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一步规范新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厉行勤俭节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接下来,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本公务用车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车型则包括轿车、越野车及多功能乘用车。
2015年1月,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透露,中央层面取消的3184辆公务用车已全部封存停驶,2015年春节前将正式启动第一批约300辆的拍卖,同时公布了9个车辆处置的鉴定评估、拍卖和解体机构。
2015年1月25日,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取消的106辆公务用车将举行首场不带牌照的“裸拍”,经过竞价,106辆车全部成交,拍卖金额总计660.9万元。
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调研数据显示,2005年以来,中国财政行政事业公用经费支出每年增加1000多亿元,2007年以来,该项经费支出已接近9000亿元,其中公务用车消费占比较高。
当前,党政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总量为200多万辆,每年公务用车消费支出1500亿元~2000亿元(不包括医院、学校、国企、军队以及超编配车)。
每年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增长率为20%以上。
公务用车中国现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一直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编制管理、标准控制、按需配给、单位所有的模式。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缺陷越来越明显。
尤其是近几年来,公务用车已逐渐成为官员身份和待遇的象征,成为官员的隐形福利,由此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超标准配车现象普遍存在,公车数量严重超标,公车私用现象泛滥,公车支出费用惊人,这不仅成为各级财政的沉重负担,成为政府管理的黑洞,更重要的危害在于由此滋生的特权意识、奢侈浪费之风已经成为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腐蚀了党和政府的执政根基。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要求,为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及程序,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有效保障公务活动,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公务用车使用范围(一)一般公务用车。
市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界限为南至安林高速、北至北外环、西至南水北调桥、东至海信路)的一般公务活动,不得使用保留公务用车。
如有以下特殊公务活动可使用一般公务用车。
1.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集中组织的项目视察、工作检查、调研视察活动。
2.机要通信及应急突发事件的。
机要通信用车主要是指用于机要交换、运送机要保密文件及资料的所需用车;应急用车主要是指由于防汛抗旱、抗震救灾、疫情防控、突发性自然灾害以及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发生,在没有专门应急预案准备时所需用车。
3.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组织的、由部门承办的专项检查督导等活动。
4.用以陪同或承办市以外机关单位或团体在我市组织的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
5.基层调研、下乡、跨区域出差等业务活动。
6.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老干部用车需要。
—1—7.临时性紧急任务和其它特殊情况。
(二)执法执勤用车。
执法执勤应急用车,只适用于有关执法执勤、监管巡查、检查、办案等监管执法工作。
使用范围为**市域,其它无关活动一律不得使用执法执勤应急用车。
(三)公务平台用车。
单位保留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公务活动需要时,必须到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租用车辆。
费用在单位保留公务用车运行费中列支,凭服务平台票据报销。
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机关内部用车应按照“先审批后使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一)车辆使用科(室)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经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车辆管理员按照车辆使用性质安排车辆。
(二)公务用车使用采取预约方式(紧急事项等特殊情况除外)。
使用人须提前半天(市内)或一天(市外)向事务中心预约用车;预约后因故不需用车的,须及时与事务中心联系取消预约。
(三)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建立车辆使用管理台帐,做到用车登记、凭单出车、一车一档,定期公示。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细则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细则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务车安全使用管理,提高公务车使用效率,本着安全、规范、节俭用车的原则,需要有公务车管理规定作为指标。
zw234作文网://.zw234 WTT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篇一《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
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
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医院领导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领导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公务出行效率,降低成本,确保车辆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公务出行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医院领导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节约成本、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医院公务用车由医院后勤保障部门统一管理,车辆购置、调配、维修、保养等事项由后勤保障部门负责。
第五条医院公务用车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一般公务用车:用于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日常公务出行;(二)执法执勤公务用车:用于医院相关部门执行执法、执勤任务;(三)应急公务用车: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的公务出行。
第六条医院公务用车应保持良好的车况,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七条医院领导公务用车使用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公务出行前,使用人需向后勤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明确出行时间、地点、事由、预计公里数等;(二)后勤保障部门根据车辆情况及出行需求,审批同意后,安排车辆;(三)使用人需按照批准的行程安排使用公务用车,不得擅自改变行程或用途。
第八条医院领导公务用车使用范围:(一)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调研、考察、培训、慰问等活动;(二)医院各部门负责人因公外出执行任务;(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的公务出行。
第九条医院领导公务用车不得用于以下情况:(一)公车私用;(二)接送亲友;(三)从事与公务无关的私人活动。
第四章费用管理第十条医院领导公务用车费用包括油料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维修保养费等,由后勤保障部门统一结算。
第十一条医院领导公务用车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油料费:根据车辆油耗和实际行驶里程计算;(二)过桥过路费、停车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算;(三)维修保养费:根据车辆实际维修保养情况结算。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医院领导公务用车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03-08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XX〕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发〔XX〕2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市级机关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机关管理局。
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确定车辆编制、新增购车、更新购车、车辆调剂等相关事项。
市级机关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上牌、保险、维修、加油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等具体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
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车辆编制及费用核定第五条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市(厅)级领导干部用车按实际需要相对固定配备。
现职县处级干部一般按每人0.6辆、其他人员一般按每20-30人1辆的标准确定车辆编制数。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 人不超过1 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
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 升(含)以下、价格18 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 升(含)以下、价格12 万元以内的轿车。
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最新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范
最新公务⽤车管理制度规范 为进⼀步规范车辆管理,充分发挥交通⼯具的效率,确保正常的公务⽤车,应制定规范的最新公务⽤车管理制度。
下⾯店铺为⼤家整理了有关最新公务⽤车管理制度的范⽂,希望对⼤家有帮助。
最新公务⽤车管理制度篇1 第⼀条、为规范我局公车使⽤,提⾼安全监管效能及公车使⽤效率,按照《阳泉市公务⽤车制度改⾰实施⽅案》,制订本公务⽤车管理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指公务车是指经阳泉市公务⽤车制度改⾰领导⼩组批准列⼊《阳泉市公务⽤车制度改⾰单位车辆情况表》中的车辆(名单附后)。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车事项是指按照本局职责所必须进⾏的机要通信、应急处置、事故抢险、执法检查、调研督导、出差下乡等。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调研督导、出差下乡公车使⽤范围为《阳泉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相关办法》规定的常驻地(包括城区、矿区、开发区)以外的区域。
第五条、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关应急预案中另外制订特殊情况下公务⽤车保障办法或制订专门的公务⽤车特别规定。
第六条、本局公务⽤车分为:⼀般公务⽤车和执法执勤公务⽤车。
公务⽤车中,应急处置、事故抢险有⽤车优先权和先⽤事后报备权。
第七条、局办公室为公务⽤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所称公务⽤车的集中统⼀管理。
第⼋条、公务⽤车坚持⽤车部门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局办公室统⼀调配使⽤的原则。
第九条、公务⽤车实⾏登记管理制度。
登记内容包括⽤车事由、⽤车部门,⾏车路线、批准⼈及⽤车⼈。
第⼗条、公务⽤车实⾏公⽰制度。
局办公室每⽉7⽇前将上⽉公务⽤车情况以明细表的形式在德胜街办公楼和河下办公楼公⽰,公⽰时间为3天。
第⼗⼀条、单位因会议和集体活动在现有公务⽤车⽆法保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社会租赁等⽅式解决。
重要会议(活动)或紧急情况需抽调车辆时,各部门应服从办公室的统⼀安排。
第⼗⼆条、严格按规定使⽤执法执勤⽤车,不得以任何⽅式换⽤、借⽤、占⽤其他单位或下属单位公车。
公车配备标准
公车配备标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
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9.18•【文号】财行[2012]296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9月18日财行[2012]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为加强和规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管理要求,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实际,财政部会同司法部研究制定了《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司法部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司法部备案。
附件: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公车管理办法
山西省公车管理办法公车即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车型则包括轿车、越野车及多功能乘用车。
下文是山西省公车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山西省公车管理办法最新版为加强车辆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业务工作正常运转,节省车辆使用开支,结合我办(公司)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一、车辆调派使用、用油管理、维修管理、车辆管护,统一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具体负责实施。
二、调派车辆的原则是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行车安全。
三、关于车辆使用管理(一)每天上班时间,本办(公司)的车辆统一集中在单位门前停车场,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根据用车计划进行调派并做好用车登记工作。
(二)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做好用车登记手续,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调派车辆;离开市辖区用车的由单位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调派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
(三)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外借期间,车辆的用油和司机的补助,由借车方承担。
(四)车辆调派使用时,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不够安排时,可安排具有合法驾照的人员驾驶,其他人擅自驾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承担。
专职司机和有合法驾照人员因违反交通规则由其承担责任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五)司机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如发生意外事故,司机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报告。
四、关于车辆用油管理(一)市内行车加油,原则上持卡到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同意才可现金加油。
市外行车需加油时,须凭盖有税务、加油站单位印章的正式发票报销。
(二)润滑油更换按规定里程报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核准后进行更换,登记工作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负责。
五、关于车辆维修管理(一)车辆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的,先由司机提出申请,小故障由司机检查确诊,大的故障由二名以上司机会诊,能自己处理的故障尽量自己处理,不能处理的,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经领导审批后,到定点的维修站(厂)进行处理维修。
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
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全局公务用车、执法执勤车辆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树立机关良好的形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负责车辆的管理工作。
按照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车辆调配重心向一线执法工作倾斜,充分保障好一线执法执勤用车。
日常工作用车由各科室(队、中心)负责人根据各自分工安排负责调度好所分配的车辆,并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安排车辆。
根据工作任务轻重缓急,按照领导工作分工及相互补位关系要求,由各科室(队、中心)相应实行车辆相互补位制度。
如遇重大活动、执法执勤等重要任务,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二)各科室(队、中心)负责人应指定专人驾驶车辆,负责好车辆的日常保养、维修、加油、审车及违章处理等,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可随时出车。
(三)驾驶人员执行完任务,要及时返回单位,并向各科室(队、中心)负责人汇报。
下班后,除值班、应急车辆外,其它车辆原则上必须停放在机关办公院内,确因工作任务不能及时返回单位的要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将车辆停放在附近的政府机关单位停车场内,并向办公室报备。
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家属院内及其他公共场所,一经发现,要追究驾驶人员的纪律责任,出现问题的,驾驶人员要承担全部安全和经济责任。
(四)机关车辆原则上不外借。
严禁公车私用,任何人不得公车私用,因私出车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驾驶
1。
中办 国办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中办国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
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四篇)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公务用车的运营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公务用车的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享有公务用车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公务活动的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辆等,包括机关固定编制的车辆和机关经费或专门预算购置的车辆。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应当遵循便民、高效、节约、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二章配备管理第六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实力合理确定,不得超标配备。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品牌和型号应当根据使用需要、适应性和经济性综合考虑,不得以豪华品牌和型号为主。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必须通过正规渠道购置,不得以其他方式获取。
第九条公务用车的采购资金应当经批准后使用,不得挪用或私自调拨。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采购应当经过公开招标或询价等方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考虑到使用与维护的成本,避免造成浪费和资源的过度使用。
第十二条配备公务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档案,记录车辆的购置情况、维护情况、使用情况等,并严格保密。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坚持严格管理和服务为主的原则,服务于政府工作和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驶、违章停放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应当按规定使用,不得私自借给他人或转让、转包使用。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维护保养应当定期进行,保持车辆的良好状况和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保险应当进行及时办理,并保持有效期内。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加油费用应当按规定报销或直接结算,不得以任何形式盗用或挪用。
山西省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山西省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山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的使用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分享关于山西省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山西省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中办发[2011]2 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的百,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小汽车,指 7 座( 含) 以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封闭式乘坐车,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以及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指加装特殊专业设备,用于通讯指挥、技术侦查、刑事勘察、抢险救灾、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救护、工程技术等的机动车辆) 。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包括配备标准的制定、编制的核定、配备更新或车辆过户审批、购置和运行经费的安排等,并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单位性质、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确定。
公务用车编制分为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
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评价指标体系(多功能乘用车)
60kW/L(含)以上
10
升扭矩
评价性指标
90N·m/L以下
5
10%
90N·m/L(含)~100N·m/L
8
100N·m/L(含)以上
10
轴距
评价性指标
2800mm以下
5
15%
2800mm(含)~3000mm
8
3000mm(含)以上
10
安全配置
安全气囊
评价性指标
1.少于2个
-5
15%
2.2个
5
3.2个以上
10
AEBD(防抱死制动系统+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
评价性指标
有/无
5/0
5%
节能环保
排放水平
评价性指标
国IV
0
15%
国V
5
综合燃料消耗量
评价性指标
1.优于现行油耗标准要求10%以下
5
15%
2.优于现行油耗标准要求10%(含)至20%
8
3.优于现行油耗标准要求20%(含)以上
10
售后服务
整车质保
评价性指标
不低于3年或8万公里
10
10%
不低于2年或6万公里
5
低于2年或6万公里
-5
其他配置
怠速启停系统
加分项
0.25
电子刹车辅助系统(EBA)
加分项
0.1
GPS导航系统
加分项
0.1
倒车视频影像
加分项
0.1
胎压监测装置
加分项
0.1
发动机电子防盗系统
加分项
0.1
电动车窗
加分项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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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
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6升,价格不超过12万元;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
为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能减排,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采购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明确,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及多功能乘用车。
据悉,《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按照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联合发布的程序产生。
三部门组织汽车行业第三方机构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负责申报企业和车型的技术审查、参与《目录》车型专项核查以及提供其他相关的技术支持。
《目录》原则上每年制订、发布一次。
《细则》明确,申报《目录》的轿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
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6升,价格不超过12万元;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
申报《目录》的其他车型的具体要求结合实际用车需求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当出现产品参数和配置信息发生较大变化、厂家申报价超过规定价格等情形时,将取消该车型入选《目录》资格。
《细则》还对申报《目录》的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做出了规定: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汽车生产企业;具备持续的整车技术研发和产品改进能力,设有产品研发机构,近两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3%;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近三年内没有重大知识产权纠纷、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觉加强销售和服务网络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实施全国统一的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并认真履行。
《细则》指出,三部门要加强对《目录》车型申报和评审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列入《目录》车型的产品技术指标、配置、价格和服务等开展专项核查,查处违规行为。
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资料和数据,并保持《目录》车型技术参数、性能、配置、价格等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提高价格或降低车辆性能、配置及保修期。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报《目录》的企业和车型有不符合《细则》有关规定的,可向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二章申报企业及车型条件
第六条申报《目录》的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的汽车生产企业;
(二)具备持续的整车技术研发和产品改进能力,设有产品研发机构,近两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3%;
(三)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近三年内没有重大知识产权纠纷、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自觉加强销售和服务网络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
实施全国统一的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并认真履行。
第七条申报《目录》的车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告》内车型;
(二)申报企业应拥有申报车型的产品工业产权、产品改进及认可权、产品技术转让权及国内外市场销售权;
(三)申报前已经连续生产销售3个月(含)以上,并保证进入《目录》后连续生产销售时间不低于6个月;
(四)申报《目录》的轿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6升,价格不超过12万元;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
申报《目录》的其他车型:具体要求结合实际用车需求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目录》的制订
第八条《目录》为年度目录,原则上每年制订、发布一次。
第九条申报《目录》的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二)。
第十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专家组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要求,完成车型性价比指数计算工作,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目录(征求意见稿)》。
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目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
《目录》适用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目录》车型申报和评审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列入《目录》车型的产品技术指标、配置、价格和服务等开展专项核查,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资料和数据,并保持《目录》车型技术参数、性能、配置、价格等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提高价格或降低车辆性能、配置及保修期。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该车型入选《目录》资格:
(一)产品已停产的;
(二)产品参数和配置信息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厂家申报价超过规定价格的;
(四)用车单位反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专项核查中发现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专家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程序及要求,科学、认真、负责、公正地开展相关工作。
对所承担的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加强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报《目录》的企业和车型有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向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汽车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暂停申报资格,并取消《目录》内所有车型。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
(二)企业生产车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车辆故障频繁且不能及时维修解决,影响公务需求保障的;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影响专家组成员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且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