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提高乡镇公用经费标准补助办法

甘肃省提高乡镇公用经费标准补助办法
甘肃省提高乡镇公用经费标准补助办法

甘肃省提高乡镇公用经费标准补助办法

《甘肃省提高乡镇公用经费标准补助办法》已经2005年7月30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下文是甘肃省提高乡镇公用经费标准补助办法,欢迎阅读!

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7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全省乡镇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保证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全省各县市区所辖乡镇全部列入乡镇提高公用经费标准补助范围。

二、资金来源。补助资金从中央对我省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省级财力增量中统筹。

三、补助办法。按照现有乡镇个数,每个乡镇定额补助标准10万元。

四、补助方式。省财政补助直接测算下达到县区市,由县区市财政直接拨付到乡镇。享受转移支付的市州、县区市,此项补助从2005年开始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单列。不享受转移支付的市州、县区市,由省对县区市定额补助。省财政补助不因乡镇机构改革撤并而减少。

五、资金用途。乡镇公用经费补助只能用于弥补乡镇办公、水电、

车辆燃修、取暖、电话、差旅费等办公基本支出需要。严禁用乡镇公用经费补助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及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和发放地方性津贴补贴等。

六、省对乡镇公用经费补助后,原乡镇公用经费供给渠道要保持不变,自身预算安排部分必须足额保证,财力较好的市州、县区市要适当增加配套资金。绝不允许因省财政增加补助而采取调剂或置换等办法减少地方已经安排的乡镇公用经费。

七、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公用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乡镇办公经费的正常开支需要。省财政每年组织一次重点抽查。对市州、县区市财政截留、挪用补助经费,或采取调剂、置换等办法减少降低原有乡镇公用经费的,从省对市州、县区市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如数扣回。乡镇自身减少降低乡镇公用经费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如数扣回。违规使用的,按有关财经法规严肃处理。

八、县区市、乡镇政府要在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会报告省级对乡镇公用经费补助和资金使用情况。市州财政部门要将汇总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九、本办法自2005年起执行。

甘肃乡镇公用经费省级补助标准提高到50万元为提高乡村两级保障水平,省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乡镇公用经费省级补助标准提高27万元,达到50万元;村级办公经费补助标准提高0.7万元,达到1.5万元。省财政厅已将4.4亿元乡村两级新增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分解下达各市(州)及省直管县财政局。

去年,省政府提高乡村两级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对基层组织运转起到较好保障作用。但乡村两级公用经费不足,仍是困扰基层正常运转的一大难题。为此,从今年8月以来,围绕乡村两级公用经费保障等问题,省财政厅组成四个调研组,先后深入我省8市、20个县区、100多个乡镇,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账册、实地测算、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专题调研,在认真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完善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建议,报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再次提高乡村两级公用经费省级补助标准。这一举措,可以有效解决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基层反映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基层组织政权建设,有效防范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为切实保证基层运转,省财政厅要求,各地要全面落实县级政府保障乡村公用经费的主体责任,在落实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根据乡镇管辖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分类制定保障标准,进一步加大对乡村两级的支持力度,不能因省级增加补助而调减已经安排的乡村两级公用经费。同时,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严格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从严控制经费开支,不能因提高补助标准而大手大脚花钱。各级财政部门将加强对乡村两级公用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保障责任落实不到位,保障水平低于省级补助水平的,省级将扣减对县的转移支付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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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学校经费支出管理 办法

忻州市原平农业学校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支出范围 经费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业务及其它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二、经费支出程序 (一)基本运行程序 1.公用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实行内部预算管理制度。凡纳入财政已批复预算的经费支出,由各科室结合工作任务和目标进度情况,事先编报《经费支出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财务科、财务分管领导、校长审批后汇总交总务处,由总务处统一采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同时办理政府采购相关审批手续。实行谁举事,谁负责,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申报人和具体落实人。 2.人员经费支出。人员经费支出按财政厅、人社厅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直接办理支付审批手续。 (二)组织实施 经办部门按照《经费支出审批表》审批的申报项目、规格、数量、预算限额、采购方式、结算方式组织相关业务活动,如果实际支

出超过预算限额,须先办理追加经费支出预算审批后方可办理。物品、工程采购按总务处《原平农校物品(工程)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阳光采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采购合同签订后及时提交财务科、总务处(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办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备案手续。 (三)项目结算 项目任务完成后,由经办人和经办部门负责验收,固定资产购置项目由总务处等保管部门会同验收,工程施工项目另需办理工程决算审计。验收合格后,经办人持合规发票(须在税务部门网站上查验发票真伪)由验收人、业务主管领导、财务科、财务分管领导、校长审签。经办人将审签完备的发票、合同、经费支出审批表、验收单或工程决算审计报告书交财务科,财务科按财政局规定的授权支付方式办理付款手续。 三、经费支出标准和办法 学校各部处室所有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办法,各部门根据年初批复的预算限额,统筹考虑全年工作需要,妥善安排支出计划,量入为出,精打细算,真正把有限的经费用到工作最需要的地方。 (一)差旅费按学校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施行。 (二)办公费 根据当年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相关规定,办公用品由总务处协同相关部门按政府采购制度要求进行招标,确定年度财政定点单位或学校协议定点单位。总务处会同经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省属林场、雷州林业局迳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申请调整的生态公益林,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积平衡。县(市、区)和省、市属林场及雷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应做到本县、场、局内部申请调出和调进面积一致,确保本县、场、局生态公益林稳定。申请增加或核减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局统一调配。 (二)区位重要。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必须符合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和条件。 (三)质量较高。申请调进的林地的森林生态质量较高。 (四)集中连片。调进后该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分布集中连片。 (五)权属明晰。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地林木权属明晰,且权利人要求区划为生态公益林。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一项重大的生态建设工程,其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加格达奇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是,调减木材产量,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四条天保工程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到建设单位,各建设单位对林业局负责。 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 第五条加格达奇林业局“天保”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和部署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具体负责对天保

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设立天保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决定,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天保工程的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林业局在与林业集团公司签订责任状的同时,与林场级建设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作为对建设单位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八条天保工程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核查验收。择优选用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依法对各类设计进行管理。 第九条工程设计必须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结果进行。工程设计应使用2年内的二类调查资料;超过2年不满10年的,需进行补充调查;超过10年的,必须重新进行二类调查。 第十条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按照区域治理,综合治理的要求,建立在科学的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由林业局组织编制。

资源管护站工作管理制度

十八里堡林场 资源管护站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完善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护林站人员管理,落实责任目标,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习制度 1、加强业务、法律法规学习。学习材料指定为《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汇编》。对常用法律法规要求熟记。 2、认真学习保护站转发的上级文件精神。 3、学习方法采取集体学习与个人业余学习相结合,要求管护站每月集体组织学习不少于4次。 4、管护站要有学习安排、学习记录(会议记录、巡山记录),个人学习要有学习笔记,篇幅不少于4000字。 5、保护站考核组每月对各资源管护站考核时,对上述学习安排进行考核,以问答或查阅会议记录、巡山记录、个人学习笔记等方式进行考核评分。 二、资源管护制度 1、根据本站林区面积、管护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由站长合理划分责任区域,把管护责任落实到人头、山头、地块。 2、管护人员要对管护区范围和资源本底清楚,做到林情、山情、社情熟悉。

3、管护人员每月巡山查林不得少于22天(大月23天),并认真、如实、及时填写巡护记录,记载详细,真实可信,处理意见合理正确。管护站长要对管护人员日巡护情况进行确认,并签字。每月月底,站长对全站人员巡护日志进行汇总,形成书面巡护报告(天保、重点公益林各一份)上报保护站天保办、公益林办,巡护报告主要反映管护人员出勤情况及辖区森林资源管护情况,如林木丢失、人为破坏、采石挖沙、取土、牲畜践踏、火警、野生动物发现数量等,巡护报告要有全站人员签字。 4、坚决制止管护区内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采滥挖、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协助各级林政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5、保护站每月考核时,随机抽取责任人管护区,主要看林区有无林木丢失、打桩头、采药、挖沙、取土、牲畜践踏、林区卫生等情况。 6、维护宣传标牌及其他设施完好无损。 7、及时发现辖区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并上报。 8、巡山人员要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宣传力度,主要采取走村串户的宣传方式,宣传内容围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管护政策、法规和护林防火乡规民约。巡护日志里要有宣传内容记录,并有宣传对象签名或盖章。 三、森林防火制度 1、进入防火期,资源管护站联系辖区各村委会组建义务扑

财务支出管理办法

财务支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分公司财务管理工作,防范财务风险,合理配置 财务资源,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及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制订本财务支 出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务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及费用支出。 资本性支出包括固定资产购置、低值易耗品购置、无形资产购置。费用支出包括常规项目费用支出、非常规项目费用支出。 第三条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各部门应在预算额度内统筹安 排本部门的经费开支,不得超支,各部门应指定专门的预算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协调本部门预算的编制及执行。 第四条公司所有财务支出(除人力支出、房租物业费、水电费、职场办公电话费、车船使用税、手续费外)必须经过签报程序。签报程序分为签批程序和报销程序,签批程序是指项目发生前在KOA系统中的申请(审批流程结点按“第五条审批权限”执行);报销程序 是指事后至财务部的报账程序(报销审批流程与KOA签报审批流程一致)。 第五条审批权限 (一)签批程序(审批流程结点) 1 、费用预算类签批程序 部门预算管理员→部门负责人→会签部门(如果有)→财务部预算管理员→财务部负责人→分管副总→公司总经理

2、资产类签批程序 部门预算管理员→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资产管理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务部预算管理员→财务部负责人→分管副总→总经理 3、对于工资、佣金、社保、房租、税金、根据保费计提的手续费等标准确定的支出,由总经理直接签批。 (二)授权管理 1、公司实行费用审批的授权委托制度,具有签批权限的签批人出差或休假,为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签批人可将其签批权限予以授权。 2、授权人对应的被授权人见下表: 向下授权不能超过两个层级,即当被授权人在接受上级授权期间,其本人因出差、休假等也需要对下授权时,不能将上级授权事项再次向下授权。例如:公司总经理A授权给分管营销总经理B, 在授权期间,B 因出差需要授权给营销管理部经理C,则B 不能将A

公司差旅及出差补贴规定

差旅费及出差补贴规定 一、出差申请流程 员工的出差计划必须尽早由其部门负责人批准;出差之前,员工应填写好《出差申请表》并由部门负责人、总经理签字,员工应将获得批准的完整表格交由公司的行政部做进一步的安排。 一般情况下,公司员工应当选择火车作为出差的最佳交通工具。其中,若乘坐时间在6小时以内,应当选择硬座;若乘坐时间超过6小时,则可选择硬卧;若超过6小时仍坐同车次硬座者,按其硬座票面价的50%奖励给个人。 确需乘飞机的,至少应有2个机票代理商提供报价以供选择最优惠的价格。应订购最直接的路线。在预算允许的情况下并兼有部门主管的批准,公司为所有出差员工提供经济舱标准。 二、每日的出差津贴标准 说明:(1)跨区域出差暂按此标准执行,在本公司所处市区内出差另行规定。 (2)出差员工标准范围内报销,标准以下节约的部分,公司将节约部分的50%作为奖励发给个人。超过标准超支部分,个人将承担超支部分费用。超过标准的部分,财务人员可拒绝报销, 特殊情况必须报请部门经理审核并说明原因,报总经理审批。(注:住宿费标准一般指每天 每间,若为同性二人同时出差,按一个房间标准报支)。 (3)地区类别。 一类地区:北京、上海、重庆、南京、沿海省会及副省级城市。 二类地区:除一类地区以外的省会城市及地级市、一类地区周边的县级市。 三类地区:所有县级城市及地区。 三、业务餐费及业务招待费 应选择适当的地点款待与业务相关人员,业务相关人员是指客户、潜在客户、潜在雇

员、专业顾问和代理。 总体上,为实现业务目标而邀请对方共进工作餐的费用是可以报销的。在公司承担款待费用的场合,员工应注意成本控制。因为公司可能对过大金额的餐饮招待费不予报销,除非本人对此笔费用有合理原因说明。如有此类情形发生,该员工应上交一份书面报告说明费用的金额及性质。 在报销申请表上还须注明每位客人的名字及其所在公司名称。 四、不能报销的项目 下述项目属于个人性质的开销,因此不能报销: 1) 给同事的礼物 2) 交通或停车类罚款 3) 酒店内收费电影,或其他形式的娱乐 4) 信用卡利息或其他逾期债款费用 5) 个人修饰(如:理发、个人护理产品等) 6) 在出差时或由于出差而发生的其他个人费用 7)外出参加会议,会议费用中包括食宿时不再享受食住费用 8)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上级领导签 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五、差旅费报销的递交 报销时间应为员工出差返回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并应于报销时退回预借的多余 的款项;未按规定结清差旅费用的,不得借领新的差旅预支款项。 六、出差天数的计算办法 按照将出差首日计入,出差返回日不计入出差时间内计算。出差回公司当天车票时间为9点(含9点)前需到公司上班,否则视为旷工。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在公司行政财务部负责解释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按生态地位重要性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保护等级。 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与建设以及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责权明晰,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其工作开展情况。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对在公益林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区划界定与调整 第七条公益林区划界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经国家或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后,明确事权等级,予以确权认定。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第八条经核查认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须按事权等级报原认定部门批准。

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管理,提高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38号)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甘肃省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甘肃省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然林保护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甘肃省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预〔2010〕409号)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提前通知下年度转移支付指标及完善预算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预〔2011〕62号)要求,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直属有关实施单位。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甘肃省实施方案》要求,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同时要将提前通知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五条市州、县市区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市州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将经市州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含省直管县市),抄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第六条天保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市州财政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上年度天保资金总结报告(含省直管县市)。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天保工程实施情况,天保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市州、县市区财政投入和国有林场改革情况,以及存在

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方案

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方案 第一篇 根据生态公益林管理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县2014年度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管理的检查验收工作。为确保检查验收工作成效,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管理检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公益林管理站,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抽调技术人员组成专业检查验收队伍,确保检查验收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检查内容 1、核实全县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面积、范围。检查验收工作小组根据森林资源管理系统界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面积、范围到现场核实,确定权属。 2、重点公益林分布的乡镇。 3、核查是否有下列情形:①未成立专职管护队伍的; ②出现森林火灾、过度放牧、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以及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及时防治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③违规征占用公益林地的;④有权属纠纷的。⑤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是否实行一卡通。 4、补偿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要求各村制定好资金分

配方案和资金到户表,并在村公布栏上张榜公布15天,分配方案必须经过村组70%以上村民表决同意,有关表决情况档案资料交县公益林管理站存档。 三、工作方法及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验收工作由生态公益林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乡镇林业站和高泽源林场生产科配合完成。全县设8个检查验收工作组,负责具体检查验收工作,时间为2014年3月1日-2014年5月30日。。 四、经费安排 本次检查验收涉及面广,内容多、时间紧、要求高、任务十分艰巨。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检查验收质量,县局安排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验收工作顺利完成。国有林场工作经费自行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严格执行《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必须核实到山头地块,防止走过场,确保检查验收工作的质量。 检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守廉政纪律,公正公平按技术规定标准完成任务。 第二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

学校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忻州市原平农业学校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支出范围 经费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二、经费支出程序 (一)基本运行程序 1.公用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实行内部预算管理制度。凡纳入财政已批复预算的经费支出,由各科室结合工作任务和目标进度情况,事先编报《经费支出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财务科、财务分管领导、校长审批后汇总交总务处,由总务处统一采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同时办理政府采购相关审批手续。实行谁举事,谁负责,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申报人和具体落实人。 2.人员经费支出。人员经费支出按财政厅、人社厅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直接办理支付审批手续。 (二)组织实施 经办部门按照《经费支出审批表》审批的申报项目、规格、数量、预算限额、采购方式、结算方式组织相关业务活动,如果实际支出超过预算限额,须先办理追加经费支出预算审批后方可办理。物品、工程采购按总务处《原平农校物品(工程)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阳光采购;属于政

府采购项目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采购合同签订后及时提交财务科、总务处(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办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备案手续。 (三)项目结算 项目任务完成后,由经办人和经办部门负责验收,固定资产购置项目由总务处等保管部门会同验收,工程施工项目另需办理工程决算审计。验收合格后,经办人持合规发票(须在税务部门网站上查验发票真伪)由验收人、业务主管领导、财务科、财务分管领导、校长审签。经办人将审签完备的发票、合同、经费支出审批表、验收单或工程决算审计报告书交财务科,财务科按财政局规定的授权支付方式办理付款手续。 三、经费支出标准和办法 学校各部处室所有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办法,各部门根据年初批复的预算限额,统筹考虑全年工作需要,妥善安排支出计划,量入为出,精打细算,真正把有限的经费用到工作最需要的地方。 (一)差旅费按学校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施行。 (二)办公费 根据当年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相关规定,办公用品由总务处协同相关部门按政府采购制度要求进行招标,确定年度财政定点单位或学校协议定点单位。总务处会同经办部门按照《经费支出审批表》审批的申报项目、规格、数量、预算限额、采购方式、结算方式组织采购。 (三)电话费 办公电话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电话费实行各处室限额包干制度,超支不补。 (四)车辆运行费

出差管理办法及补助标准

出差管理办法及补助标准 一、目的:为加强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工作,严控出差纪律,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员工出差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三、出差审批程序。 3.1 公司员工出差,须事先详细填写《出差申请表》,并需经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必要时报总经理批准; 3.2 如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出差申请表》的,返回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如未补办或补办未获批准的,按旷工处理,所有费用自行承担。 四、出差后需履行的手续 4.1 员工出差返回后须在《出差申请表》上填写实际出差天数,出差往返具体时间,交部门经理审核,凭出差申请表到财务部报销差旅费。最后将《出差申请表》交行政人事部备案; 4.2 员工出差须按时返回,如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须电话提前请示主管领导。出差返回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未补办或补办未获批准的,按旷工处理,费用自行承担。 五、差旅费预借、报销手续 5.1员工出差如需预借差旅费,须凭批准后的《出差申请表》及其他必须的凭证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有关手续; 5.2 部门经理审核《出差申请表》,签字确认往返时间后,出差员工方可凭《出差申请表》及其他必须凭证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5.3 员工出差返回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手续; 5.4 办理差旅费预借、报销手续时,公司本着“前帐不清、

后账不借”的原则。如出差员工账务未清,无特殊情况不得办理新借款手续。 5.5员工差旅费预借标准,由部门经理估算签批。 六、差旅费审批权限 6.1员工出差预借差旅费1000元以下,由部门经理审批,财务部领取; 6.2员工出差预借差旅费超过1000元,由部门经理审批,报董事长助理审批,总经理批准,财务部领取。 七、差旅费标准 员工出差交通费报销标准 7.1正常情况下实报实销(火车、汽车)票据,所有报销需要提供正规发票,不能提供发票的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情况说明书,由部门经理审核-董事长助理审批-总经理签批方可报销。 7.2 如果因特殊情况出差需要乘坐飞机需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乘坐。 差旅补助标准

甘肃省公益林管护办法

甘肃省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加强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依据《甘肃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其所管辖的公益林管护全面负责。 第二章队伍建设和职责 第五条各实施单位要组建管护队伍,专门负责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集体公益林承包到户的,农户负有管护责任。 第六条管护人员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护林人员组成,其中,护林人员包括专职护林人员和兼职护林人员。 第七条管护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林业事业,遵纪守法,能适应林区野外工作环境,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18~60岁之间,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林业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专职(兼职)护林人员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安全和自我保护基本知识,能识别管护区内的主要树种和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种类,能判断是否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具备森林火灾防治有关技能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能力。 第八条管护人员实行聘用制,聘期为一年,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管护人员聘用办法,对聘用的管护人员基本情况登记造册。 第九条管护人员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补偿工作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公益林档案。 (三)负责公益林的日常巡护,做好巡护日志记录和管护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以小组为单位巡护的,巡护日志以组为单位填写(巡护日志样式见附件一) (四)制止毁林开垦、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捕滥猎、采石、采沙、取土、采集珍稀植物、放牧等各种破坏公益林的行为。 (五)制止在公益林区违章用火,及时消除林火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展情况。 (六)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毁林案件,打击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益林管护设施。 (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公益林管护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十条管护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负责。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专职护林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两次,兼职护林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一次。管护人员证件按本办法制定的样式制发(证件样式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应建立管护人员管理制度。

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 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管理,提高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38号)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甘肃省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甘肃省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然林保护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甘肃省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提前通知下年度转移支付指标及完善预算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预〔2011〕62号)要求,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直属有关实施单位。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甘肃省实施方案》要求,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同时要将提前通知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五条市州、县市区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市州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将经市州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含省直管县市),抄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第六条天保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市州财政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上年度天保资金总结报告(含省直管县市)。总

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篇一: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莲花山垦殖场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经莲花山垦殖场党委研究决定,签订本责任书。 1、积极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组织学习林业技术知识,坚持依法治林,科技兴林,并视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实施村规民约,切实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力度。 2、依法组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对管护区域的生态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监督。 3、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管护区内森林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森林病虫害,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内的生态公益林不受人侵害,无乱砍滥伐、无滥捕滥猎现象。 4、禁止在公益林保护范围内开垦、采石、采矿、采土、烧炭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等毁坏公益林的行为,禁止砍柴、放牧、割草、劈枝、采集和挖掘野生植物、狩猎。 5、公益林保护范围内的成过熟针叶纯林和郁闭度0.2以下的疏林应当进行更新改造或者补植,使之成为阔叶林或者针阔混交林。更新改造的择伐强度不得超过30%,公益林保护范围内郁闭度0.7以上的人工幼林应当进行抚育间伐,间伐后的郁闭度不得低于0.6。 6、在公益林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立木材加工厂或者木材交易市场,禁止以木 材为原料培植食用菌。 7、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采伐其它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设区(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应急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在应急处置结束之日起30日内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8、应当不占或少征占用公益林林地,确需征占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9、对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或者省级生态公益林内的森林旅游,休闲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建设,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10、依法保护生态公益林宣传牌、标志及监测站点,禁止毁坏或移动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

费用支出归口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三: 费用支出归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进一步规范各项费用支出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营运成本,提升经济效益,根据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费用支出管理。 第二章归口管理部门的划分 第三条公司办公室负责下列费用的管理: 1、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购置费; 2、办公用具、文具和微机、复印机、传真机,包括其配套设备、日常耗材、配件的购置、维修费用及实物管理; 3、业务招待费、差旅费; 4、公司会议费、经公司批准的处室会议费; 5、邮政、电讯、通信费用及实物管理; 6、广告费、CIS推广费、协会费用等; 7、职工工资、奖金、补贴及临时性用工费用; 8、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各项工资性费 用; 9、职工教育、培训费; 10、零星基建、环保绿化费; 11、业务书籍征订费; 12、注册登记及年审费,质量体系认证及复审费; 13、住房公积金;

14、常年法律顾问费、经济、民事纠纷诉讼费。 第四条公司财务处负责下列费用的管理: 1、上交税金及国家规费、基金; 2、归还贷款本息,承兑汇票贴息等财务费用; 3、外汇兑换等银行手续费,外债登记年审费; 4、税务登记及变更费; 5、财产保险费; 6、各中介机构、政府监管机构审计费等。 第五条公司供销处(供应)负责下列费用的管理: 1、采购直接费; 2、运输费、保险费、装卸、仓储费等。 第六条公司供销处(销售)负责下列费用的管理: 1、销售业务代理费; 2、业务活动费、业务洽谈会议费; 3、水泥销售装卸、运输费; 4、散装水泥流动罐的装运、维修、租赁费用。 第七条公司生产品质处负责下列费用的管理: 1、试验、检验费; 2、生产许可证年审费; 3、技术监督、质检部门的技术服务费用。 第八条公司生产、技术部门按分工、受益原则负责下列费用的管理: 1、水电费; 2、排污费; 3、生产性维修费用; 4、对外委托加工费; 5、计量检测及年审费; 6、消防、安全、劳保费用;

集团公司出差补贴标准

集团公司出差补贴标准 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青一建集字【2011】36号 集团公司出差费用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差费用的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达到节约高效的目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销原则 1、公私分明原则: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因私发生的费用严禁报销。 2、明责分摊原则:根据出差的目的、事由而发生费用由所属各单位或部门(独立核算)承担。 3、高效间从原则:原则上要一人多差,减少随从。 适用范围:集团总部、核心层及紧密层各单位;参控股公司参照执行。第三条: 二、出差实施细则 第四条: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1、出差前3日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审核。 2、出差人依实际情况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门暂借一定数额的备用金,返回后7日内填具“费用报销单”,并结清备用金。第1页共5页未于7日内报销者,财务部门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五条:出差期间,因工作及其他原因需要延时的应及时请示,不得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延时期间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条:出差返回后,3日内向派遣负责人汇报情况。第七条:出差费用分为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补助费。 三、出差人员费用报销标准 第八条:住宿费、伙食费报销标准: 1、出差人员住宿费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凭住宿发票按实报销,高出标准部分原则上自理。如属特殊情况,出差人员应在报销单据上注明超标事由,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按费用报销程序审批后,财务部门给予报销。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给予免费部分,不得报销费用。 3、参加各类会议、培训期间,由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凭会议通知或学习证明,据实报销。会议及培训未统一安排伙食及交通的,按照补助标准执行,超过会议安排天数的住宿及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第2页共5页 4、陪同上级部门及业务单位有关人员外出办公,经主管领导批示后,按照核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交通费报销标准: 1、外出办公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董事长(集团总部)、总裁(核心层各单位)、单位负责人(紧密层各单位)事先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2、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在工作范围内注明详实理由,经负责人同意签批后,财务部门审核后给予报销。 3、出差人员乘坐的火车票、轮船票、长途汽车票据实报销,车、船票与住宿发票时间必须吻合。 4、出差人员带公车出差及到外地参加会议、学习、参观、培训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保护实施细则

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森林管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保护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天保工程区的国有林和集体与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及其工程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的森林保护。 第三条森林保护目标:森林火灾受害率低于0.8‰;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低于2‰;工程区域不发生大的偷砍盗伐森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非法侵占林地、毁林开荒、新造林地损毁等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与提高。 第四条国有林场改革前,天保工程区国有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商品林,主要由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无力管护的,可以由护林员承包管护或有偿委托林业部门(或村委会)聘请护林员管护。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管护合同履行管护义务和承担管护责任。森林管护不能主要依靠护

林员,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才是保护森林资源的主体,政府(包括村委会)和林业主管部门落实森林保护责任、健全森林保护制度是保障。有关职能部门(如天保、防火、林业公安、林政、检疫等)要认真履行职责,宣传教育公民爱林护林和举报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制定强有力的护林措施,完善森林保护体系,进一步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确保工程区森林资源安全。 第六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省属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负责划定管护责任区,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定林管员和护林员考核内容、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检查考核森林保护效果和兑现奖惩,宣传森林保护法律法规,编制森林管护年度实施方案,负责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发放林管员和护林员工资(或管护承包补助费),制定森林保护有奖报告制度。在进入林区道路两侧和人为活动频繁的地方,树立森林保护和天保工程宣传碑牌,提高全社会爱林护林意识,必要时安装森林保护监控设备。根据森林分布面积及森林管护难易程度与管护投资计划,合理确定林管员和护林员的数量。 第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保护档案(包括护林小班图、管护责任书、护林合同(或协议)、年度管护方案与批文、森林保护效果检查报告、工作总结、资金文件和有关表格等),专人管理,积极推广应用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保护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区,绘制森林保护责任区分布图,监督和管理护林人员,督促村委会把森林保护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实施森林保护有奖报告制度,检查考核森林保护效果,健全森林保护资料档案,协助调查处理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等。

公益林与公益林的管护

公益林与公益林的管护

公益林与公益林的管护 什么是公益林 森林分类 根据现代林业理论、“林业分工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及社会对森林的生态和经济的不同需求,以及森林(含林地)多种功能主导利用方向的不同,按照自然条件、地理位置,按水系、山脉将森林(含林地)划分为生态保护区和商品林经营区两类。生态保护区的森林,林地就定义为公益林和商品林经营区的森林,林地就定义为商品林。这里我就重点讲讲公益林。 公益林是指为了维护和改善社会环境,以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物种的多样性等作为目的,向社会和公众提供公益性的、社会性的产品和服务的森林、林地,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并签有公益林保护协议的森林、林地。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公益林。 公益林的种类 根据公益林的主要功能划分,可以分为两个大类: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防护林根据森林的功能又分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护岸林等几个方面; 特种用途林可以分为:国防林、实验林、种子林等。 国防林包括国防设施林、国界线保护林、军事场所禁区林等;实验林包括:教学实习林、科研实验林等;种子林包括:种子园、母树林、种子测定林等。 公益林的生态效益 1.涵养水源 有研究表明,每公顷森林有500 m3涵养水源能力,树木根冠能够截流10%~23%的雨水,林下的树枝和落叶层能截流20%~80%的雨水,在一定条件下还能减少78.4%的地表径流,使土壤蓄水量增加20%。 2.调节气候、制造氧气 由于植物的蒸腾作用和物理蒸发,能够使公益林涵养的一些水份返回大气,然后形成云雾,增加降雨数量和次数,缓解旱情,减少干旱危害,给人类生存和植物生长提供更加适宜的环境;有研究表明,在公益林的生长时期,每公顷公益林每天可释放8430t左右的氧气,吸收1548t左右的二氧化碳,给人类提供更多的氧气。 3.防风、防止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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