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档案局、广元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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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档案局、广元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元市档案局,广元市农业局

•【公布日期】2012.11.21

•【字号】广档发[2012]81号

•【施行日期】2012.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广元市档案局、广元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档案管理的实施意见

(广档发〔2012〕81号)

各县区档案局、农业局:

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以下简称《意见》)。今年,省农业厅、省档案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管理的通知》(川农业函[2012]567号)。根据国家和省上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管理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标准,规范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整理工作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材料,主要集中在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村(社区)。各地要按照不同档案门类进行准确区分,对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纳入专门档案管理;对各种会议材料、计划总结、统计汇总等档案材料,应当纳入文书

档案管理;对电子声像类档案材料,应当纳入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管理。

(一)文书档案类文件材料

1.归档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机构成立、意见、方案、指导性通知、计划、总结、简报、会议记录、规划、报告、检查记录、统计汇总等文件材料。

2.保管期限。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要求,分为永久、30年和10年。

3.整理要求。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理这部分文件材料时应纳入机关文书档案统一整理归档,以“件”为单位,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进行整理。

各行政村(社区)整理这部分文件材料时,应统一纳入村级文书档案管理,按照文书立卷或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以“卷”或“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二)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类文件材料

1.归档范围。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材料包括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入户核实(汇总)表、国土“二调”面积核实表、田(土)面积丈量记录表、现场勘界确认材料、承包土地空间位置图、农户委托书、承包土地确认面积公示表、农户签字确认的承包地块及面积分摊表、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表、新证领取表、原证注销登记表、公告材料;土地承包情况汇总清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台账;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人员花名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形成的承包面积确认落实方案、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补充完善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依法调整承包土地方案、注销(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材料;其他方式承包申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申请、登记等材料;其他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材料。

2.保管期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永久保管。

3.整理要求。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作为自身全宗内一种专门档案保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一式二份,此次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结束后,必须移交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一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作日常登记管理留存一份。

乡镇(街道)级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应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独立全宗单位,集中统一整理,参照《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要求,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每户形成的且能按户分开的所有文件材料作一件,用线装订,同一全宗内以行政村(社区)顺序依次排列,同一行政村(社区)中按村民小组顺序依次排列并从1开始编制顺序号,加盖归档章、编制归档文件目录,装入文书档案盒保管。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形成及整理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时,可根据需要一式数套。

村(社区)级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参照上述方法整理。

(三)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类文件材料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电子、声像档案的归档整理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执行。

二、强化服务,做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移交和利用工作

各县区农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充分抓住本次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有利时机,认真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全面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结束三个月内,按照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归档范围和整理要求进行集中整理,经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移交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档案室进行妥善保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向所在

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将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一并移交;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

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以及有关土地承包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并确保档案利用中的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在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收取除复制成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并报市农业局、市档案局备案。

广元市档案局

广元市农业局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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