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综合考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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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综合考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地综合评价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确保建筑业企业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全面提升建筑业企业整体素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所有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本地及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建设活动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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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办法的考评内容包括:资质条件,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安全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等。

第六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进行综合考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

第二章考评方法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考评实行量化分数考评,考评总分为100分,其中,质量、安全考评分别占25%,其他市场行为考评占50%。以上各项所得分值乘以所占比例后相加的总和即为信用综合考评总成绩。

信用考评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考评成绩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考评成绩在70(含70分)~90分的为B级,考评成绩在50~70分的为C级,考评成绩在50分(含50分)以下的为D级。

第八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其信用考评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

1、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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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5、发生过三级以上(含三级)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6、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7、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8、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评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整改通知书;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条市建管局负责对在市内四区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情况进行日常统计,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情况进行日常统计,并填写《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统计表》(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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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统计情况报市建管局汇总。

属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业绩考评,由各区、市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统计,报市质量、安全监督站,统一进行业绩考评,其结果按比例纳入企业信用综合考评成绩。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考评一次,考评统计期自每年的1月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于每年度3月份通过青岛建筑管理信息网等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全市建筑业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考评结果。考评结果作为企业投标、资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市场行为考评

第十二条市场行为考评基本分为9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数加减;经加减后分数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第十三条具备以下条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加分。其中,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分别加10分、8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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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备以下情况之一,每次加5分:

1、企业通过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经市建管部门核准、备案的。

2、因业绩突出,被建设部作为经验介绍在全国进行推广的;

3、积极开拓国外市场,且所承建工程合同造价达到500万美元、无违规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每次加3分:

1、因业绩突出,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经验在全市进行推广的;

2、积极举报建筑市场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积极开拓省外市场,且所承建工程合同造价达到1000万人民币、无违规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每项加2分:

1、因业绩突出,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经验介绍在全市进行推广的;

2、积极开拓市外市场,且所承建工程合同造价达到1000万人民币、无违规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企业所属职工,因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国家、省、市级新闻媒体或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分别给予所属企业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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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分。

第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视情给予扣分。其中,同一企业、同一工程的同一问题受到的不同级别处罚,只按最高级别扣分,不作累计扣分。

(一)经查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每次扣15分:

1、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的;

2、上报工程结算,经权威部门审计,核减率超过工程总造价10%的;

3、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4、所使用的工人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

5、默认开发(建设)单位肢解工程、强行指定队伍非法挂靠的。

(二)经查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每次扣10分:

1、因拖欠工人工资处理不力而造成市级及以上上访、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2、发生其他违法违规问题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上报工程结算,经权威部门审计,核减率超过工程总造价5%或工程结算内容中违反有关计价依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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