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优秀诚信企业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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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优秀诚信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意见》和市建委有关建筑业企业诚信建设指示精神,加强行业自律,提升企业素质,向建筑市场推荐信誉好、质量安全好、节能环保好、经营效益好和社会贡献大的优秀诚信企业,促进我市建筑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建设工程优秀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导下,由天津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组织实施,企业自愿申报。

第三条获得“天津市建设工程优秀诚信企业”荣誉称号的施工单位,在诚信体系建设、经营管理、施工能力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应达到我市建筑行业的先进水平。

第四条“天津市建设工程优秀诚信企业”奖每年评选一次。获此奖项企业享受天津市建交委下发的津建招标【2014】447号和建筑[2009] 257号文件规定的政策优惠。

第五条天津市建设工程优秀诚信企业评选活动是以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为主体;以企业诚实守信经营的业绩资料为主要考核内容;以我市建筑业企业信息库和市建委所属市场监管机构信用评价信息作为开展评价的验证基础。

第二章评选范围及时间

第六条参加评选的“天津市建设工程优秀诚信企业”的单位,必须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者已做进津备案,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基础设施施工和综合交通工程

等施工的二级以上总承包企业。

第七条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后半个月内启动优秀诚信企业评价工作,根据要求上报材料,具体时间以《关于申报“天津市建设工程优秀诚信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为准,要求填报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数据。

第三章评选基本条件和内容

第八条参评“天津市建设工程优秀诚信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机电安装总承包企业产值须达到3亿元以上、其他总承包企业产值须达到5亿元以上。

二、在申报优秀诚信企业当年无较大事故(含)以上安全事故,无重大质量事故及重大社会影响事故。无违法行为。工程合格率100% ,如有重大事故发生,取消参评资格。

三、诚实守信经营,未出现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未违反合同法,因欠薪、欠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企业领导班子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须在天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达到A级。

第十条评选内容:由企业基本情况、诚信建设、奖惩记录和社会责任等四个板块组成。

第四章申报方法

第十一条评选活动的具体时间,届时以《关于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优秀诚信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为准,申报企业须按照通知要求,填报《天津市建设工程优秀诚信企业申报表》一份,连同其他验证资料装订成册后,报送天津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天津市建设工程优秀诚信企业申报表》,需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其申报资料真实有效。市重点工程为市

建委核准的工程项目,其良好业绩表现由建设单位或甲方出具证实性资料。市民心工程享有与市重点工程同等待遇。

第五章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三条评审领导机构为天津市建委“优秀诚信企业审定委员会”,推荐机构为天津市“优秀诚信企业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优秀诚信企业审定委员会”由市建委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优秀诚信企业评审委员会”由天津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企管、经营、质量、安全等专业人员组成。每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调组成专家组,参加当年专家评审组。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负责初评工作。按照本办法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对定量指标依据统计数据和评分标准打分,对定性指标采用评议方式打分;按各企业百分制得分,进行名次排序,并提出初评意见,经“优秀诚信企业评审委员会”核定的入选名单,报市建委“优秀诚信企业审定委员会”审定。

市建委审定后将在天津市建委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授予“天津市建设工程优秀诚信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天津市建设工程优秀诚信企业名额确定以建筑信息市场信用平台A级企业名额确定为依据,名额控制在A级企业的50%左右。

第六章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填写申报表。提供的数据和证明资料,要求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并根据需要接受评审专家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评审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故

意虚报瞒报等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企业批评警告或撤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申报,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参与优秀诚信企业评审的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影响评审结果公平、公正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的处理。

第七章奖励

第十九条获“天津市建设工程优秀诚信企业”称号的单位,由天津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按市建委有关规定,列入施工企业投标资信评审业绩,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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