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行为}(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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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行为)(三)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案例评析
(1)案例摘要
2000年5月6日上午,某县某镇居民刘某家中新建房子,中午有多人要于家吃饭,刘从镇上农贸市场个体食品商陆某处购买卤牛肉5斤。当时,刘某发现牛肉有些粘,且有异味,问陆某牛肉坏了没有?陆说:“这些卤牛肉质量没有问题。”刘某将卤牛肉拿回家,交给妻子做成凉菜,当天中午,帮他家修房子的人和自己壹家人均吃了这牛肉。下午5点到次日清晨。就餐的21人当中,有15人发生腹部疼痛、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其中10人病情较重住进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俩千多元。县卫生防疫站接到举报,经过调查得知,个体工商户陆某卖给刘某的牛肉,是陆5月3日从邻村买的死牛肉,张某的牛是5月2日死亡的。陆某共买回50斤,于对牛肉加工、贮存、销售过程中,没有采取防腐、防蝇、防鼠等措施。由于之上原因,造成食用卤牛肉的人食物中毒。刘某于病愈后知道卫生防疫站的调查结论后,找到陆某,要求他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2)点评
本案涉及到侵犯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第壹、个体食品商陆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于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运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本案中的运营者陆某明知是死牛肉而收购且加工出售,且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属于典型的无视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的行为,以至造成消费者刘某等多人购买食用陆某的卤牛肉后发生中毒症状,生命健康权、财产安全权受到侵害。
第二、陆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壹条规定,陆某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仍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用、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第壹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陆某改正,且能够根据情节单处或且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壹倍之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壹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吊销其营业执照。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案例分析
(1)案例摘要
1999年1月,于某市繁华商品区的某时装店内,当地某厂的3名女工来买鞋。其中壹位女工让女营业员拿出壹双价值370元的女鞋试穿,试穿后觉得不理想,准备离开。这时营业员将她拦住说,不能只试穿,要么将这双鞋买了,要么得给20元的试穿费,否则不许离开店堂。无奈,另外俩名女工离开时装店找到区消协投诉。区消协同志到达该店后,俩名营业员仍然态度蛮横,口出污言,扣住那名女工不放长达1个多小时。为了严肃法纪,区消协的同志找到该时装店的主管单位,要求他们向无理扣留的消费者赔礼道歉且给予精神赔偿。公司经理对营业员无理扣留消费者事件很重视,当即表示将那俩名营业员辞掉,且郑重向消费者道歉,赔偿消费者1000元的精神损失。
(2)点评
本案涉及到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人身自由权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第壹、时装店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运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壹件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壹项服务。消费者于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商店卖鞋,理应让消费者试穿,以便消费者自主选择,
决定买和不买。可是,该时装店却于顾客不愿购买商品时非要顾客付20元试穿费。这很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第二、时装店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运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而本案中的时装店于消费者拒绝其无理要求后,竟强行扣留顾客,不让他们离开商店。这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三、该时装店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三条规定,时装店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且赔偿损失。
另外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陆某改正,且能够根据情节单处或且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壹倍之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壹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营业执照。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案例评析
(1)案例摘要
2001年7月15日,谢某下班后顺便到农贸市场壹卖肉摊位上买几只猪脚。摊主让谢某挑选了4只猪脚后,往台秤上壹放,说8斤1俩,做8斤算了,5元1斤共40元。谢某付款后即拿着猪脚往回走。快到家里正碰上妻子也下班回家,妻子将猪脚用手掂了壹下,说肯定没有8斤,被人宰了。俩人遂回到农贸市场,把猪脚放于公平秤上壹称,只有6斤2俩。于是,俩人找到市场的工商管理人员请求处理。工商管理员让谢某指明卖肉摊位后,把猪脚往台称上壹放,称上显示出是8斤1俩。工商管理员怀疑秤有问题,遂对秤进行仔细检查,结果发现该秤的秤盘底下吸附着壹块磁铁。工商管理员收缴了该摊主的台秤,让摊主赔偿了
谢某的损失,且决定对摊主处以200元的罚款。
(2)点评
本案涉及到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第壹、农贸市场摊主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于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运营者计量正确。计量正确通常包括俩层含义,壹是计量器具的使用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计量准确、数量充足。而本案中的摊主利用于秤盘底下吸附磁铁的方式短斤少俩,致使谢某购买的商品重量严重短缺。很显然,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第二、摊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谢某有权要求摊主补足商品数量,且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案例评析
(1)案例摘要
2001年1月10日12时40分,江苏省吴县市横泾镇村民张某开设的个体裁缝店的壹个保温瓶发生爆炸,瓶体碎片击中张的双眼,致张某严重受伤。张某当即由家人送到苏州学院附属壹医院诊治,诊断为:“右眼角膜穿孔伤、外伤性白内障”。当天做了右眼角膜修补术,术后6天,因晶体膨胀严重,贴住角膜伤口,故于1月17日再做右眼白内障吸出术和人工晶体植入术。1月30日出院时,右眼视力为0.1,左眼视力为0.4,住院期间支付医药费16728.90元。后据上海、苏州等地的眼科专家复查,认为若无感染等情况,能保住目前的视力已属不错。
爆炸事件发生后,张某之父向该保温瓶的销售者——横泾供销社商厦反映了情况,且于1月24日向吴县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市消协接投诉后于次日即赴现场调查取证,鉴于保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