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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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银行业信贷业务尽职管理,规范银行业信贷风险管理,减少信贷风
险并保护银行业的安全稳定,以及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
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应当做到风险控制、合规经营,以及合
理利润最大化,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的需求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并根据监管机构
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的信贷风险限额。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并定期进
行评估和审查,不断改进和完善。
第四条本办法所设信贷风险限额,是为了规范银行业信贷风险管理,引导银行
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信贷业务,防范信贷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
第二章信贷风险限额的设定
第五条借鉴国内外先进银行业管理模式及实践经验,结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
际情况,设定信贷风险限额,对于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六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所设限额,制定相应的信贷业务规划,并通过内部审查和监管机构的审核,确保风险可控,并达到合理的利润目标。
第七条信贷风险限额的计算,要考虑以下因素:
1.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和风险评估等级;
2. 风险暴露度、信贷质量和资本充足程度;
3. 风险传递、资产负债表和资金来源等。
第八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业
务规范,制定信贷风险限额计算方法,包括一般情况下的风险限额、严格情况下的风
险限额以及紧急情况下的风险限额,以应对不同的风险形势和业务需要。
第九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等方式,对信贷风险限
额进行监控和管理,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交风险报告,对于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及时
的跟踪和报告。
第三章信贷风险限额的执行
第十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体系,制定信贷业务的合同、政策、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信贷业务正常运作,并且在执行信贷风险限额方面,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在执行信贷风险限额的过程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风险控制、监督管理和风险评估的原则,制定和执行信贷风险限额计划,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汇报
有关业务信息和风险信息。
第十二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确保信贷业
务的风险控制和口径的一致性,并进行相关财务和业务的审计工作,以确保信贷风险
限额计划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凡是超过信贷风险限额计划的信贷业务,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确保
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整改。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设信贷风险限额的具体实施和监管细节,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执行,如对相关监管要求有改变或调整,应当及时通知各银行业金融
机构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监管机构所有,如有由此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