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和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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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20年10月26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作了修订,已报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保证人民检察院及其办案组织、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

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不因此承担司法责任。

第四条司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检察职业特点;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责任与处罚相当;坚持惩处与教育结合,追责与保护并重。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规则和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上传试试doc.(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规则和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上传试试doc.(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规则和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制度,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充分发挥智慧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整体功能,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避免或减少失误。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内容凡属方针政策的大事,全局性问题,都应集体决策,其主要内容包括:1、区域经济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以及阶段性重要工作的布置;2、较大数额(参照有关规定)资金投向,支出及贷款;3、干部的任免、使用、提拔以及工作人员调入调出;4、凡涉及带有法规性质的规章制度的制度,干部职工住房以及奖金分配;5、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以及奖惩评优情况;6、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决策程序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1、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2、方案提出后,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3、集体讨论决策前,应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提前2天通知班子成员;4、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其中,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班子成员到会方能表决,对属通报性质的重大问题,也应是在班子成员比较齐全的情况下进行;5、如需会议对所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应根据议题逐项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

表决形式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形式;6、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三、要求1、不得用碰头会或个别沟通等形式替代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2、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下次再讨论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3、对会议进行期间临时动议的内容,一般本次会议不议。

4、要广泛地听取各方面意见,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对于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潍政发〔2019〕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潍政发〔2019〕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9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0日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等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全局性、战略性、长期性的重大政策措施;(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决定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和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四)决定土地管理、生态环保、资源保护等事关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五)制定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公共交通、社会救助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保障性措施;(六)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重大社会事业的政策措施;(七)制定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措施;(八)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九)决定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涉及基本民生的重大事项;(十)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文化局,南京市文物局•【公布日期】2006.05.12•【字号】宁文字[2006]90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宁文字[2006]90号)机关各处室:现将《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政令畅通,防止行政过错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以及《南京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文化(文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过错,是指本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本机关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机关各处室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机关及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

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和作出行政决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本机关应当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办事公开制和限时办理制等各项内部行政管理制度。

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

根据各处室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各处室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目标和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16〕2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16〕2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16〕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综合协调;市法制办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市监察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制定与执行等工作中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决策事项范围第六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确定和调整市级管理权限内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省授权市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镇关于重大决策评价、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制度

镇关于重大决策评价、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制度

镇关于重大决策评价、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镇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制度组织听证。

镇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具体事项。

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报镇政府批准后可不组织听证。

第四条听证要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对本制度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镇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

涉及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在向镇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前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镇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镇党政办或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听证。

第八条听证组织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镇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镇政规发[2011]3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镇政规发[2011]3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镇政规发〔2011〕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审议、决定、执行、评估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合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按照本规定,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保密外,决策事项、过程和结果应公开。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需要报告省人民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二)编制和调整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安排重大财政资金的使用;(四)审议本市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五)研究和确定涉及民生的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七)审议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八)其他依法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丽政发〔2017〕64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丽政发〔2017〕64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丽政发〔2017〕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30日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丽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市政府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由市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作出决策。

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津教委〔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育系统各单位: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津政发〔2013〕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教委实际,制定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试行)》(简称《办法》)。

经市教委第16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2015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第四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津政发〔2013〕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教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教委重大政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适用本办法。

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有效防止违法决策行为,保证重大事项决策权责统一和贯彻落实,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决策责任是指局负责同志、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以及具体工作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三条决策责任追究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对决策和决策的执行,局主要负责同志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负责同志承担直接分管领导责任,局其他负责同志承担协同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决策承办科室、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和具体工作人员对决策依据的真实性、决策建议的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的组织协调、起草拟办意见、执行等具体任务的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对决策和决策执行承担直接责任。

本条规定的上述人员对错误决策提出反对意见和修改建议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决策事项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溯制,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予追究。

第八条在局重大事项决策和决策执行中,应当制定会议纪要,如实记录决策会议参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开展执行情况督查,为决策责任追溯和倒查提供依据。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决策失误的,应当追究决策责任:(一)超越法定职权决策的;(二)弄虚作假决策的;(三)经听证、合法性审查或者集体讨论证明决策违法或者明显不合理仍然作出决策的;(四)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补救的;(五)擅自变更、故意延缓、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已经作出决策的;(六)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损失、恶劣影响的;(七)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决策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决策和决策执行有一般过错,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予以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赣司发[2010]23号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赣司发[2010]23号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赣司发[2010]23号2010年12月22日)各设区市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江西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已经2010年12月16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江西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厅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质量和有效执行,进一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厅重大行政决策的提出、审查、决定、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推动我省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送审稿);(二)编制全省司法行政发展规划,出台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改革发展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和实施方案;(三)编制经费预算、决算,重大业务、大型项目、行政经费开支或财政性资金安排;(四)做出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决定、意见或规定,机构和职能设置、人员编制等重大决策事项;(五)依法应当由厅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严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纪律,强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提高“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防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风险,促进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决策责任追究有关条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应坚持依法治企、从严治企,凡是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行为,都必须严肃处理。

坚持权责对等、实事求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或免职处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处分。

对于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人员,已实行年薪制的,同时还应分别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年薪,未执行年薪制的,相应扣减3个月、6个月、9个月、全年的效益奖金。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本细则第四条处理:(一)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或传签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后,不按规定及时向决策会议报告的;(二)以专题会等决策支持会议代替决策会议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三)召集的决策会议未达规定人数的;(四)按规定需报请上级单位审批的“三重一大”事项,越权批准实施的;(五)集体决策时应当实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编造虚假决策记录或纪要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全文如下: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和《鸡西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和《鸡西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和《鸡西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8•【字号】鸡政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和《鸡西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鸡政发[2007]2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鸡西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和《鸡西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业经2007年1月9日市政府12届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鸡西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的下列决策属于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必须按本规则作出、执行和监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二)需要报告省政府或者提请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三)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四)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政策及工作部署;(五)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六)市政府工作报告和全市经济社会形势分析;(七)市级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中新发生的大额资金支出、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项目和重要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八)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九)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表彰决定以及对市管干部的行政处分意见;(十)应当由市政府提出决策意见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十一)依法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舟政发[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舟政发[2010]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按照《舟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本规定。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工作。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至上、自觉贯彻执行人大决议、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效率与效益相统一以及合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全市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财政预算调整;(三)制定或者调整全市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确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公共卫生等民生和社会事业建设方案;(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贯彻上级政府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九)需要报告上级政府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他事项。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本委机关各科、室,南宁市国有企业各监事会办事处:《南宁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4月20日南宁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强化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自治区、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决策事项,是指需经市国资委集体讨论决定的,关系我市国有经济发展全局、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主要权益以及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市国资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的一般性事项决策,以及人事任免、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四条市国资委重大决策事项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或审议决定。

第二章重大事项决策范围第五条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以及国有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或措施;(二)起草规章草案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三)制定或调整监管企业中长期总体规划;(四)决定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和申请破产事项;(五)决定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融资事项;(六)决定监管企业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七)编制市国资委机关年度部门预算草案和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八)制定和出台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核定办法;(九)追究监管企业重大及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责任;(十)其他需经市国资委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相关6项制度的通知-赤政发[2021]12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相关6项制度的通知-赤政发[2021]12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相关6项制度的通知正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相关6项制度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规则》《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2月9日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部门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分公司关于健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的指导意见

分公司关于健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的指导意见

分公司关于健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XX 市分公司关于健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的指导意见》,提高“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防止或减少因决策失误造成的不良影响,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结合 XX 市分公司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和集团公司、省分公司党组、市分公司党委有关规定,通过建立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强化对重大事项决策运行的监督,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减少因决策失误而造成的损失,为沈丘邮政科学发展提供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纠错改正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办事原则。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党的政策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以及集团公司、省、市分公司制度规定,符合XX 邮政的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

2.集体决策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纪检监察机构监督、群众参与、专家咨询相结合,确保决策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科学、有效。

3.有错必纠原则。

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发生的失误要及时解决、及时纠错、及时改正。

二、主要内容及方式( 一)主要内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是指决策程序、决策结果、决策执行效果存在的问题。

1.决策未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基本程序进行。

2.决策结果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和省、市分公司相关政策规定,或不利于邮政企业改革发展、和谐稳定。

3.决策执行效果未达到或将偏离预定目标。

(二)基本方式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决策程序、决策结果及执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对决策失误事项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重新议事,通过集体决策进行纠错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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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
(四)市局党组全体成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局长在其他人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十六条 局长可以对提交讨论的决策方案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讨论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重新讨论后决定;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决策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讨论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讨论。
第十七条 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局长一般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局长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重大决策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讨论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局长的最后决定。
第十九条 市局党组可以根据执行单位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规则规定的重大决策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县(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单位。
第四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 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的论证。
第十五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十六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八年九月一日
宿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八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应当报请而未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大额资金建设项目或动用大额资金的其它重大事项;
(五)其他需由市局决策的重大事项。
人事任免、过错责任追究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食品药品监管规律。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宿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决策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十一条 对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第十二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分管负责人或主要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六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市局党组会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它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七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办公室应当为市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市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市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第八条 各县区局、市药检所和市局有关处室为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专家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和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宿食药监发〔2008〕99号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药检所,市局各处室:
《宿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和《宿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市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宿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条 市局办公室根据决策方案和市局党组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负责重大决策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市局党组报告督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宿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党组决定相结合。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 重大决策应当兼顾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有效,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六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的处分,应当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监察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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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要决策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独立表达意见权。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作出严谨的评审结论,并对确认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公示和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第十四条 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市局党组会讨论前,应当报经涉及事项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市局党组会讨论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局党组全体成员到会,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到会的需向会议报告并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二)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七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随机选聘3名以上在决策事项所涉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二条 市局作出重大事项决策适用本规则。
各县区局、市药检所的重大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决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远景规划和年度重要工作计划;
(二)以市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十三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四条 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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