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物业小区(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成立指导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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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物业小区(大厦)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成立指导规程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2003]131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小区(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三条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物业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1、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2、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3、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0日以上。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在参加业主大会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六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符合第三条第一、二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1、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2、联名发起建议。由5~15名业主联名发起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建议,同时向业主公示有关筹备组的文件,筹备文件包括书面建议与《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公示期为10日。
3、业主推荐(自荐)。业主在有效的公示期内,可通过推荐和自荐相结合的形式向业主联名发起人提名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名单,被提名人应当具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
4、建设单位应参加筹备组。如在公示期内建设单位未委托代表参加筹备组的,由发起人书面致函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单位限期委派筹备代
表,逾期不报视为弃权。
第七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1、收集全体业主资料。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筹备组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基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2、草拟并公示文件。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草拟《业主公约》(征求意见稿)、《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以公示的形式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经修改后的文件应当再次向全体业主公示。
3、确认业主投票权。筹备组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4、确定候选人名单及公示。由业主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名单。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的业主填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并向筹备组提供《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筹备组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小区(大厦)范围内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业主无疑异的,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5、确定业主大会的时间。筹备组应当提前15日向全体业主发出《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并将有关首次业主大会拟表决的事项向全体业主公示。
6、会务准备工作。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落实好场地、印制选票、设置投票箱,同时向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发出邀请函,邀请相关单位参加业主大会。
第八条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1、组织业主签到。筹备组负责做好参加首次业主大会的签到及会务工作。
2、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
3、投票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根据小区(大厦)的规模可由5-15名委员单数组成。
4、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
5、筹备组收集、登记选票,并公开唱票、点票,当众宣读选举结果。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备案
1、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2) 首次业主大会签到表;
(3)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4) 业主公约;
(5) 业主委员会名单及基本情况;
(6) 业主大会会议纪要
(7) 备案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5日内发出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凭备案回执,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3、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4、业主委员会凭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一)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2、经业主大会决议后,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履行物业服务服务合同;
4、组织业主大会通过并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监督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