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如何适用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名词解释
强制措施名词解释一、强制措施名词解释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
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二、强制措施的特点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
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三、强制措施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诉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5、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是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6、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起224小时以内;7、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64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8、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1款、第2款自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9、逮捕后,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71条第2款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10、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限刑诉第118条自查清后次时起三日以内。
浅析危险驾驶罪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法律 经纬
浅析危险驾驶罪司法实践 中的几个问题
陈卡真
摘 要 刑 法修正 案 ( 八) 》 增 设危 险 驾驶 罪, 从2 0 1 1 年 5月份 开 始 实施 以 来 , 全 国检 察机 关依 法起 诉 涉嫌危险 驾驶 罪案 件 已经 成 为普 遍 现 象。本 文以 海沧 区人 民检 察院 自 2 0 1 1 年 5月份 至 2 0 1 2年 1 2月份 受理 审查起 诉 的危 险驾驶 罪案件 为
接 影 响到 对醉 驾危 害性 的认识程 度 。 2 . 审 结的案 件 中, 公 安撤 回 1 人, 系因 当事人 在此 次交通 事 故 中脑部 严重 损伤 , 丧 失诉讼 能力 。
3 . 已提 起公 诉 的案 件 , 两人 在法 院审判 阶段 逃匿 , 法 院 已中
止 审理 。
‘ 文章编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0 7 3 — 0 2
2 . 行 为类型 : 均为醉 酒驾驶 , 其中 1 起 除了醉 酒驾车 , 还表 现
路 上驾 驶机动 车追逐 竟驶 , 情 节恶劣 ; ( 2 ) 在道路 上醉酒 驾驶机动 为犯 罪嫌 疑人翁某 醉酒后 与 的士 司机发 生纠纷 , 后 驾驶 的士在道
宣判 后无 一上诉 。 1 . 案件 来源 : 因发 生事故而 案 发的 占 8 5 . 7 %, 被 执勤交 警 当 易程 序 ,
自2 0 1 1 年 5月份 至 2 0 1 2 年1 2月份受 理审 查起诉 的危 险驾驶罪 中摩 托车 最 多, 小轿 车其 次 。
案 件 为例 , 对司法 实 践中存 在 的一些 问题进 行探 讨 。
办理危险驾驶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究
浅议危险驾驶罪
浅议危险驾驶罪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这标志着危险驾驶行为入刑在2 0 1 1年得以实现。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是我国刑事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反映着我国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
全国兴起了轰轰烈烈的抓醉驾的热潮,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不可否认的是醉驾还是没有得到彻底的根治。
同时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争论却没有停止,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罪状的描述、罪名的设定、定罪量刑等等一直都受到学术界诟病。
这些需要我们去思考,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到底有哪些不足,该如何重新去解读危险驾驶罪?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不足;完善2009年以来,醉驾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似乎愈演愈烈,无论是四川的孙伟铭案还是北京的陈家案,一时之间全国各地都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舆论对醉驾的容忍已经到了最后的地步,以此同时,杭州的“七十码”让公众第一次认识到飙车不只在电视中可以看到,现实也在上演,在对富二代进行抨击的同时,飙车也进入了公众的视线。
经过快2年的争论,终于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
随着各地纷纷出现“第一例”醉驾,似乎一切都是走上了正轨,公众也感到满意,但最高院张军副院长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醉驾并非一律入罪”,又把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推到了风尖浪口,舆论、学术界以及公众对此褒贬不一。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及适用关于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作了如下规定: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就刑法条文来说,明确规定了醉酒驾驶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两种行为为犯罪,对此两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做细致的分析,对于认定危险驾驶罪意义至关重要。
因此可以从两方面对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进行分析:(一)、主观方面从主观方面看,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故意犯罪。
但是作为一种尚未造成实害结果的危险驾驶行为,行为人需要认识到自己的哪些行为事实及法律效果方可构成故意的内容呢?具体犯罪的故意所要求的认识内容是不相同的。
危险驾驶案件司法实践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案件司法实践问题研究作者:张忠明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07期摘要: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四种类型之一,自入罪以来呈多发、高发态势,在刑事案件占比中长期位列第一。
入刑初期,醉驾案件案发率确有大幅下降,交通事故有效减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刑法对醉驾行为的一般预防功能已出现边际效应递减现象。
危险驾驶罪入罪门槛低、打击范围大的问题日益凸显,不分情形一律严厉打击醉驾已不符合当前社会实际情况。
在认罪认罚制度全面推行的背景下,结合危险驾驶罪特点充分行使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能够取得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关键词:醉酒驾驶认罪认罚不起诉裁量权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出现,随后《刑法修正案(九)》根据形势变化扩充该罪行为,包括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严重超载或超速、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四种类型,司法实践中以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最为多发。
醉驾入刑是在当时恶性醉驾事故频发、公众反映强烈的背景下立法对社会管理需要的回应,但在当前醉驾行为减少、社会观念转变的情况下,结合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案件呈现的特点,是否应重构醉酒驾驶行为的入罪要件,适当提高入罪門槛需要深入探讨。
一、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案件呈现的特点(一)绝对数量大,居刑事案件之首以呼和浩特市检察机关为例,2015年至2019年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3512件,全部为醉酒驾驶类案件。
其中,2015年、2017年和2018年3年的案件数量较为稳定,每年的案件受理量在500件至530件之间,但2016年案件受理量突破800件,2019案件数量达1066件,分别占当年案件受理总数的25%和36%,居各类刑事案件之首。
而传统刑事案件如盗窃、抢劫、交通肇事等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均不足15%,且整体呈下降趋势。
危险驾驶案件并未呈现下降趋势,有的年份案件数量畸高,这是由于危险驾驶类案件的发案具有隐蔽性,通常需要通过侦查机关的查处或发生了交通事故才能被发现,这就导致案件量与查处力度之间关系密切,在查处较严格的年份发案多,查处不严的年份发案相对较少。
浅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以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已经成为很普遍的现象,通过以刑罚手段严厉打击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举措,切实发挥了法律的教育惩戒作用,公民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治理成效已初步显现,有效遏制醉酒等危险行为驾车多发、高发态势。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成为良性的社会价值观。
然而,在司法实践层面上,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
文章结合所在的辖区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呈现出来的一些情况,谈谈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建议,比如醉驾入刑的定罪标准、强制措施的适用,醉驾入刑的量刑、自首情节认定等。
[关键词]危险驾驶;特征;自首;建议一、危险驾驶罪的解析及危险驾驶案件的特征(一)、危险驾驶罪的解析《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将“飙车”“醉酒”两种行为定为犯罪。
(二)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特征自设立危险驾驶罪以来,笔者所在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罪案件169件173人,其中有1件2人涉嫌危险驾驶罪,有3件3人是与肇事方涉嫌交通肇事罪并案起诉。
其特征表现为:1.犯罪嫌疑人的特征。
性别上:有172人是男性,有1人是女性;年龄上:18以下的有5件5人,19至30岁的有77件79人,31至40岁的有53件53人,41至50岁的有28件29人,50岁以上的有6件7人;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149件153人,高中以上的有20件20人,身份上:农民占绝对多数有152人,无业人员和个体工商者18人,教师2人。
2.犯罪行为特征。
醉驾强制措施凭证处理流程
醉驾强制措施凭证处理流程
醉驾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针对醉驾者,各国家都制定
了相应的强制措施凭证处理流程。
以下是一般的处理流程:
1. 逮捕和起诉,当警察怀疑某人酒后驾车时,会对其进行逮捕,并进行酒精测试。
如果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超过法定限制,警察
将对其提出醉驾指控,并将其带到警察局进行进一步调查。
2. 司法审判,被捕的醉驾者将接受司法审判。
在一些国家,醉
驾者可能会被拘留一段时间,然后被带到法院接受审判。
法官将根
据证据和相关法律对其进行判决。
3. 驾照暂扣,一旦醉驾者被判有罪,通常会面临驾照暂扣的处罚。
这意味着醉驾者将被剥夺驾驶资格一段时间,有时甚至可能是
永久性的吊销驾照。
4. 罚款和处罚,除了驾照暂扣外,醉驾者通常还要面对罚款和
其他处罚。
罚款数额会根据醉驾者的情节和国家法律的规定而有所
不同。
5. 参加康复课程,一些国家可能要求醉驾者参加酒精滥用康复
课程,以帮助他们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危害,并改变他们的行为。
总的来说,处理醉驾的强制措施凭证流程涉及逮捕、司法审判、驾照暂扣、罚款和可能的康复课程。
这些措施旨在惩罚醉驾者并阻
止他们再次犯同样的错误,以保障道路安全和公共利益。
希望这些
信息能够帮助你更全面地了解醉驾强制措施凭证处理流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8.28•【文号】高检会[2000]2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强制措施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8月28日高检会〔2000〕2号)为了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职保候审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第二条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第三条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被取保候审进行监督考察,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
在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取保候审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危险驾驶罪及其量刑标准解读
危险驾驶罪及其量刑标准解读一、什么事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吉林高院《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吉林高院《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吉林高院《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规范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执法司法标准、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准确惩治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执法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总体工作要求第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要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效。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时要精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犯罪具体情况,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社会治理功能。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时,可以进行类案检索,作为办案参考。
第二章关于道路的认定及处理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对于道路的理解应重点把握驾驶行为发生地是否具有“公共性”,只要具有“公共性”,就应认定为道路。
第六条小区道路的理解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精神保持一致,应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如开放式管理、半开放半封闭式管理的小区道路均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应认定为道路;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即在小区进出口设卡拦截,非业主车辆一律不允许通行,或者征得受访业主或物业同意后,来访车辆可临时通行的小区,其内部通行路段不属于道路。
危险驾驶罪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
危险驾驶罪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由此确定了危险驾驶罪名。
所谓危险驾驶,是指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有为社会所不容许的交通危险行为。
主要包括,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追逐竞驶等行为。
20XX年5月1日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危险驾驶罪备受社会关注,媒体上广泛报道,笔者就危险驾驶罪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大家做些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程序方面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刑种只有一个,既处拘役,并处罚金。
在审理过程中,以危险驾驶罪公诉到法院的案件,被告人都是非羁押,因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可看出逮捕的条件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危险驾驶罪只有拘役一种刑罚,不够逮捕的条件,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的时间最长只有七天,这就意味着,犯危险驾驶罪只能适用非强制措施,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大部分都做缓刑判处,即使判处实行也难以履行收监手续。
二、实体方面的问题(一)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较低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是为了规范驾驶行为,惩治那些不遵守交通规则,给人们的生命带来危险,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危险驾驶主观上多是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还要去做,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刑法规定的最高法定刑拘役六个月,处罚力度较低,不能起到震慑作用,一些人并没有在刑罚面前止步。
(二)量刑幅度宽严不当危险驾驶罪就一个量刑幅度,在审判实践中,体现不出宽严适当的刑罚原则,不论情节轻微还是恶劣,都是拘役六个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由于理解不同,出现量刑不平衡现象,比如:醉酒驾驶,有的醉驾者之前就受过行政处分;有的是初犯;有的到案后有悔意;有的不认罪,同样的醉驾,不同的情节,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以及所反映出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有很大的差别,都处以同样的刑罚,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也不符合我们一贯坚持的罪刑法定原则。
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探析
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探析【摘要】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加的罪名,诞生一年多以来,在打击危险驾驶行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
但是,它在追逐竞驶行为定罪情节的明确、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飙车等行为入刑、提高法定刑防范责任人脱逃等方面也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值得探讨。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情节恶劣;醉驾;有期徒刑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公布后,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危险驾驶行为进入刑法调整的范畴,成为刑法制裁的对象,正式“入刑”。
危险驾驶罪诞生一年多以来,在打击危险驾驶行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受到大众广泛好评,尤其是其有力地打击了醉驾行为,有效遏制了酒后驾车的高发态势,挽救了无数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深得民心。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新设立的罪名,还存在不足和亟待改进的地方。
一、明确“情节恶劣”的情形修订后的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说明,我国现行刑法所制裁的危险驾驶行为具体包括两种表现方式: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另一种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司法实践中,判处危险驾驶罪的主要行为是后者,制裁“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犯罪行为极少出现,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醉驾行为客观上相比追逐竞驶行为较常出现;另一方面,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必须要同时满足“情节恶劣的”的条件,才构成危险驾驶罪,而“情节恶劣”在立法和司法上均未有明确的范畴。
“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只要机动车驾驶人员实施了醉驾行为,不需要真正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也不需要情节恶劣的条件,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2.19•【分类】其他正文“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曹红虹目次一、《意见》制定背景二、关于《意见》的起草原则和总体要求三、关于醉驾案件的立案与侦查四、关于刑事追究五、关于办案程序六、关于综合治理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为便于执法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意见》制定背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醉驾)是其中一种危险驾驶行为。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于2013年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失效,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对明确醉驾认定标准、规范案件办理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成效显著。
十年来,各地在依法惩治酒驾醉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
同时,在醉驾案件办理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2013年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很有必要,条件也已经成熟。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中央政法委组织领导下,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经深入调研、共同协商,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制定《意见》。
二、关于《意见》的起草原则和总体要求《意见》落实落细“四个坚持”。
危险驾驶案件办案期限强制措施适用
危险驾驶案件办案期限及强制措施的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查处了大量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并移送检察院、法院起诉、审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危险驾驶罪法定刑特殊,公检法在执法过程中也遇到办案期限及如何适用强制措施等问题。
本文拟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客观上难以实现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自然人犯罪中唯一没有规定有期徒刑的罪名,因此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的逮捕条件,公安机关不能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也就不存在逮捕后继续侦查期限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公安机关查获的危险驾驶案,大多数是通过设卡检查或交通事故报警发现的,依法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部分地区公检法机关联合制定了”快速侦结、快速起诉、快速审判”的办案机制,要求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拘留的七日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
但是,在如此短暂的期限内完成整个诉讼程序,显然是比较难以实现的。
只有在被告人认罪且不上诉的情况下方有实现的可能。
一旦被告人不认罪或不满判决结果而上诉则必然导致无法在拘留时限内完成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二、刑事诉讼法对办案期限的规定1、公安机关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该条实质上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自行决定的最长羁押期限。
是否继续羁押,刑事诉讼法授予检察院审查决定权。
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对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体现了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三日内决定是否移送审查起诉;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七日。
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施行征求意见稿
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 href="">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驶有关条款的贯彻实施,规范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程序,保证公安机关正确履行职权,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未作明确、详细规定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 href="">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具体程序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
醉酒驾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 href="">交通肇事等其他犯罪的刑事案件办理,依照有关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管辖原则】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由 href="">犯罪行为发现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行使侦查犯罪的职责。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管辖争议】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href="">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六条【管辖转移】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特殊管辖】军人、武装警察部队人员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管辖分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涉嫌醉酒驾驶的当事人自称军人、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的,在其真实身份核实前,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马勇危险驾驶二审刑事判决书
马勇危险驾驶二审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黔04刑终2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纪华顾狄吴志坚【审理法官】纪华顾狄吴志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鑫亮【当事人】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鑫亮【当事人-个人】金鑫亮【当事人-公司】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彭飘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飘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飘【代理律所】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判定罪名】危险驾驶罪【刑罚】上诉人马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马勇【本院观点】上诉人马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权责关键词】量刑建议鉴定意见并处罚金缴纳拘役证据确实、充分质证初犯偶犯指定辩护缓刑考验期悔罪表现取保候审可以从轻【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于上诉人马勇所提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宣告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相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案发后,希望法院予以考虑的证明材料。
因此,对马勇从宽处罚适用缓刑并不会影响对醉驾犯罪的打击,不会影响危险驾驶罪适用的社会效果:首先,“危险驾驶罪”作为较为典型的轻刑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拘役六个月。
马勇虽系醉驾,但其是与陶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并非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该事故除造成马勇本人受伤及财产受损外,无其他人员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其次,马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
第三,马勇父母均是三级精神残疾,无劳动能力,其家庭系精准扶贫对象,马勇作为家中唯一劳动力,确需赡养父母。
高风险驾驶行为的法律后果
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培养驾驶员的防御性驾驶习惯
02
教育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时刻保持警惕,注意观察路况和周围
环境,做到提前预判和规避风险。
提高驾驶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03
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驾驶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能力,
减少事故损失。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1 2 3
严格驾驶员考试和发证制度
确保只有具备安全驾驶能力的人才能获得驾驶证 ,从源头上减少高风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强调高风险驾驶行为的危害
重点宣传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高风险驾驶行为的危害,让驾驶 员充分认识到这些行为的严重后果。
推广安全驾驶技能
通过模拟驾驶、安全驾驶培训等方式,提高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技能 ,降低交通事故风险。
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增强驾驶员的责任感
01
加强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安全驾驶的重
超速驾驶的法律后果
罚款
超速驾驶者需缴纳罚款,金额根 据超速程度和地区法规有所不同
。
记分
超速驾驶会被记入驾驶人的交通 违法记分,达到一定分数后可能
面临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吊销驾驶证
严重超速或多次超速驾驶者可能 面临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闯红灯的法律后果
罚款
闯红灯者需缴纳罚款,金额根据地区法规有所不 同。
加强交通执法力度
加大对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高风险驾驶行为 的执法力度,形成严管重罚的态势,震慑潜在违 法者。
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加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安全设施 的建设和维护,为驾驶员提供安全的行车环境。
PART 06
结论与展望
REPORTING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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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如何适用强制措施
危险驾驶罪如何适用强制措施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并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这是我国刑法中自然人犯罪唯一没有规定有期徒刑刑罚的条款,但是,正是这样独特的量刑规定,导致司法实务中对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采取强制措施产生了诸多疑惑。
一,对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能否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可见,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必要条件之一。
而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为拘役,显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因此,对于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只能采取拘留、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而不能直接采取逮捕措施。
二,对危险驾驶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可否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的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由拘留后转为逮捕,也不能直接予以逮捕。
因此,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在对嫌疑人拘留后,直接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再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拘留期限内完成审
判。
诚然,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案一般是现场查获,单人单案,案情简单,司法机关在最长7天的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从侦查到审判的程序也是可能的。
况且犯罪嫌疑人常常不是本地人,一旦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往往不能及时通知到案,无法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但是,这样的做法,看似提高了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却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有四种处理结果,其中第(二)项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可见,公安机关对拘留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后,才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而不能将被采取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三,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甚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潜逃,该如何采取强制措施?
对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不能直接采取逮捕措施,但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犯罪嫌疑人如果违反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应当遵守的规定,就可以变更为逮捕;特别是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严重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法律只规定了逮捕一种强制措施。
可见,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
重的,就可以予以逮捕,而不必同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
基于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0年8月28日发布《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高检会[2000]2号),其中第九条、十七条和二十四条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若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或者五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
由此可见,此时人民检察院并不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进行审查,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或者五十七条审查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情况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只要“情节严重”,无论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批准逮捕。
对于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法庭审理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重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规定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二条、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直接决定逮捕。
何谓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哪些情况下可以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高检会[2001]10号)
规定,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当然,对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应当充分考虑其犯罪的情节、可能判处的刑期,及时作出判决,坚决防止超期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