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新闻产业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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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新闻产业行政管理

一、新闻产业化改革

“新闻事业”这个词有两层意思。首先,从我国文化政策和法规的角度看,“事业”与“产业”相对应;其次,从我国国家编制管理的角度看,“事业”与“行政”“企业”相对应。(一)新闻事业

行政,是指国家机关,它们行使社会管理的职能,不从事生产,所需经费由国家预算支出中的行政管理费等开支。企业是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服务性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工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事业,特指没有生产收入,不进行经济核算,全部经费由国家预算支出中的事业费开支的机构和组织,即各类文化、教育、出版、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科学研究等单位。

事业单位的定义:国家为了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这个定义表述了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的主要特点:

(1)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不是局部的、某一部门或团体的利益,这就同以自身为目的的企业区分开来。新闻媒介充当党和政府的喉舌,对社会进行正确舆论导向,当然是非常重大的公益目的。

(2)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这个特点说明了事业单位在组织系统上必须直接或间接自国家政权派生,直接或间接隶属于国家机关,又说明了事业单位在资产所有制上必须是国有制,在设立以后也不可能吸纳外来资金,因为它不可能实行只有企业才能实行的任何形式的合资、合作或股份制。

(3)为社会服务。行政机关的职能是管理,事业单位的职能是服务。新闻单位是通过提供新闻服务来满足人民的相关需求。

(二)新闻产业

产业是指通过制造产品或提供货物和劳务以获得收入的生产线组织的集合体。我国政府对国民经济按三次产业的划分是:第一产业是农业,第二产业是工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是除此以外的其他各业,主要包括流通领域、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领域、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领域、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领域。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在我国被列入第三产业中的文化产业。文化产业是为社会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文化产业分为核心层、外围层和相关层。其中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被列入文化产业核心层。文化产业外围层包括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文化产业相关层是指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大众传播媒介服务在文化产业核心层中占据主体地位,被称为传媒产业或媒介产业。由于传媒主要是以其传播的内容来为公众服务的,所以又被称为内容产业。新闻媒介是大众传播媒介中最重要的部分,当然不是大众传播媒介的全部。

由于我新闻媒介具有特殊性,在政策、法规上历来是与其他大众传播媒介区别对待的。承认新闻业的产业性质,也就是肯定了新闻单位作为生产性组织的属性。新闻单位既是思想宣传机构,也是可以通过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取得赢利,实现自我发展并创造社会财富的经济组织。

(三)新闻单位资本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单位长期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是指新闻单位在编制上仍然是隶属于国家机关、实现国家要求的公益目的的事业,新闻采编业务实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在经营管理方面实行企业管理体制,成立公司,进行企业化运作。

(1)由单一经营到多种经营。我国新闻单位已有最初的广告、发行等单一经营发展到广告、发行、印刷、其他经营等多种经营。

(2)由自有资金到吸收业外资金。“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体制为业外资本的进入开辟了通道。既然新闻单位被允许具备各种与自身业务有关的企业、公司,而这些企业、公司又是与新闻采编分开的,那么只要所举办的企业、公司在市场准入方面没有太多限制或者寻求的合作者符合准入条件,它们同其他业外资本在这方面的合作、合资当然是合法的。国务院办公厅《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认为,新闻单位的可经营部分转制为企业后,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比如,发行公司、广告公司、印务公司、酒店等可经营部分吸收业外资金。

(3)由合作合资到上市融资。新闻单位既然可以将经营部分与业外合作合资,那么也应当可以向社会融资。国务院办公厅《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认为,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传媒上市公司越来越多,比如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歌华有线股份有限公司、博瑞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

(4)由剥离上市到整体上市。剥离上市,是将媒介置于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体制之内,被认为是坚持媒介内容业务的正确方向,不受商业利益干扰的必要做法。但是这种做法与现代企业制度不符,不符合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权属关系清晰的要求,造成采编成本和经营收益的冲突,束缚了传媒单位整体的发展。本世纪初文化体制改革启动,一些传媒单位开始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单位,终于实现了整体上市的突破。

(四)新闻体制改革

(1)区分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和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在新闻单位中,中央、省、地级党委机关报,中央、省、地级广播电视台及其广播电视新闻中心是我国新闻传播活动的主干,也是思想宣传阵地的核心,事关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必须由国家重点扶持,置于党和国家的直接管控之下,被确定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文化、艺术、生活、科普类报刊和电视剧制作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等为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

(2)多数报刊社转制为企业。中国证券报、电脑报、中国新闻出版报、中国文化报、中国保险报、中国电力报、辽沈晚报、半岛都市报、中国机电商报社等报刊转制为企业。

(3)新闻单位的“可经营部分”转制为企业。改革试点中,主管部门提出,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事业单位性质不变,但是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等可经营部分,可以剥离转制为企业。解放日报旗下已有多个企业,并且与社会企业实行紧密合作。

(4)电台、电视台以直播分离作为当前改革的重要内容。《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可以把电台、电视台、广电集团(总台)除新闻宣传以外的社会服务类、大众娱乐类节目,特别是影视剧的制作经营从现有体制中逐步分离出来,按照产业发展的方向和现代产权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转企后的节目公司除了向本台提供节目外,还要向其他电台、电视台,面向网络、音像、移动等多媒体市场开展节目营销。

(5)出台有关资产、税收、融资、职工待遇等各项政策。

(6)界定市场准入,调整所有制结构。《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在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原则之下,明确规定了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鼓励和支持”、“允许、可以”和“禁止”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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