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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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管理办法

林地管理办法

林地管理办法林地是人类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对于环境保护和气候调节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合理利用和管理林地资源,各国普遍制定了林地管理办法。

本文就林地管理的法规、管理原则和实施方法进行探讨,旨在加强林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一、林地管理的法规林地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林业法、森林保护法和林地规划等,这些法规的制定旨在规范林地的管理行为,保护林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止滥伐滥砍和非法占用林地。

各国在制定林地管理法规时,都应充分考虑当地的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等多方面因素。

二、林地管理的原则1.生态优先:生态系统是林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是林地管理的首要任务。

在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时,要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保持生态平衡。

2.可持续利用:林地资源是有限的,应采用可持续利用的方式进行管理。

在林地经营管理中,要注重保持林地的正常生态功能,平衡经济效益与资源保护的关系。

3.科学规划:合理规划是林地管理的基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需求,科学确定林地的规模、布局和功能划分,确保林地的有效利用。

4.多元共治:林地是众多利益相关方的共同资源,要倡导多元共治,加强社会组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参与,形成共同管理和保护林地的合力。

三、林地管理的实施方法1.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林地管理的监测和评估。

通过使用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等手段,实时了解林地资源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非法砍伐、滥用林地和盗采林产品等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布违法者的名单,以震慑和警示其他人员。

3.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林下产业,开展林木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充分发挥林地在资源循环利用方面的潜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加强技术培训:加强对林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推广适合当地生态条件的林业技术方法。

结语:林地管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法规的支持、原则的引导和科学的方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度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度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度近年来,野生动植物的数量不断减少,种群数量锐减,濒临灭绝的物种越来越多。

为了保护和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各国纷纷建立了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对于保护生态平衡、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措施、效果和挑战三个方面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度进行详细分析说明。

一、措施1.制定法律法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明确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归属权,明确各类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政策,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2.建立保护区网络建立保护区是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手段。

各国建立了一系列的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保护区网络,通过划定保护区边界、限制人类活动,为野生动植物提供安全的栖息地。

3.加强监管和执法保护管理制度还包括加强野生动植物的监管和执法工作。

建立专门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测和调查,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走私和非法交易等违法行为。

二、效果1.保护物种多样性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保护各类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保护濒危物种,提高物种多样性。

通过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降低了物种灭绝的风险,维护了生态平衡。

2.提供生态服务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使得自然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为人类提供了重要的生态服务,如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等。

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有助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三、挑战1.资源开发冲突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与资源开发之间存在冲突。

有些地区的经济发展需要对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导致保护工作受到挑战。

如何平衡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是当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度面临的挑战之一。

2.监管执法不力在一些地区,由于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不力,导致野生动植物资源仍然受到滥捕滥猎、非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危害。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是当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度亟需解决的问题。

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

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

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切实保护、培育、利用好森林资源,实施生态强场战略,创建平安林场,建设生态XX,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XX省林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实保护好现有XX森林资源,有效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结合林场实际,特制定《XX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XX林场从事森林资源管理、监督、执法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护内容第三条森林资源,包括林木、林地以及林区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林木,包括天然林、人工林、灌木林以及散生树木。

林业用地,包括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林中空地、林区沼泽地、苗圃用地、XX规划的宜林地、林业设施用地。

野生植物资源指各种野生木本、藤本和草本植物。

野生动物资源指各种野生鸟类、兽类等。

第四条森林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动态,对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实行监督、管理,提高森林质量,促进森林资源增长,严格监督与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多种效益。

第三章管护机构第五条XX林场负责管理全场的森林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场领导f责任办公室f营林区一片区责任人),上级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XX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由XX主要负责,分管副XX 具体负责;资源保护办、重点公益林办主要抓,各营林区(组)具体抓;片区管护人员及护林员现场抓。

分工协作,责任到人。

第四章管护范围第七条XX林场负责管理辖区XX万亩国有林的森林资源,分XX、XXXX和XX四个营林区,辖区分布于XX、XX、XX和XX两乡两镇四个行政区。

第八条管护范围分特种管护区、重点管护区和一般管护区。

XX松采种基地、江东片、华山松工程造林地、南大桥片、杨村XXX 亩核桃基地及XX天坪片为特种管护区,四个营林区的XX重点公益林、XX商品林区为重点管护区,除特种、重点管护区以外都属于一般管护区。

2020年森林法实施新规最新版

2020年森林法实施新规最新版

2020年森林法实施新规最新版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实行森林资源总量管理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分为国家所有森林和集体所有森林。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森林资源保护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森林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限额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

第八条禁止下列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一)滥伐森林;(二)盗伐森林;(三)毁林开荒;(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五)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九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采伐国家所有森林和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二)采伐集体所有森林和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三)采伐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内的森林和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四)采伐其他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的森林和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

第十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森林资源利用第十一条森林资源利用应当坚持合理利用、高效利用、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发展森林旅游业、林果业、林下经济等产业。

第十三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减少森林资源的损失。

第十四条木材经营、加工、运输、销售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木材管理的规定。

四、森林资源监管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 0.3以上的乔木地,竹林地,蔬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国营采育场、国营伐木场、森林经营局 (所)、国营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国有林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 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三) 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四) 审核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宜,对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五) 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六) 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七) 负责国有林地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八) 协助人民政府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五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六条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即林权证(或者山林权证,下同),为该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林权证前的具体审核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核发林权证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核发林权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无争议;(二) 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三) 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吻合;(四) 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9.13•【文号】林资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反对“大树进城”等急功近利行为,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的规定,现就林木采挖移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严控制林木采挖移植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严格管理林木采挖移植的重要意义,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和自然恢复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科学、生态、节俭绿化,坚持以苗木绿化为主,严禁采挖移植天然大树、古树名木搞绿化,切实减少城乡绿化对林木采挖移植的依赖。

二、明确禁止和限制采挖的区域和类型除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科学研究、公共安全隐患整治等特殊需要,以及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外,禁止采挖以下区域或类型的林木:古树名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省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设立的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和良种基地内的林木;坡度35度以上林地上的林木。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草主管部门规定禁止采挖的其他情形。

郁闭度低于0.6的森林、坡度25度以上的林地以及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木,要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从严控制采挖移植。

天然林仅允许结合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的清理和森林抚育进行合理采挖。

结合森林抚育采挖林木的,要符合抚育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程。

三、规范林地上林木采挖的行政许可采挖林地上的林木,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挖,依照《森林法》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的除外。

2023年最新的森林保护法全文

2023年最新的森林保护法全文

2023年最新的森林保护法全文森林保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四)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五)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第七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权属第三章发展规划第四章森林保护第五章造林绿化第六章经营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版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版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版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版)《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2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管理以及改变森林资源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森林资源,包括林地、林木以及森林生态环境下所形成的生物资源。

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依法确认的其他林业用地。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工作。

市(行署)、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工作。

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设林业工作站或专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省森林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林业工作。

大兴安岭森林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林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可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管理本系统林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和发展林业经济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从地方财政中适当安排资金扶持林业发展。

第五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逐步建立林业生态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

林区应当加快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大力发展木材综合利用,实现林业工业化,调整产业结构,实行多种经营。

平原地区应当在统一规划下,加速营造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逐步增加覆盖率。

第六条对保护、培育、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森林资源以及发展林业生产,开展林业教育和科学研究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地权属第七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为国家所有。

林地保护办法

林地保护办法

林地保护办法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规范林地管理,合理利用林地,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林地保护的投入,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改善林地质量,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牧、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林地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制止、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依法登记的林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林地权属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使用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集体所有的林地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第九条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文件。

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检疫第四章除治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安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江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检疫、除治及其监督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森林生态系统等造成危害或者构成威胁的动物、植物和病原微生物。

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区域联动、社会参与,遵循预防为主、精准施策、综合治理、绿色防控、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以及有关规划,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机构(以下称检疫防治机构)依法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和林业有害生物除治具体组织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园林)、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气象、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2024年林业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林业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林业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前言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林业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规范,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为广大林农、林业企业和林业工作者提供明确的行动指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管理,以及与林业相关的生产、科研、教学等活动。

第二条管理原则林业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分类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三条管理职责各级林业部门应依法行使林业管理职责,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组织实施林业法及本细则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森林资源保护第四条森林资源调查与监测定期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五条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许可制度,控制森林采伐量,鼓励使用木材替代品和非木质材料。

第六条护林防火建立健全护林防火制度,加强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第七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实施综合治理,防止有害生物蔓延。

第三章植树造林与绿化第八条植树造林规划与实施根据全国植树造林规划,制定地方植树造林计划,组织动员全社会参与植树造林活动。

第九条造林质量保障确保造林质量,禁止使用劣质苗木,提高造林成活率。

第十条林地管理与利用合理规划林地使用,严格林地用途管制,保障林地资源不受非法侵占和破坏。

第四章林业产业发展第十一条林业产业政策引导鼓励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林业绿色产业,促进林业与循环经济相结合。

第十二条林业产业技术创新加强林业产业技术创新,推广林业新技术,提高林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第十三条林业市场建设规范林业市场秩序,加强木材流通管理,保障木材合法流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法行为处理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林业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资源管理办法规章制度(2023范文免修改)

森林资源管理办法规章制度(2023范文免修改)

森林资源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一、背景和目的森林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确保其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和实施森林资源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森林资源管理的程序和方法,明确各项管理措施的实施要求,为森林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指导。

二、法律依据本文档的制定遵循法律法规:《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林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三、管理范围和责任分工3.1 管理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包括国有森林、民有森林和集体林地等各类森林资源。

3.2 责任分工国家林业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相关森林资源管理政策、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和指导各级林业部门的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森林资源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相关行政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四、管理措施4.1 森林资源普查和监测定期进行森林资源普查和监测工作,统计各类森林资源的数量、分布和质量等信息,为后续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4.2 林木伐制和抚育管理对林木的伐制实行许可制度,严格控制伐木数量和伐期,合理配置林木资源。

同时,加强林木抚育管理,提高林木的生长速度和质量。

4.3 森林防火和抢险救援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制定防火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力量进行防火巡逻和灭火工作。

在森林火灾发生后,迅速调集救援力量进行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对森林资源的破坏程度。

4.4 野生动植物保护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制定保护计划和控制措施,禁止非法捕杀、破坏和贩运野生动植物。

鼓励保护性开发和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4.5 林地土壤保护加强对林地土壤的保护和改良工作,推广科学耕作技术和造林绿化技术,增加土壤的肥力和保水性,提高林地生产力。

2024年森林法实施细则修订版

2024年森林法实施细则修订版

2024年森林法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修订宗旨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2.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3.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4. 坚持科学规划、综合治理。

第二章森林资源保护第四条森林资源保护目标1. 提高森林覆盖率,优化森林结构;2. 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森林生态功能;3. 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第五条禁止行为1. 非法砍伐、毁坏林木;2. 非法占用林地;3. 非法猎捕、买卖、运输、食用野生动物;4. 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森林资源利用1. 严格控制森林采伐,实行采伐限额管理;2. 提倡使用木材替代品,减少木材消耗;3. 加强林产品市场监管,禁止非法木材贸易。

第三章森林培育和管理第七条森林培育1. 实施造林绿化,提高森林覆盖率;2. 加强中幼林抚育,提高林木质量;3. 推进退化林分改造,恢复森林生态功能。

第八条森林管理1. 实行森林资源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2. 加强森林资源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资源状况;3. 建立健全森林灾害预警和应急体系。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法行为处理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行政责任1. 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 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生效时间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细则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所有。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编制所属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六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县(局)、乡镇(林场)、村(组、工区)和管护站点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森林管护管理制度。

第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天保工程区国有林森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林权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负责管护,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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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等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X省森林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植物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
(一)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林地保有量、森林蓄积量的目标,制定林业长远规划;
(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
(三)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四)组织制定林业科技与教育发展规划,加强林业科技推
广体系建设。

第五条林业部门负责森林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土、环保、规划、交通、农业、水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在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章林地管理
第七条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森林植被的破坏,不得擅自将林业用地变为非林业用地。

第八条各级林业部门应当加强林地管理,严格审核、审批林地,严禁化整为零,规避审核审批权限;严禁未经审批占用林地;严禁假借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发展地方经济、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等名义,非法占用或肆意破坏林地资源。

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采石(沙)场、取土场等应当办理永久性使用林地手续;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可以按规定批准延期,不可恢复生产条件的,用地单位按永久使用林地补偿标准支付补偿。

第九条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放牧、砍柴、狩猎和从事影响林木正常生长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应限期退耕还林。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须使用林地的,应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十一条严禁在两岸(大江岸、大河岸)、三线(高速路沿线、铁路沿线、县路沿线)、四区(城区、县城、重点镇、景区)范围内占用林地从事采石、采矿、取沙、取土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二条农村居民建设住宅一般不得占用林地,确需使用林地的,依法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通村、通组路等惠民工程确需占用林地的,应提供相关规划、项目批复文件,依法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第X条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原地恢复生产条件的方案或与林地权利人签订的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

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使用期满,恢复林地原貌并归还权
属单位或个人;逾期不归还,按照非法占用林地处理。

第十四条林业部门对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临时使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下的,由县区林业部门审批。

(二)临时使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市林业部门审批。

(三)临时使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含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含20公顷)的,按程序报省林业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市、县区所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使用林地的,由市林业部门审批。

(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使用林地的,由县区林业部门审批。

第三章林木管理
第十六条县区政府应当加强林木保护工作,划定护林责任区,落实护林责任,组织森林经营单位建立护林组织,订立护林公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伐、滥伐林木;
(二)违法毁林开垦、搞其他产业破坏森林植被;
(三)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内放牧、狩猎、砍柴;
(四)折枝毁树采种采果和在活立木上剥树皮等影响林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五)其他损坏林木的行为。

第十八条森林和林木实行限额和计划采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过省上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

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应当低于其生长量和其他林种合理经营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第十九条采伐林木,依法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县属国有林场和集体采伐林木的,由所在地县区林业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区林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办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并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作业,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二十一条在林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须经市林业部门批准。

禁止无证经营、加工、收购木材,禁止经营、加工无合法来源的木材。

第二十二条运输木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持有林业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向当事人出具暂扣证明。

第四章野生动植物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区政府应认真执行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法律法规规定,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二十四条禁止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按中、省有关规定执行。

捕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报县区林业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按照中、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采区内严禁狩猎、采
集和进行其他严重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繁殖和野生植物生长的活动。

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采区的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食物条件和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

第二十七条林业、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建立野生动植物资源档案,掌握资源消长情况,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八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饲养、驯化和繁殖野生珍稀动物,引种、培育和发展野生珍稀植物和经济植物、药用植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林业、农业、水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等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X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5
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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