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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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四章业务处理

第五章特殊业务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存款联名账户(以下简称“联名账户”)业务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7号令)、《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第285号令)、《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章程》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业务管理办法》(建总发[2007]21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名账户是指由2至5名个人客户,为实现个人存款多人共同管理的需要,而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开立联名账户的个人客户是联名账户的联名人;为满足监管部门对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等的监管和银行业务管理的需要,由所有联名人自行协商确定一名联名账户牵头人作为联名账户申报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总行职责:

(一)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为联名账户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全行联名账户的业务管理,拟定联名账户业务发展规划,组织起草相关业务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联名账户的市场调研,根据市场和客户需要进一步完善产品功能;

3.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组织实施和营销管理,确定营销策略,组织业务推广和营销宣传活动;

4.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5.负责组织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培训、检查和指导工作;

6.负责联名账户业务通过95533电话银行的相关业务处理、咨询和投诉处理的管理;

7.负责向监管部门报告(备)联名账户业务。

(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订和管理工作。

(三)财务会计部负责联名账户的相关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

(四)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相关系统的开发、维护和优化工作。

(五)营运管理部负责联名账户的参数维护、资金清算和错账处理等工作。

(六)电子银行部负责联名账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交易和服务的管理。

(七)法律合规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相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性文件的审查。

第五条一级分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总行有关业务规定,结合业务需要,制定辖区内联名账户业务的操作实施细则;

(二)负责辖区内联名账户业务的培训、指导、检查及监督;

(三)负责辖区内联名账户的推广、维护等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发卡标识码和机构码的维护管理,以及业务统计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五)负责联名账户业务的市场调研、客户分析、客户推广和营销服务等工作,并协助总行拓展联名账户业务功能,提出功能

优化需求。

(六)负责辖区内联名账户业务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联名账户严格遵循实名制规定,以龙卡通为账户介质,卡号编排规则执行龙卡通的相关规定;该卡由总行统一管理和设计。

第七条联名账户按照账户管理形式分为亲情联名账户(以下简称“亲情账户”)和共管联名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

(一)亲情账户按联名人人数对应提供账户介质(以下简称“亲情卡”),账户所有人中的任一联名人均可以单独办理联名账户相关业务。

(二)共管账户只提供一个账户介质(以下简称“共管卡”)、按照联名人分别设立账户交易密码。共管账户的取款业务只能由全体联名人凭各自密码共同在柜面办理,不支持签约、代收代付业务。

(三)联名账户除具有人民币活期和定期储蓄及凭证式国债等账户的基本功能外,亲情账户还具有境外交易和自助交易等功能。

第八条联名账户所有联名人对于联名账户内资金变动和使用所产生的债务,对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不论该资金变动或使用是某个联名人单独做出或全部联名人共同做出的。

第九条联名账户牵头人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销户除外)。

第十条联名账户的人民币活期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所有交易如未指明,将默认为对个人结算账户的操作。联名账户的存

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建设银行依法代扣缴利息所得税。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规定统一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或允许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的,以建设银行统一公布实行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为准。

第十一条银行对联名账户收取相关费用,费用标准及收取方式按照建设银行公示标准执行。对于同一联名账户签发多个交易介质的,按照交易介质个数对应收取工本费, 联名账户的账户管理费、小额账户管理费按账户收取。

第十二条联名账户开立和增加联名人均需全部联名人到场。联名账户删减联名人(牵头人除外)可由联名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情卡或共管卡到银行办理,删减联名人不影响其他联名人对联名账户的使用。其中,共管账户联名人删减时,需牵头人和被删减人一同办理。

第十三条联名账户联名人持亲情卡或共管卡办理跨一级分行通存通兑业务时,应遵循银行卡跨一级分行通存通兑相关规定。

第四章业务处理

第十四条联名账户开户

(一)联名账户申请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点共同办理联名账户开户手续。

(二)联名账户所有联名人须共同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申请书》(见附件1,下同)、签署《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开立协议》(见附件2,下同),约定联名账户联名人人数、联名账户种类、联名账户牵头人等事项。

(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随当日凭证装订保管,另一份交客户保存。

第十五条联名账户存款

(一)亲情账户联名人持亲情卡(或凭卡号)可在网点、自助渠道、网上银行办理存款业务。

共管账户联名人持共管卡(或凭卡号)可在网点办理存款业务。

第十六条联名账户取款

(一)亲情账户任一联名人持亲情卡在网点、自助渠道、网上银行等渠道使用,由客户输入自己所持有的亲情卡密码,系统校验无误后,办理相应交易业务。

(二)共管账户全体联名人持共管卡在网点刷卡办理,联名人依次输入本人密码,系统校验无误后,办理支取业务;对于大额支取的应核验牵头人的身份证件;因特殊情况,共管账户的联名人不能前来网点办理的,该联名人的代理人或合法继承人可凭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书或人民法院的继承权证明或裁决书及有效身份证件,与其他共管联名人一同申请办理支取业务;对于申请继承且不知道密码的,应先进行密码挂失,再办理支取业务。

第十七条联名账户销户

(一)亲情账户联名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亲情卡在同一发卡机构任意网点申请办理销卡业务,银行收回已发出的亲情卡;亲情账户的销户,必须在所有联名人销卡后,才能由账户牵头人进行联名账户的销户。

(二)共管账户在结清的前提下,可由牵头人持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共管卡在同一发卡机构内任意网点办理销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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