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标准版)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井下火工品是在矿井等地方使用的具有炸燃、爆炸、燃烧等危险的物质,直接关系到矿井安全生产。
为确保矿井生产的安全与稳定,国家对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制定了详细的管理规定。
一、井下火工品的分类井下火工品根据使用目的与功能不同可以分为:炸药、燃烧剂、引信与装置等。
根据储存形式和使用方式又可分为固体、液体和气体火工品。
按照危险程度分为按照爆炸方式可分为重炸药和轻炸药。
轻炸药是指当其燃烧或爆炸后,只能产生较弱的爆炸冲击波,一般用于煤矿瓦斯爆炸灾害的防治,以及矿井中小范围的掘进、矿巷的开筑和修造等作业。
重炸药强度较高,常用于采空区堵漏、清选、爆破等工作中,其安全使用、储存与运输更加严格。
二、井下火工品的使用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必须符合正式的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审批、领用配比、储存、运输、使用及最终处理等环节,必须经过专业人员进行各项工序规范操作。
1. 申请审批井下火工品的申请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包括:正式申请、申请书、审批流程等。
负责审批的单位必须是矿井职业安全机构,审批的依据是《井下火工品使用及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需要说明的是,火工品的使用范围和日期必须在申请书上明确标注。
2. 领用配比在申请通过后,才能进行井下火工品的配比和领用。
在领取井下火工品时,必须更新和清空存储设备(如使用盘、扇仓等),并严格按照配比比例进行消耗。
3. 储存与运输井下火工品需要储存在容易管理的设施中,如大型储存柜或特定场所等。
储存区域必须干燥、通风、避光,使用符合标准的储存柜。
火工品的运输必须在专业化车辆内进行,运输施工前需进行清点检查、计算和相应准备工作。
4. 使用井下火工品的使用是最为危险的工作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每次使用之前,需要进行检查和试验,确保井下火工品符合使用要求,同时必须事先考虑并制定应急计划。
5. 最终处理在使用过后,必须对井下火工品工具以及非应式火药残余物品进行分类统一处置。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火工品的安全使用,维护矿井生产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在矿井井下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井下火工品指具有爆炸危险性、用于矿山井下爆破作业的各类火工品,包括但不限于炸药、雷管、引爆装置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第四条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工作由矿井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主管单位设立专门的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机构,负责井下火工品的购买、保管、出库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井下火工品的购买、保管、出库和使用管理制度;(二)组织井下火工品的购买、检验、验收工作;(三)确保井下火工品存放、使用场所的安全;(四)落实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登记制度;(五)制定井下火工品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六)定期组织井下火工品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七)督导井下火工品的使用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购买、保管和出库第七条井下火工品的购买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提供并提供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八条井下火工品的购买数量必须按照实际需要和矿井安全容量进行合理规划,不得购买超过安全容量的火工品。
第九条井下火工品的保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管场所必须设有专门的防火、防盗设施,并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的标志。
第十条井下火工品的保管场所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场所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井下火工品的出库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操作,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严禁擅自出库和随意分配。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二条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必须由经过培训和持有有效证书的专业人员操作。
第十三条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必须符合矿井的生产需要,严禁超出或不足配额使用。
第十四条在进行井下火工品爆破作业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方案,明确爆破参数和控制措施,并进行安全演练。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正式)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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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属重大危险品,如果管理不善,一旦流入社会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后果不堪设想,为进一步加强火工品管理,杜绝井下火工品流失,特做如下规定:1火工领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退手续,当班未使用完的火工必须当班退库;2火工品在使用时必须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在场证明,对使用量和剩余量要共同确认;3下班之前,掘进火工使用人员必须到值班室填写《掘进火工使用记录》,使用人员和证明人都必须签字负责,不得代签名;4若有未爆的残炮,最先发现人员必须汇报值班长,由值班长组织处理,并认真记录;5火工品在领取、使用和退库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私藏火工或将火工带出地面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追究刑事责任;6各有关人员须严格遵照执行,相互监督。
对提供私藏、私带火工品线索者,一经核实,予以重奖(2000元),同时矿部保证对提供线索者保密;7值班人员对本班火工使用情况负责,保证本班火工使用记录填写规范并与火工发放站领退记录相符;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Please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为了保障井下作业的安全和高效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
3. 井下火工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等。
二、使用前的准备工作1. 在使用井下火工品之前,必须安排专业的人员进行操作指导和安全培训。
2. 使用人员要仔细熟悉井下火工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理措施。
3. 确保井下作业现场环境符合使用井下火工品的安全要求。
三、井下火工品的储存和运输1. 井下火工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严禁与火种和明火接触。
2. 井下火工品的储存地点应设有防火设施,保持通风良好。
3. 井下火工品的运输应由专门配备的运输车辆进行,运输车辆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押运。
四、井下火工品的使用1. 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必须符合作业计划,严禁私自使用或擅自改动计划。
2. 在使用井下火工品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安全。
3. 在使用井下火工品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周围环境的安全,以避免发生爆炸和火灾等事故。
五、事故应急处理措施1. 在井下火工品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事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2. 事故处理应按照《井下作业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3. 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事故处理。
六、安全检查和评估1. 定期对井下火工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对井下火工品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保障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七、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使用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 对于本规定中未涉及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3. 如有需要,本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以上内容为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的范本,详细规定了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前的准备工作、储存和运输、使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安全检查和评估、违规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模版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井下火工品使用的安全和合理性,促进生产作业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煤矿等井下作业场所中的火工品使用管理。
第二章井下火工品的分类第三条分类标准根据井下火工品的性质、用途和特点,将其分为A类、B类、C类三类火工品。
第四条 A类火工品A类火工品指易燃易爆物品,如炸药、雷管等。
使用A类火工品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B类火工品B类火工品指非易燃易爆物品,如信号弹、烟雾弹等。
使用B类火工品应注意遵守相关规定。
第六条 C类火工品C类火工品指爆炸效果较小的非易燃物品,如枪弹、火箭弹等。
使用C类火工品应谨慎操作。
第三章井下火工品的存放第七条存放要求井下火工品的存放应符合以下要求:1. 严禁将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火工品混合堆放;2. 火工品储存库房应采取防火、防湿、防静电等措施;3. 存放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和警示标志。
第八条防护措施1. 存放井下火工品的库房应设置专门的防爆设备,如防火门、防爆灯等;2. 存放区域应定期进行消防检查与维护。
第四章井下火工品的携带与使用第九条申请程序使用井下火工品前,需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专职操作人员使用井下火工品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件。
第十一条安全措施1. 使用井下火工品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使用要求;2. 使用井下火工品应使用相应的防护用具,如安全帽、防护眼镜等;3. 确保操作人员严格遵守使用规程,防止误操作导致事故。
第五章火工品事故处理与报告第十二条事故报告井下火工品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表。
第十三条火工品事故处理发生火工品事故后,应采取以下措施:1. 立即停止井下作业并疏散被困人员;2. 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抢险与救援;3. 切断点火源,防止事故扩大。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是指对井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火工品进行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1. 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并接受相关安全培训。
2. 确定特定的作业区域,禁止在非指定区域使用火工品。
3. 确保火工品的存放和运输符合相关规定,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4. 确保火工品的使用符合设计要求,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5. 确定安全的引爆方法和时间,严禁私自引爆或调整爆炸装置。
6. 严禁携带或使用任何未经批准的火工品。
7. 在井下作业期间,保持与其他施工活动的沟通和协作,以确保火工品使用不会对其他工作人员造成威胁。
8. 定期对火工品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控,及时调整管理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9. 在井下施工结束后,对未使用的火工品进行集中回收和处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井下施工过程中火工品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保障施工人员和场地的安全。
具体的使用管理规定可能根据
不同的地区和具体项目而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执行。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1. 引言为了确保井下火工品的安全使用,防止事故和人员损害发生,本规定旨在规范企业在井下使用火工品的管理,明确使用标准和考核标准,以保证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全部相关井下作业场合和岗位,包含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以及火工品操作人员等。
3. 定义•井下火工品:指在矿井、隧道等井下作业场合使用的,具有爆炸性能、燃烧性能和感爆性能的物品,包含但不限于炸药、引信、雷管等。
•管理人员:指负责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管理本领。
4. 管理标准4.1 火工品存放和保管1.火工品必需存放在专用的存储室或仓库中,存储室必需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火工品的存储室应阔别人员密集区域和易燃易爆物品,距离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3.存储室内应采取防潮、防火措施,确保火工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4.存储室门禁应严格掌控,只有经过授权和培训的人员才略进入。
5.存储室内的火工品必需进行分类、编号、标识,做到有序管理。
6.不得将过期或损坏的火工品存放于存储室内,必需及时清理和处理。
4.2 火工品领用和使用1.领用火工品必需经过合法授权和审批,并填写领用登记表。
2.领用人员在使用前,必需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和事故应急处理方法。
3.火工品的领用和使用必需严格依照相关标准执行,不得超出规定的用途和范围。
4.火工品使用人员必需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在使用火工品时,必需确保周边区域人员全部撤离,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或异常声响,应立刻停止使用,并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4.3 火工品废弃物处理1.废弃的火工品必需进行集中收集,并交由专业的废弃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2.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必需严格依照相关安全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井下火工品使用的安全性,提高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井下作业过程中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井下火工品指的是在井下作业中使用的炸药、雷管、引爆器材等。
第四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和许可。
第六条: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经过相应的安全检测和测试。
第七条: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严禁未经培训和未经许可进行操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八条:井下作业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火工品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井下火工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报废等工作。
第九条:井下作业单位必须建立火工品使用档案,记录火工品的种类、数量、用途和使用人员等信息。
第十条:井下作业单位必须定期对井下火工品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单位必须对使用井下火工品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了解井下火工品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单位必须建立井下火工品使用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救援措施。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单位必须加强对井下火工品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井下作业单位必须建立井下火工品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和保管第十五条:井下作业人员在使用井下火工品前,必须确认其是经过测试和检验合格的,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
第十六条:井下火工品的保管应该设立专门的库房,保持干燥、通风良好,并设置防火、防爆设施。
第十七条:井下火工品的储存区域应设立警示标识,提示人员注意安全,防止非法携带和使用。
第十八条:井下火工品的保管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防范意识。
2023年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火工品的安全使用,维护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下火工品是指在矿山井下使用的具有爆炸、燃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和器具。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矿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井下使用火工品时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技术、管理、教育等综合措施,确保井下火工品的安全生产。
第五条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应做到严格组织、科学操作、规范使用、安全储存、全面清理,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六条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明确责任、规范操作、制定安全措施、定期检查等措施。
第七条矿山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火工品管理机构,负责井下火工品的管理和操作。
第八条火工品管理机构负责策划和组织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制定爆破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对井下火工品的采购、储存、运输和销售等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矿山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井下火工品的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安全施工措施第十一条在进行井下火工品作业前,应编制详细的爆破方案和施工措施,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人员和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在进行井下火工品作业时,应设置足够的警示标志和限制区域,确保人员和设备远离危险区域。
第十三条进入井下火工品作业区域前,应进行必要的教育和技能培训,掌握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四条井下爆破作业应按照爆破方案和施工措施进行,严禁超范围施工和临时改变爆破方案。
第十五条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下一步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安全设施和装备第十六条井下火工品作业区域应设置灭火器材和紧急通道,确保防火安全和人员疏散的通畅。
第十七条井下火工品作业区域应配备相应的通风设施和防爆设备,确保爆破烟雾排除和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2024年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井下火工品的安全使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制定本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井下火工品进行工程施工、勘探、矿业开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井下火工品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登记和许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井下火工品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四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井下火工品的管理,确保井下火工品的安全储存、运输和使用。
第五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管理,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配备合适的安全设施和器材,确保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安全。
第二章井下火工品的登记和许可第七条所有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使用前向当地安全监管机构进行登记和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
第八条审批机关应对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给予退回和说明。
第九条井下火工品的许可证应具备相应的编号、有效期和用途等信息,同时在使用单位和个人的指定场所予以公示。
第十条井下火工品的许可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失效的应及时注销。
第十一条井下火工品的登记和许可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安全和监督可控。
第三章井下火工品的储存和运输第十二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配备专门的仓库和储存设施,确保井下火工品的安全储存。
第十三条井下火工品的储存应按照规定的分类和标识进行,同时应统一进行记录和盘点。
第十四条井下火工品的储存和运输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密封、防潮、防火等工作措施应得到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井下火工品的运输应使用专门的运输工具和设备,并由专人负责监督和保障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井下火工品的运输过程中应保证运输工具的稳定和安全,并确保不会因运输过程中振动、碰撞等原因造成井下火工品的破损或泄露。
第十七条井下火工品的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范各类意外事件和突发情况的发生,并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应对和处理。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章节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管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使用井下火工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
章节二:井下火工品的分类与管理要求第四条井下火工品分为炸药、雷管、信管、引爆器材等四类。
第五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应将井下火工品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不同类型的火工品存放区域分开,避免发生混淆使用。
第六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井下火工品管理制度,规定井下火工品的存放、携带、使用、报废等全过程管理,严禁擅自使用、私存、乱放井下火工品。
章节三:井下火工品的存放与仓储管理第七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应建立专门的火工品仓库,仓库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严禁在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存放井下火工品。
第八条火工品仓库应有专人管理,保持仓库内清洁、整齐,定期进行巡视和清点,确保存放的井下火工品数量与种类与记录一致。
第九条井下火工品仓库应设置锁具、警示标志、消防器材,并开展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动力电池、易燃易爆物品、酸碱物品等与火工品禁止放在同一仓库,以防发生火灾、爆炸或其他危险事故。
第十一条井下火工品仓库应划定明确的区域,不得轻易进入,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井下火工品仓库应定期进行审计,并做好进出记录,确保井下火工品的货物流转可追溯。
章节四:井下火工品的携带和使用管理第十三条进入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并持有有效的上岗证才可以携带和使用井下火工品。
第十四条在井下作业期间,携带的井下火工品应按照规定的容器和标识进行包装,并避免与其他物品混放。
第十五条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工程方案和技术要求,并由专人负责操作,禁止非授权人员擅自操作。
第十六条在使用井下火工品前,应进行充分的安全检查和试验,并确保设备设施的完好,以防事故发生。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井下火工品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根据《矿井安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井下作业的矿井企业和井下作业人员。
第三条井下火工品是指用于在井下进行火山喷射作业、爆破作业以及井下巷道通风和检修工作的炸药、雷管、起爆药、引爆装置以及其他相关火工品。
第四条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矿井企业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给矿井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矿井企业应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火工品的购买和存储管理第六条矿井企业应根据作业需要,按照井下火工品使用计划,统一组织井下火工品的采购工作。
第七条井下火工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采购合同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并由相关部门加盖公章。
第八条矿井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与井下火工品储存相适应的仓库设施,确保井下火工品的储存安全。
第九条井下火工品仓库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一)装修合理、结构牢固。
(二)防盗设施完善,门窗牢固。
(三)通风良好,确保仓库内气体不积聚。
(四)禁止火源进入仓库,禁止吸烟、使用明火。
第十条井下火工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熟悉火工品的性能和特点,能够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管理,确保井下火工品的安全。
第十一条井下火工品采购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确认采购和存储的火工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并进行相应登记。
第十二条井下火工品仓库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仓库设施的完好,防止火工品受潮、腐蚀等。
第十三条井下火工品仓库内不得存放其他危险物品,必须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进行隔离。
第三章火工品的使用管理第十四条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必须由经过培训、取得证书的人员进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五条井下火工品的使用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井下火工品使用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技能。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模版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井下火工品使用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提高生产作业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火工品使用审批1.对于井下使用的火工品,必须经过专业人员提出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2.使用火工品的申请应包含使用人员的姓名、井下区域、火工品名称、数量、使用目的、使用时间等相关信息。
3.审批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使用火工品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并进行相应的记录。
第四条火工品的储存和保管1.火工品应储存在专门的储存区域,严禁将火工品放置在易燃物品附近。
2.储存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如防爆柜、防火设施等。
3.火工品的保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4.火工品的保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对火工品进行分类、整理和记录,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5.火工品的保管人员应保证火工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禁止私自拆解、使用或交给他人使用。
第五条火工品的使用操作1.火工品的使用操作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的人员进行,严禁无资质人员私自使用火工品。
2.使用火工品的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进行操作,并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
3.使用火工品的人员应对使用过程进行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
4.使用火工品的人员应及时清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做好现场整理和清理工作。
第六条火工品的运输和运输工具管理1.火工品运输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严禁将火工品与易燃、易爆物质混装混运。
2.火工品运输工具应经过专业人员检查和验收,具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和安全措施。
3.火工品运输工具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及时进行故障排除。
4.运输火工品的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并遵守交通规则和运输安全要求。
第七条火工品的废弃物处理1.火工品使用过后产生的废弃物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禁止随意丢弃或与其他废物混放。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火工品的安全管理,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工作,根据《煤矿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包括煤矿的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的火工品管理。
第三条煤矿下属单位及相关人员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火工品的管理,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第四条煤矿应设立专门的火工品管理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火工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保证火工品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六条严禁盗窃、私藏火工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使用、储存火工品。
第七条煤矿应加强火工品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对火工品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
第二章火工品的采购和验收第八条煤矿的火工品采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火工品。
第九条煤矿应组织对采购的火工品进行严格的验收工作,包括品牌、规格、日期等方面的检查核实。
第十条火工品的验收工作应有完整的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火工品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等信息。
第十一条发现采购的火工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不合格的情况时,煤矿应立即通知供应商,并进行退货或更换手续。
第十二条煤矿应规定火工品的储存地点,并设立专门的库房、仓库进行储存管理。
第十三条煤矿应定期对库房、仓库进行检查,确保储存环境符合相关要求,避免火灾和爆炸的发生。
第三章火工品的使用和保养第十四条煤矿应制定详细的火工品使用规定,包括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五条使用火工品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否则不得擅自使用火工品。
第十六条煤矿应定期对火工品使用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掌握正确、安全的使用方法。
第十七条火工品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使用方法,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煤矿应制定火工品的保养工作制度,定期对火工品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其性能稳定可靠。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井下作业的安全,提升生产效率,并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从事井下作业的职工和管理人员,而且必需严格遵守。
第二章火工品分类及使用要求第一节火工品分类依据井下作业的不同特点,将火工品分为三类:1.初级火工品:包含起爆药、引信、雷管等,重要用于起爆作业以及井下方向性爆破等高风险作业;2.辅佑襄助火工品:包含封闭料子、填塞料子等,重要用于掌控爆破产生的岩石碎屑和撞击波;3.消防器材:包含灭火器、防火盾等,重要用于应对突发火灾事故。
第二节火工品使用要求1.全部使用火工品的人员必需具备相关资质证书,而且经过严格培训,在岗位上有肯定的工作经验。
2.火工品的购买必需由指定的供应商进行,购买前需要严格把关供应商的信誉和合法经营资质。
3.初级火工品的存放和使用必需在特地的火工品库房内进行,每种火工品需要单独存放,且标明名称、质量以及保质期限。
4.每次使用火工品前,必需进行检查,确保包装完好无损,没有泄露或异常情况。
5.使用火工品前必需订立认真的施工方案,并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研判。
6.在使用初级火工品进行起爆作业时,必需设置特地的安全警戒区域,并禁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
7.禁止私自携带和使用非经批准的火工品,严禁私自转变或调整火工品的使用要求和工艺流程。
8.辅佑襄助火工品的使用必需依照规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且必需经过特地培训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
9.消防器材必需定期检查、保养,而且放置在易于找寻和操作的位置,以便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使用。
10.火工品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需立刻停止使用,并向上级汇报,待确认安全后方可连续作业。
第三章火工品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1.一旦发生火工品事故,必需立刻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应对和灭火。
2.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需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化。
3.事故发生后,必需立刻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查明事故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一、井下火工品的定义和分类1. 井下火工品是指在矿井、矿山等封闭空间中使用的能产生燃烧、爆炸或发射冲击能的物质和装置。
2. 井下火工品分为三类:爆炸品、发射品和其他火工品。
爆炸品包括炸药和雷管等;发射品包括发射器和发炮装置等;其他火工品包括引信、信号弹和信号枪等。
二、井下火工品的存储和运输1. 井下火工品必须按照规定的类别进行储存,并采取隔离措施,防止不同类别的火工品发生混淆和交叉感染。
2. 火工品的储存地点必须设立明显的标志,并保持通风良好。
不得在易燃物或有毒气体附近存放火工品。
3. 火工品的运输必须保证安全可靠,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严重震动和碰撞。
三、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程序和安全措施1. 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操作流程进行。
2. 使用火工品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和场地符合要求,并排除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3. 在使用火工品时,必须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服和护目镜等,并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
4. 火工品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和设备,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没有残留的火工品。
四、井下火工品事故的处理和报告1. 一旦发生井下火工品事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2. 在火灾或爆炸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 对于严重的火工品事故,必须进行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和模拟,以提高事故应对和处理能力。
五、井下火工品的培训和安全教育1. 对于从事井下火工品使用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2. 定期组织井下火工品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预防火工品事故的发生。
六、井下火工品的监督和检查1. 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井下火工品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符合规定和标准。
2. 对于违反规定的火工品使用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5篇)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火工属重大危险品,如果管理不善,一旦流入社会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后果不堪设想,为进一步加强火工品管理,杜绝井下火工品流失,特做如下规定:1火工领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退手续,当班未使用完的火工必须当班退库;2火工品在使用时必须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在场证明,对使用量和剩余量要共同确认;3下班之前,掘进火工使用人员必须到值班室填写《掘进火工使用记录》,使用人员和证明人都必须签字负责,不得代签名;4若有未爆的残炮,最先发现人员必须汇报值班长,由值班长组织处理,并认真记录;5火工品在领取、使用和退库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私藏火工或将火工带出地面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追究刑事责任;6各有关人员须严格遵照执行,相互监督。
对提供私藏、私带火工品线索者,一经核实,予以重奖(____元),同时矿部保证对提供线索者保密;7值班人员对本班火工使用情况负责,保证本班火工使用记录填写规范并与火工发放站领退记录相符;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管理,确保生产作业的安全,保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管理,包括火药、引线、雷管等井下作业所必需的火工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矿长负责煤矿井下火工品的总体安全管理工作;主管安全的副矿长负责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管理工作;具体运营领导、检查员负责对井下火工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井下火工品的储存管理第五条储存条件:井下火工品的储存应采取密闭、防潮、防晒、防火的方法。
储存场所应定期清理,保持通风畅通,杜绝积尘、远离明火等危险物品。
第六条安全距离:井下火工品的储存场所应距离矿井入口、采空区等危险区域保持合适的安全距离。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一、总则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井下火工品的管理,保障工程施工安全,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促进工程的顺利进行。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管理情况。
二、井下火工品的分类1. 危险品类:包括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等性质的火工品,如炸药、雷管等。
2. 非危险品类:包括不具备上述危险性质的火工品,如荧光材料、信号弹等。
三、井下火工品的管理责任与权限1.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井下火工品的管理工作。
2. 项目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井下火工品的购买、使用和储存等事项。
3. 项目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井下火工品的库存清点,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四、井下火工品的购买和入库1. 井下火工品的购买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进行。
2. 购买井下火工品应由专人负责,购买数量不得超过工程实际需要量。
3. 购买井下火工品应保留购货凭证和销售凭证,并建立完整的购销台账。
4. 入库时应对井下火工品进行验收并登记入库,确保入库数量与购买数量一致。
五、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管理1. 使用井下火工品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2. 使用井下火工品前,应进行严格的计划和方案编制,详细说明使用火工品的时间、地点、数量和操作要求等。
3. 使用井下火工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防护措施,如佩戴防爆服装、戴上防护眼镜等。
4. 使用井下火工品时,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杜绝乱用和未经许可擅自操作。
5. 使用井下火工品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火工品的表现和变化情况,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相关人员。
六、井下火工品的储存管理1. 井下火工品的储存场所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如防火、防爆等。
2. 储存井下火工品时,应对其进行分类、标志和编号,确保易于查找和使用。
3. 储存井下火工品的库房应定期清理和检查,杜绝火源和有害物质的存在。
4. 井下火工品的储存期限不得超过规定,过期的火工品应及时处理和销毁。
七、井下火工品的运输管理1. 井下火工品的运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如采取专用车辆、包装材料等。
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标准版)一、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1.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2.爆炸物品运输,必须有专人持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的《爆破物品运输证》,并派专车和押运人员进行运输。
雷管、炸药必须分车装运,分库储存;3.领取爆破器材,必须专人领取,使用单位必须填写《爆破器材用料申请》,由使用单位领导签字批准;4.爆破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建立完善的炸药、雷管保管、领用制度。
施工现场的炸药、雷管严禁混放;5.爆破作业前要划定安全区边界,专人指挥并设警戒岗哨和安全标志,禁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设立旗语标志;6.爆破人员必须配戴安全防护用品。
起爆前,爆破人员再次检查危险区域内的安全情况,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发令起爆;7.爆破后,爆破人员检查爆破现场,无异常情况方可解除警戒;若产生哑炮,爆破人员必须及时拔掉主线方可查找,对哑炮采取引爆等方式处理,禁止采用挖掏等方法;8.对当天未使用完的雷管、炸药,要及时返还库房,重新登记入库;9.严禁私藏炸药、雷管。
在运输、使用、储藏中,发生丢失被盗或其他事故,从重处罚,情况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0.由于单位领导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破物品丢失、被盗和造成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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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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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标准
版)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火工属重大危险品,如果管理不善,一旦流入社会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后果不堪设想,为进一步加强火工品管理,杜绝井下火工品流失,特做如下规定:
1火工领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退手续,当班未使用完的火工必须当班退库;
2火工品在使用时必须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在场证明,对使用量和剩余量要共同确认;
3下班之前,掘进火工使用人员必须到值班室填写《掘进火工使用记录》,使用人员和证明人都必须签字负责,不得代签名;
4若有未爆的残炮,最先发现人员必须汇报值班长,由值班长组织处理,并认真记录;
5火工品在领取、使用和退库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私藏火工或将火工带出地面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追究刑事责任;
6各有关人员须严格遵照执行,相互监督。
对提供私藏、私带火工品线索者,一经核实,予以重奖(2000元),同时矿部保证对提供线索者保密;
7值班人员对本班火工使用情况负责,保证本班火工使用记录填写规范并与火工发放站领退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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