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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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栓塞为损害后果的医疗事故分析与防控措施建议

肺栓塞为损害后果的医疗事故分析与防控措施建议

医疗安全肺栓塞为损害后果的医疗事故分析与防控措施建议Analysis of Medical Error with Pulmonary Embolism as Damage Consequence and Suggestions 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顾惠珍 GU Hui-zhenAbstract目的 从技术鉴定角度分析肺栓塞为损害后果的医疗事故临床特征、发生机制和高危因素,提出防范措施。

方法 从科室分布、高危因素、事故等级、责任程度、事故原因等方面对本鉴定中心2011―2019年18例以肺栓塞为损害后果的医疗事故进行分析。

结果 手术科室14例,内科4例。

死亡13例,植物人状态1例,好转及未愈4例。

年龄、手术、创伤、肿瘤、药物等是造成肺栓塞相关事故的高危因素。

经医学技术鉴定,判医疗机构有过错的14例,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无过错的4例。

对风险认识不足及不规范的预防、诊断、治疗措施是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

结论 医疗机构应警惕肺栓塞的发生,加强风险评估,采取综合预防措施有效控制肺栓塞的发病率、病死率,减少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Objective To analyze the clinical characteristics, mechanism and high-risk factors of medical error in which pulmonary embolism is a damage conseque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echnical appraisal, and to propose preventive measures. Methods From 2011 to 2019, 18 cases of medical errors with pulmonary embolism were analyzed from the aspects of department distribution, high-risk factors, accident level, degree of responsibility, and causes of the accidents. Results There were 14 cases happening in the operating department and 4 cases in the internal medicine department. 13 cases died, 1 case was in vegetative state, and 4 cases improved or did not heal. Age, surgery, trauma, tumor, drugs, etc. are the high-risk factors that cause pulmonary embolism-related accidents. After medical technology appraisal, 14 cases were judged that the medical institution was at fault, and the medical institution should assume the primary responsibility and secondary responsibility. There were 4 cases were not at fault. Insufficient knowledge of risks and non-standard prevention,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measures are the causes of medical accidents. Conclusion Medical institutions should be alert to the occurrence of pulmonary embolism, strengthen risk assessment, take comprehensive preventive measures to effectively control the incidence and mortalityof pulmonary embolism, and reduce the occurrence of medical disputes and medical accidents.关键词 Key words:肺栓塞 Pulmonary embolism ;医疗差错 Medical error ;高危因素 High-risk factors ;风险防范 Risk prevention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Medical Malpractice Technical Appraisal Center of Pudong Email:*****************中图分类号:R197.6;文献标识码:A DOI: 10.3969/j.issn.1671-9069.2020.12.003肺栓塞(Pulmonary embolism,PE)是以各种栓子阻塞肺动脉或其分支为其发病原因的一组疾病或临床综合征的总称,肺血栓栓塞症(PTE)是肺栓塞最常见的一种类型。

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一、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1、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它们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它们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3、中华医学会,它在必要时,可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启动上,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商请。

应注意,各医学会是否只能对本行政区的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法无明文。

我们认为由于专家等人员依法不受行政区域限制,而且,特殊情况下,依鉴定需要,专家鉴定组人员可以从其他辖区医学会的专家库中抽取,所以,医学会不应跨行政区进行鉴定。

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具体的收费标准是,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在7人以上(含7人)的,按首次(市级)鉴定2200元/例次,(省级)鉴定3200元/例次收取;专家在7人以下的,按首次(市级)鉴定1700元/例次,(省级)鉴定2200元/例次。

三、医疗事故鉴定的分类1、自行鉴定是公民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或相关专家进行检验、评价、与判断,从而为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活动。

2、行政鉴定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或依法处理行政事务纠纷时,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所属的行政鉴定机构或法律法规专门指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与评判,从而为行政执法或纠纷事件处理、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行政活动。

程禄多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黄浦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程禄多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黄浦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程禄多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黄浦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4【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3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迎昌李伊红周喆【审理法官】李迎昌李伊红周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程禄多;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黄浦分院【当事人】程禄多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黄浦分院【当事人-个人】程禄多【当事人-公司】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黄浦分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程禄多【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黄浦分院【本院观点】医疗损害类案件由于其专业性,判断涉案诊疗行为是否合乎诊疗规范,是否构成医疗损害,应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认定。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医疗损害类案件由于其专业性,判断涉案诊疗行为是否合乎诊疗规范,是否构成医疗损害,应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认定。

本案中,一审法院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送检材料的真实性后,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医学会进行了第一次医疗损害鉴定。

程禄多不认可第一次鉴定结论,同时对送检材料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其提供的材料尚不足以推翻院方病史材料的真实性,一审法院再次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对涉案诊疗行为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程禄多上诉主张院方病史材料造假,鉴定结论有误,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且未能提供相关医学、鉴定学依据反驳鉴定结论,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程禄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文

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文

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文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文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文1 恳求事项:恳求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杨xx进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因谢xx、西安xx客运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致损病危,20xx年xx月xx日在xx市交大一附院做了颅骨缺损修补手术(详细见住院病历)。

术后因昏迷、休克等症,又被该院确诊为外伤性癫痫。

至今,有确切见证人见证和送医院就诊记录的癫痫病发作已有三次。

发病时,口吐白沫,眼睛上翻,随后休克昏迷。

不发病时,亦经常精神呆滞,头疼头晕,恶心抑郁。

现因申请人的精神安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审理,所以申请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进展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进展伤残等级鉴定,以便查清本案事实,确定赔偿根据。

请予批准。

申请人:xxx20xx年xx月xx日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文2 申请人:被申请人:恳求目的:依法对某医学中心对被申请人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进展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一、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通那么(试行)》对被申请人进展鉴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第一,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承受被申请人委托作出司法鉴定书违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那么(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司法承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承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展。

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没有承受司法机关的指定,在被申请人还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为其进展鉴定违法。

第二,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确认伤情,根据没有注明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的X片作出鉴定结论违法,司法鉴定《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被申请人受伤经过康复治疗后,伤势可以有所好转,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应当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根据恢复情况作出鉴定结论。

另外,被申请人提供的X片没有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无法证实是针对被申请人伤情所拍的,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却据此认定被申请人伤情,根据何在。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营医院纠纷现状与监管对策研究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营医院纠纷现状与监管对策研究

院 医疗 质量 安全 的监 管提供 依据 , 并提 出合理 建议 。
1 对 象和 方 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 1 调 查 对 象及 内容 .
本 次调 查研 究 的对 象 为 浦 东新 区 门诊 部 以上 民
范、 医疗安 全意 识薄 弱 、 反相 应法 律法 规等 。 违
基金 项 目 : 海 市 卫生 监 督 科 研 基 金 项 目(0 0 1) 上 2 10 5
26. 5 8
[] 4 毛永 贤 , 刘军红 , 杨永英 , 乳 腺 自查现状及其 相关 因素 等.
分析 [ ] 护理学 杂志 , 0 , ( ) 3 3— 0 . J. 2 3 8 4 :0 3 5 0
[] 鸣, 5俞 王庆杰 , 润 田, . 李 等 天津市妇女乳 腺健康 行 为与意 识情况调 查[ ] 中国慢性病 预 防与 控制 ,0 2 1 ( )2 J. 20 ,0 1 :0
2 结 果与 分析
腹 腔镜 联合 术 ” 被 吊销《 , 医疗 机构 执业 许 可证 》 。少
数 民营 医 院违规 行为 不仅损 害 了患者 的利益 , 还扰 乱 了正常 的 医疗秩 序 , 重损 害 了 民营 医疗 机 构 、 至 严 甚 整个 卫 生系 统 的形 象 。
2 1 纠纷和 事 故概 况 . 3年来 共受 理 医疗纠 纷举 报 投诉 2 4起 , 0 涉及 各 类学 科 2 5科 次 , 中前 5位 的 学 科 依 次是 泌 尿 外 1 其
上 海预 防 医学
S a g a o ma fP e e t e Me i i e h n h iJ u lo rv n i d cn v
21 第 2 0 2年 4卷 第 2期
2 1 Vo. 4 N . 0 2. 1 2 o 2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医疗纠纷处理途径的影响及思考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医疗纠纷处理途径的影响及思考

中国卫生产业CHINA HEALTHINDUSTRY[基金项目]浦东新区卫计委卫生计生科研项目资助(PW2018B-07)资助。

[作者简介]孙畅(1981-),男,硕士,主治医师,研究方向为卫生管理。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对健康期望值的日益提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量持续上升,但由于医疗本身具有风险性、未知性、复杂性等特点,同时,患方的高期望值与现在的医疗技术水平不相称,医疗纠纷时有发生,部分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激烈冲突,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而在法律层面,仅有《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两部法律法规,分别针对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进行了定义和解释,但是针对医疗纠纷的定义和处理途径一直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

在此背景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及时颁布实施,有利于缓解医患矛盾,明确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1《条例》对医疗纠纷处理途径的影响《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途径和程序,明确了各医疗机构以及临床医务人员的诊疗责任,要以患者为中心。

强调了医患双方应当依法遵守医疗秩序,并重点明确了人民调解在化解医疗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

同时,还对病历保存、封存、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确立,以及对新闻媒体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1.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继续现行有效《条例》第二条对医疗纠纷的定义重新进行了明确。

重新定义后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定义明显区别开来。

笔者认为,医疗纠纷包含了医方在提供给患方医疗服务过程中,产生了和医疗服务具有直接关系的意外情DOI:10.16659/ki.1672-5654.2020.30.19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医疗纠纷处理途径的影响及思考孙畅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上海200135[摘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701条国务院令)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2023司法鉴定申请书

2023司法鉴定申请书

2023司法鉴定申请书2023司法鉴定申请书1申请人:广州市________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小明职务:总经理申请事项:请求贵院委托相关机构就张三提供的劳动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的真实性作出司法鉴定,从而确定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并追究其伪造公司印章及其合同的法律责任。

申请理由:张三于7月30日至3月19日在申请人公司任业务经理职,其在职期间不能胜任该职工作,无法完成申请人交付的工作任务,还以联系业务为借口,通过欺骗的方式借支各项费用,总额为7400元。

张三在职期间不但没有为公司创造利益,反而因其各种不负责任的言行给公司抹黑,造成申请人客户流失,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当时,由于申请人诉张三名誉侵权纠纷的诉讼请求得到一审判决(案号:()番法民初字第3345号)的支持。

申请人考虑到张三系自然人,按照判决向其追偿八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可能性较小;其次,申请人在私下得到张三朋友的说情,表示愿意对其不良言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不良影响作出让步;再者,申请人为了避免因此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也会影响公司正常的运营和社会声誉。

基于以上原因,申请人于4月23日向贵院提出撤诉申请。

由于各种原因,贵院于2月16日通知申请人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张三又拿出所谓的劳动合同作为申请人向其承诺相关报酬和提成的依据,但在申请人与其发生劳动关系期间,并未作出其所出具的合同内容的承诺和约定。

另外,申请人一再的容忍和退让只是得到张三不思悔改的诬告,严重干扰了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必然会给申请人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认为,张三所持有的劳动合同内容及印章系属其伪造,并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依法调取天河区公安分局申请人公章备案资料,同时向贵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贵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张三提供的劳动合同加盖的印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该印章的真实性,从而确定张三应当承担的伪造公司印章以及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责任。

上海市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

上海市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

上海市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在深入探讨上海市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所指的是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医疗机构的服务和管理水平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在上海市,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着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医疗安全,对于社会公众的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中,我们需要关注的一点是医疗机构的基本设施和环境。

医疗机构的环境卫生、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理等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并保持干净整洁,以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患者的安全。

医疗机构的基本设施如供电、供水、供气等设备也要保证正常运行,确保医疗服务不受影响。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管理和使用也是至关重要的。

医疗设备的采购、验收、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否则将影响医疗服务的效果和质量。

医疗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设备台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并对医疗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医疗设备的正常使用和患者的安全。

另外,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中还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医疗服务的评估和改进、医疗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等方面,以不断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医疗机构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医疗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医疗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面,以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

上海市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着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医疗安全。

医疗机构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做好基本设施和环境的管理、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管理和使用、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以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在我个人看来,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刘文慧与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卫生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文慧与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卫生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文慧与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卫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08【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5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文忠徐静沈莉萍【审理法官】张文忠徐静沈莉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文慧;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刘文慧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文慧【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缪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缪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缪蕾【代理律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文慧【被告】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鉴定结论关联性合法性重新鉴定证据确凿行政复议回避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6日,因仁济医院未按规定提交陈述材料,医疗事故鉴定办发出通知中止鉴定。

同年10月21日,医患双方交齐陈述、答辩材料。

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审中,刘文慧以查明事实为由于2020年8月6日提出申请,要求王健民、陈彤、陈波斌、郑明芳、霍正禄、王小钦、仇霞芬、秦宗和共8人出庭作证。

同月13日,原审告知,市卫健委作出的被诉告知,仅是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及参与鉴定的专家资质进行审查,并不涉及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判断,故不予准许。

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以查明事实为由提出申请,要求王健民、陈彤、陈波斌、郑明芳、霍正禄、王小钦、仇霞芬、秦宗和、李凤霞共9人出庭作证。

对此,市卫健委、市政府均当庭表示,浦东新区医学会进行鉴定时的3名专家王小钦、仇霞芬、秦宗和以及市医学会工作人员李凤霞与本案没有关系;案涉鉴定时,专家鉴定组听取医患双方意见,对书面材料进行了审核,出庭作证没有必要性。

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检验科现况调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检验科现况调查
题, 需从加强人才 队伍建设 、 定期维护保 养仪器 设备 、 全面 开展检测 项 E t 的室 内质控 和室 间质评 等方 面加 以扶
持、 帮助 、 引导 , 全面提高社会办 医疗机构 的临床检验质量 。
关键词 : 社会办医疗机构 ; 临床检验 ; 现况
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 社
设有检 验科 的社会办 医疗机构 的基本情 况和血 常规 、 血涂 片检验情 况 。结 果
聘用 检验人 员 4名 , 检验人员平 均年龄为 4 1 岁, 平 均工作 年限为 2 3 年 。检 验人员 中初级 职称者 以及 大专及 以
下学历 者超过三 分之二 。平 均每家配 备设备 7台 , 有2 5 % 的社会 办 医疗机 构使用 的试 剂品牌 与仪器 品牌 不匹
题, 而临 床检 验质 量 由于 关 系 到 整个 医疗 质 量 更
2 .样 本检 测 由调 查 人 员 携 带 上 海 市 临 床
检 验 中心统 一 制 备 的 2份 血 常 规 、 1份 血 涂 片 样 本至 5 5家社会 办 医疗 机构 , 由当班 的检验人 员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检 验 报 告 由调 查 人 员 统 一 收
二、 方 法
、 一

般 情况 根 据 现 行 的
1 .检 验科 二 级科 目设 置情 况
《 医疗机构诊疗科 目名录》 , 临床检验专业下有临
1 .现 场 调查
采 用统 一 的调 查 表 , 由调查 人
床血液 、 体液专业 ,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 临床生化 检验 专业 , 临床免 疫 、 血 清 学专业 和其 他 5个 二 级
会办 医疗 机 构 迅 速 发 展 。截 至 2 0 1 2年 1 2月 3 1

聂尧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卫生二审行政判决书

聂尧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卫生二审行政判决书

聂尧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卫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沪02行终3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华张璇包建俊【审理法官】田华张璇包建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聂尧;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当事人】聂尧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聂尧【当事人-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聂尧【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浦东卫健委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医疗机构管理及相应行政处罚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现场笔录质证关联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证据保全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浦东卫健委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医疗机构管理及相应行政处罚的职权。

浦东卫健委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聂尧存在非医师行医的行为,现场询问聂尧后出具证据先行保存决定书和责令改正决定书,浦东卫健委经立案受理、调查询问、听证等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行政程序合法。

现场执法视频、照片、证人与聂尧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表明,聂尧存在无《医师资格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浦东卫健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其适用法律正确。

但浦东卫健委在现场检查中未对相关药品进行清点、封存,以至于对没收药品的具体数量事实方面认定不清。

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不当,但无撤销必要。

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8.09•【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4号•【施行日期】1989.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事故正文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8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医院(包括部队医院对地方开放的部分)、疗养院(所)、防治站(所)等医疗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医疗单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与乡村所属的卫生科、医务室、保健站、卫生站(室)等非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非独立医疗机构),以及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一)虽有诊疗护理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三)药物过敏试验结果正常,或卫生行政部门尚未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所引起的过敏反应。

(四)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的纤维内窥镜检查,肝、肾、脑室、心包、肺等重要脏器穿刺特殊造影及心导管等检查时所发生的意外。

(五)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或其家属如实说明情况,征得病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并作了必要的防范准备,仍发生意外的。

(六)按药物和诊疗仪器正常剂量和方法,用于常规诊疗过程中发生副反应的。

(七)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术后发生组织粘连、破溃、渗血、继发性感染等情况的。

(八)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等原因而损伤周围组织或脏器的。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2.27•【字号】沪卫医政[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9〕26号)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市卫生监督所: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卫生部令第43号),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经2009年第4次市卫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关于指定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定点机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9号)和《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的补充通知》(沪卫医政〔2002〕231号),一并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的规范有序,确保尸检结论的科学、客观和准确,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诊断明确,报告规范,结论准确。

第三条本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依法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尸检机构承担,尸检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尸检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条件第四条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卫生部《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具备卫生部《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规定的相应条件。

上海司法鉴定机构

上海司法鉴定机构

上海司法鉴定机构概述司法鉴定是指根据司法程序需要,对在诉讼、仲裁、公安、监狱、行政等领域中的一些特殊问题,进行技术、科学的鉴别和判断的活动。

在中国,司法鉴定主要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

上海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其司法鉴定机构也举足轻重,为当地的司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上海司法鉴定机构概述上海境内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包括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司法鉴定中心等单位。

其中,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所是上海市公安局所属的一家专业从事法医学鉴定、技术鉴定和法律鉴定的公益性机构。

成立于1956年,是上海市公安局设立的第一个司法鉴定机构。

经过多年的发展,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所已拥有1300多名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资深专家100多名。

其鉴定范围涵盖各个领域,例如:生物医学、物理化学、火灾事故、机动车辆、计算机科技、文物、道路交通、爆炸物品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成立于1997年,是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中进行技术鉴定、科学鉴定和法律鉴定的机构。

该机构的鉴定领域主要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和劳动争议等方面。

上海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成立于1987年,是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中进行技术鉴定、科学鉴定和法律鉴定的机构。

该中心的鉴定领域主要包括物证鉴定、船舶鉴定、交通事故鉴定、建筑工程鉴定、计算机软硬件鉴定等方面。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司法鉴定中心是上海市技术监督局所属的机构,负责上海市内司法鉴定事务。

该中心的鉴定领域以产品质量鉴定为主,包括物品、生产工艺、环保和建筑质量等多个领域。

上海司法鉴定机构的作用上海司法鉴定机构认真履行职责,旨在保障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

司法鉴定是判断事实及证据的一种重要方法,是法院维护正义、判断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司法鉴定可以缩小证据的鸿沟,具有稳定和达成法律判断的作用,防止裁判不公和排除偏见。

此外,司法鉴定还能够支持法制建设和法制实施,通过提供专业的鉴定报告和技术支持,明确法律问题的具体细节,同时也能够促进各领域的技术进步和创新。

妇产科医疗纠纷和事故的常见原因分析与防范

妇产科医疗纠纷和事故的常见原因分析与防范
2 %和 5 .7 , 5 4 1 % 反映 出这 3年发生的妇产科 医疗事故 主要 由 医疗过失导致。 23 医疗事故等级在各级医疗机构分 布 .
表 3 8例妇产科 医疗事故等级和 4

调委 ) 调解 的赔偿额超过 50 的 3 00元 9例妇产科医疗纠纷进行
了统计分析 , 旨在发现妇产 科纠纷 和事 故 的常见原 因, 出有 提 效 防范措施 。 1 材料与方法
从 表 4可看 出,7 纠纷 中医疗技 术缺 陷仍为妇 产科 医 8例
疗纠纷的的主要原因( 43%)尤以手术操作不当和未能 占6 .8 ,
适 时终止妊 娠的问题更为 突出。与手术 相关技术 缺陷 的有 5 6 例, 其中包括术前准备 不足 6例 , 占总 数 的 6 9 % ; .0 手术操 作 从 表 2可 以看 出, 4 在 8例妇 产科医疗事故中 , 很少开展复杂疑难手术 。
24 7例妇产科重大 医疗纠纷过失环节分布 . 8 表 4 7例妇产科重大医疗纠纷过失环 节分布 8
表1 显示 , 性为一 、 定 四级 医疗 事故 的分 别为 1 和 2 3例 4 例, 4 在 8例 医疗 事故 中分别 占 2 .8 7 0 %和 5 % , 、 0 二 三级 医疗 事故各为 5例和 6例 , 分别 占事故 总数的 1 .2 0 4 %和 1 .% , 25 不难看 出妇产科医疗事故发生 比例分 布比较复杂 , 这与妇产科 疾病 的特殊性 、 复杂性和现代医学的局限性有着直接的关系。 22 医疗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分布 . 表 2 8例妇产科医疗事故 的等 级和责任程度分布 4
医疗机构等级分布
根据 20 — 08 05 20 年上海 市各级 医疗机构上 报的《 医疗 事
故报告 书》 对妇产科 4 , 8例医疗事故 的等级 、 责任程度、 医疗机 构等级 以及 医调委调解 的赔偿额 超过 5 0 0 0元的 3 9例妇 产科 医疗 纠纷 的过失环节等情况进行 统计 和分 析。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4年科研项目变更、终止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4年科研项目变更、终止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4年科研项目变更、终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浦卫科教〔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4年科研项目变更、终止的通知浦卫科教〔2024〕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及卫生科技项目的管理,确保其有效实施,经我委研究,做出如下决定:一、项目变更(一)学科建设类项目变更3项调整浦东新区第二轮公卫特色学科(PWYgts2021-03)负责人章小花(原负责人刘成军工作调动);调整浦东新区第二轮临床特色学科(PWYts2021-02)负责人毕涌(原负责人乐卫东退休);调整浦东新区第二轮临床高原学科(PWYgy2021-08)负责人王健(原负责人禹宝庆工作调动)。

(二)人才培养类项目变更2项调整刘成军(由上海市浦东新区眼病牙病防治所调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芦潮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区级学科带头人计划;调整章伟(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调至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的区级优秀青年医学人才计划。

(三)卫生科技类项目变更7项调整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清脉祛湿方口服联合将军散外敷治疗急性下肢丹毒的随机对照临床研究》负责人孟佳磊(原负责人姚晓兵离职)、《基于IBM模型的健康教育对乳腺术后上肢淋巴水肿患者的影响》负责人顾频颉(原负责人佟阳离职);调整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浦东新区甲状腺肿瘤防治一体化建设》负责人陈晓平(原负责人范静平退休);调整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诱导痰miR-155在COPD严重程度和急性发作中的预警作用研究》负责人曾海珠(原负责人王雨濛离职);调整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脑室联合腰大池外引流持续治疗脑出血的临床对照研究》负责人李景毅(原负责人郑佳佳离职);调整上海市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腹部按摩联合口腔运动干预在喂养不耐受早产儿中的应用研究》负责人施金烂(原负责人沈艳离职);调整《浦东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心理健康状况研究》(项目负责人张珺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调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

陈彬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黄浦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陈彬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黄浦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陈彬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黄浦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0【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106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伊红周喆姚敏【审理法官】李伊红周喆姚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彬;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黄浦分院【当事人】陈彬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黄浦分院【当事人-个人】陈彬【当事人-公司】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黄浦分院【代理律师/律所】韩锋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王海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缪家尧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锋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王海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缪家尧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锋王海缪家尧【代理律所】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彬【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黄浦分院【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权责关键词】无效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陈彬主张九院黄浦分院对患者的行为构成了医疗损害,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上海市宝山区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也未能提供充足医学、鉴定学依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对其此项事实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上海伤残鉴定去哪里做

上海伤残鉴定去哪里做

上海伤残鉴定去哪里做事故案件中造成伤残的情况比较常见,如果申请赔偿诉求的话呢,必须要提交伤残鉴定等证明,无论是调解阶段或是对峙法庭时都是强有力的证据材料。

伤残鉴定最好从一开始就申请法院委托比较方便,以免对方当事人认为你的鉴定结果无证明力要求重新鉴定,延长诉讼时长,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

那么接下来我将为您详细介绍上海伤残鉴定去哪里做。

一、上海伤残鉴定去哪里做上海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广灵四路2号。

另外还有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中心:1、上海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光复西路1347号法医室);2、上海市刑事科学研究所广灵四路8号;3、浦东公利医院苗圃路219号三楼;4、复旦大学医学院法医系医学路138号。

一、伤残鉴定的程序是什么(一)工伤鉴定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

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一)交通事故1、交通事故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写出伤残评定申请书。

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等)伤残及治疗情况(伤情鉴定、病历摘要)申请请求事项,申请人,申请日期。

2、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

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

3、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4、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如果不服评定结果,必须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重新评定,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重新评定。

张雁与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雁与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雁与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卫生【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7【案件字号】(2020)沪01行终4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岳婷婷李弘侯俊【审理法官】岳婷婷李弘侯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雁;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当事人】张雁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张雁【当事人-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范永滨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范永滨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范永滨【代理律所】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雁【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闵行卫健委具有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闵行卫健委具有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上诉人张雁向被上诉人举报称,其父亲张某1入住A中心后死亡,该中心未告知尸检且在未获得家属同意情况下,违规用药,严重失职,故请求被上诉人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被上诉人收到举报信后,经过调查,先后作出被诉答复及补充答复,向上诉人进行告知相关处理情况并送达,程序并无不当。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答复及补充答复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第一,关于上诉人举报的A中心未告知尸检的问题,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就尸检告知问题进行调查,未履行该项法定职责,有所不当。

原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答复及补充答复中关于尸检告知的内容并判令被上诉人对尸检告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盛继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盛继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盛继军等同志职
务任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2.23
•【字号】浦卫人事〔2024〕11号
•【施行日期】2024.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盛继军等同志职务任免
的通知
浦卫人事〔2024〕11号
委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单位:
经研究,决定:
盛继军同志任上海市浦东新区血液管理办公室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血站站长)(相当副处级),免去其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急救中心主任职务;
王萍同志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急救中心主任(相当副处级);
免去周伟标同志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血液管理办公室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血站站长)职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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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
2015年度决算
第一部分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遵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和医患双共同委托以及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组织专家组对医患双方争议进行技术鉴定。

二、机构设置
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属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

单位机构规格:最高管理岗位6级。

经费形式: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编制员额:12人。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设2个内设机构,包括:党政办公室和鉴定办公室。

鉴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即“三项鉴定”工作。

党政办公室承担中心的工作安排和日常行政事务。

第二部分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
2015年度决算表
2015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总表
单位:万元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及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
单位:万元
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单位:万元
注: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2015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
2015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2015年度决算收入情况说明
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2015年度决算收入总计371.3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59.93万元,占96.92%;事业10万元,占2.7%;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1.41万元,占0.38%。

二、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2015年度决算支出情况说明
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2015年度决算支出总计362.6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14.02万元,占86.59%;项目支出48.64万元,占13.41%;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支出0万元。

三、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2015年度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2015年度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359.9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2.66万元,其中:
“事业单位离退休”2.66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退休职工按
规定支出的体检、福利等方面的费用。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51.06万元,其中:
“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事务”——“其他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事务”338.36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基本支出291.13万元和项目支出47.23万元。

“医疗保障”12.70万元——“事业单位医疗”12.70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职工按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障支出。

3、“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6.22万元,其中:
“住房公积金”6.22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2015年度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2015年度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总计312.7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福利支出”240.13万元,主要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2、“商品和服务支出”51.91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印手续费、水费、邮电费、维修费、培训费、劳务费、工会费、福利费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6.48万元,主要用于:退休费、抚恤金、住房公积金、独生子女费和幼托费。

4、“其他资本性支出”4.20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设备购置。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
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2015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数0万元,比预算节约1.2万元。

2015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节约三公经费开支。

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0万元;公务接待费决算0万元,比预算节约1.2万元。

六、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2015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数
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2015年度无机关运行经费。

七、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2015年度决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2015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八、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2015年度政府采购情况
2015年度本单位政府采购决算1.7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决算1.7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0万元。

2015年度本单位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项目决算金额0万元。

预算绩效情况
2015年度,本单位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1个:“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家及工作人员)专项经费”,涉及预算金额27.5万元。

2015年度开展的绩效评价项目0个,涉及预算金额0万元,平均得分0分。

绩效评级为“优”的项目0个;绩效评级为“良”的项目0个;绩效评级为“合格”的项目0个;绩效评级为“不合格”的项目0个。

具体重点项目的评价结果详见《绩效评价结果信息表》。

绩效评价结果信息表
注:本单位2015年度无绩效评价项目,故本表无数据。

十、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2015年度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中心无车辆,无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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