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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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6•【字号】•【施行日期】2010.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普各单位:针对当前我市城乡结合部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随意改变农用地用途和违法转让、出租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等突出问题,为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规划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和转让、出租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都是违法行为。

农村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土地用途,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要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依法经过批准,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对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普政发〔2015〕167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普政发〔2015〕167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普政发〔2015〕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经组织有关部门对截至2014年底的46件市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对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8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普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普洱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普洱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1日附件1普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思茅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行署财政局成人教育委员会<关于发放在职人员自学考试奖学金的补充意见>的通知》(1987年8月14日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思行办〔1987〕41号文件公布)。

二、《思茅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7月9日思茅地区行政公署思署发〔2001〕91号文件公布)。

三、《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批转执行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财政支持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8月13日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思署办发〔2003〕79号文件公布)。

四、《思茅市出租汽车、公共汽车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3月29日思茅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号公布)。

五、《普洱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6月15日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号公布)。

六、《普洱市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2月26日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4号公布)。

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林业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地、林木(以下简称林地、林木)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林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林木流转,适用本办法。

非林地上林木的流转,以及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林地、林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转原则及范围第五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自愿、平等、公开、依法;(二)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林地、林木权属无争议;(四)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林地、林木流转,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互换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流转。

林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同时流转,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转让。

第七条下列林地、林木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宜林地。

关于明确权限非林地上林木管理的权限的通知

关于明确权限非林地上林木管理的权限的通知

关于明确权限非林地上林木管理的权限的通知[您的单位名称/机构名称][日期]尊敬的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有关林木管理法规和政策,本单位非林地上的林木管理工作需要进行规范和明确的权限管理。

1. 林木管理责任:本单位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对非林地上的林木管理工作进行了划分,明确了各个岗位的管理责任。

请各位员工在工作中严格按照所负责岗位的权限和职责进行操作,确保工作的合规性。

2. 权限管理:在非林地上的林木管理工作中,各个岗位的权限被明确划分为以下几个层级: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和审批非林地上的林木管理方案、预算和计划,以及监督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中级管理层:负责协调和指导各个部门和项目组的林木管理工作,包括资源调配、监督检查和问题解决。

部门/项目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项目组的林木管理工作,包括林木的种植、保护、病虫害防治等。

普通员工:按照上级的指示和要求,参与具体的林木管理工作,如栽植、浇水、修剪等。

3. 授权程序:为确保权限的明确和合理使用,本单位将设立授权程序,即每位员工在履行职责之前需经过上级的明确授权方可进行相应操作。

请各位员工在工作中遵守授权程序,并确保在获得授权后才进行相关操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4. 监督检查:为保证非林地上林木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效果,本单位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请各位员工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希望各位员工能够认真遵守上述通知,并按照明确的权限进行非林地上林木管理工作。

通过统一的管理和规范的操作,我们相信能够更好地保护和管理非林地上的林木资源。

此致敬礼[您的单位名称/机构名称][您的职务/负责人姓名]。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林产工业原料保障方案(试行)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林产工业原料保障方案(试行)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林产工业原料保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林产工业原料保障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普洱市林产工业原料保障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9日普洱市林产工业原料保障方案(试行)为加快推进“双百”产业发展,建立稳定的林产工业原料林基地,确保工业原料供给,实现千亿现代林产业发展的目标,结合普洱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全市森林资源情况普洱市森林资源丰富,林业是全市最有优势、最具潜力的产业之一,“双百”产业园已列入云南省2020年产业发展“双百”工程重大产业投资项目,景谷林产工业园区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列为云南唯一的全国绿色产业示范基地,思茅区国有林场被国家林草局列为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单位,思茅区国有林场、卫国林业局和云南云景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被省林草局列为全省森林经营试点单位,普洱市是全省唯一的森林质量精准提升试点单位,发展现代化林产业集群正当其时。

2020年末,全市森林面积4955.82万亩,其中,按权属分国有林面积1471.52万亩,集体林面积3484.3万亩;按起源分天然林面积3587.5万亩,人工林面积1368.32万亩。

森林蓄积量3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74.59%,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居全省第一。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紧扣省委、省政府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大力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大力发展绿色富民产业,建立稳定的林产工业原料林基地,把林产工业打造为全市第一工业,有效增加优质林产品供给,提高林产业发展质量,促进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建设生态文明和全省最美州(市)取得新成效。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普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普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重要物质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政府财政提供并不断补偿积累形成,从其形成、使用到处置,均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密切相关,是政府公共财政运行和公共财政资金分配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为保障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实现,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利,承担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1.10•【文号】林财字[1995]67号•【施行日期】1995.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各省、自治区林业(农林)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公司,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管理工作,防止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保障国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关于森林资源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日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为深化林业的改革开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加强科学管理与保护森林资源,保障国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配置和林业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据《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在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规范意见:一、森林资源资产及其产权变动的含义。

1.根据现行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水平及实际情况,本《意见》中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

2.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是指由于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抵押、拍买、企业清算等引起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产权的变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我国集体林地面积占林地总面积的60%,是我国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建设的重要阵地。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集体林经营主体和经营模式发生了根本变化,给集体林区发展带来巨大生机和活力。

林木采伐管理改革是集体林权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创新林业治理机制、切实赋予林农应有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处置权、充分调动其造林育林护林积极性,促进森林资源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确保林业“双增”目标如期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林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现就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采伐指标的分配管理。

各地对集体林不再编制和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并轨,以采伐限额作为统一控制指标。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分配采伐指标,具体可依据森林资源总量、可采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等任务情况,将采伐指标分解到各乡镇、集体林场、相关集体林业合作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

采伐指标分配要通过网络、报刊、公告栏等方式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严禁截留、倒卖采伐指标和将采伐指标分配给没有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对承包到户的商品林实行封山或禁伐时,应征求林权所有者的意见,切实维护林权所有者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收益权。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三篇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三篇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三篇篇一: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地、林木(以下简称林地、林木)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林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林木流转,适用本办法。

非林地上林木的流转,以及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林地、林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转原则及范围第五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自愿、平等、公开、依法;(二)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林地、林木权属无争议;(四)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林地、林木流转,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互换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流转。

林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同时流转,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转让。

第七条下列林地、林木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宜林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流转的林地、林木上述森林、林地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埋藏物、水域不得流转。

第八条下列林地和林木不得流转:(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林地和林木;(二)林地、林木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三)无林权证的林地和林木;(四)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林地、林木。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9•【文号】林改发〔2016〕100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随着林业改革不断深入,集体林权流转规模不断扩大、方式不断创新,推动了林业规模化经营,有力地促进了林业增效、农民增收。

为使集体林权流转既顺畅,又切实避免“乱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界定流转林权范围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包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致使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集体林权可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

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依法取得抵押权人或共有权人同意等情况下的林权不得流转。

二、准确把握林权流转原则林权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的意愿、价格、期限、方式、对象等应由林权权利人依法自主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碍农民流转林权。

坚持林地林用原则,集体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流转后的林地、林木要严格依法开发利用。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不得有失公允,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对等。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2.31【实施日期】2000.12.3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林业服务中心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林业服务中心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林业服务中心工作总结(精选多篇)第一篇:林业服务中心2020年度工作总结**县林业服务中心2020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县林业局:为进一步推进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配套改革任务,更好的为林业生产经营者服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于2020年11月成立了**拉祜族自治县林业服务中心,中心于2020年6月起开始办理相关业务,现将开展的主要工作及完成情况报告如下:一、负责全县林木林地权属的登记和动态管理,严格依照《普洱市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完善林改期间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转行为的通知》及《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开展好林权流转管理、林权抵押管理工作。

截止11月20日,已受理林地林木流转16户61宗地,面积14848.7亩,活立木蓄积90735立方米;林木流转14户46宗地,面积47066.1亩,活立木蓄积247779立方米;代林权所有者收取林地林木流转金7323121.3元;已进行林地林木流转公告14户,变更林权证10户;共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登记3户,面积2559.2亩,贷款金额180余万元。

二、收集、发布林权流转交易信息,代林权所有者开展商品材采伐权拍卖。

现已受托对糯福乡糯岛等村民小组的4800立方米集体商品木材采伐权进行了拍卖公告,将于12月2日在林业服务中心交易大厅进行公开拍卖。

三、负责完成全县木材及林产品运输证件的签发工作。

2020年1月到11月止共办理木材运输证国内才原木22439.536立方米,1521车;进口材78.34立方米,3车;剩余物1912.958立方米,104车;碎木片568.5立方米,104车;药材3609.8吨,335车;食品106.5吨,11车;活立木移植178.5立方米,38车,93棵、39棚;藤竹14.5吨,3车。

四、实施木材、苗木、林木种子和其它繁殖材料及林产品产地和调运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布部门】云南省林业厅
【实施日期】2008.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林业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地、林木(以下简称林地、林木)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林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林木流转,适用本办法。

非林地上林木的流转,以及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林地、林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转原则及范围
第五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平等、公开、依法;
(二)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林地、林木权属无争议;
(四)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林地、林木流转,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互换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

北海市赴普洱市学习林改先进经验

北海市赴普洱市学习林改先进经验

管 理 。 五 是 经 费 落 实 ,保 障 到 位 。全 市 共 有 10 公 顷集 体 林 8万
地 实 行 林 改 ,共 投 入 林 改 经 费
副组 长陈 振华 ,合浦 县 林业 局 局
长 、县林 改办 主 任刘 国辉 为组 员 的北海 市林 改 考 察组 到 云南 省 普 洱 市考 察 学 习了林 改 工作 的先进
关 注 林 改
20 0 9年 1 月 6日, 由 北 海 1 市政 府 副 市长 、北 海 市林 改 领 导 小组 副 组 长陈 玉 玉为 组 长 ,市政 府副 秘 书 长李俊 文 ,市林 业 局局
乡 、乡 的 纠 纷 不 出县 。 1 0个 县
意 见 》 《 洱 市 集 体 林 地 使 用 、 普
经验 。
的主 体地 位 和作 用 ,村 民之 间主 动 协 商 解 决 纠纷 ,全 市 只 有 2 起
纠 纷是 通 过 司法 途径 解 决 ,没 有
1 1 25万 元 ,其 中 :中 央 财 政 40. 2 8 万 元 ,省级 财 政 2 5万 元 , 98 7
市级 财政 2 1 万元 ,县 ( )级 94 区 财 政 6 0 . 元 , 乡镇 5 5 5 09万 4 3万
范交 易 ,为 融 资担 保提 供 权证 服

组 的纠纷 不 出村 、村 的纠 纷 不 出
21 啪_

费整顿和清理工作的通知》 《 、 普
洱 市 商 品材 采伐 管 理和 木 材生 产
在林 业 服务 中心提 供 公 开拍 卖 、
计划分配办法 ( 试行 ) 、 《 》 普洱
市委 、普洱 市 人 民政 府 关 于深 化 集体 林 权制 度 改革 配 套 改革 实施

普洱市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普洱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普洱市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普洱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普洱市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普洱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普洱市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月9日普洱市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普洱市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地使用权和非国有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行为,依法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地使用权,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合法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的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指除国家所有林木以外的林木所有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流转,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流出方,将已经合法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偿转移给流入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流转管理,指本市行政辖区内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和授权单位对林权流转事项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和植物的法定保护义务及相关责任同时转移,变更为流入方继受。

第五条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保护、营造和合理利用林地、林木资源,实现可持续经营;(二)合法、自愿、平等、公开、诚信;(三)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四)不得将林地变为非林地;(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六条依本办法流转取得的物权性林权,可以再行流转。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统一印制。第十六条 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第十八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处理意见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争议的事由、各方的主张及出具的证据;(三)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四)处理意见。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凡涉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人民政府作出林权争议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第十四条 林权争议由当事人共同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处理工作。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普洱市基本农田保护六项制度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普洱市基本农田保护六项制度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普洱市基本农田保护六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6•【字号】•【施行日期】200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普洱市基本农田保护六项制度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搞好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现就我市进一步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严格执行《普洱市基本农田保护六项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

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坚决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的要求。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正确引导农民进行农业结构调整。

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和台田台地建设的投入,改善农田灌溉条件,增加复种指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

确保我市“十一五”期间耕地保有量指标。

二、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

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

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三、把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和基本农田保护结合起来,实施综合整理,补充耕地数量,提高耕地的质量和集约化利用程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土地开发整理的新增耕地应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严格实行问责制。

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附件:普洱市基本农田保护六项制度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普洱市基本农田保护六项制度一、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要求,保护基本农田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必须严格保护。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林改发[2009]232号【失效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2009【实施日期】20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为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要求,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和指导工作,依法管理和规范流转行为,维护广大农民和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一)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林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

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后,集体林权流转是实现森林资源资产变现,促进林地向经营能力强、生产效率高的经营者流动,实现规模经营,优化配置资源,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必然要求。

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对于维护农民及相关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健康有序的林权交易市场,促进林业生产力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是落实处置权,实现兴林富民的客观需要。

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

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变现,是落实处置权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让农民获取资金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增加森林资源。

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搭建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对于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促进生产要素向林区流动,做大做强林业产业,实现兴林富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是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

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03【实施日期】1997.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1997年11月13日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坚持大力造林,科技兴林,封山育林,加强林政管理;积极营造以思茅松为主的用材林,发展茶叶、咖啡、水果等经济林;绿化宜林荒山。

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林业公安负责做好林政治安工作,依法查处林业案件。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行使林政管理职能。

村公所(办事处)林业助理员,受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和村公所(办事处)的领导,依法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第四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建立健全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建立多形式的森林消防队。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19日为计划烧除和生产生活用火期;每年3月20日至6月3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森林防火戒严期,林区内严禁用火,因特殊情况需用火的,或者防火期内计划烧除和生产生活用火的,必须经县或乡(镇)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

第五条自治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对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检疫和防治工作,对进出辖区的木材、竹材、苗木、种子等进行严格检疫,对发生病虫害的林区应当提供药物、器械,给予技术指导、组织防治。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禁伐林区、风景名胜区、水源林区,由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明令封山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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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地使用权和非国有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行为,依法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地使用权,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合法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的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指除国家所有林木以外的林木所有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流转,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流出方,将已经合法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偿转移给流入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流转管理,指本市行政辖区内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和授权单位对林权流转事项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和植物的法定保护义务及相关责任同时转移,变更为流入方继受。

第五条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保护、营造和合理利用林地、林木资源,实现可持续经营;(二)合法、自愿、平等、公开、诚信;(三)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四)不得将林地变为非林地;(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六条依本办法流转取得的物权性林权,可以再行流转。

进入流转的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提倡林地、林木同时流转给同一当事人。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通过流转依法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及本辖区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和授权单位的流转管理。

第二章流转范围第八条农户的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责任山,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均可依法流转。

第九条进入流转的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郁闭度在0.2以上的乔木林地,及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三)其他依法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经营权可以同时转让,转让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一般树种商品林进行处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转:(一)集体林地所有权;(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和非国有林木所有权;(三)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四)没有权属证书的;(五)属于名胜古迹的、革命纪念地的、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点(小区)、列入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生态公益林等;(六)依托林地林木存在的、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地下矿藏和埋藏物;(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流转方式第十一条家庭承包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除抵押方式以外,承包方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的方式,实现转包、出租、入股、互换、转让。

流转所得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收益归承包方所有。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其他方式承包或以合同方式变更林权权属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现转让、出租、入股、抵押、互换流转。

以转包、出租等非林权权属变更流转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一般不能再行流转,确需流转的,应当有合同约定。

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保留的林地和非国有林木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实现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流转。

第四章流转评估第十四条农户个人的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转,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林权权利人确定。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和非国有林木的流转,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各县(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

没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可由县(区)以上森林资源调查规划部门出具的森林资源调查报告或相关作业设计书,作为资产评估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流转合同第十六条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必须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一份,发包方备案一份,报所属乡(镇)有关管理机关一份。

第十七条流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双方的名称(姓名)和住所;(二)流转林地、林木的类型、坐落、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或株数等;(三)流转方式、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四)流转价格、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五)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合同到期后的权利义务的移交,林地和林木的状况要求,林木资源存量的补偿、处理、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森林管护及更新造林责任、风险承担等;(六)流转目的、用途,再流转的处置约定;(七)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八)违约责任;(九)争议的解决。

第六章流转限制第十八条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的流转期限最长为50年;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使用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九条农户流转的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应根据经济条件和经营状况决定流转数量。

为防止农户因一次性流转造成失山失地,可实行限量交易(部分林权),流转的林地面积和林木蓄积量,应在户有林地面积和户有林木蓄积的三分之二以内。

第二十条流转合同规定的采伐、更新造林责任方,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流转届满时的林地郁闭度和造林保存率符合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原则上应在资源所在地县(区)设立的林权交易场所内公开、公平进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流转申请第二十二条以权属变更的转让方式流转,流出、流入双方达成意向协议后,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流转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二)流入方资信情况、林业经营能力;(三)流入方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进行互换的,应当及时报请发包方变更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以非权属变更的转包、租赁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家庭承包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流入方的转包或租赁合同、接包方或承租方简况报发包方备案。

第二十四条流转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林地和林木的,应当将以下资料报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一)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二)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通过的流转方案;(三)流转合同;(四)第二十二条(二)、(三)项要求提供的资料;(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流出方、流入方当事人要求进行林权变更登记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向林权的初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四)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查、审核意见;(五)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要求提供的资料;(六)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章受理审查第二十六条发包方或林地所有权人收到流转申请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流出方、流入方提交的全部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给予书面答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流转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流转申请书后,应当分别在7个和15个工作日内审核以下主要内容,并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无故拖延的,不影响其他手续的办理。

(一)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的转让,须经承包方和发包方同意;(二)流转是否经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三)流转是否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林业用途;(四)流转期限是否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五)流入方是否有林业经营能力;(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否有主张优先权。

第二十八条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乡(镇)林业站,代表受理登记申请。

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人提供的包括第二十五条规定提供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说明理由。

对表格填写不规范、资料不齐全、有关文件缺失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

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

第二十九条对已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林地和林木所在地公告30天。

公告内容如下:(一)林权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权属性质,林地和林木坐落、面积、林种;(三)登记的原因;(四)提出异议的方式和受理机关或机构;(五)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对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登记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异议核实工作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完成。

经调查核实,异议确实合法有效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决定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登记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乡(镇)林业站的工作时间计入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期间,完成受托工作后应当出具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转报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乡(镇)林业站转报的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转报的全部资料进行复审,审核的重点是:(一)权属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二)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但应依法说明理由。

(一)采取转让或互换方式流转集体林地使用权,流出方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流入方直接申请登记的;(二)采取转包或出租方式流转集体林地使用权,原承包关系不变,流入方申请登记的;(三)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四)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转让给非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五)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若承包方不能提供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文件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承包方申请登记的;(六)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采取其他方式承包后,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其林地使用权不是采取转让、入股方式流转,流入方申请登记的;(七)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申请登记的;(八)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申请林权登记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以下流转方式,不需变更权属,受理机关或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一)权利人采用转包方式的,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与接包方形成债权关系,接包人不能取得林权证,可申请登记他项权利证明。

(二)权利人采用出租方式的,租赁关系并不改变物权,承租人不能取得林权证,可申请登记他项权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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