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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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

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
职责 分工 等方面加强土地储备专项债 券管理。
《 办法 》 规定 ,土地储 备专 项债 券期 限原则 上不超过 5年。土地储备专项债 券的发行和
使用 应 当严格 对应 到项 目,项 目应 当有稳定 的预 期偿 债资金来 源。各级 土地储备机 构应 当
严格储 备土地 管理 ,理 清土地产权 ,按照 有关规定完成 土地登记 ,加 强储 备土地 的动 态监 管和 日常统计 ,及时评 估储备 土地 资产价值 。地 方各级国土 资源部 门要履 行国有 资产运营
通知强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等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与抵押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等必要材料可以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办理不得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或者抵押人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确认单告知书等材料不得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核备案等手续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或纳入不动产登记流程
近 日,财 政部、国土资 源部联 合下发通知 ,明确 2 0 1 7 年在土地储 备领 域开展试点 ,发
行土地储 备专项债券 ,规范 土地 储备融资行为 。为此 ,两部 委研 究制订 了《 地方政府土地储 备专 项债 券管理办法 ( 试行) 》 ,要求从额度 管理 、预 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 、监督管理、
2 0 8项
为推 进 国土资 源 标准 信 息服务 ,在 “ 6・ 2 5全国土地 日” 来临之际 ,国土资源部正 式 向社 会免 费公 开 2 0 8项 国 土 资源 推荐 性标 准 文本 ,其 中 ,国 家标 准 1 5 6项 ,土 地 管理行业标准 5 2项。
财政 部、国土资源部联合 发文 :我国将发行 土地储备 专项债券
发 言人 孟玮 在 日前 召开 的经 济 运行 状况 新 闻发布 会 上透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自治区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自治区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自治区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包府办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财产所有权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自治区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的通知包府办发〔2018〕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22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严控探矿权,严格探转采,严管采矿权”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切实提高矿产资源配置利用效率,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督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促进矿业经济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制度(一)严控新设矿业权。

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市各类保护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划定的禁止开采区以及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的禁止开发区范围内一律不予设置矿业权;除事关国家经济、能源和国防安全的战略性矿产资源、禁止开发区范围外的“探转采”项目以及白彦花煤田资源富集区、与城市建设与交通建设配套的砂石矿、已设采矿权深部勘查项目、已列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让计划、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矿业权,原则上不再新设矿业权。

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已设各类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的坐标范围,实现全市禁止开发区“一张图”管理。

(二)全面实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充分发挥矿产资源规划的引领和调控作用,严格按照市、县两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确需新设的市发证采矿权,由矿山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在征求市国土资源、环保、林业、水务、交通运输、安监、旅游、文保、地震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政府审定后,以招拍挂方式进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矿业权退出方案

矿业权退出方案

矿业权退出方案前言矿业权退出,又叫矿业权改革转轨,是指矿产资源开发的法律制度从单一的矿业权制度转向多元化的资源权利制度。

矿业权退出是我国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重点矿产资源开发的重要改革举措。

针对当前矿业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同程度分离、资源破坏、环境损害等问题,矿业权退出方案制定将更好地促进矿业资产整体升值,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矿业权退出的意义通过对现行矿业权制度的认真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它在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从矿业权许可、开采及遗址治理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难题。

因此,我们需要考虑如何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这时矿业权退出方案就是非常必要的。

矿业权退出的意义如下:促进资源分配的优化在现行的矿业权制度中,矿产资源的开采主要依靠矿业权分配,而这种分配方式带来的问题在于矿业企业难以持久地进行规划和管理。

矿业权退出后,将能够加强矿产资源的全局规划和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

保护资源生态环境在当前的矿业权制度下,企业为了利益的最大化,忽略了对资源的保护,导致了资源的过度开采,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资源,而且破坏了生态环境。

而在矿业权退出后,应该将资源保护置于更加重要的位置,通过制订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策,来引导企业更好地保护资源生态环境。

提高国家资源让利程度矿业权退出后,国家将可以通过更加科学、合理、灵活的方式来规划和管理矿产资源,从而更好地推进资源的要素整合和利益分配。

这将使得矿业资产整体升值,提高了国家对资源让利的水平。

矿业权退出方案的具体内容矿业权退出方案是非常重要的,特别需要考虑各方面情况和发展趋势才能制定出比较完善的方案。

以下是矿业权退出方案的具体内容:优化资源配置方案矿业权退出后,为了实现优化资源配置,应建立起国有和私有矿业权的统一监管制度,将矿产资源的开采规划和工业布局放在首位,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矿产资源管理体系,让资源配置方案得到更加科学和合理的设定,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建立新的资源补偿机制针对现行的资源分配机制虽然能够满足国家的需求,但在引导企业科学合理的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方面效果不够理想。

矿业权出让改革方案

矿业权出让改革方案

矿业权出让改革方案一、背景简述矿业权出让是指对矿产资源的利用方式进行,以更好地保障矿业权的出让、管理和监管,提高矿业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当前,我国矿业权出让存在一些问题,如由于行政批准制度的限制,矿业权出让程序繁琐,不透明,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矿业权出让价格的确定存在问题,一些矿业权出让价格过低,导致资源过度开发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进行矿业权出让。

二、目标1.建立科学、透明、公平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提高矿业权出让的规范性和透明度;2.完善矿业权出让的程序,减少冗余要求和环节,提高行政效率;3.合理确定矿业权出让价格,避免过低的出让价格导致资源过度开发;4.加强矿业权出让的监管,确保矿业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具体方案1.矿业权出让的审批制度,实行矿业权出让的登记制度,即依法登记,无需行政批准。

只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后,即可取得矿业权出让的登记文件,不再需要等待行政批准。

2.建立矿业权出让的公开竞选制度。

所有符合条件的主体都可以通过竞选的方式参与矿业权的出让,以最高的出让价格为准确定矿业权的归属。

3.制定矿业权出让价格的标准和评估方法,确保价格的公平和合理性。

价格标准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矿产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品位、市场需求和供应等。

4.加强矿业权出让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保障矿业权出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可以通过加强矿业权的登记和归档工作,加强矿业权的监督和检查等方式来实现。

5.加强矿资源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矿产资源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矿业权管理和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6.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可以通过税收优惠、土地使用权等方式来鼓励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

7.完善矿业权出让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加强矿业权纠纷的调解和解决工作。

四、实施措施1.制定相关政策,明确矿业权出让的方向和目标。

2.开展矿业权出让的示范项目,总结经验,推广成功经验。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4.13•【文号】国发〔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7年4月13日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对维护国家权益、调节资源收益、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作用,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为重点,以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为目的,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有效遏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

二是坚持落实矿业企业责任,督促企业高效利用资源、治理恢复环境,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稳定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收入分配比例。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

得 了多个创新点。 是 首 次 提 出雄 村 矿 床 属 岛 弧 型 斑 岩 型 铜

金矿 床 ,厘 定 了矿 床类 型 ;首次 提 出矿 床 形成 于 早 、 中侏 罗世 ( 1 8 0 ~ 1 6 0 M a ) 的新认 识 ,解 决 了 成岩 成 矿 时代 的争 议 ; 明确 提 出 了 冈底 斯 成矿 带 可 以找 到 岛弧型 斑 岩铜 金矿 床 的创 新性 认 识 ,为 区域 找 矿突 破指 明 了方 向。 二 是 首次 提 出 了雄 村矿 床 形 成于 新 特提 斯 洋
气 、放 射 性 矿 产 、钨 、稀 土 6 种 矿 产 的探 矿 权 采 矿权 审批 ,负责资源储 量规模 1 0 亿 吨 以 上 的 煤
以及 资源 储 量规 模 大 型 以上 的煤层 气 、金 、铁 、
铜 、 铝 、锡 、锑 、钼 、磷 、钾 l 1 种矿 产 的采 矿 权 审批 ,其 他 原 由国土 资源 部 审 批 的下 放 省 级 国土 资源 主 管部 门。 同 时 ,强化 矿 产 资源 规 划对 矿 业
矿 产 勘 查l
M i n e r a l E x p l o r a t i o n l
《 矿 业权 出让制度 改革方案 》出台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发 《 矿 业 权 出让 制 度 改革 方 案 》 ( 下称 《 方 案 》 ),要 求 以招 标 拍 卖 挂牌 方 式 为主 ,全 面推 进 矿 业权 竞 争 出让 ,严 格 限制 矿 业 权协 议 出让 ,下 放 审批 权 限 ,强 化 监 管 服 务 ;提 出用 3 年 左 右 时 间 ,建 成 “ 竞争 出让 更加 全 面 ,有 偿 使 用 更加 完 善 ,事 权 划 分更 加 合 理 ,监 管 服 务更 加 到位 ” 的矿业 权 出 让 制度 。 完 善 矿业 权 竞 争 出让 制 度 方面 , 《 方案 》强

矿业权改革实施方案

矿业权改革实施方案

矿业权改革实施方案矿业权改革是我国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矿业资源保护利用效率和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矿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矿业权制度改革,促进矿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矿业权改革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完善现行矿业权制度,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序开采、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制度体系,推动矿业资源保护和高效利用,促进矿业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矿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1. 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

建立健全矿业权出让的公开、公平、公正机制,推动矿业权出让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加强对矿业权出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2. 健全矿业权保护机制。

加强矿业权保护,完善矿业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矿业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机制,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3. 推进矿业权确权登记。

加快推进矿业权确权登记工作,建立矿业权确权登记信息公开平台,推动矿业权确权登记与矿业权出让、矿业权保护、矿业权交易等相关工作有机衔接。

4. 完善矿业权交易市场。

推动矿业权交易市场改革,建立健全矿业权交易市场监管机制,促进矿业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5. 加强矿业权监管。

加大对矿业权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矿业权监管制度,推动矿业权的合规开发和利用。

6. 完善矿业权退出机制。

建立健全矿业权退出机制,推动矿业权退出与资源环境保护、矿业资源可持续利用、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有机衔接,促进矿业资源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三、保障措施。

1. 健全法律法规。

加快矿业权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建立健全矿业权制度法律法规体系。

2. 完善政策措施。

制定完善矿业权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推动矿业权改革与资源环境保护、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等相关工作有机衔接。

3.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矿业权改革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推动矿业权改革工作有序开展。

四、实施步骤。

1. 制定矿业权改革实施方案。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法理逻辑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法理逻辑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法理逻辑摘要:一、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背景与意义二、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法理依据三、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与管理四、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改革的方向与建议五、结论正文:一、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背景与意义矿业权出让收益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矿业权出让给企业时,依据矿产资源的价值和企业竞得矿业权的价格所形成的收益。

这一制度旨在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法理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法理依据主要来源于我国《宪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体现,企业通过支付矿业权出让收益获得矿业权,从而合法开发矿产资源。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与管理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与管理旨在确保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实现,同时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公平、合理、有序。

目前,我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行“逐年按率征收”的方式,对144个矿种按成交价逐年按率征收。

企业需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四、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改革的方向与建议1.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确保矿业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矿业管理、矿业改革和矿业发展的不断变化,适时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政策,使之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

2.建立多元化征收方式,提高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效率。

在现有基础上,探索实施按产量、产值等征收方式,确保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3.强化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加强对矿业权出让收益使用的监督和指导,鼓励矿业权出让收益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五、结论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作为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具有重要作用。

浅析矿业权市场出让制度建设

浅析矿业权市场出让制度建设
摘 要 :矿 业权 市 场 出让 制度 自 立 以来取 得 了积极 的成 效 ,但也存 在 一 些亟 需解决 的问题 ,要适 应新 情况 及 建
时作出调整。文章分析 了矿业权市场出让前提和基础 ,通过对现行矿业权市场 出让制度的对比研究,指出出 让制度存在的缺欠,对矿业权采用一主一附的划分标准 ,基于此将矿业权分为两大类四小类 ,构建 了矿业权
业权市场 出让的表现形式或者说判 别标 准就是在 出让环节是否收取 了 价款 。而针对那些空 白地或 国家无
效投 资的矿 业权 ( 不包括风险低的
砂石粘 土等 不需要勘 查的矿种 ), 在 出让环节 也收取 价款 ,采取 市场
俱 进 ,要 适 应新 情 况 及 时作 出调
整。
工作程度较好的新设探矿权要招拍
Kr nt na 一 鬃o1aae c e s [n 圈 s 1 【 V— o 3o g i 1l le s l 1【 — U s 急 I — a篙 L c r
浅析矿业权市场 出让制度建设
一曲 钢’崔振 民 /
(. 1 中国石油大连 石化公 司财务处 ,辽 宁 大连 16 3 ;2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 究院,北京 1 14 ) 01 . 1 9 01
范围有 五条 :一是 国家出资勘查 并 不足 ,特别 是探矿 ,加上 “ 9 号 度可供进一 步勘查与否及此条件作 17 已探 明可供开 采的矿产地 ,这一条 文”没有严格考虑风险 因素 ,产生 用在第一 、二类矿产上 ,会 出现 四 明确出资者是 国家 并且地质 工作程 了 “ 圈而不探” 、 “ 跑马圈地 ”等 种情 况 ,没有通盘考虑 。第三 ,协 度 可以保证开 采的新设采矿权要招 不合理现象 。
规划划定的勘 查区块 ,这 是对特定 是连年递增 。这期间也可 以看作探 失的探矿权 ,再次 出让 时,仅考虑

2024年矿业权出让计划

2024年矿业权出让计划

2024年矿业权出让计划掘金未来,探秘2024年矿业权出让计划的宏大蓝图“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藏,矿业权出让则是激活这股‘地下经济’的金钥匙。

”这句话在矿业圈内流传已久,而今,随着2024年矿业权出让计划的揭晓,我们仿佛看到了一幅波澜壮阔、充满机遇与挑战的矿业新版图徐徐展开。

步入新纪元,我国对矿业权出让的策略布局愈发凸显其前瞻性和精细化。

这个崭新的计划犹如一盏明灯,照亮了我国矿业未来的航程。

它不再仅仅是关乎矿产资源开发的单纯议题,更是牵动着绿色矿山建设、科技创新驱动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大棋局。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2024年的矿业权出让计划中,政府将着力于完善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推进“阳光出让”、“公正竞争”的市场化改革。

通过规范化的出让流程和透明的信息公开机制,让每一处矿产资源都能找到最合适、最能实现价值最大化的开发者。

同时,“严守红线,绿色发展”成为此次出让计划的核心理念,对环境影响评估、生态修复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力求在保障经济发展的同时,守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绿水青山。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科技力量在这场矿业变革中的作用尤为突出。

2024年出让计划特别强调了智能化、数字化在矿业权出让和矿产勘查开发过程中的应用,鼓励采用无人机探测、遥感测绘等高新技术手段,提高矿产资源勘查精度和效率,实现从“挖矿”到“慧矿”的跨越发展。

与此同时,该计划还着眼于构建矿业权出让后的长效管理机制,以确保矿业权人切实履行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等社会责任。

“一纸合同,千钧重担”,每个获得矿业权的企业都将背负起这份沉甸甸的责任,共同为打造和谐共生、安全高效的现代矿业新格局贡献力量。

2024年矿业权出让计划犹如一部跌宕起伏的矿业交响曲,既有激昂奋进的旋律,也有细腻深沉的和弦,它奏响的是我国矿业转型升级的华彩乐章,描绘的是我国矿业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壮丽画卷。

让我们共同期待,这场浩大的矿业革新将在未来几年里如何翻涌出一片片瑰丽的矿产之花,又将怎样书写我国矿业新篇章,铸就新的辉煌!“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面对2024年的矿业权出让计划,我们满怀信心,勇往直前,因为这片矿产资源的蓝海正等待着我们去发掘,去创造,去见证一个全新的矿业时代!。

矿业权出让制度的理论阐释与规则建构

矿业权出让制度的理论阐释与规则建构

矿业权出让制度的理论阐释与规则建构目录一、内容描述 (2)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2. 研究目的和任务 (3)3. 研究方法和研究路径 (4)二、矿业权出让制度概述 (5)1. 矿业权出让制度的定义和内涵 (7)2. 矿业权出让制度的发展历程 (9)3. 矿业权出让的种类和方式 (10)三、矿业权出让制度的理论基础 (12)1. 产权理论 (14)2. 市场经济理论 (15)3. 公共管理理论 (16)四、矿业权出让制度现状分析 (17)1. 当前矿业权出让制度的主要问题 (18)2. 国内外矿业权出让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19)五、矿业权出让制度的理论阐释 (20)1. 规则体系构建的背景与必要性分析 (22)2. 制度体系框架构建的基本原则与指导思想 (23)3. 矿业权出让制度设计的主要内容与实施方案 (24)一、内容描述本文旨在对矿业权出让制度进行理论阐释与规则建构,以期为我国矿业权出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我们将对矿业权出让制度的基本概念、功能和特点进行梳理,明确其在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通过对国内外矿业权出让制度的比较分析,总结其经验教训,为我国矿业权出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

根据我国矿业资源的特点和市场需求,设计和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的相关规则,包括矿业权出让的条件、程序、价格、期限等方面,以促进矿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矿产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矿业权出让制度作为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一环,其改革与完善成为当前学界关注的焦点。

在此背景下,研究矿业权出让制度的理论阐释与规则建构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研究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我国的矿业权出让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发展中。

矿业权市场的逐步形成和发展对资源配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制度层面的缺陷与实践中的不足也日益凸显。

如矿业权出让过程中的透明度、公平性和效率问题,以及矿业权与环境保护、社区利益之间的关系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深入研究并不断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来解决。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解读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解读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解读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是指国家对矿业权的出让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套制度。

它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矿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标准和程序。

下面我来对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进行解读。

首先,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确定了矿业权出让的主体。

一般来说,矿业权出让交易主体包括政府和投资者两方。

政府作为矿产资源的管理者和监督者,负责制定相关规则和标准,拟定矿业权出让计划,并进行出让交易的组织和监督。

投资者则通过竞争性招标、拍卖或协商等方式,获得矿业权的使用权。

其次,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明确了矿业权的出让方式。

矿业权的出让方式可以采取竞争性招标、拍卖或协商等形式。

竞争性招标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征集有意向的投资者,并通过评审等程序选择出让对象。

拍卖方式则是通过竞价等方式,将矿业权交给出价最高的投资者。

协商方式则是政府与投资者通过磋商和洽谈等形式,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矿业权的出让。

第三,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规定了矿业权的期限和条件。

矿业权的期限一般较长,可以根据不同的矿种和矿区的特点进行具体规定,一般为20年以上。

矿业权的条件包括开发规模、技术水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以保障矿山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第四,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明确了出让手续和费用。

矿业权出让交易需要进行相关手续,包括申请、审批、备案等程序。

同时,政府还设定了一定的出让费用,投资者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矿业权出让款和相关费用。

最后,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强调了交易的公正和透明。

政府在矿业权出让过程中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政府应公开招标、拍卖或协商过程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总的来说,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是为了统一和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套制度。

遵守这些规则,不仅能够保护矿业权出让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能够推动矿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矿业权出让改革方案

矿业权出让改革方案

矿业权出让改革方案第1篇矿业权出让改革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亟待改革。

本方案旨在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共赢。

二、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矿业权出让过程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国家利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2. 市场配置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3. 生态保护原则:遵循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强化生态保护,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4. 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结合,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三、改革措施1. 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1)建立矿业权出让计划管理制度,明确出让范围、时间、方式等内容,提高矿业权出让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2)实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制度,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实现矿业权的公平、公正、公开出让。

(3)完善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矿业权出让合同的基本内容、签订、变更和终止等事项。

2. 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1)加强矿业权出让过程的监管,确保出让行为的合规性。

(2)建立矿业权出让黑名单制度,对违反矿业权出让规定的当事人进行惩戒。

(3)完善矿业权出让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

3. 提高矿业权出让效率(1)简化矿业权出让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2)建立矿业权出让电子交易平台,实现矿业权出让信息发布、交易、监管等环节的电子化、智能化。

(3)推广矿业权出让远程办理,提高矿业权人办事便利度。

4. 强化生态保护(1)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源头管理。

(2)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制度,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3)加大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矿业权人依法进行处罚。

湖北: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出炉

湖北: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出炉

国土资源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LAND&RESOURCES24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取得《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并缴纳滩涂使用费;杭州湾区域内保护与利用滩涂的,免缴滩涂使用费。

《意见》指出,在滩涂上实施圈围或进行建设,按照15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缴纳滩涂使用费;不经圈围,在滩涂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按照大陆滩涂每年0.50元/平方米-0.80元/平方米,岛屿滩涂0.30元/平方米-0.50元/平方米的标准,每年缴纳滩涂使用费。

对围垦滩涂,建设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经政府职能部门核准后,减免滩涂使用费。

《意见》强调,滩涂围垦成陆后,应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浙江:将打造宜产宜居生态开发区日前,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全面优化开发区建设促进开发区深化改革 扩大开放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开发区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一、二、三产业和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平衡产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和公共服务用地需求,打造宜产宜居生态开发区。

《意见》明确,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各地对开发区外资项目落地所需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障。

积极推进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合理开发地下空间,提高用地效率。

《意见》强调,推进开发区资源要素配置改革。

建立健全开发区资源要素交易平台,形成资源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市场体系,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

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开发区项目投资强度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在用地、用能、排污等方面实施差别化激励和倒逼政策。

《意见》要求,推进开发区绿色生态发展。

严格落实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健全开发区从规划编制到建设实施全过程低碳生态管理机制。

推进开发区生态化、循环化改造,鼓励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等绿色园区。

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要求,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深化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一)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拟出让的矿业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有关要求。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1.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

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矿业权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其中“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或者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国家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或者国务院明确要求予以矿产资源定向保障的重点项目,不包括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2.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主矿种相同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以下(含300米)的夹缝区域(以下简称“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该类协议出让不需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

三、深入推进“净矿”出让(三)开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

支持探索创新“净矿”出让方式、模式。

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及政策建议分析

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及政策建议分析

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3期123㊀作者简介:尚志辉(1987-),男,汉族,宁夏银川人,硕士研究生,工程师,主要从事地质矿产工作;王春春(1988-),女,满族,贵州纳雍人,本科,工程师,主要从事地质矿产工作.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及政策建议分析尚志辉1㊀王春春2(1.西南能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贵阳550004;2.贵州省地质调查院,贵州贵阳550004)摘㊀要: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是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方式,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理念,是我国矿业管理的重要政策之一.但是,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却存在着的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制度内涵㊁制度的延续性㊁制度作用效果方面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为了深入推动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真正落实矿业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目标,本文主要从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发展㊁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政策建议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关键词: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资源税;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 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 o i :10.19311/j.c n k i .1672G3198.2021.03.056㊀㊀我国在构建法制社会体系进程中,为各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导意见,通过法律方式进一步完善和保护各利益者的合法权利.矿产资源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构建矿产资源管理法制体系,对社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其中,涉及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与矿业权人投资收益分配制度的制定尤为重要.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7 29号),随后,财政部㊁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 2017 35号),以此为基础,各地方政府分别制订了矿业权出让收益配套实施办法,形成我国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体系,明确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各利益主体收益分配方案.为深入了解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内涵㊁作用效果,实现矿产资源帕累托最优,促进矿业和谐高效发展,有必要对相关内容进行深入总结和分析.1㊀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发展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是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方式,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理念.1984年以前,矿产资源无偿使用,并未向国家缴纳任何资源使用费用;1984年之后,我国逐步建立健全我国的资源税体系,开始征收资源税,征收范围逐步扩大至所有矿产资源,主要作用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和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理念.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明确国家对矿产资源施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进一步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理念,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1998年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提出了探矿权价款㊁采矿权价款等概念,明确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需要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体现了国家投资找矿的收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2017年以来,随着我国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发展,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改变税费重复㊁功能交叉状况,规范税费关系;同时,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矿业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归于国家,作为矿业权人依法取得国家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国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理念是从无到有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制度的发展,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利益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属于国家资源的一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对于全面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意义.我国矿业发展过程中,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方式主要有资源税㊁矿业权价款㊁矿业权使用费㊁资源补偿费等,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将以上税费㊁价款进行了重构㊁组合㊁定义,首先,将矿业权价款调整为矿权出让收益,不仅包含了矿业权价款的国家投资收益,还包含了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为全面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奠定了基础.其次,矿业权市场基准定价制度,从市场经济的特点出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规范企业行为㊁创设公平㊁公正的市场环境的目标.同时,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执行过程中,在保护矿业权人利益方面却遭遇了不少的问题,矿业权出让收益实质上包含了矿业权价款㊁资源补偿费等内容,矿业权人需提前缴纳开采矿产资源需缴纳的税费,大幅度增加了勘查开发成本,增加了企业负担,增加了经营风险.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设计打破了原有制度的平衡,实质上是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向国家倾斜,这种改变是否能达到矿产资源帕累托最优,仍需实践检验.2㊀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存在的问题2.1㊀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和矿业权价款制度存在的矛盾点矿业权价款制度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是在不同时期扮演者不同角色的制度条款,都为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奠定了基础.矿业权价款制度是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出让时收取的费用,体现的是国家作为出资者的权益;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是有偿使用国家矿产资源收取的费用,体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两种制度存在交叉或者重叠的部分,且存在一定矛盾,矿业政策与商法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3期124㊀㊀权出让收益制度之前,对以申请在先方式获得空白地探矿权,矿业权人无需缴纳探矿权㊁采矿权价款,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缴纳资源税及资源补偿费.矿业出让收益制度之后,需要对所有矿业权进行有偿处置,按照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尤其是矿业权人使用自有资金在勘查开发过程中探获的新增资源储量和新增矿种仍需缴纳出让收益.2.2㊀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和资源税存在的矛盾点矿业权出让收益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与资源补偿费内涵重叠,而在资源税改革过程中,资源税税率按照税费平移原则已统筹考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金额,矿业权出让收益和资源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税费重叠㊁功能交叉的问题.2.3㊀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各地执行差异较大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中各地征收时点与征收金额大小不一,客观上造成了区域行政壁垒,不利于公平竞争.如矿业权出让收益在出让时一次性确定,可以分期缴纳,各地在缴纳时点及各时点缴纳金额存在差异,形成了各地制度差异,各企业资金时间成本不同.矿业权市场基准价确定过程中,在各地存在对矿业权价款基准价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㊁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理解出发点不同,考虑的影响因素不同,导致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差异化较大.2.4㊀矿业权出让收益内涵不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是有偿使用国家矿产资源收取的费用,体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面对对象是矿产资源.矿业权是对矿产资源有时限㊁有范围㊁有专项用途的占有㊁使用和获取收益,属于用益物权.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业权属于矿业权人所有,矿业权出让收益实质是矿业权人获取矿业权而缴纳的费用,而不是使用矿产资源而缴纳的费用.而在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内涵不明确,导致各地理解差异,制定具体实施制度不同.3㊀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政策建议3.1㊀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关立法我国的法治建设开启了新篇章㊁迈入了新阶段.现阶段,随着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不断推进,其中暴露的问题也开始出现,这些问题催促了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已成为现代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矿业有着其特殊性,从过渡的方式和时间都是开展税收改革中的重要挑战.从矿业权价款制度过渡到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并不是简单的废止与执行的过程,而是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指引,尽可能全面㊁系统的实现两种管理制度的平稳过渡.对当前在执行过程中种种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尽可能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相关法案.当然,«矿产资源法»的修改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同的历史时期所遇到的问题也是不一样,采用的引导措施也是不一样的,这为当前法律法规的完善也提出了不同而需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便是针对当前发展过程中的种种问题的方向指引.3.2㊀处理好利益涉及方的合法权益在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过程中,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矿产资源使用者实现了分割,有利于刺激社会资本向矿产资源领域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整个矿产资源的开发中,便是涉及国家层面㊁企业开发者层面双方的利益协调.制度的不断发展,便是建立在此基础上双方博弈的过程.国家为了吸引大量的资源涌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便将最大利益出让;国家为了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便提升准入门槛,加速矿产企业的内部竞争.新制度的出台,便是新的一轮利益的调整,应从当前的形势出发,对利益涉及方进行分析,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矿业平稳发展.在矿业权出让收益确定过程中,应该了解企业投资收益㊁国家投资收益及国家所有者权益等方面情况,即要保护好国家的利益,维护好矿产资源开发的市场环境;也要为维护好企业的合法利益,降低企业在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过程中的风险.但是,建议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调控要以矿产资源为对象,以调整资源税为手段,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而不是以矿业权为对象,通过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影响找矿积极性.3.3㊀保护矿业企业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有着高风险㊁高投资㊁高收益㊁长周期的特点,涉及各方面的专业知识㊁专业设备㊁专业人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存在着许多风险,给矿业企业经营带来很大压力.在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过程中,尤其要保护矿业企业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完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从当前制度出发,建立一系列保障矿业企业合法权益措施.建议几点:一是充分保障企业自有资金探获的资源或新增资源收益权,不再缴纳该部分矿产资源出让收益,体现企业投资收益.二是对前期以申请在先和协议出让方式获得的矿业权,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要以首次设立矿业权时点的状态为依据,而不是以矿业企业探获资源后进行探转采时点的状态,或者开采状态为依据进行确定.三是矿业权出让收益要严格执行在首次出让时一次性确定,主要通过竞争性出让方式进行确定,后期找矿㊁开采的风险和收益由矿业权人承担和享有,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是矿业权人获取矿业权而缴纳的费用,而不是使用矿产资源而缴纳的费用.4㊀总结矿业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对国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在矿业出让收益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对国有资源的保护以及权益的维护都进行了调整,而其中涉及的问题也开始暴露,这为今后法规的完善提供了方向.制度的发展并不是简单的制定和修改,而是推动一个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应该迅速制定弥补政策漏洞的方案,更好的维护行业的发展.另外,地方政府应该依据中央指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调动社会资源,认真筹划,推动矿业健康和谐发展,推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参考文献[1]李刚,张化鹏.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探讨与建议[J ].中国矿业,2018,27(06):35G38.[2]王毅杰,赵瑞华.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的思考[J ].科技经济导刊,2018,26(26):241.。

净矿业权出让制度研究

净矿业权出让制度研究

净矿业权出让制度研究
净矿业权出让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将矿产资源的开采权出让给社会经济主体,通
过竞拍、招标等方式获得矿业权,以此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本文将从净矿业
权出让制度的设计、实施和完善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探索如何优化矿产资源的配置和推动
矿产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净矿业权出让制度的设计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应该明确矿业权出让的目的和原则,即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应该建立健全的矿业权出让机制,包
括矿业权出让的方式、程序和条件等方面的规定。

应该确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
以提高矿业权出让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净矿业权出让制度的实施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

应该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以保证矿业权出让的公开透明。

应该加强对矿业权出让申请者的资格审核和综合评估,以提高矿业权出让的实效性和科学性。

应该加强对矿业权出让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和评估,
以确保矿业权出让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净矿业权出让制度的研究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
同努力。

只有优化净矿业权出让制度的设计、实施和完善,才能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
和矿产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净矿业权出让制度研究

净矿业权出让制度研究

净矿业权出让制度研究
净矿业权出让制度是指矿业权所有人在取得矿属地后,按照一定程序和规定,将其所
拥有的矿业权以某种形式进行出售,产生经济利益的行为。

净矿业权出让制度是指在彻底
扣除矿业权取得费用、年度勘查费用、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用等各项必要支出后,所获得
的盈余部分进行分配的制度。

净矿业权出让制度的实行,有效推动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合法拓展了矿业
企业和矿业权所有人的经济收益渠道,也有效避免了矿权所有人私自开采、滥用矿产资源
的行为。

在净矿业权出让制度的实行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

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净矿业权出让制度,让所有参与者在
同等的条件下公平竞争。

二、有序原则。

要依据国家矿产资源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统一组织、指导和监
管净矿业权出让工作。

保证公开、公正、公平,有序、规范地进行净矿业权出让。

三、谨慎原则。

要按照能源保障和资源环境保护的原则,合理确定开采和利用方案,
严格把握矿业权出让审批的标准和程序,谨慎消化各色矿业权金融化、乱象等各种风险。

四、创新原则。

在净矿业权出让实践中,要积极探索创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和标准,下大力气改进体制机制和服务方式,优化流程,提高出让效率,提升净矿业权
出让工作的水平。

净矿业权出让制度在我国的成熟运用,有助于解决矿产资源开采难、利用难的问题,
推动各个矿业领域的健康有序发展,并且合法地提升了矿权所有人的经济收益和社会地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价值。

矿山出让实施方案最新

矿山出让实施方案最新

矿山出让实施方案最新矿山出让实施方案是指在国家能源和矿产资源的宏观管理政策指导下,通过市场化手段将国有矿山转让给具备相应条件的投资者,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与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本文将基于最新的相关政策和实践经验,从矿山出让的背景、方案内容和实施过程等方面,详细阐述矿山出让实施方案的最新情况。

一、矿山出让的背景和意义我国是资源大国,具备丰富的矿产资源,但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着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等问题。

为了推动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保护环境,我国政府实施了矿产资源的出让政策,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矿山开发,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矿山出让的实施有以下几个意义:1. 优化资源配置。

通过出让矿山,可以引导资源优先流向高效利用的领域,推动资源配置向高效、绿色的方向转变。

2. 激发市场活力。

通过矿山出让,可以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矿产资源的深度开发和技术创新,进一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降低生产成本。

3. 缓解国有企业负担。

矿山出让可以减轻国有企业对矿产资源的经营压力,提高资源管理的专业性和效益性。

4. 增加政府收入。

通过矿山出让,政府可以获得合理的资源出让金,增加财政收入,为社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二、矿山出让实施方案的内容矿山出让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出让范围。

明确出让的矿山范围,包括矿山的位置、面积、矿种、储量等基本信息。

2. 出让方式和条件。

确定矿山出让的方式,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并明确出让条件,包括投资额、产量、采矿权期限等。

3. 出让程序和时间安排。

制定具体的出让程序,包括信息公开、申请报名、资格审查、竞价、评标等环节,并明确每个环节的时间节点。

4. 投资主体的资格要求。

设定投资主体的资格要求,包括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技术实力等条件,确保投资主体能够有效开发和管理矿山资源。

三、矿山出让实施方案的实施过程矿山出让实施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信息公开。

政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矿山出让的基本信息,包括出让范围、出让方式、出让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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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简述自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中央方案》),确定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为试点省(区)以来,国土资源部通过出台有关文件、组织召开座谈会、开展调研等方式,加强指导,协调推进试点工作。

各试点省(区)高度重视,迅速启动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编制工作。

以下我们具体简述全国性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以及个别试点省(区)出台的相关改革措施。

一、《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中央方案》明确了改革主要思路,即以矿产资源规划为基础,以市场化出让为主线,以创新出让方式为重点,突出问题导向,坚持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强化出让监管服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要求坚持市场竞争取向,遵循矿业发展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保矿产资源国家安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方面,《中央方案》强调,做好矿业权出让基础工作,对油气与非油气矿产等特殊情形下的重叠设置作出专门规定。

除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

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出让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缴纳。

对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按年度缴纳。

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全面调整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现象;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和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采矿权占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方面,《中央方案》要求一般不得协议出让矿业权,特殊情形通过试点不断完善。

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控制在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

协议出让必须实行集体决策、价格评估、结果公示,建立协议出让基准价制度,完善国家财政出资探矿权管理。

《中央方案》提出,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

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同时,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业权出让的源头管控作用;严格出让交易监管,建立全国联网的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加强配号监管服务,全面实行痕迹管理;改革矿业权人监管方式,全面实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制度。

《中央方案》要求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组织做好改革相关工作。

选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区)有序开展试点。

2017年启动试点工作;2018年在继续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和修改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9年在全国推广实施。

二、《湖北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湖北省委、省政府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明确了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下放审批权限和强化监管服务三大内容和15项工作任务。

作为全国6个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湖北将此次改革与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紧密结合,呈现出四大亮点:1)突出净矿出让,创新矿业权出让方式。

矿业权出让前妥善解决好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道路使用权等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让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实现矿业权出让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2)突出生态开发,创建绿色发展示范区。

突出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矿产资源开发底线的发展理念,强化矿产生态开发准入管理,实现资源开发、生态保护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3)突出“多规合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土地利用、生态环境及城市开发边界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4)突出科技管矿,强化监管服务体系。

在全国率先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绿色化、信息化全覆盖,实行矿产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公示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管、随机抽查、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营造“依法办矿、诚信办矿”的氛围。

三、《江西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江西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指导思想;二、改革目标;三、改革内容;四、保障措施。

其中第三部分改革内容为重点部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全面实行矿业权公开出让,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

二是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范围等。

三是进一步规范已设矿业权的管理,规范与生态保护范围重叠矿业权的管理,规范探矿权增减面积,科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等。

四是继续简政放权下放审批权限,对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权限的采矿权矿种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继续将34个矿种之外的储量规模大中型非金属矿产采矿权审批下放给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原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磷、钾和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钛、铋、汞、宝石、玉石等7个矿种采矿权(含新设、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审批)下放给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五是加强事前管控强化监督管理,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严格矿业权出让、交易、审批监管,强化监督管理等。

四、《贵州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18年5月1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发布《贵州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为《实施方案》)。

(一)《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分为:总体要求、改革试点内容和保障措施三方面,提出用3 年左右时间,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矿业权出让贵州经验,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实施方案》原则上与《中央方案》的体例和内容保持基本一致,主要变化是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与本省“三大战略行动”有机衔接,吸纳了本省2012年以来资源配置改革取得的成果。

本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要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强调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需融入国家对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等内容。

《实施方案》较《中央方案》篇幅增加较多,主要考虑是针对本省需要改革的突出问题,从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和承接、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等三大点16个小的方面来进行撰写,细化了改革内容,使之在改革工作中更具有操作性。

(二)对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一是在《中央方案》三条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贵州省结合大力贵州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在基本原则中增加了一条“坚持生态优先,集约节约优先,发展绿色矿业。

”二是从五方面把握改革重点。

此次改革,重点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改革出让收益管理、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承接下放审批权限等5个方面。

——在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方面,明确“竞争出让是原则,协议出让是例外”思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

同时,强调尊重矿业发展规律,做好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条件和程序。

对非油气矿业权与油气矿业权、砂石土矿业权与其它固体矿业权确需重叠的进行了明确。

扩大出让区块各类地质资料和勘查成果公开范围,减少信息不对称。

——在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方面,严格按照《中央方案》的要求,将原5种协议出让情形调整减少为2种情形,即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

同时强调,进一步规范协议出让程序、加强事后管控,协议出让必须实行集体决策、价格评估和结果公示;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10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

提出财政全额出资开展勘查的,可以采取申请审批方式授予探矿权,不再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和探矿权占用费,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纳入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成果清单管理。

——在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方面,在《实施方案》中作了衔接,提出按照国家有关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另行制定实施意见。

——在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方面,充分利用经济手段有效遏制“跑马圈地”、“圈而不探”现象,全面调整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

遵循矿业发展规律,减轻企业尤其是勘查企业的负担,避免出现矿业权人还未取得收益就要缴一大笔费用,前期负担过重等问题,提出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对于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按年度缴纳。

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不再另行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另行制定。

——在调整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方面,此次改革,对省、市两级矿业权审批权限划分也作了相应调整。

省国土资源厅承接国土资源部第75号部长令委托下放的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负责除石油、稀土等6种矿产外的探矿权审批登记;负责煤(国土资源部2011年已授权下放)、锰等29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登记。

除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登记35种矿产的采矿权外,其他原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全部下放到市(州)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权限不变。

对国土资源部下放的审批权限,本次未再下放。

在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同时,强化矿业权出让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服务。

三是坚持统筹改革。

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改革统筹,全面考虑、相互融合,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

四是充分吸纳了《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2〕18号)、《关于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5号)、《关于全面推进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3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9号)等制度建设和取得的改革成果,将“政府管控资源、市场配置资源、平台交易资源”的原则贯彻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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