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征缴的税费之争与改革方向
中国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
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仍有不合理,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我国于1980年开征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形势的变化,个人所得税制在其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税制模式存在弊端。
我国目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对不同类别的11项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收。
该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缺点是容易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产生综合收入高、应税所得来源多的人税负轻,综合收入低、应税所得来源少的人税负重的现象,无法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
这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表现在既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的因素,更没有考虑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不同情况。
税率模式复杂繁琐,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也存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差异,这种税率制度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也损害了经济效率。
另外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达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
(二)现行消费税制度的调整力度不够,对热点消费的支持不够消费税自1994年正式开征以来,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立在十多年前经济社会基础之上的这一消费税制,与现今的社会发展水平相脱节,在征税范围、征收形式等方面的缺陷已越来越明显。
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几个基本问题研究
及是否应该开征社会保 障税 、 阶段 开征社会保 障税 的条 现 件是否已经成 熟、 如果开征社会保 障税其制度应该如何设 计、 开征后相关制度 以及政府部 门应 如何配套完善等 。 社会保 障的实质是一种 对国 民收入 的再分 配 , 社会保
障基金 的征收方式要与一 国国情 、 经济 发展 水平和所处 的
收稿 日期 :O 1 O 3 2 l —1 一2
・1 ・ 4
第 0 年 l 2 4 l 期 221 1卷第 2月
高等 n e c 哲学社会科学版) J un l fHihrC rep函授学报 d ct n P i sp a dS c l c ne ) o ra g e orso dn eE( ai ( hl o h n oi i cs o u o o y aSe
费改税作为解决 目前资金缺 口的方法 , 争论 一直持 续。本文通过梳理 费改税 问题 的研 究现状 , 析费 与税征 分
缴主体的不 同所形成 的不 同优势 、 收征缴 的优 点与时机选择 、 税 未来进 一步研究 的方 向, 在理论上支持社会保
障税代替现行 的社会保 障费作 为我国社会保障 的筹资方式。
关键词 : 费改税; 社会保 障税; 社保基金 中图分 类号 : C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 -2 8 (0 1 1 —0 1 一O 937 07 1721)2 04 3
中国在逐步迈入老龄化 社会 的进程 中, 社会 保障 已经 成为当前 中国社会 各界最 为关 注 的民生 问题之 一 。构建 有效性的与可持续性 的国家社会保障体 系, 成为政府保 民 生促 和谐 的重要途 径 。然而各 方在 普遍 认 同社 会保 障制 度的民生 意义 的同时 , 其资 金征缴 方式 一直 存在分 歧 , 对 即如 今社会保 障费该不该 改成社 会保 障税 。本 文通 过分 析费与税征缴主体 的不 同所 形成的不 同优势 、 费税改革莫
关于我国社会保障费税改革的研究分析
关于我国社会保障费税改革的研究分析【摘要】作为现代社会经济体系运行“助推器”,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稳定可持续的资金作为重要支撑。
建设长效稳定的社会保险筹资模式事关我国经济发展与政治稳定。
随着我国社保体系逐渐完善,产生了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问题之争。
本文将对国内研究中不同态度的文献进行总结对比,并提出进一步研究方向。
【关键词】社会保障费税,比较分析前言纵观已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余个国家,主要有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费、强制储蓄三种筹资形式,这里仅谈前两种。
社会保障税是将社保资金按严格税务模式由税务部门征缴,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只有履行纳税义务才能享受社保服务;后者作为费,具有“灵活性、补偿性”,征收形式多样,强调缴费与权利的对等性。
我国社会保障的费税之争由来已久。
早在20世纪末相关部门和学者主张实行费改税,引起一片热议。
而“十五计划”期间也明确提出要规范我国社会保障体系。
在2006年《南方都市报》中报道,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社会保障费改税问题,“十一五”期间有望正式实行,再次引发热议。
而社保制度的发展和金融危机的爆发也使人们对其有了新的研究视角与认识。
研究社会保障费税改革,现实意义重大。
这一字之差,改变的是社保制度根本属性,关系到国家财政平衡、付模式有效性,关系到法律、政策制定,也关系到覆盖面、征缴主体等问题。
但社会保障的费税改革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目标息息相关,不能简单而论。
一、国内研究比较分析“支持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学者多以我国现行社保筹资模式弊端为切入点,详细论证了社会保障税的优势及我国经济、税收体系的可行性。
胡鞍钢(2001)是主张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主要代表,按“十五”计划,我国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社会保障应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征收管理,得出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结论。
龙卓舟(2008)认为,社保制度特性决定其筹资手段天然是税收,并通过比较财政和城镇养老保险的收支情况,得出巨大财政压力决定我国必须开征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的现状及改革方向
税收的这种政治的强制性 , 是其他财政收入方式所 没有的 ,可以保证准时足额 地收到社会保障基金 ,同 时相应建立社会保障预算 , 既可以保证专款专用 ,有 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 又可以通过公共 预算补贴来维持平衡。
2. 税收具有公正性。在统筹收费制下 , 由于统 筹比例不一 , 在同一企业中不同工种有不同的统筹 比例 , 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 , 统筹比例也不一样 , 有 的地方还另外制定比例 , 各行其是 , 既多又杂 , 使得 企业负担极不均衡 ,不能在 同等条件下展开竞争。社 会保障税的开征能够克服原筹资方式管理分散、各 自为政的弱点 , 解决因筹资比例不一造成的企业负 担悬殊和新老企业固有的负担差距。
四川财政 1998· 7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筹
集
方
式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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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
●
及
马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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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
方
向
12
改革探索
当前 , 我国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普遍存在来源不 足的问题 , 保险机构叫苦不迭 , 财政又难堪重负 , 影 响了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与发展。为了摆脱基金入 不敷出的困境 , 必须找出一条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的途径。根据国际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历史经验和 我国的现实情况 , 开征社会保障税已势在必行。Fra bibliotek改革探索
1998· 7 四川财政
商业保险作为一种商业行为 ,经营范围不受限制 , 也 可以经营社会保险项目 , 只不过采取平等自愿和 等 价有偿的原则 , 并不强制参加。由此就产 生了国民在 商业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险机构之间进行 选择的可能 性 , 许多人特别是自由职业者在自己理解能力的 基 础上 , 立足自身利益而选择了商业保险。这是因为商 业保险公司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意识 , 他们善于 宣 传 , 展示参保优势 , 而且投保方法、缴费数量、受益 金额都一目了然 , 容易理解和接受。相反 , 社会保险 机构不善于参与市场 , 有一种 “皇帝女儿 不愁嫁”的 传统思想 , 不作宣传动员 , 坐等职工上门 , 而且参保 方式复杂 , 公式繁琐 , 令人费解。由此造 成许多人望 而却步 , 不利于社会保险事业的深入开展。
社会保障“费”改“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
【数据库】经济类2008年一季度【文献号】1651【原文出处】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科版【原刊期号】20081【原刊页号】23~27【分类号】MF1【分类名】体制改革【复印期号】200803【标题】社会保障“费”改“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作者】韩晓琴【作者简介】韩晓琴,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副教授,经济学硕士。
(扬州225007)【内容提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很大发展,但在实践当中,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统筹缴费无法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开征社会保障税,应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必由之路。
【摘要题】社会保障【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费改税/社会保障税【正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很大发展,社会保障基金也逐步实现了社会化的统筹与管理,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在实践当中,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统筹缴费暴露出欠规范、不统一和无法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等弊端。
开征社会保障税,应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必由之路。
一、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税的产生与发展根据20世纪90年代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障司的定义,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是:“社会采取一系列保护性措施,以帮助人们度过由于失业、年老、疾病、生育、工伤而造成工资或收入损失的难关”。
所谓社会保障制度,是指由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贴的一种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最早是在19世纪由德国俾斯麦政府提出来的,当时新历史学派的社会政策思想风靡德国,社会矛盾对立严重,政府不得不在采取高压政策的同时,实施一些改善劳工生活的社会保障政策。
自1889年德国正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以来,其他国家纷纷效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有150多个国家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他们几乎包括所有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时也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
浅谈我国社会保障 “费”改“税”的问题
浅谈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的问题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加大,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这个问题上取得了极大的成就,可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的弊病日益显现。
开征社会保障税,应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必由之路。
本文将浅要的探讨一下社会保障”费”改”税”是促进社会公平与经济发展的良好之路。
关键词:社会保障费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点之一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形式是以费的形式存在,造成了社会保障基金征收力度的缺乏,难以适应我国进入老龄化时期庞大社会保障费用开支的需要,更难以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可持续发展道路提供坚实可靠的基础。
我们需要法律的保障,需要一个更加公开、公平的收费方式,减少体制带来的资金浪费。
社会保险基金的税费改革是国际社会的潮流之一,2008年,8月15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国务院正在起草社会保险法草案, 准备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社保费改税的问题会在草案中提出解决的方案。
”这表明,国家高层主管部门已经关注此事而其提上了议程。
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1986年我国开始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现收现付制,实行统筹管理,企业出钱,国家管理,个人只出一小部分钱。
在缴费制度上,它以在职职工的工资收入为计量基础,个人和企业按照规定的缴费率计算应缴纳的统筹费用,由企业代扣代缴。
目前我国规定的缴费率为40 .6%,其中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1%,企业负担29.6%。
具体地说,个人按其工资收入的80%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按职工工资收入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为2%,企业承担6%;个人承担其工资收入1%的失业保险费,企业按2%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
此外,企业还要承担1%的工伤保险费和6%的生育保险费。
筹资问题一直以来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不同的时期采用不同的筹资方式,之前我国一直以来都是以传统费收方式进行的,而其社会保险制度的弊端已逐渐显露出来,特别是建议税改费的呼声越来越高。
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国外发展情况
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为劳动者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历史与发展
国内发展情况
我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逐步完善,目前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大险种。
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经济发展的变化,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将面临更多挑战,同时也将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总结词:该市的成功经验在于通过优化征缴流程、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服务质量等措施,提高了征缴效率和参保率。
详细描述
1. 优化征缴流程:该市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流程进行了全面优化,简化了缴费程序,方便了缴费人
2. 加强宣传教育:该市加大了对社会保险费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社会保险知识,提高公众对社会保险的认识和参保意识。
02
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主体
国家、企业和个人
客体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
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主体与客体
内容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方式等
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和地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有所不同,具体的缴费方式也有所不同。
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内容与标准
03
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管理体制
1
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
Hale Waihona Puke 23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管理机构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业务。
社会保障费改税问题研析
充 。要 么就 是对 该 提议 的批判 与 修 正 。对社会 保 障缴 款 应该 是 沿 用“ ” 费 的形 式 , 是 变革 为 “ ” 还 税 的形 式 , 目前 观点不 一 。 文首 先 本
二 、 实 行 社 会 保 障 缴 款 的 定 位 是 税 还 是 费
一
但是 , 以郭席 四 、 崇祯 为代 程 表 的国 内学者 认 为 , 目前的 缴 费 这 一 筹 资 方式 存 在 诸 多 弊 端 , 无 法 适应 现 代社 会保 障制 度资 金 筹 集 的需 要 。 们认 为 , 他 缴费 方式 导
机制 定位 在“ ” 。 税 上 其 二 ,以郑 秉 文为 代表 的少 数学 者则 认 为 , 费改 税并 不 是 当 “ 今各 国社 会保 障 体制 改革 的潮 流 所在 。一直 以来 认为 ‘ 改税 ’ 费 是 国际 潮 流 的说 法 与事 实 不 符 . 起
码有失 偏颇 。 而且 在 目前 阶段下 , 我 国实行 社保 费 改税 不符 合 当前
人 账户 结合 的模 式 。它坚 持 效 率 优 先 、兼顾 公 平 的原 则 。也 就 是 说, 社会 保 障缴 款 。 直 以来 在 我 一 国都 是 以规 费 的方 式来 加 以 管理
的。
够 的资金 。 因此 , 他们 明确 指 出 , 解 决社 会保 障基 金筹 资 困难 的关 键 是 :应尽 快 由 目前 的 缴费 方式 过 渡到 征收 社会保 障 税 。
式
会 保 障税 的强 制性 和 规范 性 特征
有利 于加 强社 会保 障基金 的征 收 力度 ; 次 , 会保 障税 有 利 于对 其 社 社 会保 障 基金 实行 收 支两 条 线预
论社会保障费与税
因而具 有明显 的有偿性质 , 与普通税收不同。 虽然社会保险 的受益值并不等于纳税人实际缴纳 的税款 , 但是它却同个人
实 际缴 纳 的税 款 有 着 内在 的联 系 。
“ 是 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 税” 依据其社会职能 , 按 照法律 规定 , 强制地 、 无偿地参与社会产 品分 配的 一种形式 。 “ 是指国家机关向有关当事 人提供 某种特 定劳 务或服务 , 费” 按规定收取 的一 种费用。 通常意义下 , 税与费的区别主要在
式安排失 业、疾病 、养老等社会支出 , 人们会 因税 负的不断 增加而不满。在这种情况 下 ,出现 了这种专税专用 、人民容 易接受的税 收形式 一 社会保障税 。
的筹资方式、 征缴管理等方面立法层次低 , 约束力小 , 操作 性差 , 造成 实际征缴 工作缺 乏相应 的法 律保障 , 征缴执法缺
机关 、 海关 和财政机关收取;而费的收取主体有的是政府部 门 , 的是事业机关 , 有 有的是 经济部 门。( ) 2 使用 方向不 同: 税款一般 由国家通过 预算统一支出 , 用于社会公共需要;而 费一般有专门的用途 ,专款 专用。( )稳定性不 同:税收具 3 有稳定性 , 而费则具 有相对 的灵活性 。 税法一经制订对全 国
于 以 下 4 :( )征 收 主 体 不 同 :税 收 通 常 由 国家 各 级 税 务 点 1
三、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费的不 同内涵
通过对社会保障税 内涵的分析 , 我们可以看出 , 会保 社
障税” 税 识其内涵 ,也不能从一般意义上的 “ ”与 “ 税 费”来认 识社 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费的区别。 国际经验来看 , 从 世界 各国 对社会保障筹资 资金 的称谓也没有统一的表述 , 如美国将社 会保障筹资收入称为工薪税 , 在英 国称为 国民保险费 , 在德 国称为社会保险费 , 也有 的国家 叫社会保障费 , 社会保障缴
浅析我国社会保险的“税”“费”之争
( 四)申报缴纳手段落 后,未提 供 良好的服务 { 得∞于务成缴 鼬 ; ; L 车日大的纳双 购的多办税方 目前 ,纳税人对 车购税 的 申报缴纳 采取的都是 人工方法 , 基本上是 由 自己先跑 去征管机 关 申报 ,后 再去银行缴税 ;采取 的手段与 网络经济 时代极不适应 。对纳税 人而言 ,整个 申报缴 税申数理人的 征报纳肯的行 纳过程耗时较长 ,税款入库速度较慢 。 三 、加强车购税管理 的建议 为 了 解 决 上 述 车 购 税 的 相 关 不 足 , 结 合 现 阶 段 的 实 际 情 况 , 可 以采 取 以下 措 施 完 善 车 购 税 的 管 理 。 ( )实 行 代 征 代 缴 的征 缴 方 式 一 实行车购税代征代缴方式是指在确保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 人为车购税纳税义务人的条件下,通过征管机关与销售应税车辆的 经销商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规定经销商为车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 人,代替征管机关 向购车人征收车购税 ;并且在经销商收到购车人 交来的车购税款项及购车款后,代替购车人即时 申报缴纳车购税。 实行代征代缴方式可以很好地解 决目前车购税征管面覆盖广泛的闯 题,有利于征管机关对税源进行管理,确保税款的安全 ;其次,由 更为专业的经销商财务人员代替初次办理车购税的购车人进行车购 税 申报缴纳会使整个征缴过程更富有效率,加税款的入库速度;再 次,经销商需即时对车购税进行申报缴纳可以使车购税款项提前到 达中央国库,有利于国库资金的运营管理。
车 购税征 管的现状与建议
阙传 保 陈 颖 王 培
海口 50 0 ) 7 15 ( 中国 人 民银 行海 口中 心支 行 ,海 南
【 摘 要】随着车购税对我国经济增长贡献率的增大以及 电子缴税方 式的不断发展, 目 前车购税的征缴方 式越来越不能满足征缴双方的需要。为 了加速车购税 税款资金的及时解库,本文立足于国家金库的角度 ,对车购税 的现状进行分析 ,并提出建议。
税务社保征缴争议化解优秀案例范文
税务社保征缴争议化解优秀案例范文标题:税务社保征缴争议化解优秀案例一、案例背景近期,某市一家知名企业因社保征缴问题与该市税务局产生了争议。
该企业认为其已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保费用,而税务局则认为该企业存在社保欠缴情况。
双方各执一词,争议持续升级,给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税务局的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二、争议化解过程1.建立沟通机制为了妥善解决这一争议,税务局主动与企业建立沟通机制,双方定期召开座谈会,就社保征缴问题进行深入交流。
税务局工作人员耐心听取企业的意见和诉求,详细解释社保征缴政策和规定,使企业对税务局的决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2.核实欠费事实税务局组织专人对企业的社保缴费记录进行核查,发现确实存在部分月份社保费用未按时足额缴纳的情况。
针对这一问题,税务局与企业进行了详细沟通,明确了欠费金额和补缴期限。
3.提供个性化服务考虑到企业可能面临的资金压力,税务局主动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企业制定合理的补缴计划,并协调银行等相关部门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同时,税务局还为企业提供了社保政策咨询和辅导服务,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社保政策。
4.达成和解协议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税务局与企业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
企业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节点和金额补缴了社保费用,税务局也为企业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双方对争议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实现了互利共赢。
三、案例总结与启示本案例的成功化解得益于税务局与企业的良好沟通和协作。
税务局主动作为,积极与企业建立沟通机制,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和困难;同时,税务局也注重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企业在面对争议时,也表现出了积极的态度和合作精神,与税务局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这一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以下启示:1.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是解决争议的关键。
税务局应主动与企业建立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企业的需求和困难,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2.税务局应加强对社保征缴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对政策的认知度和遵守意识。
社会保险基金费改税的必然
社会保险基金费 改税的必然
范雯
目前 , 社会 保险基 金的税 费改革 是 国际 社 会 的 潮流 之 一 , 8 月 15 日 , 我国劳 动和社 会保障部 副部长 胡晓义 对《第一财经 日报》表示: “国务 院正在 起草社 会保险 法草案 , 准备提 交全国 人大审 议, 社 保费改税 的问题 会在草 案中提出 解决的方 案。”这表明 , 不 久, 中国社 会保险 基金的税 费之争 将尘埃 落定。 社会保 障税是对 薪金和 工资所 得( 即劳动所 得) 课征的 一种税 。它是 随 着 社会 保 障 制 度 形 成 并 发 展 起 来 的, 是 当今世 界各国所 得课税 体系的 一个重要 组成部分。
二、社会保 险基金费改 税的必然 目前 我国社 会保险 资金筹 集实行 的收 “费”的 方式 , 由 社会 保 险经 办机 构征收 相应的 基本养 老保险费 、基本 医疗保 险费和 失业保险 费。但 在建立 我国 “统账 结合 ”的 社会 保险 制 度中 , 用人单 位和个 人不缴 、欠缴和 中断缴 纳保 险 费的 现象 十 分严 重。 据 统计 ,
近年来, 中国的 社会保 障改革 取 得了 很大进 展, 但 是, 随 着经济 的发 展 , 改革 的不断 深化, 现行 社会保 险制 度的 弊端已 逐渐显 露出来 , 其中 最主 要的 就是筹资 问题。无论是 养老, 失业 还 是医疗保 险基金 , 在现 行筹资 模式 要问题有: 一 是社会保 险覆盖 面小,
一、我国社 会保险制度 的现状 我 国社会 保险 制度 是 1 986 年开 始实行 的。现 行的社会 保险制 度主要 是现收现 付制, 实行 统筹管 理, 企业出 钱, 国 家管 理, 个 人 只出 一小 部 分钱 。 在缴费 制度上 , 它以在 职职工 的工资 收入为 计量基 础, 个 人和企业 按照规
我国社会保险费改税的争议发展与改革策略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险制度也随之发生了许多变化。
其中,社会保险费改税的争议就成为了社会热议的话题。
改税的对于社会的影响深远,因此需要制定合理的改革策略来推动社会保险费改税的进行。
本文将就我国社会保险费改税的争议发展与改革策略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社会保险费改税的争议发展1. 争议的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费改税的争议逐渐升温。
传统的社会保险制度存在诸多不足,其中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方式和税负分担等方面成为热点问题。
改税的呼声也逐渐高涨。
2. 争议的焦点社会保险费改税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征收方式: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费主要是由企业和个人分担,而有人认为应该改为征收社会保险税,由财政统一调剂。
(2)税负分担:目前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中,企业和个人负担的比例存在不均衡的情况,争议点在于如何合理分配税负。
3. 争议的表现社会保险费改税的争议在各个层面上都得到了充分的展现。
从企业和个人的诉求到学术界和政策制定层面,都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声音和主张。
这些争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座谈会、研讨会到专家论坛,无不展现了人们对于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关注和讨论。
二、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策略1. 加强政策研究对于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策略,首先需要加强政策研究,形成科学合理的改革方案。
政策研究可以从国际经验、国内实际情况等多个角度进行,借鉴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险改税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改革方案。
2. 加强社会调研除了政策研究外,还需要加强社会调研,了解企业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看法和建议,从而可以更好地确定改革的方向和措施。
社会调研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开展,从而获取更加真实和全面的信息。
3. 完善法律法规社会保险费改税需要依托完善的法律法规来支撑。
改革策略中还需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税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关于社会保障费改税的若干思考
关于社会保障费改税的若干思考近年来,社会保障费改税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社会保障费改税,即将原先的社保费通过税收的方式征收,由政府负责统一收缴和管理。
这一改革涉及到全社会的切身利益和福祉,因此需要我们对其进行深入思考。
社会保障费改税能够提高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在原先的社保费征收方式中,由于缴费基数的限制和分级缴纳制度等因素,导致一些高收入群体缴纳的社保费过低,而一些低收入或自主创业人员则需要承担过高的社保费负担。
通过改税的方式征收社保费,按照个人收入和财富状况来确定缴费额度,能够更加公平地分摊社保费负担,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社会保障费改税可以提高社会保障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由于现行社保费征收制度的局限性,社保基金的收支不平衡和巨额结余等问题频繁出现,导致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性受到威胁。
改税后,社会保障费将成为国家财政的一部分,与其他税收收入一样,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进行统一管理,能够更好地保障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实现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
社会保障费改税有助于降低企业和个人的负担成本。
在原先的社保费征收制度下,企业和个人需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保费,对企业的经营成本和个人的收入构成了一定的压力。
通过改税的方式,社保费将通过税收的方式由政府统一征收和管理,企业和个人只需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相应的税款,无需再额外承担社保费,从而降低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成本。
社会保障费改税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改税后的社保费如何确保充足的收入?在原先的社保费征收制度下,社保费的收入主要来自于企业和个人的缴纳。
改税后,社保费将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如何保证 sufficient 的收入来源,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行,是一个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改税后的社保费如何公平分配和使用?社保费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资金来源,如何保证公平分配和有效使用,能够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政府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和机制,确保社保费的使用能够真正切合社会需求,促进社会保障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透过“税费之争”解析社保制度变革的难点
社 保税与个人所得 税的税 基密切 关联 , 税务部 门统一征缴 , 便于同步征收管理 , 又节 约成本 , 可减 轻劳 动部 门的事 务性 工作 , 高社保 部 门的 社会 化服 务与 管 提 理 水平。 从理 论上 看没有 问题 , 但实际 运
算, 准确一点说是精算 , 因为社保涉及 未 8 年代 末 ,9 3 确立了社会 统筹 与个 0 19 年 来年度的支出 , 是需要精算的。 征收的社 人 账户 相结 合的 基本制 度框 架 , 会保 社
保税和 个人账 户怎样通 过两个 部门的整 合归集 能做 到账实相 符 ; 转移 接续 和死 亡支付、 退休待遇支付怎么处理 , 是否需 要两个部门的报批 。 二、 社保 税是 属于 国税还 是 地税 , 征缴 主体是 国税还 是地 税 , 现省 级统 实 险费 征缴 模 式是 征费 , 收 主体是社 保 征 部门。 但在社保发展 初期 , 仅依 靠社保部
1 9 年 《 缴条 例 》 定了 “ 重 99 征 确 双 征缴 ” 体制 , 具体 流程 可以概括 为: 保 参
“ 强制 性提 取 款 ”, 重征 缴 数量 的多 注 少, 强调缴 款与权利 的对 等。 区分税和费 的标志是看个人账户是
否 存在 。 保实行社 会统 筹和 个人 账户 社
门征 收社保 费 的难 度很 大 , 常出现 欠 经 缴, 缺乏行政和法律 约束力。 考虑加 大征
缴力度 , 府允许税务部 门代征保险费, 政 并取得 了成 效 。因此 , 国务院 19 年 1 在 99
门作为征 缴社保 费 的主体 , 能强 化征缴
力度 和效 率 , 保部 门和税 务部 门账实 社
革空间 , 个人参 保 、 民工 、 农 农村居 民参 保经办机 构征收。 保问题难以在缴税制条件下予以解决 。
试析社会保障税的若干问题
际操作中易导致各种弊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统筹 缴费方式最大的问题就是资金收缴困难。据有关资料
显示 , 19 年 l 月 , 到 99 2 全国累计欠缴社会保障资金达 33 8 亿元 。 这主要是由于统筹缴费缺乏强制性 , 实际工
是社会需求不足 , 究其原 因乃在于缺乏良好的社会保 障机制。 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 , 使广大人民缺乏 良好的社会保障。 而西方不少国家由于采用社会保障 税的方式, 如德国、 法国、 瑞典的社会保障税 已为第一 大税种 , 发达国家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为其居民提供
高社会保险经费的征缴透明度 ,有效防止社会保险费 虚收虚支及重复列支、 收支不实的弊端 , 维护社会保障 资金的安全、 完整。当然 , 这种形式上 的 费改税 行为 也存在不尽人意之处 , 要真正解决它 , 必须从实质上实
现 费改税 。 3 当前我国一直在搞剌激消费 , . 银行存款利率的 调低及征收利息税均是为了促 使居 民消费 , 可现实仍
费的形式 ,而将其界定为公共物品的学者则主张采用 税的形式。对此 ,笔者认为单从理论的角度来探讨是
费 或是 并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 , 税” 而从现实的层 面对之进行分析对比, 不难看出 : ” 较之 具有更 税 费
兀 的 合理性 与可 行性 , 因如下 : 原
1 费 由于不具有强制性 ,因而显得不规范, . 在实
4 社会保障资金应由社会保障机构用 的形式 . 费’
维普资讯
处。
及其 影响进 行认 真研究 与 探讨 ,因
5 .我 国的 社 会保 障 制度 长 期以 来一 直 实 行 现 收
现付制 ,现行的社会保障收费制度已具有 了 代际转
移 的含义 , 由费改税将使 代际转移 的含义更加明 确, 并在法律层面上认可缴纳社会保障税的义务性。 有 调, 而不是费改税。 笔者认为 , ” 在我国现今社会保障费 弊端重重的情况下 , 仍沿用原来模式 , 过分强调权利 , 其结果反而是对公民权利的侵蚀 ,只有将社会保障纳 入 的轨道 , 税 在义务性的前提下 , 保证资金来源 , 方
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研究述评
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研究述评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一直备受关注。
社会保障费改税是指将社会保障缴费由原来的费用制改为税费制的一种改革措施。
这一改革措施涉及广泛,对社会保障制度、财政体制以及个体经济行为等方面都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进行研究述评,分析其优势和挑战,希望能够对未来改革的方向和路径提供参考。
一、社会保障费改税的优势1. 优化资源配置将社会保障费改为税费,可以更好地调动财政资源,使得社会保障经费更加充裕。
在费用制下,社会保障缴费是企业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自主缴纳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有些企业和个体经济主体缴纳不足,导致社会保障经费不足。
改为税费制后,社会保障费由政府来征收,可以更好地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充足,优化资源配置,保障社会保障待遇的落实。
2. 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在费用制下,企业和个人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这对企业和个人经济行为造成一定的负担。
改为税费制后,社会保障费由政府来征收,可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释放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
3. 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改税后的社会保障制度有望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保障各类社会保障待遇的落实。
税收是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社会保障费改为税费,可以更好地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充足,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1. 财政负担加重社会保障费改为税费,意味着政府需要承担更多的财政支出。
如果社会保障费改税后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增加了,政府需要增加财政支出来弥补不足。
这将对政府的财政负担产生一定的压力。
2. 社会保障基金运作难度加大社会保障费改税后,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难度也将加大。
税费征收、财政预算编制等工作需要更加严格的管理和监管体系,这对政府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果管理不善,有可能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的滥用和浪费。
3. 政策转变带来适应期在改税的过程中,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税收制度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革,这将需要一个适应期。
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问题的探析
形 式 。到 目前为 止 ,建立 社 会保 障制 度 的 10 5 多个 国家 中, l O 个 国家 开征 了社 有 O多 会 保障税 , 在一 些发 达 国家 , 社会 保障 税甚 至 已经 成 为主体 税种 。开征 社会 保障 税 的 国家 , 仅保 障项 目简单 明 了, 不 而且缴 纳和 支 付均需遵 循统一 的章法 即税 法 , 社会 保障 税 直接构成 政府 的财政收入 , 成为政府 预算 的重要 组成 部分 。开征 社会 保障 税与 统筹 缴 费 、 算基金 账户 制 比较 , 预 更符 合效 率原 则, 具有 更强 的法律 约束 机制 , 更能体 现公 平 原则 , 更具 适应 性 。 我 国 目前提 出的社会 保 障费 改税 也就 是从第 一种 改 到第三 种 。开 征社 会保 障税 与保 障统筹 缴费 、 算基 金账 户制 比较 , 预 更 符 合效 率原 则 , 有更 强 的法律约 束机 制 , 具 更能体现 公 平原 则 , 具适应 性 。 更 二、 以社会保 障费 的方 式筹集 资金存在 的弊端 社会 保 险费移交到 地税 部 门征 收 以后 , 充分发挥 了税务部 门征收 的主体作 用, 使收 入大幅 度增 加 。 这种 管理 制度 , 但 也存 在着 诸多 问题 : l社 会保 险的覆盖 面窄 , 、 对经 济的支撑 能力弱 。我 国 目前大 多数 省 市 的社会 保险 统筹范 围只 覆盖 了国有企业 , 国有 经济主 非 体几 乎没有 覆 盖到 。 即便是 已经 参保 的企 业 , 费人数 与实 际人 数也 有很 大 的差别 。 缴 而且 以费的形式 筹集资金 不具有强 制性 , 狭 窄的社 保覆 盖面 以及 过 于灵 活 的社会 保险 费筹集 方 式难 以发挥 其对 经 济发 展 的支撑 作用 。 2 统筹 层次低 , 风 险能 力弱 。 、 抗 由于收 费是各地 自行制定 政策 , 因此 无法实现 较高 层次 的统筹 。 目前我 国除少 数省 ( 辖市 ) 直 实现 了省 级统 筹外 ,其 余地 区大 都是 以市
社会保障费改税探讨
社会保障费改税探讨社会保障费改税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它关系到整个社会体制改革。
为了确保费税改革的顺利进行,在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时,应对其相关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
针对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基金以费的形式征收、软收硬支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缺乏稳定性的现状,对“费改税”有关的因素进行探讨,认为加快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快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的改革、健全个人社保基金账户管理制度、大力推进信息网络化建设、多渠道开辟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等措施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标签: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税;社保基金;费改税1社会保障税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选择社会保障税又称为社会保险税和社会保障缴款,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征收的用于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的一种税或税收形式的缴款,它主要对薪金和工资所得(即劳动所得)课征,除了具有税收的一般特点以外,还具有强烈的累退性、有偿性、再分配性和总偿还量不断扩大的特性,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得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社会保障筹资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征收社会保障税;二是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强制储蓄形式。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改社保费为社保税,对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重大意义。
1.1有利于增强社会筹资的强制性社保税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严密的法律规定,税比费更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法律规范性,促使社会保障基金有稳定、及时、足额的收入保证,有利于增强社会筹资的强制性,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
1.2有利于减缓人口老龄化进程社保支付给企业和国家财政带来的巨大的养老金负担至201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比重将达到12%,超过国际老龄化社会10%的临界点,只有开征社会保障税才能够逐步缩小社保资金缺口,才能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走出社保支付的困境。
1.3有利于实行全国统筹制度国际经验表明,只有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基金才便于政府在更大的空间内调剂余缺,平衡地区差距。
中国社会保障费改税前景预测_0
中国社会保障费改税前景预测一、当前我国保障费改税的基本思路(一)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一般思路。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十五”计划中单独列项,表明未来5年建立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将比原来预期更快一些。
正在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
其核心是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各项制度。
社会保障的制度选择是一个很大的题目,国内学术界在这方面有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看法:一种是主张实行完全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制度;另一种是主张实行彻底的个人账户积累制度;第三种是主张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国内学术界对第一种主张的批评是它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危机;对第二种主张的批评是其缺乏社会共济;对第三种主张赞同的较多,这种混合模式在上既要保存现收现付制养老金的代际转移、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又要发挥完全积累制培养个人责任心,提高缴费积极性以及提高储蓄率等作用;同时还可以克服现收现付制无法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完全积累制没有再分配功能的弱点。
因此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模式,很多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在朝这个方向改革,我国也最终选择了这种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
建立稳定可靠的筹资方式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核心环节。
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建立个人储蓄账户;二是征收社会保障税。
前者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后者常见于实行政府提供保障模式的国家,其特点是:社会保障税由专门的管理机构(如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其收支一般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税专用”,超支部分由财政拨款补足。
从当今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情况来看,社会保障税以其特有的规范和效率赢得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青睐。
经过慎重,我国拟将开征社会保障税以取代目前的收费办法。
(二)社会保障税税制要素的设想。
根据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一般思路,我国社会保障的筹资方式是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为基础开征社会保障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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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征缴的税费之争与改革方向社保基金征缴的税费之争
征缴是社会保障基金形成的“入口”,世界上所有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都通过严格的立法来进行征缴。
中国在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59条中提出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但由于各地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分别在地税和社保经办机构,该条款授权将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时至今日,仍然未确定“统一征收”的部门,还是“双轨制”,截至2017年1月31日,20个省份、3个计划单列市由税务机关征缴,其余十几个省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除现实的征收“双轨制”之外,在理论层面也一直存在着“税”“费”之争。
支持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学者认为,征税模式有利于征收刚性、有利于统筹实现、有利于资金统一调度、有利于公平负担。
反对“费改税”的学者认为,社保改革的主要潮流是加强个人缴费与未来权利之间的联系,多缴多得,而社保税未能够体现缴税与待遇之间的关联。
“费改税”的合理性在于其注意到了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收费制度的种种弊端,试图利用税收的法定性、统一性、强制性、成本低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效力低、范围小、收缴难、差异大、成本高、监督难等问题。
但“费改税”的支持者无法从理论上和实践中阐述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公共财政性,如何与社会保障所要求的权利与义务的一致、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之间兼容衔接的问题,不能充分说明社会保障税所具有的专税专用、保障个人所有权等特点。
同时从激励的角度来看,社保部门对社保基金收支平衡负有直接责任,有足够的动力去扩面参保和加强征收,税务部门则无此激励。
“费改税”的反对者指出实行社会保障税收制度存在理论上的障碍,认为税收的公共性与社保基金个人账户的私有性相冲突、税收的不直接偿还性与社会保障的专用性冲突,都是“费改税”无法逾越的障碍。
反对者们看到了税与费在理论性质上的区别,然而在现实中,“费改税”的反对者却也承认税与费的强制性并无高低之分,因此无法说明为什么不将费改税,从而充分利用税收制度的强制性。
社会保障税或费的问题之所以陷入理论的困境,无法自圆其说,并在实践中造成“双轨制”,其中主要的问题就在于:无论是费改税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容易局限于传统的公法—私法的二元结构来认识社会保障。
赞成“费改税”观点的学者,容易从公法的视角来审视社保筹资的性质,但却无法说明社会保障所具有的私法特征;反对“费改税”观点的学者,则过于偏重社会保障筹资的私法性质,未看到社保公共属性的一面。
其实社会保障法作为社会法的一部分兼具公法与私法的特点。
判断和认定某一主体是否为征税主体,主要应看其行使的权利和实施的行为的性质,而非简单地看其名称。
因此,只要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障融资中的公共利益特征,那么无论是采用社会保障费还是社会保障税都可达到同样的目的,关键是实现税费统一,真正将《社会保险法》落到实处。
发达国家社保税费统一的经验
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35国情况来看,养老金制度分为私人养老金和公共养老金,私人养老金当然采取缴费制度,多缴多得;而公共养老金是政府主导的,在筹资模式上不管是美国的工薪税还是英国的国家保险缴费,实质上并无根本差别,大都相当于缴税。
它们的共同特点:一是强制性,无论名称为税或缴费,都由法律明确规定,统一强制征收,形成社会保障供款;二是所征得的收入形成专门基金,与一般税收相区别,专款专用;三是以雇员的工薪收入为基准征收,未来养老金待遇领取与缴纳期限相关。
这些特点贯彻了税收理论中的受益原则,即将纳税人从政府公共支出中所获得的利益大小作为税收负担分配的标准。
受益原则的理论依据是政府之所以能向纳税人课税是因为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获得了利益,受益不同者负担不同的税收。
受益原则的使用范畴为准公共产品,公共养老金即属最典型的准公共产品。
美国作为统一社会保障缴税的典型代表,其工薪税由雇主和雇员按工资的6.2%分别缴纳,合计12.4%。
工薪税税收不进入国库,而是形成了独立于国库的联邦社保基金,采取完全独立于财政收入的投资管理模式:所有工薪税收入由财政部对其发行特种国债,通过精算确定期限和额度,在社保机构发放养老金时使用到期国债的资金。
美国人没有身份证制度,社会保障号码就相当于身份证号,全国统一,有效促进了劳动力流动。
每年联邦社保基金都会发布年度精算报告,给出短期(10年)和长期(75年)的预测结果。
为提高行政效率,许多国家将征缴社会保障基金与征税结合在一起,并且社会保障供款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在不断攀升,社会保障的收、支逐步成为财政收、支的第一大项。
据OECD的统计,各成员国社会保障供款占税收总额的比重,1965年仅为18.1%,1985年上升到23.4%,1995年达26.3%,2009年达27.2%。
以美、日、德三国为例,社会保障供款占税收总额的比重1965年分别为13.3%、21.8%、26.8%,到了2011年,分别增加到了27.2%、40.9%、38.7%。
在其他国家,社会保障供款也基本上都成为第一大税种。
由此可见,不管名称如何,社会保障税费都是统一的,已经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领域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
我国社保税费统一的改革方向
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安全网和稳定器。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仍处于碎片化的状态,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形成。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应在已经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的基础上,从碎片化走向制度整合,而社会保障税费统一将是重要一步。
现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可持续性体现在多方面,其中之一就是未能够足额缴费。
尤其一些劳务输入地区如珠三角、长三角地区,由于缴费人数较多,而劳动力流动时统筹部分留在原工作地,出现了较多的结余后当地政府主动降低了缴费比例,例如深圳的企业职工共济金(即统筹部分养老保险)缴费率仅为14%,远低于其他地区的20%,造成地区之间的缴费不公平。
在事关国家发展全局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基于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不同性质,借鉴OECD公共养老金和私人养老金的两分法,将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改为征收社保税,将来在条件许可的时候可以加上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全国统一税率。
这样,一方面可以实现计划很久却迟迟难以落地的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彻底消除碎片化;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统筹部分养老金的保值增值问题不再成为问题,以彻底的现收现付税收制度为基础,杜绝养老保险统筹部分不足的省份挪用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问题。
最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提出的中央统筹方案将采用省际调剂金模式,责任还在省一级,这也有可能带来中央与各省之间的讨价还价。
而费改税后,不需要讨价还价,劳动力流动也不再需要社保关系的接续,只需要社会保障号码(即身份证号码)中的记录即可。
社会保障费改税将在促进实现全国统筹、制度公平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障税开征之后,由于把此前的社会保险费改为税收,其税率、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期限、法律责任等等均由国家统一立法,便于国家调控。
此前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政出多门”,各地具体操作相差较大,中央很难进行有效调控。
正是因如此,使各地的劳动用工成本差异较大,各地、各部门往往强调自己管辖地区的重要性,从而造成碎片化和混乱。
社会保障税将社会保险费的收缴纳入税收范围,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强制程度提高。
对于欠税、漏税,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补交外还可加收滞纳金;对于偷税、抗税还可以处以罚款;主管税务机关还可采取通知开户银行扣缴入库、吊销税务登记证、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等强制手段。
在统筹部分改为社会保障税并实行全国统一征收之后,目前在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障税应当全部移交给税务机关;而过去由税务机关征收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的省份应当把征收权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行政职能的转换会涉及工作人员的流动,可以借鉴2008—2009年养路费改燃油税后全国十多万稽征人员分流的经验,实现平稳过渡。
从实践角度来看,开征社会保障税已经具有现实可行性。
我国可以借鉴社保缴税、税率降低、全国统筹的国外经验。
目前我国已有超半数的省份实行了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增加了人们对社会保障税的心理预期。
遍布全国的税务干部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建立了完善的IT系统,地税机关可以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扣除项目、个人所得税源与养老保险费源互相交叉的特点,确保费基准确,节约行政资源,提高征管效率。
这些信息资源上的优势为社保税的开征提供了征管体系的保证,开征社会保障税应当不会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障碍。
未来费改税后,“税”的部分实行严格的现收现付制度,不需要考虑投资资本市场的问题,真正实现全国统筹;对于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与越来越多企业参与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职业年金一起组成个人养老金,保留缴费的多缴多得激励机制,通过投资资本市场来保值增值,促进养老金体系的可持续性增强,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效率。
果真如此,则“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目标将具备制度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