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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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01•【字号】苏政办发〔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5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事关肉品消费安全,社会高度关注,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近年来,我省在加快发展畜禽产业的同时,持续加大畜禽屠宰行业监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我省畜禽屠宰市场仍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工作也面临一些薄弱环节,主要是屠宰场点数量偏多、经营规模较小,部分屠宰场点条件较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为切实加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畜禽行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围绕促进畜禽产业健康发展、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属地管理、政府主导、科学规划、依法监管的原则,按照工厂化屠宰、品牌化经营、冷链化流通、冰鲜化上市、一体化管理的方向,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行业清理整顿,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进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构建科学、高效、系统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年底,全省畜禽屠宰管理职能调整到位,初步建立上下衔接、部门协作、运行高效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体系。

到2017年,关闭所有不合格的生猪屠宰企业,全省生猪屠宰企业数量控制在150家以内,全面实现工厂化屠宰。

到2020年,生猪屠宰企业基本实现标准化生产和冷链化运输销售,生猪屠宰行业基本实现信息化监管和质量安全全程控制,牛、羊、禽基本实现定点屠宰,全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和肉品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

活禽禁售方案

活禽禁售方案

活禽禁售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由于活禽市场的存在,野生动物的交易和消费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如野生动物传染疾病的风险、生态平衡的破坏等。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公共卫生安全,制定一套全面禁售活禽的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生态平衡的恢复与保护。

2. 原则:(1)科学决策:依据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研究结果,制定科学合理的活禽禁售措施。

(2)全面管理:禁止一切形式的活禽交易,包括市场、饭店、宠物店等。

(3)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宣传与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

三、实施措施1. 法律法规:制定与活禽禁售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禁售的具体条件和标准。

2. 市场整治:加强对活禽市场的监管和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活禽交易行为。

3. 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对活禽禁售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认知水平和保护意识。

4. 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活禽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检测,确保市场上销售的禽类产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5. 救助机构建设:建立完善的野生动物救助机构,提供对被非法交易的野生动物的救助和保护。

6. 执法力度加大:加强执法力度,打击一切与活禽交易有关的违法行为。

7. 家禽替代:鼓励人们选择食用家禽产品,减少对活禽市场的需求。

四、实施效果评估和调整1. 监测评估:建立科学的动物资源监测系统,对禁售活禽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

2. 问题反馈:通过舆情监测和公众评议等方式,及时了解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及时调整方案。

3. 持续改进:根据评估和调研结果,不断改进活禽禁售方案,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五、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1. 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分享经验和合作机制。

2. 经验借鉴:借鉴国外禁售活禽的成功案例和经验,加以吸收和应用。

六、结语活禽禁售方案的实施对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促进生态平衡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全面禁售活禽,可以减少野生动物贸易,避免潜在疾病传播的风险,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禽市场管理制度

禽市场管理制度

家禽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活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经动物检疫合格的活禽,并在经营地点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从事活禽批发经营的,还应当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流向、时间、数量等内容;
(三)每天收市后对活禽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并配合市场开办者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
四)根据规定休市;
(五)不得经营病死禽只;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健康防护知识教育,具备基本健康防护知识。

在进行活禽交易、运输和宰杀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配备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并不得在经营档内食宿。

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第三条活禽零售市场出售的活禽应当在市场内经过宰杀后方能带出市场。

活禽零售市场收市时,经营者对尚未售出的活禽应当予以宰杀处理,严格执行当日零存栏制度。

第四条活禽经营市场应当实行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制度以及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五条临时性休市期间,不得在活禽经营市场内外进行活禽交易,活禽经屠宰场集中屠宰方可销售。

江苏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4•【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70号]•【施行日期】2000.06.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70号)《江苏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00年6月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二000年六月十四日江苏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用于畜牧业生产的种用动物,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繁育、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

对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种畜禽科研、生产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六条畜牧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重要的畜禽品种资源实行保护。

保护名录和办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动态监测体系、保护区、保种场、基因库和测定站等,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地方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

第九条对列入国家和省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的种畜禽,应当设立一定数量的保护区或者保种场,其保种群禁止开展任何形式杂交。

确因育种需要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第十条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结合本省畜禽品种资源分布、自然条件、经济状况等,制定本省良种繁育体系规划,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活禽区、屠宰区销售控制和污物、污水处置制度

活禽区、屠宰区销售控制和污物、污水处置制度

活禽区、屠宰区销售控制和污物、污水
处置制度
一、控制活禽、屠宰禽类销售制度:
1、所有家禽一律凭检疫证进场,从外省批进的家禽,还必须有省际公路章和省际公路备案单,没有这些的家禽,一律不得在市场内进行交易,一经发现,市场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没收处置;
2、发现死禽一律要求经营户进行处置,不得进行销售,如仍销售的,市场将对其进行警告直至停业整顿;
3、鸡笼子前挂明牌,向购买者注明鸡的来源地;
4、禁销售野生动物,市场一旦发现将对其进行警告直至停业整顿;
5、市场专职管理人员根据检疫证等记录台账、保管检疫证。

二、污物污水处置制度:
1、保洁人员每日进行二次或二次以上的冲洗家禽区下的污水沟,每天一次在市场散场后进行消毒。

2、屠宰区和杀白鸡区的经营户必须自行做好每日台面的消毒工作,清洗磁砖面,不得在市场过道上倾倒污水或污物,应设专门存放污物或污水的桶,并及时清理。

活禽交易屠宰市场制度

活禽交易屠宰市场制度

活禽交易屠宰市场疫情报告制度1、从事活禽经营、运输、屠宰、加工、检疫及市场主办单位和个人都是动物疫情的责任报告人。

2、动物疫情的义务报告人:在发现禽只染疫、疑似染疫、群体发病、批量死亡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3、报告动物疫情的同时应采取下列临时性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染病禽只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染病禽只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染病禽只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处置.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染病禽只或易感动物进出市场。

(6)限制人员流动.4、报告动物疫情时应报告以下内容:(1)发病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5、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简阳市农林局的疫情报告电话:028—27223722 028—27555872活禽交易屠宰市场无害化处理制度1、活禽交易屠宰市场开办方为病害死禽及禽类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活禽经营、屠宰、加工业主(操作人员) 履行报告责任,发现禽只出现异常死亡或可疑症状时,须及时向市场管理人员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2、市场开办方、经营者应当放置密闭容器收集死亡禽只,病死禽只尸体严格执行“五不一处理”规定(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抛弃,必须无害化处理),不具备病害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应当委托专业的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3、按照规定.对下列禽只或禽类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④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禽只:②屠宰过程中经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禽产品:⑨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禽或禽产品。

4、发生动物疫情时,无条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禽及其粪污、垫料等污染物。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苏政办发[2006]148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从经营市场环节传播扩散,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各地要制定活禽经营市场发展规划,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区。

2007年5月1日以后,在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交易区严格分开,实行物理隔离;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也要与其他农产品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

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凡不具备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二、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检疫监管,逐步推行禽类标识制度,对出栏及运离市场的活禽要严格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前要认真查验有关档案,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

《关于修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5件规

《关于修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5件规

《关于修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件规章和废止〈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件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年规章立法计划》,市政府拟修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件规章,废止《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件规章。

现将《关于修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件规章和废止〈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件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年月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登陆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通过网站首页中部的“立法草案意见征集”,对草案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苏州市三香路号号楼,邮政编码:)。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附件:.《关于修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件规章和废止〈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件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年月日附件:1 / 9关于修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件规章和废止《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件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实现法制统一,现决定修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件规章和废止《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件规章。

具体如下:一、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修改为:“排放油烟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新办餐饮业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活禽交易屠宰市场制度

活禽交易屠宰市场制度

活禽交易屠宰市场制度活禽交易屠宰市场制度是指对于活禽的交易和屠宰进行管控和规范的制度。

这一制度主要包括对活禽交易市场的规划、管理和监督,以及对屠宰环节的监管和标准设定等方面的内容。

活禽交易屠宰市场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防止传染病的传播,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活禽交易屠宰市场制度的建立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考虑。

首先,对于活禽交易市场的规划和管理需要考虑到城市规划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活禽交易市场应该远离居民区和公共场所,设定相应的保护区域,采取合理的布局和防疫措施,确保交易环境的清洁卫生和安全性。

其次,对于活禽交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机制和制度。

地方政府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和部门,负责对活禽交易市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规定和标准,对市场的经营者进行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

同时,需要加强对市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卫生素养,提高市场的整体管理水平。

此外,对于屠宰环节的监管和标准制定也是活禽交易屠宰市场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在屠宰环节,应该遵循科学的屠宰方法和标准,确保禽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政府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屠宰标准和操作规程,并对屠宰场所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同时,加强对屠宰从业者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减少屠宰过程中的伤害和污染。

活禽交易屠宰市场制度的建立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合作和参与。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与农业、卫生、环保等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

同时,应该加强与农民、屠宰从业者、消费者等各方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活禽交易屠宰市场制度的落地和实施。

总之,活禽交易屠宰市场制度的建立是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举措。

这一制度的建立需要从规划、管理、监督和标准制定等多个方面入手,同时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合作与参与。

只有建立健全的市场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活禽市场管理制度

活禽市场管理制度

活禽市场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活禽市场的经营秩序,保障市民的健康和安全,加强对活禽贸易环节的监管,制定活禽市场管理制度,对活禽市场的规范经营和管理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制度框架。

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和乡村的活禽市场。

一、综述1. 活禽市场是指供应和销售活体家禽和野生鸟类的市场,包括禽类、野生鸟类和家禽养殖产品。

2. 活禽市场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活禽市场的安全卫生,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有效防控禽流感等疫病传播,保障市民的生命健康和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本制度的执行机构是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

二、市场规划1. 活禽市场应设置在离集镇区较远、有便捷的交通运输条件和周边环境卫生条件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卫生标准的地方。

2. 活禽市场的规划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影响和生态保护,尽量与居民区隔离,建设配套设施,包括轮候区、停车场等。

3. 活禽市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和验收。

三、市场设施1. 活禽市场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卫生标准,包括市场场地整洁、无臭味、无噪音、无废弃物堆积等。

2. 活禽市场应设置有计划的消毒清洁制度,对市场设施及周边环境进行定期清扫和消毒。

3. 活禽市场应设置合理的通风设施,确保市场内空气流通,防止疫病传播。

4. 活禽市场应设置合理的进出口物品检查区,对市场进出的活禽进行检疫,确保市场的疫情安全。

4. 活禽市场应设置合理的计量设备,确保市场的商品质量和数量。

5. 活禽市场应设置完备的消防设施,确保市场的火灾安全。

6. 活禽市场应设置定期检查市场设施和设备的制度,确保市场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同时要设置维修和保养的专门人员。

四、市场经营1. 活禽市场的经营者必须持有相关经营许可证,符合国家和地方贸易管理的相关要求。

2. 活禽市场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活禽市场经营的规定,保证市场的商品质量和价格公平合理。

3. 活禽市场的经营者必须建立完备的商品采购台账,确保其商品来源合法合规,避免销售非法野生动物。

活禽店管理制度

活禽店管理制度

活禽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活禽店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活禽店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活禽的商家,包括传统市场、超市、便利店等。

第三条活禽店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安全。

第四条活禽店应具备相应的营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资质。

第五条活禽店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活禽店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六条活禽店经营者应定期检查活禽店设施设备,确保运行正常。

第七条活禽店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活禽卫生安全。

第八条活禽店应定期清洁、消毒活禽笼、厨房和工具,保持卫生条件。

第九条活禽店应建立完善的供应链管理体系,确保供应商合规。

第十条活禽店应制定货物进销存管理制度,确保库存量,避免滞销。

第三章服务质量第十一条活禽店应培训从业人员,提升服务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活禽店应保持良好的店面形象,提供整洁、卫生的购物环境。

第十三条活禽店应提供高品质、新鲜的活禽产品,避免销售过期或劣质产品。

第十四条活禽店应加强售后服务,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十五条活禽店应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了解客户需求,改进经营管理。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六条活禽店应关注活禽疫情动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第十七条活禽店应确保活禽产品质量合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

第十八条活禽店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第十九条活禽店应购买保险,做好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

第二十条活禽店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定期检查消防设备和演练灭火演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活禽店违反本规定,经管理部门查实,应依法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活禽店违法经营,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活禽店应按规定履行管理义务。

第二十四条活禽店应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适应市场需求。

第二十五条对于新经营的活禽店,应及时了解相关法规政策,确保合规经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扬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扬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扬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8•【字号】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扬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3年9月28日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18日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扬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扬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将第二条中的“县(市)城区”修改为“县(市)中心城区”。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可以人工养殖供食用的禽类动物,包括鸡、鸭、鹅、鸽、鹌鹑等传统禽类和依法可以食用的特种禽类。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包括活禽销售、售后宰杀行为。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场所包括经营活禽的农贸市场、批发市场(以下统称活禽交易市场)以及零售店铺等。

”三、将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场所”修改为“市场”。

四、将第四条中的“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修改为“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将“协同做好活禽交易场所规划设置、建设改造等相关工作”修改为“协同做好活禽交易管理相关工作”。

五、将第五条修改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规划、改造和建设的指导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牵头协调活禽交易联合监督检查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容环卫监督管理工作。

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活禽的管理,保障市民的食品安全和健康,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农贸市场内活禽的经营管理。

第三条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应符合以下原则:1.严格把关活禽的质量安全,禁止出售病死禽或患有传染病的禽;2.加强市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市场的整洁和卫生;3.加强市场从业人员的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卫生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管理制度的规定,禁止任何违法行为。

第二章活禽经营管理第五条农贸市场活禽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与活禽经营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2.具备从业人员和卫生保健人员的合法齐全;3.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活禽供应渠道。

第六条农贸市场活禽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1.活禽经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做到无异味、无污染、无杂物;2.活禽的存放应符合相应卫生标准,保持禽舍清洁干燥,定期消毒;3.活禽运输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保证禽只的健康状态;4.活禽经营者应定期进行活禽的体检和检测,确保活禽的健康安全。

第三章卫生监管措施第七条农贸市场活禽的卫生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市场内禁止出现禽只乱飞、乱跑、乱窜等情况,禽只须限制在指定区域内;2.市场内禁止进行活禽屠宰,禽只的屠宰应在规定的场所进行;3.市场内应设立相应的卫生监测设施,定期检测禽只及市场环境水质;4.市场内禁止封闭、暗藏等违规经营行为。

第八条农贸市场活禽的卫生监管责任主体包括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活禽经营者,各方互相配合,共同维护市场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九条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活禽经营者,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责令整改;2.暂停经营活禽的许可证;3.取缔经营活禽的许可。

第十条对于积极遵守并表现突出的活禽经营者,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可以予以以下奖励措施:1.表彰表扬;2.给予优先批准年度许可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市区活禽交易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市区活禽交易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市区活禽交易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19•【字号】苏府通[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市区活禽交易的通告苏府通[2015]20号按照《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市卫生计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传染病的监测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参考周边省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恢复市区活禽交易。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恢复市区活禽交易。

自公告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恢复各类活禽交易,活禽交易的地点仅限于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临时定点活禽交易市场,非定点市场禁止活禽交易。

2016年12月31日后,姑苏区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吴中区、相城区、虎丘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各设置一个定点活禽零售市场,上述范围内设置一个定点活禽批发市场。

二、严格活禽交易行为的监管。

活禽交易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明确活禽交易管理的相关部门及其监督管理职责。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非定点活禽交易市场(含固定门店)的经营行为,市城管执法部门强化对市场外流动活禽交易摊点的查处力度。

三、加强疾病监测与防控。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食用禽类动物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人员感染相关传染病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四、强化部门协同配合。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的行业管理,加快推进好本市禽类产品冷鲜供应体系建设。

市食药监、交通、公安、环保、价格、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活禽交易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内实际情况,确定恢复交易的时间和范围。

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征求《苏州市“十三五”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征求《苏州市“十三五”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征求《苏州市“十三五”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11•【字号】苏市农屠〔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征求《苏州市“十三五”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意见的通知各市、区农委(农业局、经济发展委员会、城乡发展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54号)精神,根据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意见》(苏农牧〔2017〕1号)要求,2017年6月底我市要完成《苏州市“十三五”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制订工作,并报省农委备案。

今年以来,我委落实专人负责,积极开展资料搜集,广泛进行调查研究,抓紧推进规划编制工作,目前已起草制订了《苏州市“十三五”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7年5月26日前将盖章版纸质和电子稿的修改意见反馈至我委畜禽屠宰管理处。

联系人:周为友,联系电话:65619251,传真:65610787,邮箱:**************。

附件:苏州市“十三五”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苏州市农业委员会2017年5月11日附件苏州市“十三五”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为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不断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促进屠宰产业健康发展,保障肉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54号)《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5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十二五”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畜禽屠宰行业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相关工作要求,以组织实施《苏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实施意见(2010~2015)》为重点,以优化布局、减控总量、升级改造、规范经营为着力点,积极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不断加强屠宰质量安全监管,生猪屠宰行业集中度逐步提升,屠宰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始起步,肉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11月26日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周乃翔2014年12月12日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活禽交易行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公众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活禽包括鸡、鸭、鹅、鸽、鹌鹑、人工驯养繁殖或者合法捕获的野生禽类等供食用的禽类动物。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包括活禽销售、售后宰杀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包括活禽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活禽交易区、活禽零售商店等活禽零售市场。

第三条本市活禽交易实行定点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休市,逐步实行活禽定点宰杀、冷链配送、冷鲜上市。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筹规划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引导、支持禽类产品冷鲜供应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建立禽类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第五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的行业管理,推进本市禽类产品冷鲜供应体系建设;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食用禽类动物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人员感染相关传染病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食品安全、交通、公安、环保、价格、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活禽交易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活禽经营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七条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四)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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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活禽交易行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公众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活禽包括鸡、鸭、鹅、鸽、鹌鹑、人工驯养繁殖或者合法捕获的野生禽类等供食用的禽类动物。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包括活禽销售、售后宰杀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包括活禽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活禽交易区、活禽零售商店等活禽零售市场。

第三条本市活禽交易实行定点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休市,逐步实行活禽定点宰杀、冷链配送、冷鲜上市。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筹规划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引导、支持禽类产品冷鲜供应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建立禽类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第五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的行业管理,推进本市禽类产品冷鲜供应体系建设;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食用禽类动物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
人员感染相关传染病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食品安全、交通、公安、环保、价格、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活禽交易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活禽交易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明确活禽交易管理的相关部门及其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禽类以及禽类产品安全消费知识宣传,引导公众转变活禽消费习惯。

第八条姑苏区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

吴中区、相城区、虎丘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各设置一个定点活禽零售市场,上述范围内设置一个定点活禽批发市场。

但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要求的现有活禽交易市场,可以经营至2016年12月31日,具体市场名录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于本办法实施后60日内确定,作为临时定点活禽交易市场向社会公布,公布后不再新增临时定点活禽交易市场。

定点市场以外禁止活禽交易。

各县级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确定活禽交易的范围、时限等。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传染病的监测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停活禽交易。

暂停交易的范围、具体措施和时间,由市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

暂停交易期间,暂停交易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

第十条活禽批发市场应当符合以下设置要求:
(一)市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二)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

(三)交易区内水禽与其他禽类分开存放,活禽宰杀区与存放区分开。

(四)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排污系统应符合环保要求。

(五)配备焚烧炉等无害化处理设备。

(六)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

活禽零售市场应当符合以下设置要求:
(一)活禽经营区域与其他产品经营区域隔离,并有独立的出入口;活禽经营区域与消费者之间隔离,隔离设施上的发货窗直径不大于30厘米;隔离时,采用砖墙、钢化玻璃等材料整体隔离。

(二)活禽存放间内水禽与其他禽类分开,活禽宰杀间与存放间分开,宰杀间与出售间分开,之间全部采用钢化玻璃隔离。

(三)活禽经营区域墙面瓷砖到顶,设有排风装置;地面铺设防滑地砖,有一定斜度,设下水明沟;固定禽笼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禽笼底部留15厘米以上的间隙;采用多层式禽笼的,在每层底部安装抽屉式接粪盘。

(四)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排污系统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一条进入活禽交易市场的活禽,应当附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活禽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活禽交易市场每周休市1天,并在市场内显著位置提前一个月公示。

休市时间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更。

休市期间不得留存活禽。

(二)交易日和休市期间,应当按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禽类交易市场消毒指南》,对交易场所、宰杀区域、运载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三)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四)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诚信状况等信息,指定专人每天对活禽交易情况进行巡查。

(五)每天营业结束后对废弃物和死亡的禽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设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制订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工作方案,发现活禽异常死亡或者有疑似动物传染病症状的,应当立即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八)组织开展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健康防护培训,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活禽交易市场的活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地点公示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至少保存12个月。

(二)配合活禽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做好清洁、消毒和废弃物、死亡
禽类的无害化处理。

(三)活禽批发市场的活禽经营者不得将活禽批发给定点活禽零售市场之外的经营者。

(四)销售给个人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未经宰杀不得交付给买受人。

第十四条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本健康防护知识,在进行活禽交易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活禽交易市场内的活禽及其周围环境,开展相关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控制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开展人感染相关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工作。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定点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固定门店经营者、市场经营管理者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无固定门店流动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暂停交易期间从事活禽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固定门店经营者、市场经营管理者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无固定门店流动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市场经营管理者进行依法查处,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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