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M规则2013修正案的理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SM规则2013修正案的理解
原创2015-02-25《中国船检》杂志中国船检
国际海事组织(IMO)第92次海安会通过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污染管理(ISM)规则修正案,于2015年1月1日生效。本次ISM规则修正案涉及如下内容:
※规则6.2条以下述文字替代
公司应保证每一艘船舶:
1.配备符合国家及国际要求的适任、持证,并且身体健康的船员;以及
2.适当配员,以包含关于船上保持安全运营的各个方面。
※规则12 公司验证、评审和评估
在现有第12.1款之后插入下述新的第12.2款,现有的第12.2至12.6款重新编号为第12.3至12.7款:12.2公司应定期核查所有受委托承担涉及ISM事务的相关方开展的工作是否与本规则规定的公司责任相符。
※关于本规则出版物前言中的脚注及条款
第 1.1.10款在“严重不合格”“参见《对发现的ISM规则严重不合格项的处理程序》(MSC/Circ.1059-MEPC/Circ.401)。”
第1.2.3.2款“参见《规则、建议、指南和其他与安全和保安相关的非强制性文件的清单》(MSC.1/Circ.1371)。”
第3节标题末尾“参见《公司执行国际安全运营与防污染管理(ISM)规则操作指南》(MSC-MEPC.7/Circ.5)。”
第4节标题末尾新增“参见《规定的担任指定人员一职所必需的资格、培训和经历的导则》(MSC-MEPC.7/Circ.6)。
第8节标题末尾新增“参见本组织以经修正的A.852(20)决议通过的《船上紧急情况应急计划整体系统构成指南》。”
第9节标题末尾新增“参见《险情报告指南》(MSC-MEPC.7/Circ.7)。”
第11节标题末尾新增“参见《经修订的船上须携带的证书和文件清单》(FAL.2/Circ.127、MEPC.1/Circ.817、MSC.1/Circ.1462)。”
对修正案内容的理解
1、对新的6.2条款的理解
随着ISM规则、ISPS规则、MLC,2006公约的生效,结合航运界近几年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结果,配员不足导致的海员疲劳占了相当大的比例,配员不足又与航运业持续低迷、海员工资福利水平上升紧密联系,为此IMO/ILO一方面强化了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标准,另一方面通过规则、公约修订方式要求各缔约国、相关船舶充分配员。
适当配员,以包含关于船上保持安全运营的各个方面,指公司应对船舶安全运营(如狭窄水道航行、货物装卸、洗舱)、保安(船舶保安员配备)、MLC,2006公约(厨师资格)、海洋环境保护以及紧急情况处理所需的船员数量和等级进行评估,为船舶配备充足的人员,以确保:
a)能够保持所要求的值班标准;
b)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能够按照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SSP)条款以及STCW规则第A-VIII 节项下的运营指导框架履行其职责;
c)不得要求船员的工作时间超过能够保证船舶安全和保安的安全时间;以及
d)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工作时间或工作条件不得对海员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
评估应参见IMOA.1047(27)决议通过的《最低安全配员准则》。
以船旗国为例香港海事处明确要求在船舶初次申请《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时,船公司应提交基于评估做出的配员方案。同样,如果船舶的设备、建造、使用或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条款发生可能影响到安全配员规模水平的任何变更,或者配员水平不足以满足休息时间的要求,或船舶管理公司发生了变更,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应申请签发新的安全配员证书。
2、12.2条款的理解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也越来越细化,船舶管理领域也不例外,以西方船舶管理市场为例,其有专业化的海员培训及配员公司、专业化的海图管理及供应公司、专业化的船舶维护保养跟踪管理公司等等,这些公司在ISM规则框架下的DOC审核中往往未被覆盖(这些公司相当于DOC持有公司的供方(ISO9000标准),为此巴黎备忘录组织部分成员及欧盟委员会于2011年向IMO提案,建议修改规则增加对这些供方的管理要求,后几经讨论修改最终确定了12.2的条款表述。
具体而言,船舶管理公司如果将部分与ISM相关的工作委托(delegate)给了另外一个非本公司组织机构内部的一方或者几方,则公司应定期对这些承担涉及ISM工作的各方进行定期核查验证。验证的目的是确保委托的工作满足ISM规则的要求,并不免除公司的责任。例如公司将船舶配员(manning)委托给专业的海员派遣机构,再例如公司将部分设备的维护保养职责委托给了外部专业机构,类似ISO9000标准中的独立合同方(IndependentContractors)。
3、对脚注的理解
在ISM规则出版物序言中新增下述段落:“本规则中插入的脚注仅供出于参考和指导,并不属于规则要求,但根据第1.2.3.2款规定,应将所有相关的指南、建议案等考虑在内。在所有情况下,读者都必须使用所引述的脚注规定文件的最新版本,并谨记这些文件可能已由更新文件所修订或替代。”
某些船旗国主管机关在实施ISM规则要求时引用了注脚所列的指南、导则、建议案,则这样的指南、导则、建议案对所管理这些船旗国船舶的公司而言就是强制性要求,如巴拿马、中国香港对指定人员(DPA)要求引用了《规定的担任指定人员一职所必需的资格、培训和经历的导则》(MSC-MEPC.7/Circ.6)。
船公司可能采取的措施
基于上述的理解,评估公司的运营、管理模式和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必要时修改现行的SMS体系文件,以满足修正案的要求,特别是对规则新6.2条及新增12.2条的规定。
收集最新的脚注中列明的指南、建议案并将其列入有效文件清单。
船公司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ISM规则A部分1-12条款逐条分析是否有服务采购(分包)的情况,根据本人理解,ISM规则A部分1-12条款中可能有服务采购(分包)的集中在ISM规则6、10、11条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