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国际税收章节课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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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还有一些国家在实行“参股免税”时还要求派息公司必须是 从事制造业、商业、银行业等经营活动的公司。
5.为了防止错配问题的发生,一些国家还规定,享受参股免税 的境外子公司所得绝不能在子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时税前扣 除。
《国际税收》(第九版) 朱青 编著
免税法在实行累进所得税的国家有两种做法: 1.全部免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如果没有超过本国 的抵免限额,即是母公司可以享受的间接抵免额。
《国际税收》(第九版) 朱青 编著
第二步:计算母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的所得额。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40%=28(万元)
《国际税收》(第九版) 朱青 编著
3.3.4 抵免法
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 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 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 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 款的差额。
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第九版) 朱青 编著
2.上例中,C公司亏损50万元,其他情况相同。
(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
综合抵免限额 〔525×(100-50)/1050〕 实际抵免额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25)
25万元 25万元 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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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
《国际税收》(第九版) 朱青 编著
扣除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 万元,其中来自于甲国(居住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 于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税 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如甲国实行 扣除法,分析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国际税收》(第九版) 朱青 编著
综合抵免限额(或分国抵免限额)=全部境外所 得(或某外国所得)×居住国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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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限额举例:
1.在甲国的总公司A和其设在乙国和丙国的分公司B、C都为盈
利,纳税情况如下,用两种方法计算抵免限额及总公司应向甲 国缴纳的税额:
国家
企业
应税所得 (万元)
所在国税率 (%)
乙国抵免限额(550×100/1100)
50万元
由于C公司在丙国的经营亏损,所以不存在抵免问题。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50)
475万元
《国际税收》(第九版) 朱青 编著
我国目前对企业和个人外国税收抵免限额的计算主要采用 分国限额法。
企业所得税:可以选择分国不分项或者综合限额法 个人所得税:分国分项
100万元 100万元 100万元 500万元
《国际税收》(第九版) 朱青 编著
(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
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
允许乙国实际抵免额
50万元
允许丙国实际抵免额
40万元
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600-50-40) 510万元
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30×30%)
9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应税所得(30-9) 21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
70万元
甲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70十21) 91万元
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40%) 36.4万元
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9+36.4)
45.4万元
结论:缓解但不能免除重复征税
征税,并且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也不 考虑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 2.累进免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 征税,但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要将 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汇总一并考虑。
《国际税百度文库》(第九版) 朱青 编著
免税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100 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来源 国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为简化起见,假定甲国实行 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1万元—80万元的适 用税率为35%,81万元—1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 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现计算该公司应向 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3000万元 800万元 600万元 600万元 2400万元 3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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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间接抵免
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 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用直接抵免法计算应纳居住国税额:
第一步:计算母公司间接缴纳的子公司所在国的税款。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外国子公司所得 税×母公司分得的毛股息/外国子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 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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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抵免法
1.抵免限额 2.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3.我国的间接抵免 4.外国税收抵免的汇率问题 5.费用分摊 6.税收饶让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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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免限额
在实践中,各国为了保证本国的税收利益,都实行 普通抵免。即规定居住国应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 过国外所得按照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 限额)。
单边免税的一般限定条件:
1.能够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必须来源于那些课征与本国相似所 得税的国家;
2.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一般为本国纳税人从国外分公司取得的 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外国居民公司分得的股息、 红利(即“参与免税”);
3.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若想享受“参股免税”,其在国外企 业持有股份的时间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限;
(1)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2)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3)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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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 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2.1 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3.2.2 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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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
3.1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2 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
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
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4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减除方法的
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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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1 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3.1.2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 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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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1.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主要由有关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份的标准相互冲 突所造成的。
2.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3.2.1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约束对自然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长期性住所(permanent home) (2)重要利益中心(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 (3)习惯性住所(habitual abode) (4)国籍(nationality)
2.约束对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如果两个国家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发生冲突,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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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40%时, 该居民公司在乙国已纳税额在甲国得不到全部
抵免,其可以用于抵免的数额仅为其乙国所得 按照甲国税率计算的税额。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40%) 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30%) 实际抵免额 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600) 该居民公司缴纳的税收总额(800十2400)
抵免限额是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高数额, 它并不一定等于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
超限抵免额一般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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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限额计算公式
分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 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 内、境外所得总额
综合抵免限额 = 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 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总额/境 内、境外所得总额
已纳外国 所得税额 (万元)
甲国 总公司A 1000
50
乙国 分公司B 100
60
60
丙国 分公司C 100
4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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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综合抵免限额 (1200×50%)×(100+100)/1200
B公司与C公司已纳外国税额(60十40) 实际抵免额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6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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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1)直接抵免 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
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用直接抵免法计算应纳居住国税额的公式为 :
应纳居住国税额 =(居住国所得+来源国所得)×居住国税率-实际抵免额 =纳税人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实际抵免额
《国际税收》(第九版) 朱青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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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重复征税: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被相同或类似的税种课 征了一次以上。 法律性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 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 的重复征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 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征税。
行税收抵免后,还要就乙国所得按照两国税率 差额,向甲国补交其税收差额。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20%) 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30%) 实际抵免额 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400)
3000万元 400万元 600万元 400万元 2600万元
据法人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来决定由哪个国家对 其行使居民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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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经营所得(营业利润):常设机构 2.个人劳务所得:分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 3.投资所得:支付人所在国与受益人所在国共享 4.财产所得:分动产与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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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3.1 扣除法 3.3.2 减免法 3.3.3 免税法 3.3.4 抵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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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扣除法
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 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 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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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免税法 :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只对国内所 得70万元按适用税率征税。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35%=24.5(万元)
累进免税法: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用税率是 40%,然后用40%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70万元,求得 该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10000×30%)
3000万元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30%)
600万元
实际抵免额
600万元
总公司得到抵免后应向甲国
缴纳的税额(3000-600)
2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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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20%时, 该总公司仅能按实纳外国税款进行抵免,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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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减免法
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 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 率征税;对其国内所得则按正常的标准税率征税。
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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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免税法
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全部或部分免予 征税。
直接抵免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获得总 所得10000万元。其中,来自本国所得8000万 元,来自乙国(来源国)分公司所得2000万元。 现计算该公司在采用抵免法时应向甲国缴纳多 少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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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甲国适用税率为30%、乙国为30%,两 国税率相等时,甲国政府允许该公司用已纳全 部乙国所得税冲抵甲国总公司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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