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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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高校基建规模和新增贷款产生,确保决策科学合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校特点和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以及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不得个人独断。

坚持科学决策。重大事项须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使用单位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坚持程序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必经程序不得简化。

坚持运行公开。须将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任何人不得暗箱操作。

第四条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通报制度、备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基建工作情况汇报,负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计划、设计委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执行机构,对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负责,负责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总会计师、基建、发展规划、财务、纪检、监察、审计、工会、国有资产、设备和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成员须遵守工作纪律,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监审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过程监督的职责,直接对党委(常委)会负责。校纪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决策立项审批

第八条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专家评议论证制度和重大项目集体决策制度。

第九条高校职能部门应根据发展规划,提出拟建项目的有关意见,邀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影响、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等充分论证,形成项目建设方案。方案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研究决定。

重大投资项目,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审议通过。

资金准备不充分的、未经专家评议论证的项目严禁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

存在重大分歧的项目严禁擅自决策。

第十条建设项目审批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高校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教育厅审核提出意见,并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项目立项、可研阶段完成后,要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事项,按规定办理。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为。

第四章勘察设计监理

第十一条高校须要求工程勘察单位按照规定做好原始记录,责任人要在勘察文件上签字;设计单位相关责任人要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出图专用章。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要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按基建档案管理办法归档保存。

高校须要求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参加施工验槽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高校应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严禁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和供应商。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要求设计单位充分论证,提出明确的施工工艺和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方案。

第十三条推行限额设计。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投资额,委托设计单位实施限额设计,设计概算不得突破投资限额。

第十四条基建工程项目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五章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高校须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发包(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相关单位。

禁止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市场调研活动须有3人以上共同参与。属重大招标项目或大宗材料采购的市场调研活动,须有基建、招标、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参加。调研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经参加调研的所有人员会签后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高校应在符合城市规划、安全、消防规范、节能、环保的前提下,对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造型、效益等比选和评价进行约定,对设计方案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达到下列招标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并依法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监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九条达不到依法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纳入高校年度财政预算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及装饰、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进行政府采购。

经批准,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外的工程项目,可自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高校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关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

非国有资金投资及申请国有资金补助的项目,也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二十一条高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招标,在招标文件中应设定招标控制价(亦称最高限价、拦标价或预算控制价)。中标价一般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三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以及专业分包工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高校应当和总承包单位(中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高校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项目实际情况,投标单位要在投标文件中载明非主体部分、非关键性工作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的承包人名称和资质。

第二十五条高校应对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建的项目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严格执行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能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管理工作的规定,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未向发包人提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申请的项目经理,不得参加拟建施工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高校和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信息应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介发布,同时将招标公告内容在校园网发布。

第二十八条凡招标的项目(含自行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九条高校应严格执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公开招标的项目除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外,还要将预中标人情况在校园网上公示;自行招标要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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