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人事劳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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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人事劳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人事劳资管理,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在册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人事劳资管理执行国家劳动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和行业统一的人事、劳动工资、保险福利、教育培训等规章制度和办法。
第二章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行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行长、监事长、副行长及部门负责人;支行(分理处)管理人员,包括支行行长、副行长,分理处主任、副主任。
第五条管理人员的任用必须坚持革命化、年青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坚持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严格选拔任用程序的规定,加强日常管理。
第六条本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本行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行长、副行长职位的设置按照本行《章程》规定设置。部门负责人一般按部门部员工总数的4∶1配备。支行、分理处设行长、主任1名;根据需要可设副行长、副主任1
-2名。
第七条任用程序
(一)本行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行长、副行长由董事会聘任。本行监事会员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以上管理人员经推荐、考察,征求各方意见,省联社党委讨论,决定提名人选,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资格核准后,按有关程序选举产生。
(二)本行部门负责人(含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经推荐、考察酝酿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拟任人选,党委讨论决定,行长聘任。
第八条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一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实行管理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或提前解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其任期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制度和各项经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重大责任问题的应待问题查清后方可办理离任手续。
第十条本行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管理人员岗位职数2:1的比例建立后备干部队伍,加强对后备人才的培养。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劳动用工
第十一条本行在定编、定员、定岗的基础上,对员工实行聘用制。
第十二条未被聘用的下岗人员应予以合理分流。可分配其从事临时性工作或组织培训学习,培训合格的,可再次申请聘用;培训仍不合格或仍未被聘用的,应予以辞退;允许其自愿辞职、自谋职业;对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经本行研究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办理部退养。
第十三条本行对所聘用的人员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通过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和义务,依法确定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以及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所签定的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中止双方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二)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按法律程序宣告失踪或死亡的;
(八)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六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行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四章员工招收录(聘)用
第十七条本行劳动用工实行计划管理。本行招收录(聘)用员工(包括短期合同工),根据业务发展、网点设置的需要确定用工需求计划。
第十八条招收录(聘)用员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考。招考工作按照省联社统一确定的用人条件,由省联社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组织判卷、统一确定初录标准、统一审批。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行按照省联社确定招录人员条件、招录计划,发布招收录(聘)用员工简章;
(二)遵照省联社确定的条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报名,负责进行资格审查、面试和基本能力考核;
(三)对审查合格人员由省联社统一组织进行公开考试;
(四)根据考试结果,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由本行组织体检后,提出录用意见,报省联社审批。
第十九条对新招收录(聘)用的员工实行见习期考核,见习期为半年。见习期满合格的,正式分配工作。不合格的,取消录(聘)用资格。新录(聘)的员工要接受入职教育和一至三个月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岗前培训。
第二十条按国家政策接收的复退军人,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经入行教育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员工调配
第二十一条员工调配应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重点做好业务人员和特殊岗位人才的配备。调配须严格条件,严格流向,严格程序,严格按照编制(定员)和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进行调配。
第二十二条加强员工调配管理。
(一)应根据业务发展的要求,首先保证重点工作,特殊岗位对人才的需要,同时要加强业务人员配备,保证基层一线有足够的员工力量。
(二)要严格按照编制(定员)和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调配员工。
(三)要做到知人善任,用其所长。
(四)应坚持亲属回避及岗位轮换原则。
(五)要坚持合理流向,坚持管理层向基层流动、员工力量较强的支行、分理处向比较弱的支行、分理处流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员工调配的主要形式及程序。
(一)支行、分理处之间的员工调配。
支行、分理处之间员工的调配,主要根据工作需要、个人特长和案防要求,由员工个人提出申请或由本行人事部门提出调配建议,经公开竞聘或行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办理有关调动或转聘手续。
(二)员工跨县系统部之间的调配。