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拆迁细则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08年重点项目拆迁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08]43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08年重点项目拆迁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08年重点项目拆迁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08〕4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鄂州市2008年重点项目拆迁安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拆迁任务、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制订具体工作措施,做到责任到人,保证工作进度。
各责任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要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驻扎拆迁安置点,加强组织协调督办,确保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以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拆迁安置任务。
二OO八年五月十二日鄂州市2008年重点项目拆迁安置工作方案2008年,在城市及工业建设中计划拆迁房屋80多万平方米,重点建设项目安置面积达40多万平方米。
为保证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被拆迁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鄂州市2008年重点项目拆迁安置工作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成立“鄂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胡运星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杨丛林、市建委主任余学谦、市房产局局长柯友如、市规划局局长李国凡为副组长;夏子卿、熊新文、夏建武、盛文康、杨崇炎、刘辉、肖文斌、易春明、吴金火、杨木林、余江林、吴力胜、刘亦平、柯艳敏、谭旭、杨全意、刘绪武、吴应洲、熊建仁、余建兵等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组织工作,柯友如同志兼办公室主任,余江林同志兼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地点设在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二、工作目标(一)迎宾大道建设拆迁安置工作。
迎宾大道北起寿昌大道,南至鄂黄大桥接线路,全长1701米,路幅宽62.5米。
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进行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进行的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政府文件规定,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首先,对于城市建设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补偿标准应当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
房屋补偿是指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所进行的经济补偿,包括房屋的评估价款和补偿款。
过渡补助是指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因搬迁而产生的临时生活困难所进行的经济补助。
安置补助是指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因搬迁而需要重新购买住房所进行的经济补助。
其次,对于农村土地整治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农村土地整治条例》的规定,补偿标准应当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
房屋补偿是指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所进行的经济补偿,包括房屋的评估价款和补偿款。
过渡补助是指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因搬迁而产生的临时生活困难所进行的经济补助。
安置补助是指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因搬迁而需要重新购买住房所进行的经济补助。
在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价值、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搬迁后的生活保障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公平、公正。
同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降低补偿标准,确保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总之,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在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保障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规定执行,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公平、公正,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推动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7•【字号】鄂州政发[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州政发[2006]29号)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0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城市整体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在土地性质、组织结构、居住环境等方面仍保留原农村特征,被城市包围且达到一定规模的聚居村落。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功能配套、成片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项目开发建设、土地统购统储、环境综合整治三种改造方式。
项目开发建设改造方式,是指将城中村现有土地划分为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化及道路广场用地等,按照项目规划,由开发商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分步实施开发建设。
土地统购统储改造方式,是指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城中村集体土地进行统征统储,依法出让,由获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的开发商按规划要求实施改造建设。
环境综合整治改造方式,是指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不齐全、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差的旧城区、棚户区,由政府投入资金,进行综合治理的改造建设。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制定各类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竞标独立开发或者参与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
鄂州燕矶车湖村拆迁标准
鄂州燕矶车湖村拆迁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如下:1. 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采取货币形式进行支付。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树木等地面附着物的补偿费用。
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青苗补偿费的标准如下:1. 农作物:根据种类、生长期、产量等实际情况,按照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不同种类的农作物补偿标准不同。
2. 树木:根据树木的种类、树龄、直径、高度等实际情况,按照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不同种类的树木补偿标准不同。
三、附着物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地面附着物的补偿费用。
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如下:1. 建筑物: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规模等实际情况,按照每平方米被征收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不同结构的建筑物补偿标准不同。
2. 构筑物:根据构筑物的结构、类型、规模等实际情况,按照每平方米被征收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不同结构的构筑物补偿标准不同。
3. 设施:根据设施的类型、规模等实际情况,按照每平方米被征收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不同类型的设施补偿标准不同。
湖北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已公布征地补偿标准2010-05-26 08:28:00 来源: 楚天都市报(武汉) 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陈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后,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湖北省去年底已公布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去年10月4日下发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简称46号文),即为我省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省国土厅征地管理处相关人员介绍,省内各市、县因区域发展有差异性,各地补偿标准不一,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但目前新的标准刚开始执行,两三年内不会调整。
根据46号文,武汉、襄樊、荆州、黄石四地的主城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最高的为武汉市I区,30万元/亩,范围在江岸区后湖、花桥、红桥等地,最低的在黄石IV区,3.718万元/亩。
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宜昌城区I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最高,为4.9497万元/亩,区域为西陵区窑湾乡、峡口风景区、伍家岗区伍家乡、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最低的是长阳IV区,1.62万元/亩。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11-06-15 生效日期: 2011-06-15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秩序,统一我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我市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鄂州顺丰机场坼迁标准
鄂州顺丰机场坼迁标准鄂州顺丰机场是鄂州市的重要交通枢纽,承担着货运、客运等重要功能。
为了提升机场的服务水平和安全性能,顺丰机场计划进行坼迁,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坼迁过程顺利进行,同时保障机场运营的正常进行。
首先,坼迁地点的选择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新机场选址应避开城市人口密集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同时要考虑到机场周边的交通便利性,确保乘客和货物的顺利运输。
此外,新机场的选址还需要考虑到未来机场的扩建规划,以满足未来的发展需求。
其次,坼迁过程中需要对新机场的建设和设施进行严格规划和设计。
新机场的跑道、停机坪、航站楼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民航局的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机场的安全运营。
同时,新机场的建设还需要考虑到环保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另外,坼迁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机场运营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在新机场建设完成前,原机场的运营需要保持正常进行,确保航班的正常起降和乘客的安全。
同时,还需要制定详细的坼迁计划和预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充分的预防和应对,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机场运营的影响。
最后,坼迁完成后,需要对新机场进行全面的验收和评估。
对新机场的设施、设备、运营流程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新机场的安全性和服务水平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同时,还需要对坼迁过程中的经验进行总结和分享,为未来类似项目提供借鉴和参考。
总之,鄂州顺丰机场的坼迁标准需要充分考虑到选址、规划设计、运营安全等方面,确保坼迁过程顺利进行,新机场的安全性和服务水平得到有效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坼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为鄂州市的交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湖北省拆迁政策)
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湖北省拆迁政策)湖北省拆迁赔偿标准1、拆迁补偿标准如下(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3、湖北省拆迁货币补偿方式:(一)房屋价值补偿: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4、湖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目前达到了4万元每亩的补偿,不同地方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会根据当地的政府文件,落实具体的补偿标准,相关的征地补偿文件也会进行公开,被征地人留意就可以了。
2023年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湖北省拆迁补偿政策如下:旱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6万元。
2、第八条各类温室的补偿标准分别为:(一)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60元补偿;有取暖设施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75元补偿。
(二)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竹竿、塑料盖顶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40元补偿。
3、法律主观:最新的湖北省农村土地补偿标准中第一条:(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1、湖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目前达到了4万元每亩的补偿,不同地方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会根据当地的政府文件,落实具体的补偿标准,相关的征地补偿文件也会进行公开,被征地人留意就可以了。
2、湖北省拆迁补偿政策如下:旱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6万元。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一、拆迁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拆迁标准主要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和优惠政策。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在拆迁补偿方面,应根据房屋的性质、面积和使用年限等相关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对于被拆迁人,要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其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还要制定合理的安置政策,为被拆迁人提供住房安置,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二、拆迁程序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了拆迁的具体程序和流程。
首先,要对拆迁项目进行规划,并进行项目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然后,要开展拆迁征询和公示,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要做到公开透明,确保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最后,要制定具体的拆迁实施方案,确保拆迁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拆迁监管为了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还规定了相关的监管措施和监督责任。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拆迁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拆迁行为的执法监督。
对于违法违规的拆迁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纠正。
同时,要做好被拆迁人的维权工作,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补偿与安置在补偿与安置方面,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被拆迁人的补偿权益和安置政策。
对于被拆迁的房屋,要按照其实际价值进行合理补偿,确保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益不受损害。
对于被拆迁的房屋居民,要提供合适的住房安置,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并且要优先考虑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安置需求,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总结起来,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供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包括拆迁标准、拆迁程序、拆迁监管以及补偿与安置等方面。
通过这些具体措施,可以更好地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合规进行。
同时,也要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最终,通过合理的拆迁工作,可以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基础设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鄂州政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的通知鄂州政规〔2020〕9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19日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包括附属物,下同),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合法公正、补偿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人)是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主体,葛店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所辖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各区(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鄂州政规〔2020〕7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鄂州政规〔2020〕7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征收范围为全市城镇规划区,包括鄂州市中心城区(鄂城区凤凰、古楼、西山和樊口街道办事处)、临空经济区、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莲湖新区、三江港新区、梧桐湖新区和建制镇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一)鄂州市中心城区(鄂城区凤凰、古楼、西山和樊口4个街道办事处)、泽林镇、临空经济区、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莲湖新区、三江港新区、梧桐湖新区配套费征收标准为55元/平方米。
(二)华容镇、太和镇、梁子镇(含梁子岛)配套费征收标准为40元/平方米。
(三)其他建制城镇配套费征收标准为30元/平方米。
三、执收主体鄂州市中心城区凤凰、古楼、西山3个街道办事处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鄂州市中心城区樊口街道办事处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负责征收,鄂城区其他区域、华容区、梁子湖区和临空经济区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出机构负责征收,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配套费由开发区住房和建设环保局负责征收。
配套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征收。
如机构职能发生调整,由调整后的机构负责征收。
鄂州市周湾村拆迁规划方案
鄂州市周湾村拆迁规划方案前言鄂州市周湾村位于鄂州市郊区,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古村落。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周湾村的旧建筑老化严重,基础设施陈旧落后,居民的居住条件逐渐恶化。
为了改善村民的生活质量,推动城市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拆迁规划方案。
一、现状分析1. 人口分布周湾村的人口数量逐年增长,人口密度很高。
由于土地有限,独立小院逐渐取代了传统的二至三层民居。
然而,多数小院存在安全隐患,卫生条件也不理想。
2. 基础设施周湾村的基础设施相对落后,道路狭窄,排水系统不健全,给居民生活带来了许多不便。
同时,缺乏公共设施和文化娱乐场所,没有满足居民日常需求的商业区,村民的生活水平相对较低。
3. 生态环境周湾村周边环境优美,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
但是,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村庄周边环境逐渐遭受污染。
大量的废水、废气排放到河道和土壤中,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二、拆迁目标1. 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拆迁后,将新建高品质住宅区,提供现代化的建筑结构和设施,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
2. 促进城市发展利用拆迁后的土地资源,规划建设商业区、公共设施、文化娱乐场所等,为城市的繁荣提供支持。
3. 保护生态环境拆迁后,对周湾村周边的生态环境进行整治和恢复,减少污染源,保护自然资源。
三、拆迁方案1. 拆迁规模和时间安排本次拆迁计划总面积为100亩,分两期进行。
第一期拆迁范围包括老旧民居和小院,总面积60亩,预计拆迁时间为6个月。
第二期拆迁范围包括破烂建筑、废弃工厂等,总面积40亩,预计拆迁时间为8个月。
2. 补偿政策对于拆迁居民,将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合理的补偿。
补偿包括两部分:一是经济补偿,包括安置费、搬迁费、住房补助等;二是政策援助,包括就业培训、社保等相关保障。
3. 建设规划新建的住宅区将按照现代化、绿色环保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设计高品质住宅,提供现代化设施和便利的居住环境,同时注重小区整体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绿化带和公共景观区。
最新最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征地补偿标准
A man is not old until regrets take the place of dream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年最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征地补偿标准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古楼街道办事处、凤凰街道办事处、西山街道办事处。
补偿标准:耕地:69600元/亩;菜地:76560元/亩;果园:73080元/亩;茶园:73080元/亩;精养鱼池:76560元/亩;林地:62640元/亩;未利用地:48720元/亩。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时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一并实施。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土地共分为三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古楼街道办事处、凤凰街道办事处、西山街道办事处。
补偿标准:耕地:69600元/亩;菜地:76560元/亩;果园:73080元/亩;茶园:73080元/亩;精养鱼池:76560元/亩;林地:62640元/亩;未利用地:4872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樊口街道办事处、泽林镇、新庙镇。
补偿标准:耕地:50400元/亩;菜地:55440元/亩;果园:52920元/亩;茶园:52920元/亩;精养鱼池:55440元/亩;林地:45360元/亩;未利用地:3528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花湖镇、杨叶镇、汀祖镇、燕矶镇、沙窝镇、碧石渡镇、杜山镇、长港镇。
补偿标准:耕地:45900元/亩;菜地:50490元/亩;果园:48195元/亩;茶园:48195元/亩;精养鱼池:50490元/亩;林地:41310元/亩;未利用地:32130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各位被征收人: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38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5年7月6日《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征收评估第四章征收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需的工作经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标准,列入征收成本。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鄂州市拆迁补偿标准
鄂州市拆迁补偿标准
鄂州市作为湖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近年来城市建设不断加快,随之而来的拆
迁补偿问题也备受关注。
针对这一问题,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拆迁补偿标准,以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鄂州市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被拆迁户的房屋补偿标准,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地段等因素进行
评估,并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对于自建房的被拆迁户,还将根据房屋的建筑年限进行适当的补偿调整,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被拆迁户的生活补助标准,市政府将根据被拆迁户的家庭人口数、
居住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生活补助。
同时,对于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标准也将根据土地面积、土地肥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此外,对于被拆迁户的安置补助标准,市政府将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情况进行
评估,并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
对于需要重新安置的被拆迁户,市政府还将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或安置补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总的来说,鄂州市拆迁补偿标准是合理的,能够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
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
市政府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被拆迁户了解到相关政策,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市政府也将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执行的公平公正,让每一位被拆迁户都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安置。
鄂州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出台,为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为
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相信在市政府的领导下,鄂州市的拆迁工作将会更加顺利,城市建设也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鄂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鄂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鄂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如下:
1.房屋补偿标准:
(1)商品房:按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的100%给予补偿;
(2)自建房:按照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的70%给予补偿;
(3)危房拆除:根据房屋的面积、材料等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补偿。
2.土地补偿标准:
(1)农地:根据土地的等级及所处位置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2)建设用地:按照土地所在地的市场价的70%给予补偿。
3.其他补偿标准:
(1)过渡期租金:根据被拆迁人的职业、收入等情况而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2)搬迁补助费:按照具体情况而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以上就是鄂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请相关拆迁人员参考。
鄂州市拆迁细则
鄂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办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各区、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细则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实施监管理。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和各级建设、规划、土地、房产、城管、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依照本细则规定和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不需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除外);(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拆迁红线图;(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四)本市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存款的资金证明,以及由拆迁人、拆迁管理部门与该金融机构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使用协议;(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名称、性质、工程量、占地面积、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费用概算、工程开工时间、工程竣工时间等。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权属和拆迁地段区位、还建方式、安置房地点、临时过渡方式、拆迁资金落实情况、拆迁的实施步骤、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和拟委托拆迁单位及委托拆迁单位的资质证书。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为了保证城乡规划有效实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依法拆除凤凰街道办事处、西山街道办事处、鄂城区新庙镇辖区内违法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我市规划区范围内凤凰街道办事处、西山街道办事处和鄂城区新庙镇辖区部分村民未经审批违法建房,破坏城乡规划,影响城市建设,属违法建筑,并且存在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
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必须限期拆除。
二、上述违法建筑应当在2008年3月9日前由建房人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市人民政府将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拆除。
对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三、上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由市政府组织,鄂城区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和规划、城管、国土、公安、司法、拆迁办等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整体联动,共同实施。
凤凰街道办事处、西山街道办事处和鄂城区新庙镇要组织辖区内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积极疏导群众组织自拆。
四、以暴力或其他方法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拆违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鄂州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元月二十四日——结束——。
鄂州燕矶沙窝安置方案
三、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对被安置居民合法拥有的房屋进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提供异地安置房,供被安置居民选择。
3.搬迁奖励:对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按时完成搬迁的居民给予适当奖励。
四、安置房标准与选址
1.安置房标准:安置房建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确保房屋质量。
3.本方案解释权归鄂州市燕矶沙窝地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第2篇
鄂州燕矶沙窝安置方案
一、前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鄂州市燕矶沙窝地区面临着转型升级的契机。为确保地区居民合法权益,提高生活水平,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置方案。本方案旨在实现合法合规、公平公正、人性化、可持续的目标。
二、安置范围与对象
(1)户型设计:提供多种户型供被安置居民选择,满足不同家庭需求。
(2)配套设施:确保安置房周边配套设施齐全,包括教育、医疗、交通、商业等。
(3)绿化环境:提高安置房绿化率,打造宜居环境。
2.安置房选址:选址应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的区域,充分考虑被安置居民的生活需求。
五、安置流程
1.发布公告:在拆迁范围内发布安置公告,明确安置政策、安置范围、安置时间等。
4.可持续:合理规划安置区域,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形象。
四、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对被安置居民的合法房屋进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提供异地安置房,供被安置居民选择。
3.搬迁奖励:对按时完成搬迁的居民给予适当奖励。
五、安置房标准与选址
1.安置房标准:
(1)户型设计:提供多种户型,满足不同家庭需求。
3.本方案解释权归鄂州市燕矶沙窝地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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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办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各区、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细则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实施监管理。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和各级建设、规划、土地、房产、城管、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依照本细则规定和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不需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除外);(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拆迁红线图;(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四)本市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存款的资金证明,以及由拆迁人、拆迁管理部门与该金融机构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使用协议;(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名称、性质、工程量、占地面积、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费用概算、工程开工时间、工程竣工时间等。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权属和拆迁地段区位、还建方式、安置房地点、临时过渡方式、拆迁资金落实情况、拆迁的实施步骤、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和拟委托拆迁单位及委托拆迁单位的资质证书。
属现房安置的,还应提供安置房屋的权属证明资料。
第八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
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签订监管协议,明确资金的监管数额、使用程序和违约责任。
在拆迁安置实施工程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追加资金监控数额。
监管的拆迁资金应当保证专款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人需要使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出具书面通知后金融机构方可拨付使用。
拆迁人依法完成拆迁补偿安置任务后,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可解除剩余资金监控。
第十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申请裁决一方,应提交相关事实和证据材料。
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前,应听取被申请一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并进行调解。
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应当进行裁决。
受理裁决过程中发现有需要查证的事实,可以做出中止裁决的决定,待查清事实后,恢复裁决。
裁决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细则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一条裁决决定作出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应将原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明交付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买卖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营业注册登记手续第十四条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可以委托拆迁,也可以自行拆迁。
委托拆迁的,应与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订立委托拆迁合同。
自行拆迁的单位,其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被拆迁房屋的拆迁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
房屋拆除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拆迁方案实施,确保施工安全。
拆迁人签订(变更)房屋拆迁施工协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拆迁管理部门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
为保证房屋安全确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拆迁期限届满,拆迁人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拆迁人将拆迁范围内房屋全部拆除完毕后,应当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
经验收合格,发给《拆迁验收合格审批表》。
拆迁人凭《拆迁验收合格审批表》到房产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手续后,方可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人有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义务,并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拆迁人收取管理费用。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第二十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剩余使用年限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其残值给予补偿。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违法建筑主要包括:(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三)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四)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安置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明确或者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筑用途为准;原审批为住宅用房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为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房屋认定。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价格评估,由具备房地产资质的机构承担。
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持下,以投票或抽签方式进行。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
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估价机构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
拆迁房屋的估价基准日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向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拆迁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评估争议处理程序和有关管理规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拆迁有租赁关系的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担,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政府作为土地储备、建设公用设施的项目以及拆迁后新建房屋性质不适宜原地还房的,被拆迁人应服从异地还房或者选择货币补偿。
拆迁后原地建有与被拆迁房屋性质相同的商品房的,同等条件下,被拆迁人可优先购买。
第二十五条拆迁下列房屋,拆迁人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一)产权不明确的房屋(二)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三)代管的房屋。
第二十六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下列情形向被拆迁人或房屋的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以产权调换形式拆迁的,搬迁补助费每户为400元(以常住户数为准)(二)以货币补偿形式拆迁的,搬迁补助费为每户200元。
(三)电话、有线电视、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需要迁移的,按现行有关标准支付一次性恢复补偿费。
(四)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按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一)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标准评估确定。
(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生产、营业过渡用房未致停产、停业的,按原房使用性质给予临时补助。
原房是商业铺面房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给予临时安置补助,其他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补偿。
(三)过渡期间,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按实际被拆迁合法营业用房面积每平方米40元给予三个月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用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用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对自行安排住宅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1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对使用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房屋拆迁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条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拆迁补偿安置补助费用和其他有关经济补偿标准,按照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浮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并每年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四章罚则第三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条例和《办法》已有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委托不具备拆除房屋施工资质或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被拆除房屋施工的;(四)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三十三条拆迁当事人违反本细则规定委托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