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五缓四降三补”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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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五缓四降三补”政策措施工作方案
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9]16号
为加快落实《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8号)(以下简称《通知》),确保《通知》制定的各项措施尽快落到实处,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尽快制定实施方案
各市要按照《通知》要求,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全市范围内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包括本地区降低社会保险的具体降费比例、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与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困难企业的资金规模等内容。实施方案于2月上旬报省厅,省厅将与省财政厅会签后尽快报请省政府批准。
二、明确推进原则与步骤
(一)统筹缓补,降费先行。各市要统筹考虑“缓、降、补”政策措施的综合实施,原则上按照“降费先行、困难认定、统筹缓补、计划实施、有序推进”的基本格局来把握。各市实施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政策一律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方案批准之前,已按2008年费率征缴的,要按新的费率重新核定应缴金额。
(二)缓大补小,计划实施。为使《通知》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效力最大化,各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可重点采取缓大补小的办法,即对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特别是煤炭、焦炭、冶金、电力等受影响较大行业的困难企业主要实施缓缴政策,帮助其缓解资金压力;劳动密集型中小困难企业主要实施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管理基础好、职工培训经费投入较多的困难企业可实施培训补贴。各市要在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规模、就业资金培训补贴规模的基础上,编制《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进而形成《困难企业缓补综合实施计划》,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实施。
(三)分批实施,限时办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本着条件成熟一批,批准一批的原则,及时对企业的申请进行研究、上报、批复。在所需资料齐全的条件下,三至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核审批手续,2月中旬要完成第一批困难企业的审批工作。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要加强对实施“五缓四降三补”政策措施的组织领导工作,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各相关副局长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由有关业务机构和经办机构共同组成综合工作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本市范围内“五缓四降三补”审核审批工作,并及时报省。
省厅成立实施“五缓四降三补”政策领导小组,由张健厅长任组长,各相关厅领导任副组长,规划财务处、办公室、劳动工资处、就业处、培训处、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失业保险处、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信息中心负责人任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相关处室和经办机构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规划财务处牵头负责。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履行五项职能:一是省属以上困难企业的认定;二是审批省属以上企业向省级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并会签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三是审批省属以上企业申请就业资金培训补贴,会签省财政厅后下达。四是对各市报送的缓缴企业名单,会签省财政厅后报省政府批准。五是对各市提出的降低费率方案,会签省财政厅后报省政府批准。
附件:1、《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及程序》
2、《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岗位的具体要求》
二
〇〇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及程序
一、关于困难企业的条件
困难企业应同时具备晋劳社厅发〔2009〕8号文所列条件,其中:
1、“2008年6月底以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是指企业2008年6月底前已参加了社会保险,且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2008年7月1日以来受金融危机影响造成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大幅下滑”,是指企业在2008年6月底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下半年由于金融危机影响,与上年同期相比,经营困难,产值和销售额下降,利润下滑30%以上,流动资金紧张,支付工资压力较大,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
3、“2008年7月1日以来,企业没有裁员或少量裁员且已制定稳定就业措施的”,是指企业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2008年7月1日以来,企业没有裁员或在下列额度内少量裁员:(1)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累计裁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人数10%;(2)200人以上累计裁员不超过8%。(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二、关于比照困难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认定
晋劳社厅发〔2009〕8号文明确有两类企业可比照困难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1、“解决一定数量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扶持的企业”,是指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晋政办发〔2008〕49号规定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长期失业人员、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占本企业职工人数30%以上、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扶持的企业。
2、解决一定数量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扶持的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比照困难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均应在2008年6月底前参加了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同时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没有裁员或少量裁员。
三、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1、企业填写《山西省应对金融危机困难企业认定表》。
2、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证明。
3、携带《山西省应对金融危机困难企业认定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007和2008年下半年实现利润情况报表、2007和2008下半年职工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文本等有关资料,经企业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必要时,劳动保障部门可到企业实地调查,了解掌握第一手材料。
4、省属以上困难企业认定,由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省财政部门
认定。
5、各市认定的困难企业名单每月底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四、比照困难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认定程序
1、企业提出比照困难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
2、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证明。
3、携带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文本等有关资料,经企业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
4、省属两类企业比照困难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由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省财政部门认定。
5、各市认定的两类企业名单每月底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五、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企业填写、上报有关资料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遵守政策规定,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