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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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1)直接抵免 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
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用直接抵免法计算应纳居住国税额的公式为 :
应纳居住国税额 =(居住国所得+来源国所得)×居住国税率-实际抵免额 =纳税人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实际抵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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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人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来决定由哪个国家对 其行使居民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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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经营所得(营业利润):常设机构 2.个人劳务所得:分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 3.投资所得:支付人所在国与受益人所在国共享 4.财产所得:分动产与不动产
4.还有一些国家在实行“参股免税”时还要求派息公司必须是 从事制造业、商业、银行业等经营活动的公司。
5.为了防止错配问题的发生,一些国家还规定,享受参股免税 的境外子公司所得绝不能在子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时税前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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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法在实行累进所得税的国家有两种做法: 1.全部免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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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40%时, 该居民公司在乙国已纳税额在甲国得不到全部
抵免,其可以用于抵免的数额仅为其乙国所得 按照甲国税率计算的税额。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40%) 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30%) 实际抵免额 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600) 该居民公司缴纳的税收总额(800十2400)
100万元 100万元 100万元 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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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
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
允许乙国实际抵免额
50万元
允许丙国实际抵免额
40万元
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600-50-40) 5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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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 万元,其中来自于甲国(居住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 于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税 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如甲国实行 扣除法,分析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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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
3.1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2 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
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
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4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减除方法的
经济分析
《国际税收》(第九版) 生 3.1.1 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3.1.2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10000×30%)
3000万元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30%)
600万元
实际抵免额
600万元
总公司得到抵免后应向甲国
缴纳的税额(3000-600)
2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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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20%时, 该总公司仅能按实纳外国税款进行抵免,在实
直接抵免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获得总 所得10000万元。其中,来自本国所得8000万 元,来自乙国(来源国)分公司所得2000万元。 现计算该公司在采用抵免法时应向甲国缴纳多 少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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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甲国适用税率为30%、乙国为30%,两 国税率相等时,甲国政府允许该公司用已纳全 部乙国所得税冲抵甲国总公司的应纳税额。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如果没有超过本国 的抵免限额,即是母公司可以享受的间接抵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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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计算母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的所得额。
乙国抵免限额(550×100/1100)
50万元
由于C公司在丙国的经营亏损,所以不存在抵免问题。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50)
4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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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对企业和个人外国税收抵免限额的计算主要采用 分国限额法。
企业所得税:可以选择分国不分项或者综合限额法 个人所得税:分国分项
已纳外国 所得税额 (万元)
甲国 总公司A 1000
50
乙国 分公司B 100
60
60
丙国 分公司C 100
4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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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综合抵免限额 (1200×50%)×(100+100)/1200
B公司与C公司已纳外国税额(60十40) 实际抵免额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600-100)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 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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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1.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主要由有关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份的标准相互冲 突所造成的。
2.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征税,并且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也不 考虑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 2.累进免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 征税,但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要将 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汇总一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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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100 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来源 国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为简化起见,假定甲国实行 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1万元—80万元的适 用税率为35%,81万元—1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 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现计算该公司应向 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40%=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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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抵免法
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 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 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 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 款的差额。
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30×30%)
9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应税所得(30-9) 21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
70万元
甲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70十21) 91万元
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40%) 36.4万元
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9+36.4)
45.4万元
结论:缓解但不能免除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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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抵免法
1.抵免限额 2.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3.我国的间接抵免 4.外国税收抵免的汇率问题 5.费用分摊 6.税收饶让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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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免限额
在实践中,各国为了保证本国的税收利益,都实行 普通抵免。即规定居住国应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 过国外所得按照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 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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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减免法
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 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 率征税;对其国内所得则按正常的标准税率征税。
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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