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doc
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_31978
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2、中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
3、自主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20家以上,累计孵化毕业企业5家以上(专业技术型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10家以上,累计孵化毕业企业3家以上),其中用于孵化企业的场地应占总面积的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数据;
6、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7、运营时间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济南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一般划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具体形式包括科技创新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统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孵化器以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与大学、科研院所及社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形成创业服务网络。
第五条孵化器应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和发展专业化,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区域科技创业孵化能力。
第二章孵化器认定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孵化器资质核准和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
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产权和原隶属关系不变。
第七条申报市级孵化器,由本区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第八条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应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专业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二)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三)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远城区孵化器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70%以上;(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五)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1年以上,可自主支配场地,综合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远城区孵化器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六)年均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7%,或综合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8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4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在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2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七)每年用于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孵化资金不少于50万元,并与各类投资和担保机构等建立了合作关系,有2个以上投资案例;(八)专业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研发平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等能力;(九)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十)建立入孵企业选择和在孵企业毕业与淘汰机制。
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标准
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标准国家级孵化器是指由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具有一定规模和能力的创业孵化器。
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标准,旨在规范和提高孵化器的质量,促进创业创新的发展。
本文将从孵化器的基本要求、服务能力、经营管理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详细介绍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标准。
一、孵化器的基本要求1、法律资质孵化器应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2、场地条件孵化器应具备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场地和建筑条件,为入驻企业提供良好的办公、研发和生产环境。
3、组织架构孵化器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利,确保孵化器运行的顺畅和高效。
4、团队能力孵化器应建立稳定的管理团队和导师团队,拥有丰富的创业孵化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
5、管理制度孵化器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孵化器的各项工作按照规章制度进行。
二、服务能力1、创业服务孵化器应为入驻企业提供市场调研、商业模式设计、商业计划书撰写、品牌设计、法律咨询等创业服务。
2、技术支持孵化器应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咨询、研发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技术支持。
3、融资服务孵化器应为入驻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对接、投资机构资源整合、投融资信息发布等融资服务。
4、创业培训孵化器应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管理、团队建设、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培训服务。
5、产业对接孵化器应为入驻企业提供产业资源对接、供应链整合、市场拓展等产业对接服务。
三、经营管理1、财务管理孵化器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和透明。
2、项目管理孵化器应建立有效的项目管理体系,实行科学、规范的项目管理程序和方法。
3、对外合作孵化器应积极与相关的企业、机构和政府部门开展合作,为入驻企业创造更多的合作机会。
4、社会责任孵化器应履行社会责任,关爱创业者,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
四、社会效益1、创业成效国家级孵化器应注重创业成果的产出,入驻企业的发展成果应该得到社会的认可。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基本信息表》;
二、孵化器建设发展概况;
三、孵化器服务平台建设及服务开展情况,专业孵化器需详细介绍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四、孵化器管理运营团队情况及参与孵化器管理人员专业资质培训情况;
五、孵化器种子基金设立及运用管理情况;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企业详细信息表(包括企业入驻或毕业时间、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等)
七、相关证明材料:
1、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孵化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孵化器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4、拥有种子基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借用基金的文件等);
5、在孵企业、毕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相关协议,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专业技术平台主要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和单价等),借用社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需附签约协议复印件;
7、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
复印件;
8、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章程性文件复印件;
9、当地政府对孵化器以及在孵企业的优惠政策文件的复印件。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基本信息表。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9•【字号】济政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29日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战略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加快打造“科创济南”,推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会建设,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争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一)高标准建设齐鲁科学城。
依托齐鲁科创大走廊建设齐鲁科学城,按照要素集聚原则,围绕加快建设山东产业技术研究院、中科院济南科创城、国家超级计算济南中心、山东大学龙山创新港“四大创新圈”核心板块,打造形成创新一体化的综合性科学中心核心承载区。
重点推进中科院济南科创城建设,统筹承接好中科院驻我市各院所项目,实现集中布局、优势互补、联动发展。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构建大科学装置群。
加强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布局,规划建设空间集聚、方向关联、功能支撑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提升基础研究能力。
围绕信息、生命、材料、空天科技等领域谋划建设2-3个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三)支持高水平实验室建设。
鼓励支持国家实验室济南基地申报建设,重点围绕网络空间安全、微生态生物医学和粒子科学与应用技术等科技前沿领域,强力推进省实验室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努力培育国家实验室、国家实验室网络成员或国家科学研究中心。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2021年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营机构名称(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科技企业孵化器地址:
推荐单位(盖章):
填报说明
1、本表格适用于申报认定XX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填报。
2、每个申报对象填写的申报书用A3纸双面打印一式5份。
一、基本情况
建设情况
孵化器建立背景及概况(限200 字内)
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简介(限200字内)
孵化器的定位、特色和取得的成果(限1000字
内)
孵化企业的成功案例(限1000字内)
投融资服务情况(限500字内)
本申报书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
若发生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事实,由本单位负责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承
诺
负责人签字:运营机构(盖章)
年月日
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意见: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现有工作人员一览表
三、孵化器现有孵化服务设施及支持措施
种子(孵化)资金支持在孵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可另附页)
四、赧企蛹瞬脑靴场蹄赚
五,科航蛹脩搦企业-赫
六郃静蝌修轴企业-赫
七、附件材料清单。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是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得较快发展,目前,我省拥有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共计958家,总量居全国第三位。
在孵企业数量近3万家,服务团队超过2万个,为孵化科技型企业、培育壮大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引导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提升科技型企业源头培育能力,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科技厅起草了《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思路(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打造“双创”升级版精神。
《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提出要“提升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服务水平”,推动中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为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
科技部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指导全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向高质量发展,要求各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孵化器管理办法。
在管理办法中我们把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作为起草的基本出发点。
(二)积极服务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工作。
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9号)要求,“加快科技型企业培育”,“全面释放创新创业活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优化创新创业发展环境”。
通过完善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运行机制,将进一步引导孵化器向高质量、高水平迈进,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能力,加速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快速成长,服务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工作。
(三)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要求。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孵化器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孵化器包括各类综合性、专业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校园科技创业孵化器、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大学科技园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法律、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培育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
第四条全市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在地的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申报国家和省级孵化器及市级孵化器备案工作。
第二章孵化器的组建第五条孵化器组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和可共享的基础设施。
2、有孵化器组织机构和管理团队,制订了相应的管理方法。
3、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服务。
4、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支持企业专业化发展的服务能力。
第六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应是科技型创业企业,其中,科技型创业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或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4、在孵企业从事研究、生产的主营产品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5、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推动科技创新与创业的重要平台,为了更好地促进科技企业的发展和成长,国家逐步建立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部分:认定办法一、认定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科技创新的需求以及孵化器的发展情况。
孵化器必须与国家重点科技任务和产业政策紧密结合,积极支持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和培育。
二、认定条件1. 孵化器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 孵化器要能提供合适的场所设施,并具备科研实验、办公和交流会议等场所。
3. 孵化器要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项目,并有能力提供创业孵化的相关服务。
4. 孵化器要有一支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并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作为顾问。
5. 孵化器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并且能确保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的保密。
第二部分:管理办法一、管理机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由科技部负责,设立管理机构进行具体的管理工作。
二、管理职责1. 编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2. 组织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及时公示认定结果。
3. 指导和监督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管理,加强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指导。
4. 组织评估和验收,对符合要求的孵化器予以续期或者取消认定。
5. 加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
三、管理要求1. 孵化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诚信经营,促进创新创业环境的健康发展。
2. 孵化器应定期与入孵企业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其需求,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3. 孵化器要建立健全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4. 孵化器要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入孵企业的合法权益。
结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科技创新和创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支持,促进创新创业的深入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公开征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公开征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24.10.3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公开征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培育和管理,我司组织修订形成了《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邮编:100804。
请在邮件或信件上注明主题“孵化器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30日。
附件: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4年10月31日。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针对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新服务、技术支持和产业化转化促进的专业机构,是推动科技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为了确保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二、认定标准1.基本要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拥有以下基本条件:•完备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适合科技企业孵化的场地和设施;•具备开展科技创新支撑服务的能力;•有较强的企业管理和运营能力;•有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具备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
2.评估指标•财务指标方面,应当具备较大的自有资金,并有稳定的经营收益;•科技创新支撑服务方面,应当拥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和技术转移能力;•组织管理方面,应当具备完备、专业和高效的管理机制;•运营管理方面,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或领域的资源整合和服务能力;•社会影响方面,应当具备一定的公益性和社会责任感。
三、认定程序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程序分为申报、现场评估和审批三个阶段。
1.申报阶段: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在适当的时间向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登记证书、场地证明、财务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2.现场评估阶段:经过初步审核后,管理部门将会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现场评估,检查其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和指标。
3.审批阶段:经过现场评估,管理部门将评估报告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最终对申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认定。
四、管理措施为确保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务质量,需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及时了解和处理孵化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创新管理培训,完善孵化器服务体系;•支持孵化器开发创业项目,积极推荐创新企业和优秀团队进驻孵化器;•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数据库,实现科技企业孵化数据分类存储、查询和分析功能。
五、总结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认定制度和管理措施将起到促进和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作用。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9号)精神,引导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健康有序发展,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参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以及《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科技厅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备案管理工作。
设区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本区域孵化器的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根据功能与定位分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两类。
1.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为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2.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五条孵化器应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积极借鉴共享经济等新模式,整合社会资源,不断提升服务入孵团队、企业水平,充分满足创业团队和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形成“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成果转化加速器--科技园区”的有效发展机制,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9〕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3日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战略,全面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城市数字化协调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着力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一批行业领先领军企业,促进我市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高端高质高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1.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电子信息100强”“中国软件1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2.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对新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全国、全省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瞪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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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一般划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
具体形式包括科技创新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统称
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
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孵化器以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与大学、科研院所及社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形成创业服务网络。
第五条孵化器应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和发展专业化,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区域科技创业孵化能力。
第二章孵化器认定
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孵化器资质核准和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
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产权和原隶属关系不变。
第七条申报市级孵化器,由本区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第八条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专业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二)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远城区孵化器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70%以上;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
融资、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1年以上,可自主支配场地,综合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远城区孵化器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
(六)年均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7%,或综合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8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4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在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2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七)每年用于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孵化资金不少于50万元,并与各类投资和担保机构等建立了合作关系,有2个以上投资案例;
(八)专业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研发平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等能力;
(九)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十)建立入孵企业选择和在孵企业毕业与淘汰机制。
第九条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 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月;
(四)企业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得超过300万元;属迁入企业的,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和试销
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五)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研发办公用房一般不高于1000平方米,厂房、中试基地一般不高于2000平方米;
(六)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范围,或符合本市经济发展需求的新技术、新产品;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技术领域应当同孵化器本身专业方向相一致;
(七)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条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300万元以上,且有8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四)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认定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孵化器,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 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下文认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二)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推荐意见。
(三)附件:
1.申报主体关于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请。
2.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孵化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4.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文件复印件。
5.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及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复印件。
6.在孵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复印件。
7.毕业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毕业企业符合毕业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8.在孵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9.拥有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上年度资金使用说明。
10.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创业服务体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1.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能提供专业技术平台或中试基地等专业化技术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2.孵化器内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13.近两年成功孵化案例介绍(2-3个)。
14.其他附件。
第三章孵化器管理与扶持
第十三条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其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视其变更情况确认其孵化器资格。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科技部的要求,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填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表,对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市级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
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对绩效评价优秀的予以奖励。
对符合省级或国家级认定条件的孵化器,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请省级或国家级认定。
第十六条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按照法律和有关约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级孵化器认定或年度绩效评价的,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责令其退回科技项目经费及各项补贴(资助),并在
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十八条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战略规划和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十九条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
驻济高校全日制学生(包括各类研究生)凡进入孵化器开展创业工作,可视为其参加学习、实训、实践教育,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并免费享受创业导师辅导。
第二十条鼓励引导各类投资基金优先支持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
市级金种子计划对在孵企业给予倾斜,重点助推具有高成长潜力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跨入规上行列。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市孵化器建设工作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引导和支持孵化器不断发展壮大。
各县(市)、区要将孵化器建设纳入本地区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发展提供支持。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各类孵化器。
对于利用现有存量房产资源改(扩)建的市级孵化器,按照其新增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给予15元/平方米标准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安排。
第二十三条鼓励孵化器合作共建或自建专业或特色公共技
术服务平台。
按照孵化器自身平台建设年度投入费用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所需资金由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安排。
第二十四条对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一次性奖励孵化器10万元。
第二十五条初次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给予3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初次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初次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济南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