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杭州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
(报批稿)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四月
前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贯彻实施十七大“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的精神,加快实现新形势下环保工作的“三个转变”,增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编制《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紧急通知》(浙环发[2006]55号)工作要求,结合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杭州市委、市政府开展了《杭州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编制工作,以发挥环境资源的基础性保障作用,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全面共享”的“生活品质之城”,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是以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各功能小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现状为基础,以分区管理、分类指导为原则,以实现各功能小区的主体功能,制订差别化的区域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以及协调发展与保护之间的关系为目的,遵循《浙江省县(市、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技术导则》,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要素、生态环境敏感性和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空间分异规律,将杭州市划分为四种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功能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生态环境功能小区规
划,明确各功能小区的环境保护与产业准入基本要求的过程。
杭州市生态环境功能分区规划工作是在浙江省环保局统一指导和协调下,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的,以杭州市各区(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将各区(县)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图进行拼接,在空间上合并生态环境小区形成大杭州的生态功能区划。根据区划原则,以完整性、协调性为重点,从杭州全市的角度,对各功能区划分的科学性进行分析,重点关注跨边界,跨流域的生态环境功能小区的协调,以确保生态环境功能小区空间分布格局的合理性。
规划的实施将为杭州市政府制定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政策,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优化产业布局,保育区域生态环境等方面提供科学依据和管理手段。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规划性质 (1)
第二条规划目的 (1)
第三条规划依据 (1)
第四条规划范围与期限 (2)
第五条规划目标 (2)
第六条规划指导思想 (3)
第七条规划原则 (3)
第八条规划成果 (4)
第九条规划修编调整说明 (4)
第二章生态环境功能分区 (5)
第十条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归类原则 (5)
第十一条分区方案 (5)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功能区空间分布概况 (17)
第三章污染物总量控制 (19)
第十三条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 (19)
第十四条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 (19)
第十五条近期总量控制方案 (21)
第四章生态环境功能分区规划 (29)
第一节禁止准入区规划 (29)
第十六条禁止准入区概况 (29)
第十七条饮用水源保护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分区规划 (29)
第十八条风景资源保护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分区规划 (30)
第十九条森林公园保护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分区规划 (31)
第二十条自然保护小区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分区规划 (32)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分区规划 (33)
第二十二条重要湿地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分区规划 (34)
第二十三条生态屏障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分区规划 (35)
第二节限制准入区规划 (36)
第二十四条限制准入区概况 (36)
第二十五条饮用水源陆域二级保护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分区规划 (36)
第二十六条生态保护屏障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分区规划 (36)
第二十七条都市农业和生态旅游发展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分区规划 (37)
第二十八条京杭运河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分区规划 (38)
第三节重点准入区规划 (39)
第二十九条重点准入区概况 (39)
第三十条工业发展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分区规划 (39)
第三十一条城市(镇)建设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分区规划 (41)
第四节优化准入区规划 (43)
第三十二条优化准入区概况 (43)
第三十三条城市(镇)综合发展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分区规划 (43)
第三十四条城区(镇)产业发展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分区规划 (44)
第三十五条各生态环境功能小区规划 (45)
第五章规划实施的保障体系 (47)
第三十六条基础地位 (47)
第三十七条组织保障 (47)
第三十八条政策保障 (48)
第三十九条资金保障 (50)
第四十条能力保障 (5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性质
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是根据区域社会经济活动类型、生态环境要素、生态环境敏感性与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布规律,控制区域生态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该规划将区域划分成禁止准入区、限制准入区、重点准入区和优化准入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划分,通过明确各类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和建设开发活动的环保准入条件等,实现对有限生态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第二条规划目的
以生态环境承载力空间分布为基础,通过设置区域建设开发活动的环境准入门槛,控制和改善社会经济活动的环境行为,以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和生产力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第三条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浙江省生态功能区划》
《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48号)
《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