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各级党政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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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各级党政机关实行岗位责任

制的暂行条例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齐发[1986]11号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6.05.22

【实施日期】1986.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齐齐哈尔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

各级党政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的暂行条例

(1986年5月22日齐发〔1986〕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建设,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岗位责任制是在党政机关中实行的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条例在全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施行。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度

第四条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的工作任务、职责范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规定出所有工作人员的职位、权力、责任和奖惩条件,做到任务到人、权力到人、责任到人。

第五条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根据自己的职位,制定岗位责任制,经群众讨论修改,逐级审定,然后付诸实施,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领导干部的岗位责任制,要由本人起草,交下一级讨论,然后再由上一级审定。实施时必须坚持对上实行逐级负责,对下采取分级督促的制度。

第六条岗位责任制一经确立,所有工作人员都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七条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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