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之于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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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看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重塑

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看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重塑

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看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重塑[内容提要]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的一项基石原则。

许多国家基于这一司法理念,科学地设计了各自的刑事再审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运行效果。

但由于我国在进行刑事再审制度设计时,没有这一理念,因而在具体规定上存在诸多缺陷,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负面效应。

在重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时,必须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为指导,秉承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的司法理念,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刑事司法的目的。

全文共约120XX字。

[关键词] 一事不再理原则刑事再审制度重塑一事不再理原则被誉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为许多国家的宪法或者刑事诉讼法所规定,也为有关国际公约和条约所规定,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

以这一原则为指导,许多国家制定了刑事再审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运行效果。

由于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这一刑事诉讼原则,因而导致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许多负面效果。

在重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时,必须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为指导,秉承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的司法理念,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刑事司法的目的。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之一一事不再理原则(non bis in idem)起源于古罗马法,原意是指法院对一个案件(一事)不得作两以次上的审判。

这一原则为许多国家所承继并被赋予新的涵义。

在大陆法系国家,仍然沿袭一事不再理的称谓;在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the rule against double jeopardy)。

在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实质上同一的罪行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起诉、审判、定罪或科刑。

许多国家纷纷通过宪法或者刑事诉讼法对这一原则加以规定,从而使其成为现代刑事司法基本理念之一。

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68条规定:“凡依法经宣告无罪的,不得根据同一事实,甚至在另一不同罪名下又予逮捕或控诉。

”日本1946年《宪法》第条第2款规定:“关于同一犯罪不得重复追究刑事责任。

一事不再理与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重构

一事不再理与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重构
维普资讯
第 4卷
第 4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n fH n nJ dca P l eV ct n l ol e o r a o e a u i l oi o ai a C l g l i c o e
20 0 6年 l 2月
义与形式 真 实主义 , 前者 极力 穷尽 案件 真实 , 执著追
求实体正义 , 以准确地实现罪罚为 目的, 在刑事诉讼 中表现为一经发现生效裁判存在谬误 , 即可完全推 翻生效裁判 , 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 且无时间和次数的
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刑诉法第 25条) 并且无时限 0 ,
和次数的限制 , 这些都充分体现 出了在实体真实主
De e e . 0 6 e mb r 2 o
V 14 No 4 o. .

事不再理与我国刑事再 审程序 的重构
赵 钟 刘 晖 ,
( .洛 阳铁路运输法院 , 1 河南 洛 阳 43 0 2 7 00,.安 阳市 中级人 民法院, 南 安 阳 4 50 ) 河 50 0
审 。 。 。 。 。 。 。 。 。 。 。 。 。 。 ‘ ‘ ’ 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 审 审 审 审 审 审 夺 夺 审 夺 夺 夺 夺 中 中 ‘ 争‘ 夺 夺 夺 夺 夺 牵 牵 牵 牵 牵 牵 夺 夺 争 夺 夺 牛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概 述
序不仅是被允许 的, 而且是被鼓励 的。在我 国刑事 诉讼立法中, 除了赋予当事人 的申诉权之外 , 还规定 了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机关 , 只要认为生效裁判符 合“ 确有错误” 这一原则性 的理 由, 不论这种错误是 对被告人有利还是不利, 即可依职权主动提起审判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摘要】本文探讨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关系。

首先介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和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概述,然后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

接着指出了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了如何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最后强调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重要性,探讨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并就法律实践提供了启示。

文章结构清晰,逻辑性强,对于加深人们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之间关系的了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一事不再理原则、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再审原则、司法公正、法律完善、法律实践、司法改革、社会正义、审判权、司法独立、法律适用。

1. 引言1.1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关系密切相关,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司法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法律上的一项重要原则,指一旦某一事实或案件已经经过审理并作出最终定论,就不应再次提起诉讼或审理。

这样的原则可以有效地避免司法程序的滥用和诉讼的无限延伸,保障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是指针对某些具有重大瑕疵或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害人无罪的刑事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制度。

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司法的公正性,是一项重要的司法保障机制。

在实践中,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可以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密切相关,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部分。

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提升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2. 正文2.1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种司法原则,即指在某一案件经过法院最终审判后,无论结果如何,该案件在相同的事实和法律情况下不得再次被提起审理的规定。

这个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稳定和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转而设立的。

刑事再审程序探析

刑事再审程序探析

刑事再审程序探析[摘要]刑事再审程序作为普通程序的补充,是维护法律正义的一道特殊的救济程序。

然而,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不仅规定得过于简单而且存在很多问题,在实践中更缺乏可操作性,文章通过对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论述以及对国外一些制度的借鉴,以期完善我国的现行刑事再审程序。

[关键词]刑事再审程序;一事不再理;冤狱赔偿一、刑事再审程序的概述刑事再审程序又称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法院、检察院对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法院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刑事再审程序的设置是通过保障诉讼当事人行使其正当权利,从而来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以最大限度实现实体正义,除此之外,它也有助于彰显程序正义,体现诉讼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

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是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上设立的,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目前刑事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首先,在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方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我国法律的规定显然违反了控审分离原则,[1]即司法权是一种被动性的权力,法院只能以消极的方式行使其权力,法院对案件实行不告不理,控诉和审判必须分离,法院的审判必须受控诉的制约,不仅在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够主动介入纠纷的处理,而且在法院审判终结后,除非诉讼当事人要求再审,法院也不能够对自己认为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进行再审。

而更为重要的是,受有罪宣告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正式提起再审的权利,而只有申诉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浅析一事不再理原则

浅析一事不再理原则

理论研究商品与质量2010年5月刊68浅析一事不再理原则□朱丽莉(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摘要: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许多法治国家所采用的一项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而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对此却少有涉及。

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公约》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充分理解此原则对我国刑事诉讼将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从分析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及其发展入手,阐述该原则的重要价值,从而对在我国确立一事不再理理原则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一事不再理原则既判力禁止双重危险价值限制再审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及其发展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项十分古老的诉讼原则,它起源于古罗马法。

追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历史渊源,我们可以看出其确切含义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案不二讼"效力,即诉讼一经提起就不得以同一案件再次起诉。

二是案件"既判力"效力即判决确定后,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判决的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继承了判决的既判力效力这一涵义。

同时又赋予这一原则新的含义。

它要求法院对任何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不得再行审判;对于所有已被生效法律裁判确定为有罪或无罪的被告人,法院不得再予审判和量刑。

需说明的是,对确定性实体裁判不再"启动新的程序"主要是指不再启动犯罪追诉程序,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一事不再理原则实际上是大陆法系的用语,在英美法系中,存在着一个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含义相近的法律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根据学者的考证,其与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都来源于罗马法。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实际上继承了古罗马法的双层含义,此原则不仅适用于法院做出生效刑事裁判之后,而且适用于刑事审判过程之中,如控辩双方对未生效裁判提起上诉。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重要价值一事不再理原则能够从古罗马延续至今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所吸收、采纳,并成为一项国际司法准则,具有不可泯灭的科学性、合理性,它是对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它以其特有的方式实现着法律的价值,其重要价值如下:(一)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

论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论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事 不再理原 则虽然 反对反 复追 查审理 案件事 实, 但从 另一 角度
来说对 发现案 件真相 是有积 极效 果的 , 的存在 会限制 侦查起 诉 它
约 翰奥 斯丁认 为 , 类作 为或不 作为具有 普遍 约束力的命 人员 不能通过 反复重 开诉讼 来查清 案件事 实 , 就促使 他们必 须 对某 这 令才 是法律 。 既判 力有助 于维 护 国家 司法 权 的威信 、 保障 诉讼经 提高 工作质 量 , 有限 的诉讼 期 间内尽 快 的查清事 实真 相 , 在 以保 济 、 护法 的安 定性 。 止双 重危 险原则 是被 告人 的一项 宪法权 证追 诉的顺 利进 行 。 维 禁 利, 其理 论基 础存 在英 美法 律哲 学之 中, 也就 是国家 不得运 用其
定性 , 能够对 于审 判结 果的重 大错误 进行 纠正 , 又 以保 护法 的真 实性。 关键词 诉 讼价 值 一事 不再 理 再 审程序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 00-1.3 10 .522 1)2l40 中图分 类号 : 9 4 D 1

事不再 理原 则在各 国接受 的情况不 尽相 同, 因而 引入各 国

关于 一事 不再 理原 则
( ) 事不 再理原 则 的 由来 一 一

事 不再理 原则 是一项十 分古老 的诉讼 原则 , 源于 古罗马 是 相当有 限的 , 事不再 理原则 禁止对 正在 审理或 审理结束 的案 起 一
法, 它的最 初含 义是法 院对某个 特定 案件或事 件不 作两次 以上 的 件 重开诉讼 , 是有 一定客 观理 由的 , 免案件 的久 拖不 决, 它避 使被 审判 。 按照 罗马法 学 家 的理论 , 法院 的判 决一旦生 效 , 即产生 “ 既 告 人不 必反 复被起 诉 和审判 。整 个社 会对 司法 资源 的需求 不断

“一事不再理原则”之于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借鉴意义

“一事不再理原则”之于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借鉴意义

“一事不再理原则”之于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借鉴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自始以来都是学者们争议讨论的焦点之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审判监督程序也被纳入了修改范围,经对比,此次修改通过修改两条、新增两条的方式对原《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

本文将从个人利益的保护角度入手,通过对个人与国家利益均衡分析,进而探讨,国外一事不再理制度之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再审制度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刑诉程序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起并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是一种在错误发生后进行挽回的纠错程序,这种纠错程序以强大的国家公权力为基础。

《刑事诉讼法》素有“人权法”、“小宪法”之称。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两项申请再审的事由就是尊重个人利益的最好证明。

无论是非法证据的排除还是程序的违法,都是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以起到保证在司法程序公平公正的作用。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242条第1款第(二)项新增对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这种再审事由的设置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都找不到先例,具有非常鲜明的中国特色,这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再审程序调整的最大亮点之一。

该规定实际上明确了非法证据未排除的不利法律后果,即将导致再审程序的启动,这就在客观上加重了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

”个人私力相较国家公权力,处于绝对劣势,对国家公权力加以限制,使其不可无限制的扩张,个人利益才不会被国家公权力肆意践踏,人权才有其真正价值。

在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明确了指令再审时的管辖法院,对于个人利益的保护也具有深刻的意义。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从立法至今并没有经过多次的修改,但是仍然可以从中看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相互平衡的过程,在个人利益保护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也不得否认,与国外先进法治国家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个人利益的保护还相距甚远。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内容提要: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近现代刑事诉讼法普遍将其作为保障被告人人权的一项诉讼权利。

但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和价值评判,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该原则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大陆法系国家接受了该原则“既决案件”的理论,发展为既判力理论,并对该原则的例外-刑事再审制度设置得较为完备。

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则排斥了该原则,且与国际公约相违背,有必要进行重构。

本文试就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源及理念进行论述,并就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重构提出粗浅的看法。

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项规定,任何人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判刑。

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应遵循的国际准则。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源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

所谓“诉权消耗”,是指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

诉讼系属是指因为诉的提起,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就有争议的法律关系受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的状态。

在诉讼已经发生诉讼系属后,到诉讼终结的时候止,称为在诉讼系属中。

古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实际上包含了诉讼系属效力和判决的既判力双重内涵。

在古罗马法中,案件的审理分为“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

原告先向法官提出告诉,就讼争进行陈述,被告进行申辩,然后由法官决定诉讼在法律上是否成立,是否应当受理,这就是“法律审理阶段”;如果是应当受理的讼争,就进入“事实审理阶段”,由选定的承审员进行审理,查明事实,作出判决。

法律审理的终点是“证诉”,经过“证诉”,诉讼才能正式成立,案件才能系属于法院,同时原告的诉权即行消灭,不得再对同一案件起诉。

此即“一案不二讼”,是一事不再理的第一重内涵。

但是虽然“证讼”产生的“一案不二讼”的效力可以制止原告对同一案件再次起诉,却不能阻止败诉的被告另行起诉,由于其在前诉中未行使诉权,“证诉”并不能消灭其权利,所以其败诉后可另行起诉,控告胜诉的原告,从而导致判决的不稳定。

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看我国刑事再审制度

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看我国刑事再审制度

62006.12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看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吴鹏张晶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摘要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国际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但体现于联合国有关文件中,大多数国家也在其宪法和刑事法典中予以承认。

但我国尚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笔者将从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入手,试图找到一条能使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运作良好的道路。

关键词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再审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69-01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况(一)关于“一事”的界定对于“一事”的界定,一般以公诉事实是否具有同一性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一事”,在如何判断事实是否具有同一性方面,各个国家又有所不同。

法国认为,所谓同一事实是指相同的“事实上的行为”;①德国认为,作为诉讼标的的行为是指起诉书上向法院所陈述案件的“历史性经过”,而此项经过依学理观之,有其一体性者,不论法律特质如何,所有实际上无法分割并且交错复杂的事件经过均可视为一行为。

②综上,大陆法系国家在确定是否重复追诉时,倾向于以自然事实为准,根据社会一般判断标准来进行衡量。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生效时间关于生效时间问题,一般认为实体裁判确定以后即产生既判力,既判力的内部效力是执行力,外部效力则产生一事不再理效力,因此,一事不再理就与实体判决相联系,一旦最终判决生效,一事不再理原则即生效。

(三)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裁判类型程序裁判生效后只发生形式确定力,而实体裁判生效后产生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两种效力,只有实质确定力生效才能使己被判决的被告不受到再次审判。

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则只对实体裁判生效,不适用于程序裁判。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下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一)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1.当事人的申诉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和204条的规定,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当事人的申诉限于四种情况,与检察院只要抗诉就必然引起再审相比,显然有失平等。

浅论刑诉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浅论刑诉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浅论刑诉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浅论刑诉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代耀
【期刊名称】《法制博览》
【年(卷),期】2013(000)002
【摘要】在西方国家,“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运用已经非常成熟,它极大的防止了公权力的滥用,保障了公民个人的基本人权.而我国对于这个原则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程序正义的一项重要内容,应该尽快被立法规定,并对其适用范围做出具体的规范.
【总页数】2页(203,192)
【关键词】"一事不再理";人权;公正
【作者】代耀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安徽合肥23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
【相关文献】
1.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探析 [J], 石霞慧
2.论诉的识别——一事不再理原则 [J], 张欢
3.对迟延履行不同阶段分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J], 周兴宥; 郭敬波
4.一事不再理原则中一事之界定——在诉讼系属当中 [J], 王艳红
5.一事不再理原则之适用——关于“一事”的判断标准 [J], 赖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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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审判监督程序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审判监督程序
皆有 重大影 响且 易造成 当事 人长 期陷于 焦虑和 不安 之 中。

“ 有错 必纠” 理念 决定 了我 国的审 判监 督程序 必然沦 为一 种
旨在纠 正司法 错误 的“ 普遍” 程序 ”而非 保障被 告人 的一种“ 常 , 非 救 济程序 ” 。在此 ,为了实现 发现 事实真 相 、纠正错 误裁判 的 目
事不再 理作 为一 项普遍 原则 , 为各 国看重 的价 值在 于 : 其
第 一 , 证司法 权威 。 保 赋予通 过法 院正 当程序 过程 而形成 的裁 决 的, 诸如判 决 的稳 定性 、 的安定性 、 法 国家 刑罚权 的节制 等理念纷 结果 以实质性 的确 定力 , 利于 保证法 院裁 判 的稳 定性 , 有 进而 利 纷 退居 其 次。可 以说 一事不 再理 的例 外在 我 国 已然 成为一 种普 于 司法权 威 的树 立 。第二 , 障被追 诉人 的权利 。“ 保 如果 案件 总 遍 的现象 , 相反若 对错 误的 生效裁 判不 予纠正 的话 , 则反倒 受到 保持将 来还 要进行 重新审 判的可 能性 , 这会 给 当事 人带来 无尽 的 指 责。这 是我 国难 以确立一 事不 再理 的理念 障碍 。 焦灼 感 , 使其 忍 受长期 不断 的折磨 , 这对脆 弱 的公 民来讲 是不 公 正的 。 一事不 再理通过 阻却对 已终 结的案件 重新 审判 , 而使 当 ” 从 事人 免受反 复的追 诉痛 苦 , 同时 降低 了其 承受 不利 后果 的可 能 。 第三 , 实现 诉讼经 济 。 结对 同一当 事人基 于 同一事实 的诉 讼关 终
拟对 一事 不再理 与我 国 的审判监 督程 序加 以探讨 , 略抒 己见 , 望 制 , 反而应 当为这种纠 正提 供制度 和程序 上 的保障 。 既然是有 错 予指 摘 。

浅论刑诉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浅论刑诉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浅论刑诉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作者:代耀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摘要】在西方国家,“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运用已经非常成熟,它极大的防止了公权力的滥用,保障了公民个人的基本人权。

而我国对于这个原则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程序正义的一项重要内容,应该尽快被立法规定,并对其适用范围做出具体的规范。

【关键词】“一事不再理”;人权;公正一、案情简介未成年人小A因父母忙于做生意,忽视对其管教而混迹于社会,伙同社会青年小B、小C (均已成年)多次将同龄女孩骗至出租屋内进行强奸、轮奸。

案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小A 等坦白罪行,随后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寻找多名受害人进行指证,其中一名被害人小D经多次寻找未被找到。

在小D未被找到的情况下,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判决小B、小C死刑立即执行,小A无期徒刑。

判决生效后,小A在监狱服刑2年,因遵守监规、表现良好,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5年。

减刑之后,过了2年,小D出现,检察院找到其之后,以强奸罪起诉小A,法院审理后,判小A有期徒刑4年,与之前的刑期——无期徒刑“先加后减”,最终判处小A无期徒刑,同时撤销减刑之后15年有期徒刑之裁定。

被告人小A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中。

二、本案异议此案中,一种意见如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检察院起诉小A强奸小D一案是小A所犯纵多强奸案件中一案,因当初没有找到小D而无法对小A进行指控,因此法院针对此单独事件没有进行受理审判,故此案是遗漏之案,小A针对此案所犯之罪是漏罪。

当被害人之一小D出现并愿意出庭指控后,检察院对小A以强奸罪提起新的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并进行审判,最后做出有期徒刑4年的判决。

然后根据漏罪与前罪“先加后减”原则,重新计算刑期:无期徒刑加4年有期徒刑,新的刑期为无期徒刑,同时撤销减刑之裁定。

除此种意见之外,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作此判决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检察院在对小A提起诉讼时已经知道此行为存在,只是因为找不到被害人小D,在认定事实不足的情况下才没有针对此犯罪行为对小A提起诉讼。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毕业设计(论文)浅谈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前言 (1)(一)一事不再理概念 (2)(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发展 (2)二、一事不再理原则与相关概念 (2)(一)一事不再理原则与禁止双重危险 (2)(二)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既判力 (3)三、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 (3)(一)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主体 (3)(二)一事不再原则适用的客体 (3)(三)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时间 (4)四、我国刑事诉讼法与一事不再理原则 (4)(一)再审制度 (4)(二)从再审制度看一事不再理 (4)五、我国一事不再理原则现状及完善 (5)(一)在我国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重要性及意义 (5)(二)我国刑事诉讼中未能建立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原因 (6)(三)关于完善我国一事不再理原则相关建议 6六、结语 (7)参考文献 (8)致谢: (8)摘要: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除法律规定外,不能够以同一事实再次进行起诉,也不得再次受理。

随着我国法治的发展,保障人权开始在我国司法学界被提倡起来,作为以公正和效率为价值目标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司法学界引起大量的探讨。

我国刑事诉讼中是不是有设立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必要,我国对一事不再理的设立存在着哪些问题,怎样在刑事诉讼中设立一事不再理原则才符合我国的社会现状。

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概念和发展出发,分析一事不再理相关法律概念,探究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适用,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案例,分析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必要性,以及分析在我国建立一事不再理原则所存在的问题,尝试对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建立提出相关设想。

关键字: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保障人权Shallow talk anymore about principle in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Abstract: the principle refers to the case rulings have effective anymore, except the law,can't indicted again of the same facts, shal l not accept again.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under the ru le of law, safeguard judicial circle in our country is advocating hum an rights, and as the value target of justice and efficiency of the p rinciple in the judicial circle anymore cause lots of discussion. In criminal litigation in our country have to set up the principle of ne cessary anymore,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nymore about what problem exist, how to set up anymore about principle in criminal lawsuit conf orms to our country's social status.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ive parts, starting from the concept and development of anymore about pri nciple, analysis of the related legal concept anymore, explore the sp ecific application of anymore, according to our country's criminal pr ocedure law and relevant cases, analyzes the building up of the crimi nal proceedings in our country no longer principle the necessity of a nd principle of analysis in our country no longer manage the problems, try to anymore about principles established in the criminal proceedi ngs related ideas are put forward.Key words: criminal procedure principle anymore Protecting human rights,前言起源于古罗马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因为它与效益和公正的基本价值目标相符,对维护裁判的权威性和维护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恰时的结束诉讼程序,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确保对司法资源的合理调配,能够相对的增加诉讼效率,保障司法的公正,建立该原则能尽可能的保障当事人权益,在大部分国家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承认它作为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浅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缺位与再思考

浅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缺位与再思考
1 我 国刑 事 审 判监 督 程 序 现 状 和 司法 实践
存 在主 要问题 由于 刑事 审 判 结 果 直 接 关 系到 公 民 的合 法 权 利和 司法公 正 , 因而 现 行刑 诉 法对 刑 事 审判 的 监 督途径 和 措施 作 了较全 面 的规 定 , 随着 我 国市
场 经济 和 民主政 治社 会 的发 展 . 国刑 事 审判 监 我
程 序 的启 动没有 明确 的 时效 与次数 限制 。根据 法 律 规 定 , 民法 院或 者人 民检察 院 只要 发 现某 一 人 生 效 裁判 在认 定 事实 或 者 适用法 律 方 面 “ 确有 错 误 ” 就 可 以随 时或者 反 复 发动 再 审 程序 , 论是 , 无
对原 审被 告人有利 的再审 ,还 是对其不 利的再
问题 刑事 审判 监督 是 指人 民法 院 、对 于 已 经 发生 效力 的判 决 和裁 定 , 现在 认定 事 实 上或 发 在 适用 法律 上确 有错 误 . 职权 提 起并 由人 民法 依 院 对案 件进 行 重 新 审判 的 一 种特 殊 救 济 审 判 诉
督 制度 已经越 来越 不适应 现实 社会 客观 的需要 首 先 , 国审判 监督 程序 的诉讼 原 则 和指 导 我
思想有偏差 。我们长期以来指导思想是“ 实事求
是 ”“ 、有错 必 纠”这 被认 为是 我 国社 会 主义 法 律
讼程序。 目的是确保人 民法院统一正确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使审 其
判 权 、 格依 法 办 事 、 严 防止 审 判 权 滥用 和维 护 司 法 公 正 , 对 于 防止冤 假 错 案 、 罚 犯罪 、 障人 它 惩 保 权 具有 十 分重 大 的意义 。然 而 令 人遗 憾 的是 , 我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制度选择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制度选择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制度选择发表时间:2011-05-26T10:20:31.437Z 来源:《魅力中国》2011年4月上作者:章满群陈轶[导读]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普遍遵循的原则。

章满群陈轶(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 311400)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4-0000-01摘要: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普遍遵循的原则,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将其确立为基本原则,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重追究问题不利于保障人权和程序安定。

本文是浙江省法学会2010年法学研究课题的一部分,主要通过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研究,寻找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探索如何在我国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

关键词:一事不再理;重复追究;制度保障一事不再理原则源于古罗马法律精神,其基本含义是对被追究者的同一行为,一旦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确定判决,不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判决,不得再次启动新的刑事诉讼程序。

如今法治原则越来越得到强调、公民权利和自由越来越受到尊重,在该大背景下,“有错必纠”原则已经失去了正当化的基础,重复追诉的制度和时间也理应受到更加严密的法律控制。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改进里程中,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必然的趋势,也是刑事诉讼保障被追诉人人权的内在要求。

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应当明确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类型选则和具体保障制度问题。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类型选择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是有错必纠刑事政策。

但是由于有错必纠刑事政策与一事不再理原则之间的冲突,我们就很有必要在对有错必纠的刑事政策予以调整。

有学者所指出:“简单地将重复追诉的制度加以废除和改变,固然是必要的,但是,如果不能在抛弃“有错必纠”原则的基础上,确立一种新的符合法治原则要求的理念,那么,重复追诉的实践还会以别的面目,并通过别的途径产生出来。

因此,要维新制度的建立确立牢固的理论基础,就必须确立一种新的更加令人信服的理论。

论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论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论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作者:周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5期摘要刑事再审程序肩负着平衡法的确定性与真实性之间的矛盾以及协调被告人权益与国家权益之间的关系的特殊使命。

本文希望通过研究寻找到如何使我国现行法所规定的再审事由既能够对再审的提起进行周密的限制,以维护法的确定性,又能够对于审判结果的重大错误进行纠正,以保护法的真实性。

关键词诉讼价值一事不再理再审程序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14-03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各国接受的情况不尽相同,因而引入各国刑事法律的时间及立法者对此问题的看法也有差异。

而在世界范围内,一事不再理已经成为一项进行过激刑事司法协助时所普遍接受的原则。

从我国刑事法律来看,目前尚无“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明确规定,但我国在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时,遵从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也即在与其他国家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特别是引渡条约明确规定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容。

一、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由来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项十分古老的诉讼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它的最初含义是法院对某个特定案件或事件不作两次以上的审判。

按照罗马法学家的理论,法院的判决一旦生效,即产生“既判力“,即判的事实应视为真实。

这些为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所继承,成为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人权保护观念兴起后,一事不再理原则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并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保障走进一些国家的宪法和国际人权保护文献中。

18世纪涌现出很多著名思想家,如格劳休斯、洛克、卢梭等人的思想,特别是格劳休斯的国家主权观,洛克的三权分立论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及人民主权观对西方人权理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约翰奥斯丁认为,对某类作为或不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才是法律。

既判力有助于维护国家司法权的威信、保障诉讼经济、维护法的安定性。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被告人的一项宪法权利,其理论基础存在英美法律哲学之中,也就是国家不得运用其所有资源和权力,对公民的一个犯罪行为试试反复多次的刑事追诉,从而达到定罪的结果。

从一事不再理原则反思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从一事不再理原则反思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从一事不再理原则反思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作者:张贞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1期【摘要】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重复诉讼、审判的存在,本文提出新的立法理念,将一事不再理原则运用到刑事再审程序中,从再审申请主体、管辖、理由等程序进行改革,建立更加符合现代法治理念追求公正与人权保障并存的刑事再审程序。

【关键词】一事不再理原则;申请主体;再审管辖;再审理由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概念及意义(一)概念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作为一项诉讼原则,是指法院对任何一个案件(同一个事实上的行为),不得作出两种以上的审判。

(二)意义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刑诉原则沿用至今并被多国采用,主要在于该原则体现的多种诉讼价值符合现代司法目的:1.尊重刑事审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

2.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二、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相悖之处一事不再理原则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现实诉讼程序中不排除大量重复起诉及审判的现象。

我国过去的再审程序,过多的追求案件真相,常忽略程序上的合法性。

再审程序的理念和制度设计上,较少考虑生效判决的终局性、稳定性和对于刑事被追诉人的保护。

(一)理念上刑事再审程序又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用以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特别程序。

相比之下,笔者认为一事不再理的例外是在尊重公正地生效法律裁判和追求实体公正之间进行权衡的结果。

(二)制度上1.适用主体之比较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主体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受益人和该权利实现的保证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205条的规定,我国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和类型上都过于繁多。

[1]这样的规定形式存在一些问题:主体错误导致申诉难;法院的中立性难以保证;检察机关抗诉是否直接启动再审程序。

2.适用范围及申请理由之比较(1)适用范围:在法国再审的范围更多的被限定为对被追诉人是否有利;在德国不限于对被追诉人有利,但对于不利于被追诉人的申请严格限制了时效,并适用“再审不加刑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4)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4)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4)我国刑事再审的理由包括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证据有暇疵及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职务犯罪行为。

这些理由只是规定了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理由,而没有把违反程序规定作为再审的理由。

我国刑事再审案件的程序适用是根据该案件在普通程序中的审级来确定的。

有的依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当事人可以上诉,检察机关可以抗诉;有的依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当事人不得上诉,检察机关不得抗诉。

(二)如何重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但是有人提出,将实事求是这一哲学上的理性原则直接运用到某一学科领域,不过是一种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反映论的体现。

刑事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追求案件的真相往往是人们一厢情愿的理想。

我国的刑事诉讼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再审制度偏重于追求实质正义,过分夸大了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因此对提起再审的期限和次数未作出任何限制性的规定,导致法院的生效判决永远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中,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使公众对于司法的权威性和终局性产生怀疑,动摇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而且使被告人时刻面临着被反复追诉的危险,从而遭受不应有的侵害,这与国际公约的规定及大多数国家的作法是相违背的。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项规定,任何人依一国法律及刑事和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判刑。

为了善意履行国际公约,加强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有必要对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进行重构。

1、将“审判监督程序”修改为“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沿袭了前苏联的叫法,从名称上看以监督为主。

监督在刑事诉讼中的含义很广,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还包括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上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以及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因此这一名称容易使人产生歧义。

从字义上理解,审判监督程序,应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重在纠错,而不论纠正错误后对被告人有利还是不利。

论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

论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

论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作者:张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7期摘要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时代,后被世界各国所吸收。

但在我国,其不但没有在宪法、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中得到体现,相反还有边缘化的倾向。

一事不再理在我国的缺位为我国刑事司法的进步带来了极大的障碍,为了顺应世界潮流、保障被告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我国理应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必须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总则中规定一事不再理,必须改革再审制度,也必须确立再审不加刑的原则。

关键词一事不再理刑事诉讼再审制度作者简介:张烜,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18-02一、一事不再理之历史源流与价值蕴涵(一)一事不再理之历史源流作为一项十分古老的诉讼原则,一事不再理有着悠久的历史,在罗马的法定诉讼时期和程式诉讼时期,审判程序分为法律审和事实审两个阶段,而每个阶段都有其终结的标志。

事实审结束的标志是判决,而法律审结束的标志则是“证诉”。

“证诉”作为法律审的终点,,其主要效力就是消灭,即经过证诉,原告的诉权即行消灭,原告事后对该问题不能再行起诉,这实际上就是“一案不二诉”。

然而,尽管有了“一案不二诉”的规定,却仍然不能使审判的案件不再重开争诉。

因为被告依然存在,如果他败诉,他依然可以再行起诉控告诉讼的原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公元2世纪,古罗马的先哲们于“一案不二诉”的基础之上又发展了“既决案件”效力。

于是,审决就成为事实审的终点,除发生执行的效力之外,还发生“既决案件”的效力,此即为后世所称的“一事不再理”。

(二)一事不再理之价值蕴涵通过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之源流的追溯,可见其历史之悠久。

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原则,一事不再理之所以能够经久不衰并成为刑事司法的国际准则而被世界大多国家所采纳,实应归功于背后所蕴涵的种种价值理念。

具体而言,在一事不再理的背后体现了对以下几项价值目标的追求:1.一事不再理原则能维护被告利益和社会稳定对被告人的同一个罪行反复追诉又或是多次处罚,既有失公平又有损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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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之于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借鉴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自始以来都是学者们争
议讨论的焦点之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审判监督程序也被纳入了修改范围,经对比,此次修改通过修改两条、新增两条的方式对原《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

本文将从个人利益的保护角度入手,通过对个人与国家利益均衡分析,进而探讨,国外一事不再理制度之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再审制度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刑诉程序中的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起并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是一种在错误发生后进行挽回的纠错程序,这种纠错程序以强大的国家公权力为基础。

《刑事诉讼法》素有“人权法”、“小宪法”之称。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两项申请再审的事由就是尊重个人利益的最好证明。

无论是非法证据的排除还是程序的违法,都是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以起到保证在司法程序公平公正的作用。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242条第1款第(二)项新增对据以定罪
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这种再审事由的设置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都找不到先例,具有非常鲜明的中国特色,这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再审程序
调整的最大亮点之一。

该规定实际上明确了非法证据未排除的不利法律后果,即将导致再审程序的启动,这就在客观上加重了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

”个人私力相较国家公权力,处于绝对劣势,对国家公权力加以限制,使其不可无限制的扩张,个人利益才不会被国家公权力肆意践踏,人权才有其真正价值。

在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明确了指令再审时的管辖法院,对于个人利益的保护也具有深刻的意义。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从立法至今并没有经过多次的修改,但是仍然可以从中看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相互平衡的过程,在个人利益保护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也不得否认,与国外先进法治国家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个人利益的保护还相距甚远。

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仍有空间可以对二者进行适当的平衡,国外优秀司法制度对我国依然存在借鉴与学习的价值。

二、国外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国外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关于该原则的含义,只从字面且只从一般意义上来看,它要求任何人不得因其同一次犯罪不比一次地被置于不利或不好境地,换句话说,即任何人不可因同一犯罪而不比一次地被进行刑事追诉。

”“一事不再理原则”着重强调个人利益的保护,在“一事不再理原则”下,多数国家只有在有利于被告人利益条件下,才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显然,一事不再理原则对被告人利益的保护更加显著而且有效。

国家对刑事案件具有不可替代的追诉权,但如果对国家所享有的追诉权加以限制,使其不可无限制的使用,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然提高了诉讼效率,国家公权力为了保障案件判决的公平公正,必须在其诉讼程序中合理合法的使用国家公权力,避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暴力取证与刑讯逼供等行为的发生,使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

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相比较,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保护人权维护个人利益方面要出色许多,但是,这种个人利益至上的判案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致使一些由于在审判过程中出现的程序瑕疵而导致整个案件的判决与大众预期相悖时,会产生强烈的社会反响。

三、一事不再理原则之于我国审监程序的价值
相较而言,“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有许多借鉴价值。

首先,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保护人权方面为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指明了方向。

保护人权必须确保个人利益受到保护,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对人权的保护还远远不够,如将“一事不再理原则”引入我国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对人权的保障状况将得到很大的改善。

其次,“一事不再理原则”能够提高诉讼效率。

审判程序才会被反复启动,对同一案件提起诉讼的次数越多,诉讼效率就越低下,低下的诉讼效率只会浪费更多的法律资源。

如果审判监督程序中国外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国家刑事追诉权限制的方法,来平衡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
在提升个人利益的同时限制国家利益,失去了无限制的纠错程序的庇护,侦查及司法机关在接手案件后,必然会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并在高效的同时减少错误率。

第三,程序公正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

启动审判程序的条件中,适当的加入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国家公权力加以限制,使其尽可能少的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这样就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监程序之前的一审二审程序中,恪尽职守,公平公正,从而保证案件的实体与程序公正不受质疑。

如上,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从利益平衡角度来看,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仍有相当大的借鉴价值。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刘作翔.法理学视野中的司法问题[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程荣斌.刑事诉讼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张毅.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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