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资料范本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
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消防控制室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四条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维护、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埋压、圈占、遮挡、挪用、停用和损坏。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移交,并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
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共同设立维护管理机构实施统一管理。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管理及维护保养制度,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第七条下列资料应统一规格制作并悬挂于消防控制室:
1、消防行政许可文书。
2、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上岗证。
3、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4、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流程图。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流程图。
6、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
7、建筑总平面布局图。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示意图。
9、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
10、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表。
第八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专业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值班每班工作时间不宜超过8个小时,每班不少于2人,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以及主备电源切换等功能,并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附件2)。
第九条消防控制室面积不宜小于30m2。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第十条消防控制室接到火灾警报后,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应落实标识化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可靠的限位措施。
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要求,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定期检查、年度检测,并建立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登记表(附件1)。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设有电子巡更系统的单位应当每日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其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当每周至少一次。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部位和内容,对设施直观属性进行检查,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附件3)。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检查。
定期检查应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单项功能进行检查,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表》(附件4)。
第十五条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主要对整体建筑各类消防设施进行联动功能测试和综合技术评价。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人员和单位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合格的,应由检测单位在报警控制器上贴附检测合格标签。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
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在每年12月30日之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如消防安全工作需要时,应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及消除的登记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当立即解决;当场没有条件解决的,应在24小时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提供零配件或协助维修解决,不影响系统主要功能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解决。故障排除后,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附件5),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认可后存档备查。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单位应根据消防设施使用场所环境及产品维护保养要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表(附件6),定期进行清洁保养和更换。对易污染、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洁、除锈、注润滑剂;对火灾报警探测器等消防电子设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清洗、标定。
第十八条建筑消防设施应按维护保养计划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