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朝推行孝治的宗族制政策-南开大学

合集下载

清朝的宗族制度

清朝的宗族制度

清朝的宗族制度清朝宗族制度清朝宗族制度是指清朝时期对家族和宗族的管理制度。

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宗族制度在各个朝代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宗族制度不仅在社会关系、家族关系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还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清朝的宗族制度。

一、宗族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清朝的宗族制度源于中国古代的家族制度,其起源可追溯到上古时期。

宗族制度在夏、商、周等朝代都经历着不同的发展阶段,逐渐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

在清朝建立前,满洲部落社会强调家族的重要性。

随着清朝建立和统治的深入,宗族制度也继承和发扬了中国古代的传统。

清朝宗族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管理人口、调节家族关系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宗族制度的组成和职能清朝的宗族制度主要由家族和宗族两部分组成。

家族是宗族制度的基本单位,家族内的血缘关系是其核心。

宗族则是由若干个家族组成的更大单位,它们通常以同姓为基础。

宗族制度在清朝的职能主要包括:1. 维护家族秩序:宗族制度通过制定严格的家族规矩,规范家族成员的行为和生活,以维护家族的社会地位和声誉。

2. 管理人口:宗族制度以家族为单位,对家族成员进行管理,包括户籍登记、世系记录等,以确保家族的正常运作。

3. 调节家族纠纷:宗族制度通过建立家族公堂等机构,解决家族成员之间的争议和矛盾,以维护家族的和谐稳定。

4. 维护家族利益:宗族制度通过建立家族社会经济组织,集体经营土地、田庄、商业等资源,提升家族的经济实力。

三、宗族制度的影响清朝的宗族制度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政治方面:清朝皇帝主张封建家族思想,推崇“忠孝节义”等传统价值观,强化和巩固统治。

宗族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制度,培养和选拔官员,为清朝政权的维护和延续提供了重要支持。

2. 经济方面:宗族制度使得家族之间形成了稳固的经济联系,促进了资源的集中利用和优化配置。

家族成员不仅可以共同经营农田,还可以合作经商,提高家族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

清朝的文化政策

清朝的文化政策

清朝的文化政策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文化政策在中国历史文化发展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

由于清初社会制度的特殊性,国家面临着自由主义与儒家传统保守理论的冲突与矛盾,因此文化政策面临着非常艰难的局面。

一、“全面禁绝”政策的实施清朝的孝道思想深刻影响了其文化政策,它认为“道德是国家得以巩固之基础,孝道是社会道德的核心”,并将儒家道德作为“正统文化”的代表。

因此,在清中期,清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文化禁令,包括封火山奇石、禁烧墨香、禁学西学等政策,试图控制社会中的思想和价值观。

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条禁令是“全面禁绝天主教”,这是由于天主教的信仰观念与中国传统儒家思想有冲突,且天主教有自己的组织,使得各民族的信仰和文化形成严重矛盾,甚至危及到清王朝的政治稳定。

因此,清朝开始全面禁绝天主教,无论是天主教传教士,还是信众,一律予以驱逐和镇压。

二、文明观念的借鉴清初,俄荷等国强制进入中国,将西方的文明带入中国,并开始对中国进行文化侵略。

在这种情况下,清朝最初对于西方文化持稳定态度,但是在鸦片战争后,清王朝的文化政策发生了变化。

为了防止外敌的侵略,在清政府的主导下,在中国各地相继建立了学堂和军校,开始大力发展自己的传统文化,并引进外国的科学技术和文化。

同时,清政府开始推行经验主义思想,追求实用主义和近代化。

他们借鉴了西方先进的法律和教育制度,开始注重发展中国人的生产力和技能素质,使得新式教育成为清朝文化政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成为时代发展的要求。

三、对历史文化的尊重在清朝时期,王朝注重维护儒家的传统文化,这也是“反对西化,拥护传统”的思潮在当时的中国社会中得到流传趋势与发展的原因。

清朝时期的历史文化回顾是对传统文化重要的回溯和承认。

清政府成立了专门负责古物鉴定的机构——太庙博物馆,他们主要是负责博物馆的策划,开展文化旅游,介绍历史和当地的文化等等,他们的工作被认为是民族文化保护的一份贡献。

此外,清朝时期也广泛开展了文人诗词和古代典籍等领域的研究,重点保护568种的旧版《宋元明三朝大典》。

清朝的宗教政策多元与压制

清朝的宗教政策多元与压制

清朝的宗教政策多元与压制清朝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宗教政策既有多元包容的一面,也有一定程度的压制。

清朝致力于巩固统治,为维护社会秩序,制定了一系列宗教政策。

本文将探讨清朝宗教政策的多元性和压制性,以及其背后的原因。

一、多元的宗教政策清朝统治者对于宗教信仰持有一定的宽容态度,对各种宗教作了一定的保护和尊重。

首先,清朝接纳了满洲族的祖先教信仰,即“苍天教”,并加以推崇和发展。

其次,清朝对汉族的儒教、佛教、道教等传统信仰也持宽容态度,认为它们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道德伦理。

此外,清朝鼓励蒙古族、回族等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并保护其宗教权益。

清朝还在政府组织上设立了与宗教信仰相关的机构,如清朝内阁下的“理藩院”与“直隶总督衙门”,分别负责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和维护宗教秩序。

同时,清朝还允许各个宗教信仰自行发展组织,拥有独立的宗教团体和教职人员,并给予一定的官员身份和特权。

二、宗教政策的压制倾向尽管清朝对宗教信仰有所保护和尊重,但其政策也存在一定的压制倾向。

首先,清朝对基督教及其他新引入的宗教持谨慎态度,认为这些宗教可能对封建统治产生不稳定因素。

因此,清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限制它们的传教活动,以维护王朝的稳定。

其次,清朝对汉族儒教也有一定的压制。

尽管清朝崇尚满洲族的祖先教,但并未将其强制推行给全国各族。

清朝鼓励满洲族学习汉族的儒学,从而融合两种信仰,但却限制汉族的儒教活动,限制其对政治的影响力,以维持清朝统治的稳定。

三、多元与压制的原因清朝宗教政策的多元性和压制性有其历史的原因。

首先,清朝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共存的国家。

统一各个宗教信仰,可以维护统治者的权威,避免民族宗教矛盾的激化。

其次,清朝对各宗教的策略性选择,旨在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并通过各宗教的相互制约,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此外,清朝对宗教政策的制定也受到西方文化冲击的影响。

随着西方传教士的进入,引入了新的宗教观念和信仰体系。

为了抵制西方文化的侵略,清朝不得不对外来宗教加以控制和限制。

清朝的家族制度宗族与家族的权威

清朝的家族制度宗族与家族的权威

清朝的家族制度宗族与家族的权威清朝的家族制度与宗族的权威清朝,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家族制度是封建社会中的一种典型表现。

在清朝,家族制度对于社会的组织结构、社会关系的建立以及权威的传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清朝的家族制度以及宗族在其中的权威。

一、家族制度的基础家族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悠久的传统,而在清朝,家族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

清朝实行血统继承制度,宗族是家族制度的核心。

宗族是以共同的祖先为依据,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所组成的社会组织。

宗族内部有明确的等级制度,主要分为宗亲和外戚。

宗亲是以某一位祖先为中心,围绕着其后代形成一个大家族。

宗亲内部有严格的血缘关系,成员之间互相关心、互相扶持。

宗亲之间还有明确的继承规则,通常由家族长辈或族长担任指挥的角色,维护家族的利益和权威。

而外戚则是指通过婚姻关系与宗亲建立起联系的家族。

清朝统治者非常重视外戚的地位,将其视为维护皇权、巩固统治的重要力量。

外戚通常通过与宗亲建立联姻关系来增加自身的权威和影响力,同时也能够通过家族的关系获取更多的资源和利益。

二、家族的权威与社会关系在清朝社会中,家族的权威与地位是与其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息息相关的。

家族在社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不仅仅是家庭成员的血缘关系,还是维系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力量。

首先,家族在社会交往中发挥着重要的调解和仲裁作用。

清朝社会存在复杂的人际关系,而家族可以通过维护家族的利益、传承家族的传统与规矩来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

家族成员之间通过共同的血缘关系和传统习俗建立起了紧密的联系,这种联系可以通过共同遵守规矩来维持。

其次,家族在经济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是家族财富的主要来源,而家族的血缘关系也决定了土地的继承和传承方式。

家族内部通常会共同经营和管理土地,确保家族的经济利益。

此外,家族之间也通过物质财富进行互换和交流,通过建立联姻关系来扩大财富和利益。

最后,家族在社会地位和政治影响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清代宗法组织与族规家法概论世系宗族宗法家法族规

清代宗法组织与族规家法概论世系宗族宗法家法族规

清代宗法组织与族规家法概论世系宗族宗法家法族规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仍然存有不少的祠堂。

如今祠堂仅仅用来在祭祀祖先及婚丧嫁娶,并无实际的功能与作用。

但是在封建时代,祠堂乃至宗族是在法律之外另一种约束、规范社会成员的具体组织形态,任何一个人都会受到宗族制度的影响。

本文以清代的宗族为例,具体讲一讲有关方面的内容。

一,宗族组织概论宗族是在血缘基础上,由信奉共同祖先聚落而居的后裔子孙,按照伦常等级观念组成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

中国封建社会是在宗法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形态,封建帝王实行家天下的统治模式,导致宗法血缘关系在中国政治与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

在传统社会中,宗族有着特殊的意义,宋代以后,基层社会的宗族组织趋于活跃,明清时期,聚族而居构成了宗族组织的主要形态。

清代统治者奉行崇儒重道的基本国策,康熙初颁布了以“文教是先”为核心的十六条治国纲领,即所谓的“圣谕十六条”,其中前两条记载:“敦孝悌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大力提倡孝悌和睦族,反映出统治者对宗族作用的高度重视,将宗族建设与孝治政策有机接合起来。

清中叶以后,社会人口激增,社会动荡加剧,为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统治者更加倚重宗族势力来加强封建统治,客观上又促进宗族组织更加成熟,宗族观念更加浓厚。

至清末,自给自足的传统社会经济结构被全面分解,宗族从组织到形式迅速走向衰落,宗族观念意识不断弱化,两千多年来中国基层社会组织中最具典型特征的宗族制度伴随着封建王朝的终结,产生了前所未有的脱变。

二,宗族组织与管理宗族组织的基本特征是以血缘为纽带,一个宗族经过不断的代际延续,血缘亲疏关系日趋复杂,因此,人们通常将同一父系的诸子按房分的形式单立出来,依照相同的原则,房分之下继续出现子房分。

这样,原有的大房分便顺理成章成为宗族的支派,一个宗族通过房分建立起来完整的宗族结构。

作为同宗之下的血脉分支的房系,组织成员一般按高祖以下的五服亲属为主要对象。

每个宗族的族谱记载本宗源流时,按照房分脉系分别制作世系图标。

清朝的宗教政策与统一思想

清朝的宗教政策与统一思想

清朝的宗教政策与统一思想清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它的宗教政策和统一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清朝的发展和社会面貌。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清朝的宗教政策和统一思想,包括其对于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的态度,以及如何运用儒家思想维护国家统一。

首先,清朝对于佛教的态度较为宽容。

佛教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悠久的传统,并广泛影响了人们的思想和生活方式。

清朝承袭了明朝的佛教政策,保持了对佛教僧侣的尊重和支持。

在统治下,佛教寺庙得到维护和重视,一些地方甚至致力于修复古代佛寺,并鼓励人们信佛修行。

清朝也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来规范佛教活动,例如《淸朝江南律例》中就有关于佛教的规定。

这一政策为佛教在清朝时期继续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其次,清朝对道教的态度可谓矛盾。

尽管以熙宗朝统治时期的“株宗”政策为主导,对于道教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和保护,道教在清朝时期仍然面临很多挑战。

公家坟墓和祭祀活动的规模迅速扩大,各种神仙、道教活动也不断增多,但在清朝后期,由于政府财政困难和对民俗宗教的管控不足,致使一些道教机构堕落,引发了一些严重现象,如道教教义的混乱、道士的无序、道教机构恶性竞争等。

这一时期的道教政策既反映了清朝政府对于道教信仰的尊重,也对其赋予了相应的责任和管理要求。

再者,清朝对伊斯兰教持有包容的态度。

伊斯兰教在中国西北地区有着广泛的传播和影响力,清朝政府并没有试图消除或压制这一宗教。

相反,清朝在政策上允许穆斯林随从他们的教义和风俗习惯,并设立了专门负责穆斯林事务的官员,以维护社会和谐。

清朝政府还定期向伊斯兰教领袖提供补贴和礼品,以显示对伊斯兰教的尊重和信任。

这种政策不仅有助于巩固清朝对西北地区的统治,也促进了多元文化的交流和融合。

除了宗教政策外,清朝还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努力维护国家统一。

儒家思想强调道德伦理的重要性,倡导君臣、父子、夫妻、兄弟等各类人际关系的和谐与守序。

清朝皇帝以儒家经典为法宝,在各级政府机构中推行儒家教育,提倡儒家的道德和行为准则。

常建华:清代宗族的自治与国家治理

常建华:清代宗族的自治与国家治理

常建华:清代宗族的自治与国家治理宗族作为由共同祖先界定出来的父系群体,是一个有组织的系统,以祖先崇拜聚合族人,强调共同体意识和互助精神,并有相应的规范。

宋明以来的宗族制度包括祠堂、族长、族谱、族田等内容,其核心是祠堂族长的族权,宗族凭此实行一定程度的自治。

“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宗族的凝聚,强调孝敬祖先。

宗族的大规模组织化与普及化始于晚明,至清代进一步发展。

这既是宗族自身的演进,也与清朝对宗族的治理密切相关。

一、孝治宗族清朝皇帝虽然是满族,但对内统治以儒学为官方意识形态,奉“以孝治天下”为既定国策。

清承明制首先表现在教化体系方面,早在顺治九年(1652),就将明太祖的“圣谕六言”颁行八旗及各省,即“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康熙九年(1670)向全国新颁“上谕十六条”,前两条即为“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强调孝治与宗族的重要性。

“上谕十六条”模仿并超越“圣谕六言”的作法,标志着清朝统治者将教化作为治国重点。

雍正帝则对“上谕十六条”逐条解释,成洋洋万言的《圣谕广训》,于雍正二年(1724)颁行天下,并在全国大力推行宣讲,形成了有特色的教化政治。

推行孝治离不开宗族,《圣谕广训》指出“笃宗族”与“讲孝弟”的关系是“宗族由人伦而推,雍睦未昭,即孝弟有所不尽”,把贫富、贵贱等矛盾的原因归结成忘为宗族,告诫人民都是祖宗的子孙,不要视为途人。

《圣谕广训》还指出“笃宗族”的具体措施包括“立家庙以荐蒸尝,设家塾以课子弟,置义田以赡贫乏,修族谱以联疏远”。

清代各地特别是南方地区多聚族而居,强宗大姓皆有祠堂(又称宗祠、家庙、公堂等),供奉祖先牌位以行祭祀。

祭祖为尽孝道,使族众凝聚在祖先庇佑之下。

祭祀以昭穆世次为序,起到强化尊卑等级关系的作用。

祠堂又是处理宗族事务的地方,一般由族长负责,族众繁衍,下设房长(或支长、分长)分别管理族众。

“国有宗庙,家有宗祠。

”清代提倡士大夫修建家庙,规定品官于居室之东建家庙,一品至三品官,庙五间,中三间为堂,阶五级;四品至七品官,庙三间,中为堂,阶三级;八、九品官(在籍进士、举人视七品,恩、拔、岁、副贡生视八品),庙三间,无堂,阶一级,奉高曾祖祢四世,每年四季择日祭祀。

略述清代宗族与族人丧礼

略述清代宗族与族人丧礼

・宗族史研究・略述清代宗族与族人丧礼冯尔康(南开大学 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天津 300071)摘 要:丧葬,本是死者家庭之事,然为人生四礼之特殊重大礼仪,为宗族和政府所关注。

清朝继承历代传统制定丧礼,为官民治丧之准则,其要点是实行丧服制及禁止非礼葬法和仪式。

因服制所系,民间宗族视督导族人遵行朝廷丧礼为职责,制作相应的规范,以辅助朝廷丧礼的实现,此外,努力帮助族人料理丧事、出资备棺安葬、设置义冢,试图解决族人丧中难事,同时反对丧事中的停丧不葬、做佛事、火葬、厚葬等习俗,然而收效甚微。

盖因这类现象系历史传承,和现实中的浮华风俗共同形成巨大力量,宗族以及国家均无力扭转;穷人无力承担高昂的丧葬费用,不得不有非礼行为;佛道及少数民族多种文化影响于汉人丧葬行为,宗族所信奉的儒家丧礼不可能独尊。

慎终追远的丧礼,是人类所特有的缅怀亲人形式,令人生有个好的终结,有益于家庭、社会的正常延续,发挥着积极的社会作用。

关键词:丧家;宗族;丧礼;做佛事;停丧不葬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10)01-0073-12O utli n i n g the li n eage and cl an s man’s funera l i n the Q i n g D yna styFE NG Er-kang(Center f or Chinese Social H ist ory Studies,Nankai University,Tianjin300071,China) Abstract:Funeral,though was the own business of the fa m ily of the deceased,was paid cl ose attenti on t o by the lineage and govern ment,because it was one of the f our biggest a menity during hu man life.The governors of Q ing Dynasty f oll owed the traditi on,f or mulated disci p line f or the funeral,which clai m ed t o be obeyed by both the bureaucrats and the ordinary.The core of the disci p line was the instituti onalizati on of mourning gar ments and ban i m p r oper funeral and relative cere mony.Connected by FuZhi(mourning apparel system),an instituti on classifying the relative,the lineages p r oactively fulfilled their task,which was guide the clans man t o do according t o the govern ment disci p line.On the one hand,lineages sti pulated relative rules,as2 sisting govern ment t o carry out the disci p line of funeral.On the other hand,they t ook eff ort t o hel p clans man dealwith the fu2 neral,s pons or the expense etc,trying t o s olve the difficulties the clans man faced.A t the sa me ti m e,the lineages were str ong2 ly against cust om like“Ting Sang Bu Zang(delayed-funeral)”,“Doing Buddhist cere mony”,“cre mati on”and“luxury funer2 al”.Unfortunately,their eff orts see med ineffective.For these phenomenon,which could be seen as hist oric successi on,t o2 gether with the currently luxury cust om,shaped a great power which couldn’t be reversed by either clan or govern ment;the poor didn’t perfor m according t o L i,f or they couldn’t aff ord the large expense of funeral;multi p le culture,like Buddhist, Taoist affected Han peop le’s acti on t owards funeral,accordingly the Confucian a menity of funeral,which the clan believed in, could not dom inate the peop le’s acti on.Cauti ous funeral,which is a hu man’s unique acti on t o recall the kinsf olk,hel p ing the folks have a happy ending,makes contributi on t o the regular continuati on of fa m ily and s ociety,and p lay a positive r ole in s ociety.Key words:fa m ily of the deceased;the lineage;funeral;doing Buddhist cere mony;Ting Sang Bu Zang(delayed-fu2 neral) 古人讲人生“四礼”、“五礼”,以丧礼、祭礼最为重要,丧礼有两大内容:处置遗体,包括装裹、送葬、安葬;处理遗体的观念和相应的礼仪。

清朝宗教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清朝宗教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清朝宗教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帝制,它的宗教政策也是历代政策中的一部分。

清朝宗教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清朝的历史发展和社会形态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清朝宗教政策的背景清朝自建立以来,因为统治者的宗教信仰属于满洲族民族信仰--“满族萨满教”,因此尊重和维护满洲族的信仰成为清朝宗教政策的基础,而这种宗教信仰为其统治打下了基础。

同时,清朝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需要掌控全国各宗教团体和信众,以此为自己的权力基础,维护清王朝的神圣地位。

这种需要也导致了清朝宗教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二、清朝宗教政策的制定基于上述背景,清朝围绕宗教信仰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对不同宗教和信众给予不同的待遇和管理。

1. 满洲族萨满教和宗教实践满洲族的萨满教是清朝的国教,清朝将其视为重要的文化和民族形态,严禁其他民族或宗教组织在满洲族聚居区传教或活动。

同时,满洲族萨满教的宗教实践得到官方的鼓励和支持,如在清朝光绪年间,清政府下令在北京扩建四面城墙,每个墙角都建立了萨满教的祭司祠堂。

2. 佛教和道教佛教和道教在清朝时期得到了相对宽松的管理和轻度支持。

清政府对佛教的重要宗派——禅宗十分尊重和支持,清朝皇室和官员都很喜欢修禅,康熙时期修建了北京崇文禅寺和潭柘寺,康熙皇帝亲自题写了匾额。

3. 基督教和天主教与佛教和道教相比,基督教和天主教对清朝政府造成的压力和挑战更大。

清朝政府一直试图遏制外来宗教的传播和影响。

乾隆时期实行的“圣统教令”,即全国禁止传教,禁止中国人成为基督徒和天主教徒。

三、清朝宗教政策的实施清朝对基督教和天主教的态度,可以用“三不”来总结——不承认、不容忍、不合法。

这种态度明确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对基督教传教士和信徒的打压清政府常常逮捕和搜查居留在中国的基督教传教士和信徒,断绝他们与外面世界的联系,同时将他们囚禁在自己的社区里,以此进行控制和打压。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多次爆发了大规模的打压基督教的事件,如义和团运动和庚子赔款等。

清朝的宗教政策与影响

清朝的宗教政策与影响

清朝的宗教政策与影响清朝,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宗教政策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民众的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清朝统治下,宗教政策呈现出多元与容纳的特征,主要包括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等宗教的态度与管理。

这些宗教政策不仅影响了各个民族和地区的宗教信仰,还与社会制度、人民生活、文化交流等方面产生了紧密的联系。

首先,清朝的宗教政策表现出对各个宗教的包容与尊重。

在清朝创立之初,康熙皇帝就采用了“皇帝信仰多教”的原则,允许各个宗教在清朝的疆域内广泛传播,并给予宗教团体以特殊的待遇与权益。

例如,清廷会同佛、道、儒、礼四教共同修订了《康熙大典》,将各个宗教的教义与仪式进行了系统整理,标志着清朝对宗教的统一管理,并为各个教派提供了相对稳定的宗教环境。

此外,清朝也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宗教遗产,修建了众多的寺庙、道观、清真寺和教堂,为宗教信仰提供了场所,并有助于激发民众对各个宗教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其次,清朝的宗教政策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社会稳定的构建起到了重要作用。

清朝统一了全国的政权,对于各个宗教教派的管理和认证至关重要。

清朝成立了专门的宗教机构,如佛教事务总局、道教总局、回回总局和天主堂总办等,负责对各个宗教教派的监管和管理。

这些机构在宗教信仰的传播和文化交流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宗教事务的有序进行提供了保障。

同时,清朝还通过严格的治教政策,限制了宗教团体的发展趋势,避免了宗教扩张引起的社会动荡,保持了社会的稳定。

然而,清朝在宗教政策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矛盾。

一方面,清朝对各个宗教的宽容与尊重有时候也不免走向过度,容易引发宗教势力的膨胀与滥用。

由于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不够严格,一些宗教教派和教主开始成为地方势力的象征和代表,甚至与地方政权发生勾结,影响了清朝统治的稳定和权威。

另一方面,清朝也存在对异教的打压和禁止的情况。

一些非汉族地区的宗教信仰受到了限制和排斥,特别是对于藏传佛教的限制较为明显。

这种不完全的宗教包容也决定了清朝宗教政策的局限性,未能充分促进各个宗教的交流与融合。

清代宗族的社会属性——反思20世纪的宗族批判论

清代宗族的社会属性——反思20世纪的宗族批判论

有 宗法成分 的 自治性 互助 团体 。她 的宗法因素 , 不能夸 大为“ 宗法性 质” 宗族 自治、 ; 互助 的功 能 , 适应 了民
众 生存 生活的需要 , 起着积极的社会作用 , 予肯 定和尊 重; 应 宗族文化 中的互 助精神 、 自治意识、 亲情意识 是 宝贵 的中华精神 文化遗产 , 为建设 当代社会文 明的有益资 源。在 2 O世 纪, 激进 力量对 宗族 的否定 , 至 乃
2 0世纪 , 人们对于宗族 ( 家族 ) 宗族文化 ( 、 家族文 化 ) 持批 判态度 , 恒 时或非 常激烈 , 以致 有取缔政 策 的出 现, 时至今 日, 人们 说 到历史 上贪 官污 吏横 行 的无 以遏
身的宗族史研 究历程 中领 悟出来 的 , 因原来 相信族权 盖 万恶说 , 而后深入对 宗族史 , 尤其是 清代宗族 史 、 当代宗 族 、 亲活动 的研究 , 宗 遂质疑于 秦汉 以后宗法 社会说 、 宗
s h lr sw l a g is e a ie ca S p lc s c n ie e o b b ou ey c re t B t a itr ti ,n e o c oa s a e l s a an ta n g t l n’ oiy wa o sd r d t e a s lt l o r c. u s h s y i s v o e d t
rdsus h bet et eteoi nl p erneo a io , s on seth i o clrt. e i s teojc.R s r r ia apaac f lnhs r i bu dt r p c tehs r a t h c o h g c ty oe t i u Ke od : igD n s ; l ; uoo y m ta a ; ar rhl yw r sQn y at c n atnm ; uu i ptaca y a l d i

清朝的宗教政策分析

清朝的宗教政策分析

清朝的宗教政策分析清朝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朝代之一,它的宗教政策也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这方面,清朝存在着一些独特的特点和规律,让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它的历史进程和历史背景。

本文将对清朝的宗教政策进行分析,并就它的影响和发展做出一些评价。

一、清朝宗教政策的基本特征清朝的宗教政策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本土宗教的支持和鼓励,另一方面则是对异教的排斥和限制。

这两个方面互为影响,使得清朝的宗教政策成为了一个特殊的历史现象。

首先,清朝对本土宗教的支持和鼓励是显而易见的。

在清朝早期,尤其是康熙、雍正和乾隆三位皇帝统治时期,道教、儒教、佛教都得到了朝廷的高度重视,同时官方还刻意营造了宗教和谐的社会氛围。

例如,清朝皇帝多次亲自去拜佛,还筑造了许多宗教建筑和寺庙。

康熙时期,朝廷对藏传佛教的支持更是达到了极致,甚至颁布了许多有关佛教的法律法规。

其次,清朝对异教的排斥和限制也是宗教政策的重要内容。

异教在中国历史上一直都面临着排斥和禁止的命运,而清朝则更加明确地将这种排斥和限制写入了官方制度。

例如,清朝早期就颁布了“禁教令”,禁止基督宗教和天主教的传播,而后来又颁布了“天理教徒禁止教化苗疆会议条例”和“夷教禁止施行会议条例”等法规,严格限制了外来宗教的传播和发展。

二、清朝宗教政策的影响和意义清朝的宗教政策在当时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对社会文化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清朝的历史和文化特质。

首先,清朝宗教政策的支持和鼓励对本土宗教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例如,在清朝早期,佛教、道教和儒教的发展都得到了明显的加强,宗教建筑和文化也得到了大力扶持和保护。

这样一来,本土宗教不仅在人民心中地位得到了提升,而且还有助于培养民族文化自信心和象征意义。

其次,清朝宗教政策对异教的排斥和限制也是有意义的。

这种排斥和限制不但有助于维护中国的独特文化和民族传统,而且还有助于减轻外来势力对中国文化的破坏。

同时,这种排斥和限制也可以促进政治和社会的稳定,减少异教带来的社会冲突和文化冲突。

宗族不断编修族谱的特点及其原因_以清朝人修谱为例_冯尔康

宗族不断编修族谱的特点及其原因_以清朝人修谱为例_冯尔康

宗族不断编修族谱的特点及其原因)))以清朝人修谱为例冯尔康(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天津300071)摘 要:明清以来,宗族的编纂族谱,形成不断续修的特点,而以清代最为突出,相当多的宗族数度修谱,甚至三四十年书写一次,周期不可谓不短,密度不可谓不大。

清人续谱是在克服种种困难情况下实现的,即解决房支之间的利害之争,族人取得续谱的共识,在由权威人士组成的谱局主持下进行撰修工作;大族一次修谱,开支数百两银子,甚至上千两、数千两,诚非易事;谱书的编写原则和方法逐步完善,能够容纳宗族历史各个方面的资料,又令族人人人上谱,人人有历史记录。

清人如此追逐于修谱续谱,受着一种理想的支配:修谱续谱能够达到尊祖敬宗收族的目标。

事实上宗族编纂族谱,宗旨是为联涣散维宗法,过程是宗族的一项重要活动,其后果有二,一为修谱是宗族建设中极其重要的环节,令宗族群体稳固,以大族、望族出现于社区,而族人取得强有力的宗族保护,易于生存;二是形成族史,成为宗族的一种载体,也是宗族成为社会群体的一种标志。

关键词:宗族;族谱;续修;清代;尊祖敬宗收族中图分类号:K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44(2009)05-0638-10收稿日期:2009-05-01作者简介:冯尔康(1934-),男,江苏仪征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传统基层社会与国家权力研究。

经常翻检各个宗族的族谱,就会发现,宗族的编纂家谱,反复地进行,一次,两次,以至一二十次,本文就是叙述族谱这种不断编写的特点,以及宗族为此而克服重重困难,至于执着续修的缘由,也该是本文应有之意。

这种族谱续修的特点,明代已有所表现,清代则非常明显,民国时期虽只有三十多年,宗族续谱坚持不懈,20世纪最后20年再度出现修谱续谱的热潮,本文以清朝人的续修为例,考察续修族谱的状况和特点产生的原因。

一、族谱不断续修的特点宗族续修谱牒的现象相当普遍,许多宗族是一修再修,续而又续,绵延不辍。

清朝的宗族与家族制度

清朝的宗族与家族制度

清朝的宗族与家族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清朝是一个重要的朝代,其统治时间长达267年之久。

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实行着独特的宗族与家族制度,这一制度在辽阔的中国土地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清朝的宗族与家族制度。

一、宗族制度在清朝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宗族制度是封建社会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它以族系为核心,凝聚了一个封建家族的成员。

在清朝社会中,宗族制度占据着重要地位,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宗族制度在政治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清朝皇帝是宗法制度的体现者和主持者,皇帝通过宗法制度管理和控制全国各地的宗族。

“家天下”是清朝皇帝理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族制度是皇帝实现“家天下”理念的重要手段。

其次,宗族制度在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清朝实行八旗制度,八旗族人分布在全国各地,并组成了封建社会中的统治阶层。

八旗族人之间通过血缘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了有力的社会网络和群体凝聚力。

这种宗族制度的特点使得社会秩序相对稳定,有利于统治者的统治。

第三,宗族制度在经济方面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封建社会中的土地所有权是围绕着封建家族展开的,宗族成员共同拥有和管理土地资源。

土地的分配、使用和继承在宗族制度的框架下进行,这为清朝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稳定。

总之,宗族制度在清朝社会中是不可或缺的,它在政治、社会稳定、经济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家族制度在清朝社会中的影响和特点家族制度是宗族制度的组成部分,它更加注重个体家庭内的家规家训以及家族成员之间的亲情和相互支持。

在清朝社会中,家族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影响:首先,家族制度体现了封建家庭的权威性和尊严感。

作为封建家庭的核心组织形式,家族制度使得家族成员对家庭的忠诚感更加强烈,尊重家中长辈的命令和决策。

其次,家族制度在清朝社会中形成了家族文化的重要载体。

家族中的家规家训、祭祀仪式等活动都是家族文化的一部分,这些活动旨在传承封建礼教和家族价值观念,稳定家族的秩序和凝聚力。

论清朝推行孝治的宗族制政策

论清朝推行孝治的宗族制政策

论清朝推行孝治的宗族制政策常建华宗族是指源于一个祖先、按照父系血缘积聚而成的同姓成员,宗族的发展,形成了自己的体系,有一套共同遵守的规程,这就是宗族制度。

宋明以来的宗族制度包括祠堂、族长、族谱、族田等内容,其核心是调堂族长的族权。

对于家长的孝,必然引申为对祖先的崇拜,“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宗族的凝聚,是对祖先尽孝的体现。

清代宗族制度研究的成果颇多而把它放在中国封建社会伦理政治下考察,把它看作是这个政治的核心——以孝治天下的产物,还没有引起学者们充分的注意。

在清代,奉以孝治天下为既定国策,形成一套严密的规则加强教化,对“上谕十六条”解释的《圣偷广训》是清朝以孝治天下的政治思想纲领,其宗旨要人民移孝作忠,充当顺民。

①推行孝治离不开宗族制度,《圣谕广训》要求人民“笃宗族以昭雍睦”,指出笃宗族与讲孝弟的关系是:“宗族由人论而推,雍睦未昭,即孝弟有所不尽。

”换言之,只有敦孝弟,才能笃宗族。

还把贫富、贵贱等矛盾的原因,归结成忘为宗族,告诫人民都是祖宗的子孙,不要视为途人,企图用血缘关系调和阶级的、社会的矛盾。

宗族制度的发展是孝治的必然产物。

“上谕十六条”把“笃宗族”作为第二条,紧放在“敦孝弟”之后,表明清朝对宗族制度的重视。

《圣谕广训》指出人民“笃宗族”的具体措施为“立家庙以荐蒸尝,设家塾以课子弟,置义田以赡贫乏,修族谱以联疏远。

”利用宗族制度推行孝治.是清朝以孝治天下总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笔者就清朝推行孝治的宗族制度政策,进行较为系统而全面地论述。

一祠堂族长及宗规族约的法律权力清代江西、安徽、湖南、福建、广东、江苏、浙江、四川、等省多聚族而居地区,强宗大姓皆有祠堂,祠堂又称宗祠、家庙公堂。

祠堂里供奉祖先的牌位,是祭祀祖先的场所,祭祖为尽孝道,使族众团结在冥冥中的祖先之下,祭祀以昭穆世次为序,是一次尊卑等级关系的演习。

祠堂又是处理宗族事务的地方,由各种人员组成,是一个组织。

典型的祠堂,如江苏宜兴任氏大宗祠,“立宗子以主裸献,宗长以定名分,宗正以秉权衡,宗相以揆礼义,宗直以资风议,宗史以掌簿版,宗课以管钱名,宗干以充干办。

清朝宗族制度

清朝宗族制度

清朝宗族制度宗族的法规和要求宗族组织为维护其血缘共同体的存在和利益,有一套要求族人的行为规范,并受传统文化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的制约;祠堂族长对族人拥有审判权;如四川唐氏宗族,倘族人犯有种种“非为”,“各房长确知,先以理戒,以情谕,至情理所不能感服,房长告知族长,族长会同族众,以其所犯过恶告明祖先,爰请家法,从重惩责”①;宗族惩治族人,要将族人“所犯过恶告明祖先”,向祖先“爰请家法”;即墨杨氏家乘所收康熙时所定家法规定:族人相讼,族中“尊长传其本支年老正直者,焚香誓于家庙,示无所徇,吐其实,定其曲直,小事开罪..大事告于祖宗朴责之..强悍不遵约束者,则公曰于官,以法处之”;“焚香誓于家庙,示无所徇”;江苏常州庄氏祠堂乾隆时所定宗约,对于祠堂的审判权叙述较细;该约:“族人相争,大干法纪,自难解免,倘属田土口争、一切家庭细故,族人可为调处者,不得邃行兴讼,告以情祠具禀宗祠,听族长、分长暨族之秉公持正者传集两造,在祖宗神位前论曲直、剖是非,其理屈与不肖者,当即随事惩罚,甚则绳以祖宗家法,令其改过自新,若顽梗不灵,轻则鸣鼓共攻,解官求治,重则祠中斥革,谱内削名,断勿徇纵”②;祠堂族长依据家法对族人的处理,各族是不同的;前述杨氏宗族对于犯“大事”者要“朴责”,庄氏宗族对于小事“随事惩罚”,不改悔者“解官求治”,最严重的“祠中斥革、谱内削名”,即开除族籍;四川唐氏的“家法”在宗规中列有专条:“置家法一具,用竹片,长三尺,宽寸半,厚五分,上书唐氏家法字样,悬祠中内高朗处,祭祀时昭然若见,令其知惧;当用则用之..只用之族人者,示家教也”③;有的宗族对于不肖者,“举族鸣其罪,纳诸竹笼,沉诸海而不为过”④;江苏镇江赵氏宗族“有干犯名教伦理者,缚而沉之江中以呈官”①;祠堂族长还可以处死族人;安徽弘农杨氏宗谱则将宗族处死族人的权力作为“家法”明确地写入宗族规条:“族长既立,家法攸司,其于不肖子弟,轻则令其拜伏自悔,重则族长执法笞惩,至若大逆不孝,则族长会合族众,鸣公处死,虽独子不恕,另立贤嗣;”宗族对族人的要求,大致可分三种类型:一是规、约,如宗约、宗规、家规、族规、祠规,是宗族要求族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二是禁、戒,如宗禁、家戒、家禁等,规定族人不许做的事情;三是训语,教诲族人如何做人,起伦理道德的教导作用;但这三方面往往混合在一起,可混称为宗规家训;其具体内容十分庞杂,举其大者,约有以下数端;①唐氏族谱卷1,宗规十条同治十年定;②毗陵庄氏族谱卷11;③唐氏族谱卷1,宗规十条作于同治十年;④余姚孝义劳氏宗谱卷1旧谱条约并序;①刘献庭:广阳杂记卷4;宗族最强调族人处理好家庭关系,对父子、夫妻、兄弟、婆媳、祖孙、妯娌、叔伯侄、姑嫂、叔嫂等关系加以规范,一般不出儒家伦理的要求;其中最重视父子、兄弟关系,强调孝、悌之道,并把子弟的行为都纳入进去;慈南干溪章氏宗谱嘉庆时所定族规说:“孝悌为万化之原..盖父母为生身之本,兄弟乃手足之情,不孝固天理不容,不悌亦人情所不近,倘或灭绝天良,渐染敝俗,甚至双亲冻馁,同室操戈,如此之人,不待天诛神殛,在族人必须声罪共击,到祠杖竹,或鸣官治罪,以肃规约;”其次是要求族人睦宗族;合肥杨氏宗族要求族人“卑不犯尊,少不凌长”②;四川李氏宗族对同族中如何处理辈份关系,强调“同族伯叔昆仲自有定序”;还规定处理贫富关系的要求,“族中贫富不齐,富者不可骄,骄则招尤,亦易起侈荡之心,贫者不可惰,惰则不惟益困,而且无所不至”①;合肥杨氏宗族也重视族中的贫富关系,认为“族间贫富自有不齐,然分则各门,合原一家,毋异视也,务要休戚相关,有无相恤,勿令无赖以致辱身,贱行陨节败名,有玷先祖也”②;宗族对族人的生活提出要求,涉及到娱乐、婚姻、丧葬、衣食住行、职业等等;宗族一般要求族人从事“士农工商”本业,做一名“四民”,反对族人成为无业游民;浙江越州阮氏宗谱·翼青公家训说:“培养子弟,务令执有一业,或读书、或力穑、或贸易、或操作,此之谓四民,盖有一事以束其身,心自不暇思及外务;其有不务正业者,是为游民,当禀请家、族长,随时训导,以禁止之;”苏州彭氏宗谱所载顺治时所定条例要求:“宗人生业以读书习礼为上,次则训徒、学医、务农,次则商贾贸迁,若违礼背训入于匪类者,斥而不书;”宗族要求族人生活勤俭,反对奢华;无锡郑氏认为:“士农工商,莫不各有其事,明而动,晦而休守,寸阴是惜,勤也;饮食淡泊,衣服不尚纷华,俭也;”③宗族对族人要求最多的是婚姻方面,强调门当户对,尤注重良贱不婚;宁波卢氏规定:“男女议亲,须门户相当及伦序不紊者,不许苟且,以坏家风,男子不可出赘,女子不可入赘,其婚嫁止称家有无,毋得强为美观;”又认为:“妻也者,齐也,凡娶以配身也,若女失节为妻,自己失节也;子姓如有娶娼妇为妻,及良贱为婚者,俱不得入宗祠;”①该族虽强调良贱不婚,但反对婚姻论财,提倡婚事“称家有无”,量力而行,反对赘婚和娶寡妇;②弘农杨氏宗谱卷首碑记;①李氏宗谱·宗范;②弘农杨氏宗谱卷首宗谱规条;③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有的宗族还要求族人的丧葬不作佛事,不闹丧,不可停柩不葬;湖南匡氏规定:“父母丧,必须依礼定限安葬,若惑于风水,或托故久停不葬者,俱属不孝,杖八十;”②四川唐氏认为:“佛事道场,荒诞不经,演戏吹唱,以忧为乐,一切繁文缛节,时俗之所尚,大非丧礼之所宜,徒耗资财,实无益耳;..至于葬亲,固宜卜吉壤,然惟求其不为道路,不傍沟洫,不近城市,择厚土而安厝,切不可执福阴之说,停柩不葬,日久迁延,设遇变故莫测,以致亲骸暴露,不能归窆,不孝之罪,孰大于是乎”③宗族还对娱乐作了要求,无锡郑氏“戒游手好闲之人,人之思,劳则日生,怠则日靡,即看戏一事,亦属无益,博弈好饮酒,终非善类”;④常州杨氏规定:“不许习丝竹唱词曲”;⑤宗族反对赌博,无锡郑氏提出“戒赌博:当今之世,赌风太甚,无论乡缙平等,皆好赌钱,甚至妇人女子,亦喜赌,一入赌场,废时失事,产业不能保”;认为赌博“消耗先人储业,所谓作无益害有益,诚宜切戒也;如子孙有犯者,急为禁止,能改则已,不改则宗祠重惩,仍责成其父兄伯叔督之,必改而后已,其诱人为非者同”;宗族要求家长善于治家,有的宗族注重从小培养子女,使其成为社会上合格的人才;湖南彭氏规定:“子弟之宜教也;少成若天性,习惯成自然,当幼小时,动静语言,便当使之归于正;姑息之爱不可也,浮薄之习宜去也,毋以轻佻为文明,毋以愚鲁为浑朴,随子弟之材质,士农工商各与本业,庶不致成为游民;若夫女儿,生长闺房,更当道以礼节,敬以孝顺,酿以和平,操以中馈,勤俭朴素,于归后,宜室宜家,斯亦父母之光也;”①要家长把儿子培养成“四民”正人,把女儿培养成讲究礼节、勤俭朴素、善于持家的未来的贤妻良母;对于不负责任教育子女的家长,有的宗族规定了惩罚的内容;无锡郑氏规定:“族中教子不严,习于败类者,宗祠戒谕,使严督其子改过自新,有自父兄检束而游荡无赖者,宗祠责治,公议其执一业,而专托近支长辈督率之;”②宗族强调族人按时交纳赋税,做国家的顺民,避免给宗族带来麻烦;①甬上卢氏敬睦堂谱稿卷1宗约;②匡氏续修族谱卷首原家规;③唐氏族谱卷1家训;④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⑤即墨杨氏家乘·家法;①彭氏三修族谱卷16宗规十条;②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宗约;无锡郑氏提出:“要早完国课,官银粮米,倘有拖欠,差人临户,惊鸡闹犬,好不烦恼,依时早完,亦一快事;”③绍兴阮氏认为:“身际承平,无苛徭杂派之苦,衣租食税,悉出君恩,故国课最宜早完,必待胥吏追呼,是负恩也;吾愿族中急公亲上,毋稍迟滞;”④镇江金坛庄氏规定:“早完国课:赋税上关国计,下系考成,草莽君臣之义,惟此为重,须率先急公,依限完纳,毋得拖欠,贻累乡里;..况且功令森严,绅衿欠粮,即行奏销,凡属平民,岂容少恕”;⑤宗族把能否按时交纳赋税,看作是否忠君爱族的行为;清廷对宗族法规的政策清代宗族首领除了重视年老分尊外,强调尚爵尚贤,宗族的领导主要由绅士充当;绅士是传统文化的载体,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己任,他们对宗族的领导,主要是要使宗族成为社会的稳定因素,替国家治理地方社会,把家法作为国法的补充,所谓“家之有规,犹国之有律,律不作,无以戢小人之心思,规不立,无以谨子弟之率履,惟是聊述家规”①;因此,许多宗族法规便是以国家的法规为参照系而设置的;绍兴阮氏乾隆时,“就国法所严人情易犯者,订为二十条,编入家规;后更望严正淳切家、族长,或朝夕训诲,或朔望申明;宗族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受到朝廷欢迎;宗族为更好地行使权力,管好族人,往往请求政府予以支持,而朝廷则批准祠规,承认祠堂族长的审判权、族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即墨杨氏家乘康熙时记载该族家法“数十年来,多求官批照”,自行此法数十年,该族“无具两造者矣”,县官曾说:“尽如杨宅家法,直可刑措”;再如合肥杨氏,于乾隆二十九年建好祠堂,旋修宗谱,立有规条,并置祭产,但“相传而下,习俗移人”,“间有不孝子弟,将谱所列之规条,竟弁髦视之”,甚至以少犯长,以卑犯尊,未能合宗睦族;嘉庆十五年,该族生员数人赴县呈请祠规,知县于同年批复,要求“杨氏户、族人等知悉:嗣后务遵祠规,父训其子,兄戒其弟,如敢不遵,许该族户、祠长人等指名禀县,以凭究治,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①;嘉庆十六年,该族将知县条示祠规刻石勒碑,以约束族人;不过清朝并不是予以宗族法规全部支持,在祠堂族长依据家法处死族人问题上,清朝的政策发生过变化;顺治、康熙时期,不承认祠堂族长对族人的处死权,到雍正时则得到了法律的公开承认;③荥阳郑氏续修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④越州阮氏宗谱卷19家训;⑤金沙庄氏族谱卷3,道光时定家规;①中湘下砂陈氏族谱卷4;①弘农杨氏宗谱卷首杨氏宗谱碑序、宗谱碑记;雍正五年,江西永新县发生了朱伦三同侄致死其屡次犯窃的弟弟的案件,刑部认为朱伦三应处以流徙的刑罚,雍正帝则认为族人犯法,使其伯叔兄弟受连累,尊长族人将其处死是“剪除凶恶,训戒子弟”,“亦是惩恶防患之道”②;不当拟以抵偿,将朱伦三的流徙罪宽免,并建议今后以此为例,于是九卿根据皇帝的旨意,定出恶人为尊长族人致死免抵之例;国家承认宗族私法惩治族人以致死的权力,表明雍正帝完全依靠宗族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态度;清朝对族权处死族人的公开承认,使得族权膨胀;乾隆帝上台伊始,便对宗族问题十分重视,他说江西一些地区私立禁约、规条、碑记,贫人有犯,并不鸣官,或用竹篓沉置水中,或掘土坑活埋致死,还勒逼亲属写立服状,不许声张,种种残恶,骇人听闻;对此他提出,如果有不法之徒,应当呈送政府官员,治以应得之罪,不能随便草菅人命,要求江西省“严加禁止”③;乾隆帝的这一措施,表明了他对雍正五年条例的否定态度;接着,乾隆二年两广总督鄂必达奏称,宗族贤愚不一,如果恃有减等免抵之例,相习成风,族人难免有冤屈者,请求删改;刑部同意,并指出“况生杀乃朝廷之大权,如有不法,自应明正刑章,不宜假手族人,以开其隙”①;于是将旧例删除;尽管如此,乾隆帝仍要求宗族发挥管理族人的功能;乾隆五年他针对游民问题,要求父兄族党严加管束不守本业之人,“不遵约束者,量行惩治”②;这就等于说,承认宗族要求族人守本业做好一名“四民”、反对成为游民的职业要求,并予这些宗族私法以政权的支持;乾隆帝的“量行惩治”,没有严格的标准,等于承认族权对族人实行除处死之外的惩治权力;乾隆二十四年,西安按察使杨缵绪提议宗族致死有辱身贱行的族人,可否仍旧量行减等,乾隆帝则表示政权可代替族权惩治“不法之徒”,反对宗族任意处置族人;乾隆帝的上述政策,也基本上为以后各朝所执行;如前述合肥杨氏宗族乾隆十九年所定规条中,有处死大逆不孝子弟的内容,在嘉庆十五年,鉴于族人不听约束,请县政权批准祠规,本来这是为了加强对族人的管理,但呈请的祠规中,只规定:有匪类不安分者,该祠长率众牵祠内责罚,没有涉及到处死权问题,这是因为,乾隆规条只是宗族内部掌握的“私法”,嘉庆祠规需要官批,而政府不承认宗族致死族人的权力,所以在呈请的祠规中便没有了宗族处死权的内容;总之,清廷希望宗族法规按照国家法律办事,在政府的支持和监督之下,有限度地管理族人;族谱的修纂与收族②清世宗实录卷57,雍正五年五月乙丑;③清高宗实录卷18,乾隆元军五月丙午;①清文献通考卷198,刑四;②清高宗实录卷120,乾隆五年闰六月庚子;清代的宗族,多修有族谱,族谱又称家谱、家乘、宗谱等;浙江巡抚庄有恭认为,族谱之义有五善:本祖德、亲同姓、训子孙、睦故旧,更重要的是报国恩①;福建按察使彭希濂为周氏家乘作序,也认为谱义有五:纪国恩、述祖德、敬宗收族、训子孙、有无相通;综合起来,修谱目的是:第一,尊祖,即本祖德、述祖德;就是要追述自始祖以来诸位祖先的事迹,缅怀其功德,教育子孙,使子孙产生尊祖、法祖的观念;而“祖德”,一般是儒家伦理修身较深的表现;尊祖也包含按照祖先宗规家训要求自己的含义;尊祖可以收族;第二,收族,即亲同姓,敬宗收族;族谱把同一始祖或同一支祖下的子孙合于同一族谱,使族人通过确定自己同祖先、同族人的关系,在尊祖意识下加深彼此的关系,增加血缘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如同清人所说:“宗者总也,族者聚也,宗族而有谱,正在总聚其原本也;虽宗有大小,属有亲疏,时有远近,居有迁徙,总以一体所分,使无谱以聚之,几同陌路矣;”②收族也可更好地尊祖;第三,训子孙;族谱多载有宗规家训,用来教训子孙;还有族谱的体例含有褒贬的原则,也是教育族人的手段;第四,忠君报国,即纪国恩、报国恩;族谱多把有功名、做官视作受皇恩、国恩的结果,将其视作一种荣耀,载有官宦者沐浴皇恩的情况,更把修族收族作为忠君报国的行为;清人说“谱之修也,内以纲维人伦之大本,外以辅翼朝廷之政治,此岂小补云尔哉故苏子有云:‘观吾谱者,孝第之心,油然而生’,则移孝作忠,不亦增光家乘也乎”③第五,有无相通,即通过合族,加强族人彼此间的认同感,增进联系和感情,从而恤贫穷,救患难;实际这一条也可并入第二条;第六,睦故旧,就是通过修谱加强同朋友的联系和交往;这一条对清人特别是社会影响不大的宗族来说,并不重要;事实上,在清人的修谱观里,前四条比较重要,四者的关系是互为影响,尊祖为了收族,收族可以更好地尊祖,尊祖收族才可教训好子孙,教育好子孙则能更好地尊祖收族,尊祖、收族、训子孙也就是报恩了;四者之中,又以尊祖、收族为主,尤以收族为核心;族谱有统族谱、支房谱之分,族谱体例的基本形式有谱序、谱例凡例、例言、修谱名目、像赞、诰敕、宗规家训、世系表、图、世系录世录、齿录、世纪、派语班派、班次、宦绩考、传记谱传、家传、世传、内传、外传、宗德、阃仪、德行、宜淑、祠堂记、图、墓图、祠产、先世考辨、艺文、余庆录、五服图、领谱字号等,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序、例、规训、世系表、图、录、传记、祠堂、祠产、坟墓;①毗陵庄氏族谱卷首乾隆辛巳谱传序;②苏州彭氏宗谱,乾隆七年增修族谱序;③广西平乐邓氏宗谱同治三年邓氏族谱序;族谱繁简不同,最简单的族谱,只有世系的记录,因此,最体现族谱功能的,当是这部分;世系记载宗族的成员及其血缘关系,以图表的形式表现,清代的族谱世系统宗谱始于始祖,支谱起于支祖,世系的记载方式基本上借鉴宋代欧阳修、苏洵的谱例纂修,“欧氏五代为图,备五服也,其体直序,世序横推,准以小宗法,五世不迁;苏氏九代为图,备九族也,其体平列,世序直陈,统以大宗法,百世不迁”①;最简单的族谱中只有人名,详细些的,人名后标明该人生卒、婚配、葬地等;也有的族谱将族人履历情况单列出,成世系录、世系、世系考;关于世系的功能,乾隆时大学士刘伦说:“谱之为言,布也,布一族之长幼尊卑于简端也”;①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宗约:“谱列先人世次,支联派别,分辨尊卑、嫡庶,以便采本寻源;”族谱就是通过祖宗的原始、支派由来,考世系、辨亲疏,增进共同感,并使族人寻找自己在血缘关系网中的位置,确定亲疏、尊卑的等级秩序;有的族谱对于“子孙有功祖宗,如坟墓、祠堂、谱牒之类,即于世表本名下直注其事,以示不祧,反是则于本名下昭书不肖事实,以为后戒”②;族谱的褒贬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一般族谱出于维护宗法的等级、名分,其记载异姓继子和本宗继子不同,守寡与再醮有别,元配与继妾区分,都反映这种情况;族谱的传记,形式多样,有辑录正史、方志、文集的列传,和记载族人言行的一般传记文,如墓志铭、祭文、行状、寿序;有的族谱还把族人的事迹按性质加以分类,如忠义、节孝等;族谱是由宗族负责人和文化人组织纂修的;族谱修成后,要不断续修,清人修谱的时间不尽一致,就一般而言,“修谱通例以三十年为断,迟之至六十年而止”③;三十年一修是“通例”,其原因,据余姚朱氏宗谱卷首一本堂旧立规条:“父子相继为一世,前后相告大约不过三十年,故谱必三十年一修,前者已故,来者日新,莫为之前,虽美弗彰,莫为之后,虽盛弗传;”因为有这样的“通例”,所以“三十年不修谱,即为不孝”④;六十年一修,算是“迟之”;也有的宗族修谱甚勤,所谓“世之重谱者,每五年一小修葺,十年一大修”⑤;族谱的不断续修,使新增族人入谱,保证族史的连续性,同时,每一次续修也是一次收族活动;修族的资料,主要来源于平时的积累,常州庄氏乾隆二十六年修谱,要求族人“自今以往,每分之人,各具素纸,岁记其亲分之名字、履历、男女、嫁娶、生卒年月,三年合成一稿,三十年后梓而颁之”①;①匡氏续修族谱卷首新凡例;①毗陵高氏宗谱卷1合修宗谱序;②小留徐氏九修宗谱卷2凡例;③匡氏续修族谱卷首自叙;④古皖刘氏重修宗谱·序;⑤浙江绍兴马氏分支宗谱,乾隆四十四年重修马氏分支谱序;①毗陵庄氏族谱卷首;清人的修谱,受到朝廷的提倡;顺治十八年始修皇帝的家谱宗室玉牒,定制十年续修一次,乾隆九年修八旗满洲氏族通谱;圣谕广训明确号召“修族谱以联疏远”,以此作为笃宗族的手段;事实上,民间也是这样认识的,江苏武进潘姓便把未修族谱看作是“有违圣祖仁皇帝敦孝弟、笃宗族之训,遂招集族人,急急而续修之”②;清朝官员贯彻朝廷的要求,康熙中,湖南宜章知县蒋宗芝鉴于该地人视修谱为“不急之务”,加以劝说,该地大姓立即响应,“于是族谱之作始盛”③;朝廷的提倡,绅士的响应,形成了清代族谱的一个特点,即把圣谕载入谱书,或把顺治九年,清朝要求人民学习朱元璋“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的“圣谕六言”,载入族谱,大量的是把康熙上谕十六字收入族谱,有的族谱甚至把洋洋万言的圣谕广训也收入族谱,如乾隆时修湖南吴氏重修族谱、浙江萧山新田施氏宗谱收入嘉庄时抄录的圣谕广训,道光时所修四川仪陇胡氏宗谱也录入圣谕广训;而以此所制定的宗规家训就更多了;如同治十年四川唐氏所修家训十则的具体内容,基本是照搬圣谕广训①;有的族谱要求“圣谕当遵”,即以这些“圣谕”治理宗族;清代族谱的这种特点,表明族谱进一步纳入政治范畴,“圣谕”更加深入人们的生活;族田宗族共同体为了祭祀祖先,维持祠堂的各项费用,修纂族谱,以及赡养和培养族人,需要一定的经济费用,因此,很多宗族设置了宗族集体的公共财产——族田;族田的名称很多,大致可分为祭田和义田两类;种类不同,管理也有差别;乾隆年间江苏巡抚庄有恭就清代族田问题指出:“直省士庶之家,其笃念亲友者,每立祀产以供先世蒸尝,立义田以赡同宗贫乏,其祀产、义田岁所收获,除完纳条漕及春秋祭扫、赡给支销外,所有赢余,俱储积以备饥年之用;”②祀产主要是指祭田,又叫祠田、祀田、蒸尝田等,一般的宗族都有数量不等的这类土地,收入主要作为祭祖的费用,因祭田附属于祠堂,祭田的管理,也多同祠堂的组织形式一致;大的宗祠设专人管理,如江苏武进吴氏宗族规定:“公堂祭田,必才品兼优者方可令其经管,令举一人总理,二人监察;”③②毗陵永宁潘氏宗谱卷1潘氏续修宗谱序;③曹氏族谱蒋宗芝序;①唐氏族谱卷1;②皇清奏议卷50请定盗卖盗买祀产义田之例;③吴氏宗谱卷1宗规;多数宗族由各支轮流管理祠堂和祭田,如乾隆时广东归善张姓共有尝田五石,由五房轮流收租办祭;江西上饶王姓有祀田十八石,由三房轮流收租供祭④;江西会昌刘氏有“公共祖遗祭田一处”,“原系各房每年佥点经管公堂首事,收租完粮祭祀用度”①;祭田数量不大,一般是几十亩,但它是普遍存在的;义田,又称润族田、公田,设立义田是为了“供一族之公用”②;主要用来赡族,赡族的费用比祭田的费用大,义田的数量一般也比祭田多,常是几百亩,甚至上千亩;义田多的宗族,除了类似祭田的管理方法外,往往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义庄;义庄有专门的房屋和人员,江苏常熟王氏有一千多亩义田,用给“力不能自养者”,并奖励孀妇和贞孝者,设怀义堂义庄,“择诚实有力者一正二副,或本族或异姓,听怀义堂后裔请定”③;义田在全国出现的地区很多,但主要集中于江苏南部;族田收入的用途,庄有恭认为是完纳国课条漕、祭祖扫墓、赡族、储积备荒;桐城方氏用于建房屋、岁祀、助葬、赈不能自存者、助学、置田,广东是祭祀、助学、赡族、救荒,综合起来,可概括为完纳国课、祭祀、赡族、助学、救荒五项,而以祭祀、赡族、助学为主;因此,就有了祭田、润族田、学田的名称;有的宗族因专门设立助学的田产,这类土地称为书田、义塾田、学田、膏火庆田等,不妨用书田概称之;设有书田的宗族,一般也同时设立义学,培养本支或本族子弟;在江苏昭文,归氏“其田之供祀事者以百计,资本支子弟读书者以千计,谓之书田”④;族正制度族正制是伴随保甲制而出现的;清朝十分重视推行保甲制,雍正帝以保甲制为弥盗良法,鉴于保甲制奉行不力的情况,在雍正四年严饬力行;他针对聚族而居地区的实际情形,规定:“凡有堡子、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遍查者,拣选族中人品刚方、素为J 族敬惮之人,立为族正;如有匪类,报官究治,徇情隐匿者与保甲一体治罪;”①族正的作用是稽察匪类,起到保甲的职能;雍正朝以后,清朝在聚族而居的福建、广东、江西等省曾大规模地推行族正制;除通过族正制实行保甲制的作用外,还为了惩治宗族的械斗、健讼,治理宗族带来的社会问题,加强国家对地方社会秩序的控制;④清代地租形态中华书局1982 年版,第27 页,390 页;①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下册,第704 页;②毗陵冯氏宗谱卷20始立公帑碑记;③太原王氏家乘卷7;④养一斋文集卷9昭文归氏书田记;①清朝文献通考卷23职役三;。

清朝的宗教政策与社会道德与伦理的关系探讨

清朝的宗教政策与社会道德与伦理的关系探讨

清朝的宗教政策与社会道德与伦理的关系探讨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宗教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道德与伦理的形成与发展。

本文将从清朝宗教政策、社会道德与伦理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清朝的宗教政策对社会道德与伦理的形成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清朝尊崇的主要宗教为儒家思想和佛教,其次还有道教和基督教的传入。

清朝皇帝以儒家思想为国家的官方思想,并将其作为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

儒家思想强调以仁、义、道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推崇道德品行,鼓励公正、忠诚、孝顺等价值观念。

这对社会道德与伦理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

其次,清朝的宗教政策也对社会道德与伦理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约束作用。

儒家思想与佛教的融合,使得佛教强调的世俗人生与修行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

佛教教义中提倡功德布施、戒定慧三学的修行,倡导从內心的善念和行为出发,追求个体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道。

这使得清朝时期的社会伦理更加倾向于个体修养、家庭和睦以及社会和谐。

然而,清朝的宗教政策并非一成不变。

随着清朝社会的发展变迁以及国家治理的需要,宗教政策也有所调整。

清朝时期皇帝为了统治稳定和巩固国家政权,施行一系列的政策,如严禁私人教育、控制宗教教育、削弱地方寺庙的权利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无疑对社会的道德与伦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人们在面对政权强力干预时,不得不调整自己的行为准则。

例如,很多地方的宗教活动在清朝时期被限制,人们的宗教信仰逐渐转移至家庭、乡村甚至秘密会社中,进一步影响到社会道德与伦理的传统发展。

此外,清朝的宗教政策也与社会的道德观念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在清朝时期,官方儒家思想主导了道德观念的塑造。

然而,社会伦理并非完全受官方道德观念所限制。

以江南地区为例,地方性的道德观念得以独立发展,如“江南之乡村文化的独立性、主观性、实践性,以及与官方文化的异化有关”(杨宽,2000)。

这说明社会道德并不完全受到宗教政策的影响,也存在着社会自身的动态和多元性。

论清代官僚制度中体现的孝观念

论清代官僚制度中体现的孝观念

论清代官僚制度中体现的孝观念摘要:在清代,孝观念渗透进了官僚制度的各个方面。

清廷规定《孝经》是官员选拔考试的重要内容,还特设孝廉方正科给予有突出孝行者以官衔。

制定终养政策,准许官员辞官归家奉养年老亲人。

规定官员遇有父母等长辈亡故时,可离任治丧守孝。

此外,还制定貤封制度,强调官员可以将自身所受的封诰改授自己的长辈以显亲扬名。

清廷在官僚制度建设中如此强调孝道,主要目的是希望官员能像事亲一样事君,移孝作忠。

关键词:清代、官僚制度、孝观念几千年来,孝的观念已经深深地渗透进了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并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孝文化。

在政治领域,历代诸多封建帝王都提倡以孝治天下。

官僚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机器的运作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清代统治者不仅充分认识到了官僚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更洞察到了孝在官僚制度建设中的特殊作用。

因此,在官僚制度建设中注入了大量孝的元素。

但当前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较薄弱①,有待进一步深化,本文即对此稍作探讨。

一官员选拔是官僚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

在官员选拔的过程中,清朝统治者十分重视对官员孝行的考核。

乾隆皇帝在清宫养心殿暖阁悬挂康熙皇帝的圣训“有孝为百行之首,不孝之人断不可用”并“每日敬仰”,认为此训“实为万世准则”。

②]由此可见清朝统治者在用人上对孝的重视非同一般。

中国自隋唐之后,选拔官员的主要制度是科举考试。

清朝统治者为了强调孝道,在科举考试中,强调论题要用《孝经》。

不论其命题规制上有多少波折与反复,但《孝经》始终为论题的重要内容。

顺治十六年(1659),命“考官于论题间出《孝经》,以励士尚”。

③]康熙三十九年(1700),因为《孝经》可用的论题不多,又“将性理中太极图说、通书、西铭、正蒙等书一并命题”④。

雍正元年(1723),雍正皇帝认为“《孝经》一书,与五经并重”,规定“自雍正元年会试为始,二场论题宜仍用《孝经》”。

⑤雍正十三年,因为“论题专用《孝经》,章句无多,士子易于豫拟”,又规定“嗣后与宋儒性理书参酌间出”。

清代宗族制的特点-南开大学

清代宗族制的特点-南开大学

清代宗族制的特点1987年,我和常建华教授合撰《清人社会生活》一书①,其中由我撰写的《清人的宗族社会生活》一章,将清代宗族制的特点归纳为三条,即(1)宗族制度的规制的不断完善与其不能彻底实行的矛盾;(2)一般地主拥有了对宗族的控制权;(3)政府注意调节政权与族权的矛盾关系,并拥有绝对的主动权,迫使宗族处于被动地位。

近两年,我对古代宗族史作了初步探讨,同时陆续读到李文治的《明代宗族制的体现形式及其基层政权作用——论封建所有制是宗法家族制发展变化的最终根源》等三篇宏文②,受到很多启发,今因从我国古代宗族发展史的角度,从宗法宗族制度的变化过程,进一步考察清代宗族史,有了一些新的理解,故不厌其繁,草此小文。

其中有史料重复利用之处,尚乞读者惊宥。

一、宗族的绅衿化与富裕地主商人化有血缘关系的人相互之间是为族人,但他们是否成为一个社会群体,还要看他们是否有组织,这组织在古代就体现于祭祀祖先的宗庙祠堂。

在周代,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庶人祭于寝③,即天子所祀之祖先百世不祧,诸侯五世而祧,大夫祭曾、祖、父三世,士只能祭父亲一世,庶人无庙制,祭祀自然不能超过一世。

不同社会集团的人有不同的祭祖法则和宗族组织,社会层次越低,祭祖祖先的权力越小,宗族组织因受到较多的限制而不健全。

到了我们所要论述的清代的前一个王朝的明朝,如李文治在《明代宗族制的体现形式及其基层政权作用》一文中所说的,明朝政权废除关于建祠及追祭世代的限制,于是“庶民户皆有权建置祠庙,在一村镇中几乎所有农民都被纳人一个族姓的宗祠或家庙,由祠庙所联系的族众人数大为增加”。

这就是说,由于祠堂的被允许在民间设立,宗族组织民众化了④。

清承明制,宗族政策亦然,允许民间建设祠堂,追祀远代祖先。

清人,尤其是农村居民,大多聚族而居,因而设置祠堂。

乾隆朝协办大学士陈宏谋说:“直省惟闽中、江西、湖南皆聚众而聚,族皆有祠”⑤。

他说的闽、赣、湘三省宗祠多,自是事实,此外,江苏、安徽、浙江、湖北、广东、四川宗族建祠堂的也很普遍,北方各省亦有宗祠的建立,尤其是山东,为数不少,不过要比南方少得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清朝推行孝治的宗族制政策常建华宗族是指源于一个祖先、按照父系血缘积聚而成的同姓成员,宗族的发展,形成了自己的体系,有一套共同遵守的规程,这就是宗族制度。

宋明以来的宗族制度包括祠堂、族长、族谱、族田等内容,其核心是调堂族长的族权。

对于家长的孝,必然引申为对祖先的崇拜,“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宗族的凝聚,是对祖先尽孝的体现。

清代宗族制度研究的成果颇多而把它放在中国封建社会伦理政治下考察,把它看作是这个政治的核心——以孝治天下的产物,还没有引起学者们充分的注意。

在清代,奉以孝治天下为既定国策,形成一套严密的规则加强教化,对“上谕十六条”解释的《圣偷广训》是清朝以孝治天下的政治思想纲领,其宗旨要人民移孝作忠,充当顺民。

①推行孝治离不开宗族制度,《圣谕广训》要求人民“笃宗族以昭雍睦”,指出笃宗族与讲孝弟的关系是:“宗族由人论而推,雍睦未昭,即孝弟有所不尽。

”换言之,只有敦孝弟,才能笃宗族。

还把贫富、贵贱等矛盾的原因,归结成忘为宗族,告诫人民都是祖宗的子孙,不要视为途人,企图用血缘关系调和阶级的、社会的矛盾。

宗族制度的发展是孝治的必然产物。

“上谕十六条”把“笃宗族”作为第二条,紧放在“敦孝弟”之后,表明清朝对宗族制度的重视。

《圣谕广训》指出人民“笃宗族”的具体措施为“立家庙以荐蒸尝,设家塾以课子弟,置义田以赡贫乏,修族谱以联疏远。

”利用宗族制度推行孝治.是清朝以孝治天下总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笔者就清朝推行孝治的宗族制度政策,进行较为系统而全面地论述。

一祠堂族长及宗规族约的法律权力清代江西、安徽、湖南、福建、广东、江苏、浙江、四川、等省多聚族而居地区,强宗大姓皆有祠堂,祠堂又称宗祠、家庙公堂。

祠堂里供奉祖先的牌位,是祭祀祖先的场所,祭祖为尽孝道,使族众团结在冥冥中的祖先之下,祭祀以昭穆世次为序,是一次尊卑等级关系的演习。

祠堂又是处理宗族事务的地方,由各种人员组成,是一个组织。

典型的祠堂,如江苏宜兴任氏大宗祠,“立宗子以主裸献,宗长以定名分,宗正以秉权衡,宗相以揆礼义,宗直以资风议,宗史以掌簿版,宗课以管钱名,宗干以充干办。

”还有一些职员及守祠人等杂役,②①分掌族内事务,组织严密,类似国家机构,可以看作“宗族的朝廷”。

一般的祠堂由族长负责,族众繁衍,下设房长(或支长、分长)分别管理族众,遇大事由他们在祠堂举行联席会议处理。

祠堂订有祠规约束族众。

宗族必有充满儒家伦理纲常的规、约、训、范,一般来说,训范之类的规定,多从抽象的伦理方面要求族众,起教导作用,而规约等,则是要求族人的具体行为,法规,祠规多是此类,体现祠堂一定的司法权力。

但二者并非截然分开,可以统称为宗规家训。

宗规家训的第一条往往是讲孝。

宗规家训要求族人移孝作忠,一方面,做官的族人平时工作要极尽职守,不贪污,不结朋党,不苟和他议,公而忘私,到了国家发生特殊事情时,为君视死如归;另一方面,对大多数平民族人来讲,忠君为国,主要是按照《圣谕广训》遵守法令,早完国课。

这种培养顺民的规定,作为基本思想,要求族人安分守已,所谓“安常处顺,乐天知命,受用此八字,自不为富贵人所动,万钟千驷,只似浮云一般。

”③维护传统社会的秩序。

因此,清朝提倡修建祠堂。

“国有宗庙,家有宗祠”,清朝统治者重视家把宗庙,祭祀祖先的次数远较唐、宋等朝为多。

清朝规定品官于居室之东建家庙,一品至三品官,庙五间,中三间为堂,阶五级;四品至七品官庙三间,中为堂,阶三级;八、九品官庙三间,无堂,①参阅拙文:《论(圣谕广训)与清代的孝治》载《南开研究生论坛》1986年1期。

②《宜兴篠里任氏家谱》卷2,“大宗词述”。

③《毗陵庄氏族谱》卷11。

阶一级,(在籍进士、举人视七品,恩、拔、岁、付贡生视八品)奉高曾祖祢四世,每年四季择日祭祀。

①官员们身体力行,纷纷修建家庙,以为民先。

清朝直接支持、保护民间修建祠堂。

如江苏无锡县郑氏祠庙,在太平天国时期毁于战争,后该族捐资建造,因原先祠在庙内,当时还未修庙,恐怕附近居民阻挠工作,请求县里支持,该知县于同治十二年出告示,“倘有阻挠情事,许该族族职等指名禀县,听候提究”。

②祠堂建成后,须有祠现,清朝批准祠规的法律效力.承认祠堂对族众的管理与统治。

如安徽合肥县杨氏.于乾隆十九年建好祠堂,旋修宗谱,立有条规,并置祭产,然而客观形势是,“相传而下,习俗移人”,发生不孝不弟,无视谱列规条,以少凌长,以卑犯尊之事,不能合宗睦族。

于是该族生员数人赴县求援,该知县于嘉庆十五年批复:“嗣后务遵祠规,父训其子,兄戒其弟,如敢不遵,许该族户祠长等指名禀县,以凭究治,决不宽贷。

”随后该族将知县条示祠规刻石勒碑,“自是长幼尊卑秩焉,有条而不紊,亲疏远近,坦然无忌,以相亲起规族众,不皆遵道遵路,彬彬有礼,而为一乡之望族。

”③宗族的这种秩序,实在是政府通过倡修调堂,批准祠规,对祠堂审判权的承认造成的。

杨氏祠规有祠长对匪类、不安分者率众牵祠内责罚的规定,但语焉不详。

江苏庄氏祠堂乾隆时所定宗约,对于祠堂审判权叙述较细,该约:“族人相争,大干法纪,自难解免,倘属田土口争,一切家庭细故,族人可为调处者,不得速行兴讼,先以情词具禀宗祠,听族长、分长暨族之秉公持正者传集两造,在祖宗神位前论曲直,剖是非,其理屈与不肖者,当即随事惩罚,甚则绳以祖宗家法,令其改过自新。

若再顽梗不灵,轻则鸣鼓共攻,解官求治,重则祠中斥革,谱内削名,断勿徇纵。

”④祠堂的审判权是由在祖宗牌位前论是非的审理权和依据家法的判决权(包括将族人送官惩治)组成。

家法,常常是体罚族人,如鞭杖、罚跪、关押、捆绑示众等;或是经济制裁,如罚款入公、设酒服罪、演戏敬祖、办理公务等,或是上述惩罚之后开陈宗籍。

祠堂族长在清朝支持下,通过上述审判权,实现对族人的统治。

清朝政府对祠堂族长族权的支持,还表现在族长依据族规惩处族人的法律政策上。

祠堂族长对族众的惩罚,甚至可以处死族人。

清人魏叔子认为,对于不肖者,“举族鸣其罪,纳诸竹笼,沉诸海而不为过,”⑤镇江赵氏宗族“有干犯名教伦理者,缚而沉之江中以呈官”。

⑥对祠堂族长依据家法处死族人,清政府曾公开给予法律上的支持。

雍正五年,江西永新县发生朱伦三同侄致死其弟案件,胤镇认为:“从来凶悍之人偷窃奸宄,怙恶不悛,以致伯叔兄弟重受其累,本人所犯之罪,在国法未致于死,而其尊长族人剪除凶恶,训诫子弟,治以家法,至于身死,亦是惩恶防患之道,情非得已,不当拟以抵偿……嗣后凡遇凶恶之人,经官惩治,怙恶不悛,为合族所共恶者,准族人鸣之于官,或将伊流徙远方,以除宗族之害,或以家法处治,至于身死,免其抵罪。

”于是九卿详议,定出凶人为尊长族人致死免拟抵偿之例。

国家承认祠堂族人运用私法惩治族人以致处死的权力,尽管又对族权略加限制,规定“族人之诬捏殴毙者,将为首之人,仍照本律科断,”⑦执行中,仍带来了族权的膨胀。

如在江西一些地区,“私立禁约、规条、碑记,贫人有犯,并不鸣官,或裹以竹篓、沉置水中,或开掘土坑.活埋致死,逼勒亲属,写立服状,不许声张”,革菅人命,危及地方秩序,到乾隆元年,终于被下令禁止,⑧并于翌年“定停族人致死族匪免抵之例”,将“旧例”删除。

⑨对于处死族众的问题,以后还有讨论。

乾隆二十四年,西安按察①《清文献通考·群届考》卷107,124。

②《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8,“告示”。

③《弘农杨氏宗谱》卷首,“杨氏宗谱碑序”,“宗谱碑记。

”④《毗陵庄氏族谱》卷11。

⑤《余姚孝义劳氏宗谱》卷1,“旧谱条约并序”。

⑥刘献庭:《广阳杂记》卷4。

⑦王先谦:《东华录》雍正朝,卷10,五年五月乙丑。

⑧《高宗圣训》卷193,“严法纪”,五月丙午。

⑨《清文献通考》卷198,“刑四”。

察使杨绪见于宗族首领及尊长不能有效地统治族人,建议恢复雍正五年旧例,弘历命刑部讨论,刑部以生杀大权不能操之族尊之手,以防籍口滥杀,给予否定。

①弘历对宗族审判权的限制,是要族法服从于国法,宗族不能随意处死族众,但对于族法是承认的。

乾隆五年,他要求各省督抚稽察游民,“凡有此等无所事事,不守本业之人,其父兄族党者,令父兄族党严加管束,单丁独户,令乡保多方化导……不遵约束者,量行惩治。

”②“量行惩治”并没没有严格标准,等于承认族权对族人实行除死之外的一切惩治权力。

总之,对宗族依据族规惩处族人的政策表明,请朝承认并支持祠堂族长的法律权力。

清朝的祠堂正是在政权支持族权的政策下发展起来的。

民间修建祠堂是从明代中后期才开始普及的,到了清代,“本朝以孝治天下,凡士农工贾,类不俾之各建宗祠,以祀其祖先,”③长江流域以南地区最为普遍,清代中后期修建尤盛。

二倡设族田及对族田的保护宗族一般都有一定数量的公有财产族田,它是族权的经济基础。

族田用来祭祀、赡族和修谱、助学之用,于是有祭田(又叫祠田、祀田、蒸尝田)、义田、书田等名目。

族田以义田为主,所以常用义田指称族田。

族田收入主要用于赡族,起收族的作用。

清人说:“祠堂者敬宗者也,义田者收族者也。

祖宗之神依于主,主则依于祠堂,无祠堂则无以安亡者,子姓之生依于食,食则给于田,无义田则无以保生者,故祠堂与义田并重而不可偏废也。

”④族权的“教”同族田的“养”相结结合,才能够“收族”。

那么,族田是怎样赡族的呢?江苏吴江任氏义田规定:完纳国课之后,留一部分作为积贮,用于备修族谱,其余用来赈寡励节、养老尊齿、奖当劝学、恤病全生、助丧悯死、救急周贫、工食结役等用途。

⑤安徽庐江章氏义田存谷若干,周济族内贫老废疾、孤儿寡妇;余谷粜钱若干,佐助族内婚丧嫁娶、学习之用。

⑥族田收入的发放,也不忘记考核族人的行为,以示劝惩,“凡不在助例,而孝友节义诸行积久日彰著者,宜称祖以旌之,给花红令族人观感。

或怙恶不悛,显然可摘,则声罪于祠,停助、终其身不复。

”⑦维护宗族伦理纲常的等级秩序。

所以魏源说族田的赡族,“察奸罚不肖寓焉,合食亲亲厚族寓焉。

”⑧族田收族于孝治之中。

清朝对宗族经济的政策,首先表现在通过旌表乐善好施来提倡宗族设置族田。

雍正时特别提倡“乐善好施,扶危济困,”内容之一为“置敦宗赡族之田”。

⑨乐善好施被纳入清朝的旌表制度,以“捐赀赡族”加以奖励,规定:“其捐银至千两以上,或田粟准值银千两以上者,均请旨建坊,遵照钦定乐善好施字样,地方官给银三十两,听本家自行建坊;所捐不及千两者,请旨交地方官给匾旌赏,仍给予乐善好施字样;如有应行旌表而情愿议叙者,由吏部给予顶戴,礼都无庸题请。

”⑩雍正朝张琪、范瑶等捐立公产,周恤族人,皆交部从优议叙,叙,以风示天下。

11清代中期施表庐江章氏捐田三千亩赡族。

清代“以田、义产敬宗收族上闻者,岁不下十百家”。

①其次,清朝为宗族设置族田立册存案、载人志书、给予执帖、勒石保护。

雍正十年,内阁学士兼和部待郎张照奏称:“以己田一千亩作为义田,赠给族人,请将义田官为查核,立①《上谕条例》乾隆二十四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