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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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一般划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具体形式包括科技创新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统称
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
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孵化器以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与大学、科研院所及社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形成创业服务网络。
第五条孵化器应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和发展专业化,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区域科技创业孵化能力。
第二章孵化器认定
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孵化器资质核准和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产权和原隶属关系不变。
第七条申报市级孵化器,由本区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第八条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专业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二)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远城区孵化器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70%以上;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
融资、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1年以上,可自主支配场地,综合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远城区孵化器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
(六)年均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7%,或综合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8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4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在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2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七)每年用于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孵化资金不少于50万元,并与各类投资和担保机构等建立了合作关系,有2个以上投资案例;
(八)专业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研发平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等能力;
(九)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十)建立入孵企业选择和在孵企业毕业与淘汰机制。
第九条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 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月;
(四)企业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得超过300万元;属迁入企业的,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和试销
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五)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研发办公用房一般不高于1000平方米,厂房、中试基地一般不高于2000平方米;
(六)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范围,或符合本市经济发展需求的新技术、新产品;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技术领域应当同孵化器本身专业方向相一致;
(七)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条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300万元以上,且有8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四)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认定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孵化器,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 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下文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二)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推荐意见。
(三)附件:
1.申报主体关于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请。
2.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孵化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4.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文件复印件。
5.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及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复印件。
6.在孵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复印件。
7.毕业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毕业企业符合毕业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8.在孵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9.拥有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上年度资金使用说明。
10.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创业服务体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